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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对检察工作评价和意见的获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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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26

论律师对检察工作评价和意见的获取方法

一、当前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

律师和检察官同为法律工作者,只是由于诉讼角色的不同,似乎是天生的对手。修改后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权。律师执业权的实现跟检察权运行息息相关,律师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可以促使检察权规范行使,而检察权的规范行使,则可有效保障律师权利的落实。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律师和检察官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①

二、律师对检察工作给予评价和意见的必要性

鉴于律师和检察官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获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成为当今新型律检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在检察环节,检察官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有助于检察官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促进律师自觉遵守诉讼规则,尊重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依法履行执业权。

(二)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自身也需要监督,律师的执业过程其实就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过程。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也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正是由于双方的相互监督制约,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保障,让司法公平正义的光环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让司法腐败无处遁形。

(三)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律师执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律师代表着当事人的诉求和权利。新律师法、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检察环节充分听取律师的评价和意见,是检察工作的需要,是对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法治理念的具体诠释,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与完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律师对检察工作评价和意见的获取方法

律师对检察工作给予评价和意见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司法腐败,还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那么,如何获取律师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和意见?检察机关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依法获取。

(一)遵循的原则

1.相互尊重、信任原则。在我国长期形成的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律师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缺乏浓厚的历史文化根基。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公检法部门所轻视,而律师也难免对公检法存在抵触心理,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在新时期下,检察官和律师都应该转变转念,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由过往的“抵触”、“设防火墙”转向“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③

2.依法获取原则。对律师评价和意见的获取,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义务,如检察官不得收取和接受律师的吃请送礼,不得篡改、伪造听取笔录等;律师则不得隐瞒重要案件事实,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

3.全面审查原则。对于律师就具体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应听取律师对全案事实和证据的看法意见,包括全案具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量刑建议等,并结合律师意见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认真核实;对于律师就其他方面提出的评价和意见,也应根据具体情节全面进行审查。

4.及时沟通原则。对于律师提出的评价和意见,检察机关应该在获取后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律师,保持沟通协作,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获取的途径

1.建立听取律师意见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律师和检察机关良性互动,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是制定律师接待制度,指定专人和专用场所接待律师。律师接待制度要规范接待内容、范围、程序,明确工作纪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控申部门统一安排或者由各科室内勤统一负责接待,并安排专用办公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设备,将接待制度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就具体案件,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也可以要求与承办检察官当对面交换意见,还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提交其意见。三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律师提出的事由给予答复。如律师申请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律师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于其他非法律规定的事由,也应该及时答复。四是建立律师投诉机制。律师在工作中发现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投诉。有关部门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展开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律师。

2.采取多种途径听取律师评价和意见

(1)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和不定期走访律师相结合,采取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听取、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不同时期,可就某一主题或规范执法等问题,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或者不定期走访律师,面对面地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评价,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此种方式听取律师意见,可以拉近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距离,提高检察机关形象。目前,最高检、地方各级检察院都已经尝试了该种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设立检察意见信箱和寄送征求意见函、意见反馈卡相结合,用传统纸质方式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检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案管办工作大厅等显眼位置设置检察意见信箱,收集律师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问题上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工作提供思路和方法。对于具体事项的意见征集,可以采取寄送征求意见函、反馈卡的形式,以期目的更明确,意见更集中。通过传统纸质方式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方便检察机关整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研究和整改。如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将制作律师接待工作“意见反馈卡”,作为该院2013年着力打造的亮点工作之一,收集律师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到办案律师的肯定与好评,加强了该院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使检律双方增加了便利与共识,减少了制约与分歧。

(3)将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相结合,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平台的优势,随时、快捷听取和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的开通是适应新媒体发展和信息传播格局的深刻变化的需要。律师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随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微一端”已全线开通,地方许多检察机关也都相继开通了官方微信微博,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释放法律监督正能量,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结语

获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是当今新型律检关系的必然要求,需要律师和检察机关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作长效工作机制,采取适当的途径依法进行。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律师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才能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行使,才能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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