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0-04
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来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容隐制度,具有范围宽泛、种类齐备、适用灵活等鲜明特点。其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不被侵犯,保证亲属不被强制作证,维护司法公正提升社会正义,促进家庭和谐安定等诸多方面发挥着极重要的作用。这对与大陆法系渊源颇深且亟需构建亲属作证特权制度的我国有着现实意义。由是,笔者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的特点作一相对细致的梳理,以期对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和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有些许借鉴。
一、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解析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有着观念与制度设计两个层面的突出特点:
观念层面的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来源于古希腊的“亲属相隐”观念和古罗马法的“亲属相隐”规定。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从以维护封建家长权的“容隐义务”到以维护家庭和谐、个人的尊严自由的作证特权的转换和蜕变。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旨在促进“家庭和谐”、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秘密交流”和增进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感情,进而维系社会中正常的人情伦理与善良风俗。
制度设计方面的特色。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着诸多的特点。第一,亲属作证特权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外,其他直系血亲、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和部分亲等的姻亲也被赋予作证特权,更有甚者向已经离婚或者已经订婚但还未结婚的配偶也依法享有亲属作证特权。第二,法律关于免证事项的规定一般也不局限于秘密交流事项和可能引起不利法律后果的事项。第三,在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范围不止在刑事诉讼法上极为广泛,并且在民事诉讼法上同样也异常宽泛。第四,关于婚内交流特权的期限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双方生前,即使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夫妻一方已经死亡这种作证特权仍然存在。第五,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的种类繁多,一般包括配偶作证特权、刑事归罪的特权、婚内交流特权、配偶证言特权等诸多项。第六,亲属作证特权的性质为请求权,具体的行使方式为权利人主张和司法机关审查确定。
二、反思与借鉴:大陆法系亲属作证特权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以上分析从比较法和法律移植借鉴的视角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初步论,即大陆法系国家相对成熟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及其理论能给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的我国亲属作证特权制度的确立与立法完善带来不少可供引用借鉴的内容。笔者认为这种启示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掘传统资源,认真研究中国古代法文化中的“亲亲相隐”观念。一般认为,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关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亲属相隐观念,后来在封建社会的一些法典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亲亲相隐”的内容。这些历史实践无一不为当今的亲属作证特权的确立和构建提供了弥足珍贵的传统历史文化资源。
第二,总结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亲属作证方面的成功经验。我们要认真对待改革三十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出的诸如“证人的保护完善化”、“被告人权保障进步化”、“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规范化”等有鲜明的我国“本土资源”特色的司法经验,将其提炼论证使之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进而为亲属作证特权的确立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
第三,作为一种动态文化的法律制度必须有着深层次的社会适应性,为此在亲属作证特权的范围设定、种类配置、期限长短、行使方式等具体制度设计上,要紧扣我国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便设计出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亲属作证特权。
第四,根据现代化范式中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法治的建设和不断完善中主动学习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理论是发展的必然选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证据法制度发展方兴未艾的今天,根据实际有选择的学习借鉴国外的亲属作证特权纯熟的制度和理论,不失为一种极为明智的制度建构进路。但是有以下两方面问题值得我们慎重对待:一者,在亲属作证特权移植借鉴时既要看到西方国家都是为促进家庭和谐而设置该制度的这一目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该制度同各国的法制发展状况、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因。再者,我们在借鉴国外的有关亲属作证特权的法律制度时,除了借鉴他们已有的制度外,还要时刻关注该制度在近年来修改了什么、具体变化了些什么,以便随时做到与时俱进和与国际接轨,而不是被动的东施效颦,跟在发达国家的脚跟后头下亦步亦趋。
最后,亲属作证特权制度本身并不是一个可以孤立运行的法律制度,它需要证据规则、诉讼制度、司法制度乃至更多社会制度的配套,我们必须将该制度放置于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证据制度甚至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大视野下去综合的审视,亲属作证特权的建构必将是一项和证据规则、诉讼制度、司法制度、法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发展转型协同联动的较为巨大证据法制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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