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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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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2-05

论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之概念界定及行为特征

(一)家庭暴力之概念界定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也是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存在的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界定其概念,因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生活环境的差异,对家庭暴力的范围对象、研究角度、认识程度的不同等各因素,各国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尚未形成公认或统一的标准。[1]

综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和学界看法,在理解家庭暴力的概念时,应该持这样的观点: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进行侵犯。因此,可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切基于法律和血缘为纽带的,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间,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暴力行为。家暴主体是基于法律和血缘为纽带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及达到一定程度的冷暴力。之所以认为应涵盖冷暴力,是因为冷暴力虽没有以粗暴的暴力行为表现出来,但其通过躲避、冷漠、轻视及疏远等行为致使受害者精神和心理受到伤害,足以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直接造成很多社会悲剧。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之概念及构成要件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在目前尚无统一的明晰的界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19条的有关规定,所有缔约国均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照料时,包括受父母照料、法定监护人照料或其是其他有责任照管的人照料时,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包括,凌辱或者伤害,身心摧残,照料不周或者忽视,剥削或虐待,及性侵犯。结合《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及上述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可将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抚养职责的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足以达到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及达到一定程度的冷暴力,其行为一般表现为伤害或凌辱,照料不周或忽视,剥削或虐待及性侵犯。因此可推知,针对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施暴人是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家庭成员或者基于各种原因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抚养职责的人。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都具有亲属关系,但也存在例外,人们往往基于道德层面,将和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员看作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并互相扶持,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生活里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二,存在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既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还应该涵盖达到一定程度的冷暴力。但如果施暴者仅仅有想法而未付诸行为,则不构成家庭暴力。值得关注的是冷暴力的程度鉴定,可作原则性的规定,法官可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自由裁量。第三,施暴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即施暴行为必须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心灵及精神等方面的严重伤害后果,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第四,行为人要有实施家暴的主观故意。施暴人在施暴过程中要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家庭暴力而故意为之。

二、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之成因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有着复杂又深刻的因素。

(一)传统历史文化影响,“棍棒出好人”教育理念的诱发

在中国,惩罚孩子的现象历史悠久。“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等自古以来的理念根深蒂固。虽然时代在进步,但“棍棒出好人”、“不打不成才”等传统的教育理念在现今依然很受欢迎。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子女稍有错误,稍微违反家里的制定的“规矩”,父母长辈便是拳打脚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使用暴力的‘打’的行为在不同的情景中,有不同的接受程度。[2]‘子不教,父之过’等传统教育理念说明,使用暴力是培养出孝敬、顺从的子女的有效方法。”很多家长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生养的,自己管教甚至打骂孩子是正常的应有的权利。在他们看来,打骂孩子只是他们教育孩子常见的方式,是培养子女成才的一种有效途径,根本谈不上暴力。固执的思想、陈旧的观念,加之未成年全体薄弱的维权意识,甚至认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是自己“犯错误”后应承担的后果等原因,是诱发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

(二)社会不和谐因素大量滋生,复杂矛盾的家庭关系导致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化对家庭的冲击力极大。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却忽视了对亲情和家庭的培养和巩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时常感受到一些家庭已经逐渐变成松散的没有凝聚力的联合体。在家里,成员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甚至淡漠,随着工作、经济、就业、学业及精神等压力的不断增加,在快节奏又浮躁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常常又习惯将长期积累的各种类型的压力发泄到日常家庭生活中,从而诱发家庭暴力。据有关调查分析得出,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家庭情况有着密切联系。父母关系不和谐、冲突频繁的家庭,或者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家庭,子女遭受暴力的比例更高。同时,据调查显示,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都把对婚姻的失望、不满及愤怒转嫁于子女身上。因此,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就成为父母婚姻的出气筒和牺牲品,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群体之一。

(三)法律原因

1.立法的不完善

家庭暴力虽然已经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写入《婚姻法》,但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只是零散的分布在相关法律中。通过分析得知,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在宪法层面上,还存在以下不足:具有分散性,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是分散的,而不是系统地统一的规定于某一法律;防治方式存在混合性,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解决方法具有间接性,我国目前并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具体可行的补救措施的某一法律,尚无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保护法;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是不全面的,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规定也是比较粗心的,一般只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救济的权利,但对家庭暴力的相应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例如,我国法律尽管将受害主体分为妇女、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然而对其暴力类型并没有作出精神、身体和性方面的分类。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在其立法上还存在漏洞。 2.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及执法上的不重视

首先,我国法律中的关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制,实际操作性差,并无具体的详细的处理针对未成年人家暴案件的法律和条例。关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之索赔问题、其与虐待事实之间的认定等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裁决起来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其次,我国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上,采取“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众多施暴者正是基于此原则性的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受害者或者其他人员的“告诉”,为所欲为。“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也让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想制止却没有根据”的窘境。加上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给执法上也带来一定的困难。执法上的重视程度不够,诱发家庭暴力案件的频发,而在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中更为突出。

三、防治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建议对策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对一个人的成长极其重要,对社会的安定和谐也至关重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防治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法律规制

1.严格执法,重视制裁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法律是刚性的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规范只有在被遵守和适用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出其不可替代的价值作用。而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有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因殴打未成年人而被处以拘留罚款。一方面是家庭成员不愿意“家丑”外扬,很多其他未施暴的家庭成员在孩子遭受暴力行为时,往往为了家庭的和睦和自己的面子,选择“忍一时风平浪静”,对他们而言家庭和睦和自己的面子远比孩子遭受几次辱骂、禁闭要重要得多。而未成年人又无强烈的明确的法律意识,自己尚未认识到自己遭受的家暴行为是违法行为,很多儿童在遭受家暴时误以为自己所承受的暴力行为是父母管教自己的方式,自然也未“告诉”相关机关。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认为,家庭成员之间殴打行为属于家务事,是父母长辈管教孩子的策略,不用管。况且“打是亲骂是爱”,有些执法人员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这一行为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由于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无论是在家长眼里,还是在执法人员的观念里,均未对家庭暴力给与足够的重视,‘家庭暴力是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陈腐观念始终难以改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人员关于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认知,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改变某些执法人员“棍棒教育”的陈旧观念,严格执法,重视制裁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将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落到实处,以此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

2.完善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立法,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虽然零散地为“反家庭暴力”的综合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全国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因此,尽快开展“反家庭暴力”的综合立法却有必要。随着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与之对应的法律的缺失,现实情况也急需“反家庭暴力”的综合立法。因此,吸取自身在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中的教训,并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解决家暴的有效途径。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中,需要对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细致具体的规定,将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作为重要对象做出具体的规定,在概念、特点、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救济手段等方面都需要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罗列出来,为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法律救济。

(二)强化法律意识,遏止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数量

法制观念不仅仅是一个知法、守法的问题,关键还在于树立法治信仰、建立规则意识、尊重法治的权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因此,即使是在家庭生活中,也要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大因素。因此,要不断提升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一方面,通过学校课堂、宣传片、情景剧、讲座、辩论会等形式和途径的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向未成年群体灌输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群体的“人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帮助他们掌握有效的自我保护方法,以反对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要强化施暴者的法律意识。可以采取多种途径,传递先进的科学的教育孩子的观念,消除错误认识,让施暴者意识到自己的施暴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施暴者进行心理辅导,强制接受法制教育等。通过强化未成年人及施暴者双方的法律意识,来真正达到遏止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3]

(三)转变家长群体的错误教育理念,增强未成年群体的“人权”意识

当今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呼吁并未明显改变家长们的传统棍棒教育理念。要解决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这一问题,还需要依托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社会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及人员,积极引导施暴者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教育家庭成员以非暴力方式处理家庭冲突,尤其是针对施暴者,进行引导和教育,转变其“棍棒底下出好人”的传统教育理念,与未成年人进行心平气和的沟通交流,采用先进的科学的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教育方式培养子女。此外,要强化未成年群体的“人权”意识,帮助他们提高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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