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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事案件被告人消极应诉的建议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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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7-24

针对民事案件被告人消极应诉的建议

一、概述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普遍提高,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人们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消极应诉的情况不断增加,这对法院正常的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一突出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在民事审判中,被告人消极应诉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被告或其家人拒绝签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甚至谎称被告人住所不在此;法院电话联系被告人,被告人却不予理会法院的传唤,不去领取法律文书,也不提供自己的相关住所,至此,在被告没有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却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到其手中,致使其无法开始民事审判程序,由此,导致民事案件审理困难,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法院经常是在程序上走完流程,却没有真正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

二、民事消极应诉的现状及问题

民事案件被告人消极应诉的形成有其具体的原因,既有被告人缺乏法律常识的因素,也是由于我国的相关制度长期造成的。

首先,由于我国近些年来放宽户籍限制,导致人口流动加速,有相当一部分人群所在地和其户口所在地不同,处于居无定所的状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要到被告住所地进行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可见,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是以居民住所地为依据的,也即居民户口所在地,现如今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进城打工,导致住所地法院不能有效行使地域管辖权,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住所,由此,经常居住地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

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中,经常居住地的使用则有赖于居民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以及是否办理了暂住证等条件,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在外地的居民并没有有效办理暂住证明,也未与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有相关联系,等到需要证明时,难以证明其在当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事实。鉴于此,经常会需要回到原来户籍所在地进行起诉或应诉,这对于当事人来说,会给他们造成工作生活上的不变,导致他们消极应诉,甚至不愿来法院解决矛盾,给法官的工作造成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者,可以缺席审判。此条是对被告消极应诉的规定,看似简单,却在实践操作上难上加难。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判,但是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却很难将事实查清楚,如此,法院便不能在实体上下判决,经常都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结果。

我们要重点解决的情况是:被告没有下落不明,确实收到法院传票却拒不到庭,对于此类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虽然有此条款的规定,但其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罕少听到在民事审判中有拘传当事人的案例,况且,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时间中很难把握这个必须到庭的范围,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刑事审判中,被告往往已经关押于看守所内,不存在被告无法到庭的情况,民事审判则不同,民事缺乏强制力,民事审判裁决的是公民之间人身、财产的私权利,是可以任当事人处置的权利,鉴于此,民事中很难如刑事一样采取强制力,即使是强制被告到庭,都很难做到。当事人由此视法律为儿戏,认为不出庭、不应诉,法院对他也是无可奈何的,这种情况导致现如今法官的大量工作是找寻被告,和原告一起堵截被告,只为化解纠纷,试问,长此以往,法律权威何在,法官威信在哪里,司法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才能守住社会公正,守住社会底线?

三、促使被告积极应诉的有关措施

法律规则有其组成规律,假如-行为-后果,这样的模式是大部分法律规则的内容,只有设定一定的后果,才能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知法守法,根据理性人假设,人都是趋利避害的,那么,当人们看到消极应诉的成本过高,高于其积极应诉的不利时,她自然会衡量比对,做出最大利益化的决定。

同理,如果在法律规定中,加大对消极应诉的惩罚力度,使其见而生畏,自然会促使其积极应诉,到法院解决纠纷。相应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回事,实施更是一回事,财政上应当对民事审判执行公务调配人力、物力,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另外,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思想,对于人们还有一定的影响,少讼、不讼的思想导致人们有矛盾不愿去法院解决纠纷,可知,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有十几年时间,国家各个机关都在按照规章办事,人民的生活无一不被纳入法律的管控之中,法大于权,在遇到纠纷时,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倘若黑吃黑,或者一味逃避,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只会带来无尽的困扰。国家权威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以及自身应当如何正确合理化解纠纷。此外,对于惩罚消极应诉人,我认为媒体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定时在媒体上曝光消极应诉人,使其摄于舆论压力,而积极应诉。

我相信,以上的措施,对于促使被告积极应诉是有益的,也许由于我们依法治国的时间尚短,对于应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这套规则还需要一段时间来接受,但我相信这是时间问题,依法治国大势所趋,不容改变。只有被告积极应诉,我们的司法审判才能进入一个良性互动的环境,法官才能查清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才可以迅速解决矛盾纠纷,事了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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