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虚伪的告密者

虚伪的告密者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1-26

虚伪的告密者

在美国和加拿大,监所告密在刑事司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成为打击犯罪的有效武器。但是,随着监所告密者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刑事错案当中,人们开始认识到告密者的虚伪本性,他们是擅长捕风捉影的骗子,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小人。为此,学界和实务界针对监所告密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和反思,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监所告密制度的探究,引起人们对于我国监所告密问题的重视,以期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监所告密机制,更好的防范错案。

一、监所告密制度的概念及具体适用情况

(一)监所告密的概念

根据目前学界通说对监所告密的界定,其是指被监禁或被羁押的人向司法机关告发、检举同监所人员入监之前涉嫌犯罪的行为。[1]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监所告密:

1.监所告密的场所具有特定性。即告密必须发生在监所之内,这里的监所不单是指监狱,还包括拘留所等羁押场所。

2.监所告密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由于场所的限制,监所告密的主体,即告密者和被告密者,相应地被限定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和剥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监所告密的内容具有明确限制。告密者所告发、检举的必须是发生在监所之外并且是已经发生的,司法机关尚未发现或是虽然已经发现但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犯罪行为。

4.监所告密对于时空的特定要求。即有关犯罪行为的信息必须是在告密者与被告密者一同被监禁或羁押期间所获得的,而这里所谓的“一同被监禁和羁押”并非严格地限定在同一监室,告密者与被告密者处于相邻监室或者其他可以相互接触的共同区域,都可以被视为“一同被监禁和羁押”。

(二)监所告密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作为获得被告人供认的有效手段之一,监所告密成为控方的有力武器,在帮助控方成功定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成功作证之后,监所告密者也获得了相应的回报。监所告密获得了生长的沃土,监所告密者开始大量涌现,甚至出现了“职业的监所告密者”。

不断出现的错案在一次次地警示着人们,应当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去对待监所告密,必须采取行动来揭露告密者的虚伪嘴脸。对监所告密者的声讨,也早已在理论和实践中展开。

二、监所告密的虚假性

告密者提供的虚假供认导致错案不断发生,虚假性已然成为监所告密的核心问题和症结所在。

(一)告密者虚构供认的诱因

正如上文提到的,监所告密者已经被监禁或羁押,其中很多面临着或者已经被判处了很长的徒刑。在监狱这样充满艰难和危险的环境当中,哪怕是一盒香烟、一顿丰盛的午餐所产生的诱惑也会被放大很多倍,让人无法拒绝而不择手段。实践中,告密者所获得的“好处”要远远超过这些,通过作证他们会拥有单独的监室,享有监所中的特权,获得金钱报酬,甚至是被允许假释、减刑和撤销指控。[4]面对这些诱惑,监犯们毫无抵抗力,哪怕是铤而走险去作伪证。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较长刑期的犯人来说,他们并不在乎因作伪证而再次遭受惩罚,因为他们很清楚一旦成功后其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

还有一种情况是告密者提供的证言是真实的,但是供认本身是虚假的,即向告密者作出供认的并非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在监所中总会有一些因为陌生的环境而感到不安的“新人”,还有一些人因为性格懦弱或者身体残疾而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融入新的环境或者是能够在监所中有立足之地,这些人就会故意向他人供述一些听来的或者是编造的犯罪行为来虚张声势。[5]

(二)告密者虚构供认的手段

在美国的诉讼史中,有一个人一直在提醒着人们不要怀疑告密者虚构事实的能力,那就是臭名昭著的“职业告密者”――Leslie White。之所以能成为一名“职业告密者”,White在收集犯罪信息方面有着过人之处,通过拨打5个电话所收集到的信息就足以让人相信另外一名犯人确实向其作出了供认:White先假装成一名保释担保人,给囚犯接受中心打电话,然后扮作地区助理检察官,给地区检察官登记办公室打电话,然后是地区检察官的证人协调员、警察局凶手组,最后他假扮成一名警察拨通验尸官的电话,了解到受害者致命的伤害位置。[6] 人们或许应该庆幸,因为绝大多数的犯人不具备White的能力,但这并不是说普通的监犯就不能成为告密者。从高超的欺骗到简单的暴力,告密者获得“供认”的手段有很多。相对简单的方法就是与其他犯人交谈,告密者便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大体信息,然后进行加工处理,往往省略掉谈话者所作的无罪声明,从而得到一份“供认”。有的告密者则更加耐心,他们通过阅读报纸和杂志对案件的相关报道来搜集和整理犯罪信息,而网络的普及则为这些人提供了一个更加丰富便捷的信息平台。还有一些人向其他告密者换取犯罪信息,或者寄希望于在监所外的人帮助他们搜集犯罪信息,甚者可以通过关系从警察或者检察官手中获得内部信息。

(三)虚假供认难以识别

由于告密者获得了大量的犯罪信息,其中可能包含许多只有犯罪行为人和控方才可能知道的细节,因此告密者的证言具有很强的知密性。同时,由于监所告密本身的隐秘性,即供认往往只发生在告密者与被告密者之间并且多是秘密进行的,因此很少有证人能够对供认进行确证。对于告密者来说,一般只要能够证明在某个时间与被告密者同时出现在某个地点就可以了。为了使证言更加可信,告密者也会找到几个同伙来证明被告密者确实向他作出了供认。

三、对监所告密制度的改造和完善

人们在对监所告密展开批判的同时,也在对其带来的问题不断地进行着反思。就目前来说,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采取釜底抽薪的方法,废除监所告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供述;另一种则是采取相对缓和的做法,对现有的监所告密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严格限制监所告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将虚假证言排除在外。

第一种解决方案从一开始就注定只能是人们的美好愿望。几个世纪以来,任何试图将告密者从刑事诉讼中祛除出去的努力最终都只能是徒劳的。告密者的历史遵循了一种循环式的发展路径,告密者先是被接受,然后得到使用,进而受到追捧,再后来当人们认识到其中的问题后,告密者遭到贬低和严惩,最后经过改造后被重新接受。[7]历史告诉人们应当保持理性,对现有的监所告密制度加以改造,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用。相关的改革已经展开,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限制监所告密的适用

1.严格限制监所告密适用的案件类型

监所告密原则上不适用于死刑案件。美国伊利诺伊州已经根据该州死刑委员会的报告,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大幅改革,禁止在只有一个目击证人、监所告密者或同案犯的惟一证词的案件中判处死刑。[8]

2.对监所告密者的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应当将告密者限定在那些通过作证不会得到太多好处,也不会有太多损失的人当中,因此那些被指控犯有轻罪的人成为告密者的最佳人选。与犯有重罪的人相比,他们通过作证所能够获得的好处要少。同时,他们作伪证的可能性也更小,已经被判处很长刑期的罪犯可能不会特别在意伪证罪所增加的处罚,而这对于犯有轻罪的人则完全不同。[9]这种观点忽略了这样一种事实,即对于某些被告人来说,即使是短暂的拘留也是难以接受的,但是对于另外一些被告人,甚至有期徒刑也并非是不可接受的。这就意味着,犯有轻罪的人可能比犯有重罪的人更加急切地想离开监狱,这些人更加愿意冒险。因此,仅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告密者的资格是不科学的。

有学者则主张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告密者数据库,用来存放告密者的信息记录。如果有记录表明该告密者曾经提供过虚假供认,那么其就不得在新的案件中再次成为告密者。

(二)削减向监所告密者提供的利益对价

有学者建议废除给予监所告密者利益好处的奖励机制,从源头上消除虚假供认的诱因。而另一些学者对此表示反对,在他们看来这种做法过于激进了,因为给予告密者一定的利益对价是必要的,这是监所告密制度得以延续之所在。监所告密者提供了真实的供认,帮助司法机关惩治了犯罪,理应受到奖励。同时,考虑到告密者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给予其一定的利益对价也是允许的。如果毫无利益可言的话,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冒险告密了。

当前的问题在于给予告密者的利益对价过高,导致他们去不择手段地“告密”,因此削减给予告密者的利益也就成为必要。考虑到几乎所有的监犯都极为希望缩短他们的刑期,所以取消指控或者极大地缩减刑期都应被视为过高的利益对价。[10]而大额的金钱奖励也应被视为过高的利益对价,加利福尼亚州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检方为获得供认付给或许诺付给告密者的金钱报酬不得超过50美元。”

(三)对监所告密者的证言进行严格审查

加拿大已经建立了“假定不可信规则”,即监所告密者的证言在进入法庭之前将被假定为不可信的,检察官必须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说服法官该证言是可信的。相关报告列举了检察官应当审查的具体内容:供认的可信性;证言所具有的特定性,而不是像A承认杀了B这样的模糊陈述;供认的内容是否只有作案人才知道;告密者的品格证据;告密者所获得的或是官方所承诺的好处;告密者在过去是否提供过可靠的证据等等。[11]

(四)检察官的信息披露义务

检察官有责任向被告人提供所有对其有利的证据,而被告人也有权知道所有与证人可信性相关的信息。

首先,应当向被告人披露告密者通过作证已经或者是将要获得的利益对价。在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一点,部分聪明的告密者为了塑造其良好的证人形象,防止被告人以其获得的好处来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直到作证后才会要求给予好处。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在作证之前将告密者所获得的或将要获得的好处明确地记录下来,如果告密者已经作证,那么他就不得再要求获得任何好处。

其次,应当向被告人披露告密者向控方提交的供认,包括供认的具体内容、获得供认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最后,应当向被告人提供告密者的犯罪记录、诚信记录、在监狱中的表现情况、之前是否作以告密者的身份作证以及其他所有与告密者可信性相关的信息。

四、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服刑罪犯对于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按照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可见在我国的立法中也确立了相应的监所告密者机制。同时,由监所告密引发的错案在我国也已经出现,在张新亮案、张氏叔侄案件中都不乏监所告密者的身影。而目前我国对于监所告密却缺乏专门的研究,司法实务中多将监所告密者提供的证言作为一般的证人证言使用,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方面并未做出特殊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监所告密进行相应的规制。

首先,对于监所告密应当保持理性的态度,既要认识到监所告密可能带来的诸多问题,又不能因噎废食。

其次,严格限制监所告密的适用,规定监所告密不得适用于死刑案件和其他重罪案件。

再次,建立起规范化、体系化的监所告密制度。明确规定告密者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价;进行相关的程序设定,如建立监所告密前的告知规则,建立审前的审查听证程序等。

最后,加强对监所告密者证言的审查。严格审查告密者作证的动机;获得供认的途径;对证言的细节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错误、矛盾;告密者的证言必须有相关证据的印证。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小书包
幸福是什么
有趣的猜词游戏
可爱的小鹦鹉鱼
好想去秋游
我的老师
秋天公主
梧桐树
放学路上
我爱秋天
妈妈,您让我玩玩吧!
我的外婆
快乐之旅
好问的我
我当上了播音员
大学生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书
6月份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
2012年8月入党转正申请书
记者入党转正申请书
2012年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
2012年入党转正申请书
2010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书
2012年最新工人入党转正申请书
2012年上半年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优秀共产党员申请书
2010最新入党转正申请
2012年8月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2012年8月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书
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
2012年8月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转型中的俄罗斯政党制度
轨道交通与城市空间有序增长相关研究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的贡献
轻轨线路采用正常线间距单渡线的研究
大连轻轨跨海滩桥梁基础施工技术
某地铁车站基坑施工信息反馈与施工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利益集团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南京地铁车辆设计审查要点
广州地铁2 号线屏蔽门系统的选择
市郊铁路运营管理体制探讨
从吴碧霞演唱风格谈民族与美声唱法的异同
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地铁车站光环境处理的思考与探讨
城市中心区地铁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及对策
《掌声》 教学设计二
《灰雀》
《一个小村庄的故事》教学设计
《妈妈的账单》教学设计三
《陶罐和铁罐》教学设计
《三个儿子》
《一幅名扬中外的画》教学设计
《画杨桃》教学设计
《可贵的沉默》
《女娲补天》教学设计
《狮子和鹿》 教学设计二
《小摄影师》
《掌声》 教学设计一
《中彩那天》
《富饶的西沙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