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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所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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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所面临的挑战

一、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的合理性分析

物权领域的传统法律适用原则是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船舶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经常处于移动状态,不易确定其所在地,而且,船舶多半时间是在公海上航行,此时物之所在地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因此船舶所有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并不合理。

船舶所有权之所以适用船旗国法,主要是因为船旗国这一连接点与船舶所有权联系最为密切、稳定,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船舶所有权登记是在船旗国进行的,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程序和所登记的内容等都是由船旗国法律决定的。若需要调查船舶的所有权状况就要到船旗国进行,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也要到船旗国进行登记,这都离不开船旗国的参与和管理。

其次,船旗国往往会规定一系列登记的条件,保证船舶与本国之间的实质联系。例如,各国往往规定,在本国登记的船舶,其船东必须为本国船东或者本国船东的出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标准,船舶上所雇用的船员必须为本国国民等。这些船舶登记的条件能够保证船舶所有人、船舶上的船员基本上都是船旗国的国民,确保船舶与船旗国之间存在实质联系。

再次,船舶在船旗国登记就表示该船舶愿意服从船旗国的管辖、接受船旗国的保护、适用船旗国法,从而在船舶和船旗国之间建立法律纽带。而且船舶所有人在船旗国登记船舶,表明船舶所有人了解该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合理的期待,因此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比较合理。

最后,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联系是稳定的,不会轻易变动。船舶常常处于移动状态,穿梭于不同国家管辖的海域,而且大部分时间在公海上航行,这使得国际私法上很多常用的连接点变得难以确定,但是一旦船舶在船旗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后,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联系便固定下来,不会受到船舶流动性的影响。

船舶流动性削弱了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所在地之间的联系,但船舶的人格化使船舶有了国籍,而且船舶与其国籍国之间有密切、稳定的联系,因此船旗国法自然而然地取代物之所在地法成为船舶所有权所适用的法律。

此外,船舶悬挂哪一个国家的国旗易于识别,船旗国法比较容易确定。船舶悬挂的国旗一般来说是确定不变的,只有在船舶出售、更换船籍时船旗国才会发生变动,具有稳定性,有利于当事人事先了解有关船旗国的法律内容,使他们对所期望的法律后果更有信心,也有利于法院在审案时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

虽然船舶所有权和船旗国之间联系密切,而且适用船旗国法具有很多优点,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各国实践也比较一致,但是由于方便旗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的出现以及光船租赁业务的开展,船旗国法面临着许多挑战。

二、方便旗制度对船旗国法的影响

方便旗船籍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并在“二战”后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海运业的一种潮流,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2008年的海事报告显示,目前有三分之一的船舶登记在方便旗国家,尤其是一些航运大国的船东更是倾向于在方便旗国家登记。[3]

船舶悬挂的国旗表明该船舶的国籍,船舶国籍是进行船舶管理的法律纽带,体现了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实质联系,但是在方便旗的情况下,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联系很微弱,船舶国籍的法律纽带作用大打折扣。

首先,在方便旗的情况下,虽然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籍登记都是在方便旗国家依照其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方便旗国家为了吸引外国船舶前来登记,对船舶资本组成以及船员的国籍等基本没有要求,很多船舶的船东和船员并不是船旗国国民,这就大大削弱了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联系。

其次,船舶应当服从船旗国的管理,遵守船旗国的法律,但是在方便旗的情况下,方便旗国家的管理政策和法规都比较宽松,对船舶根本就没有实质性的管理。船东选择在方便旗国家进行登记的目的并不是要服从该国的管理,而是想规避其他国家的管理。船舶国籍这一法律纽带的作用被大大削弱了,不能在船舶和船旗国之间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联系。

总地来说,在方便旗国家,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联系非常脆弱。船舶只是在船旗国进行了登记而已,这一登记原本应该建立起来的联系在方便旗制度下都被大大削弱了。在船舶悬挂方便旗航行时,船旗国法与船舶本身往往没有实质联系,船旗国法并不是解决海事法律冲突最好的法律,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并不适合。

三、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对船旗国法的影响

所谓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就是一个国家在不改变原有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第一船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面向本国船东新设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外一种船籍登记制度,为了和传统的船籍登记制相区别,称为“第二船籍”登记制度。[4]

由于实行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船舶登记的门槛要求较低,对船舶的管理也很宽松,还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能够大大降低船东的成本,吸引很多外国船东前去登记。很多严格登记制度国家的船舶移籍海外,导致这些国家船队的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为了吸引本国船东拥有的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回国登记,提升本国船队的竞争力,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应运而生。

各国第二船籍登记制度的内容大同小异,一般都是通过放松船员配备方面的管制,减轻和免除各种税费,降低船舶的营运成本,以吸引悬挂方便旗的本国船东的船舶回国登记。

一般情况下,这些船东回国登记之前要先注销原有国籍,在回归到本国注册船籍后,船舶仅有一个国籍,也仅能悬挂一国国旗,相应的船旗国法就是第二船籍登记国法。这时船舶与登记国之间的紧密联系又被重新建立起来了。

首先,船舶依照第二船籍登记国法即船旗国法在船旗国进行船籍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登记,其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都是由船旗国法来确定的。

其次,第二船籍登记制度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登记船舶的条件要求,例如放松船员配备方面的管制,但是,该制度至少保证了在本国进行登记的船舶的船东为本国国民,船东是与船舶所有权相联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船东为本国国民,保证了船舶所有权和第二船籍登记国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虽然没有严格登记制度下的联系紧密,但相对于方便旗制度,这种联系已经大大加强了。

再次,第二船舶登记制度虽然放松了对船舶某些方面的管理,例如减轻和免除各种税费,但是并不像方便旗国家那样对船舶基本上不进行实质管理,采用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的国家在船舶的安全航行等方面的要求并没有放松,船舶还是要服从船旗国的管辖、接受船旗国的保护的。船舶和船旗国之间的法律纽带依然存在。

最后,第二船籍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船旗国法其实就是船东的本国法,是船东最为熟悉的法律,船东对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合理的期待,因此在第二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对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比较合理。

总的来说,相较于方便旗制度,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大大加强了船舶所有权和船旗国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虽然没有严格登记制度下的联系紧密,但是那些最实质的联系都是存在的,例如船舶所有权人为船旗国国民,船舶服从船旗国法等。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在船舶与第二船籍登记国之间建立起了实质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方便旗制度的影响,削弱了方便旗制度对船旗国法的挑战。不过,目前实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的国家较少,其效果并不明显。

四、光船租赁对船旗国法的影响

光船租赁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光船租赁是要求船东把一艘“光”船交给租船人支配,而由租船人雇佣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取得给养,并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营。[5]

在船舶被光船租赁给他人时,往往要办理临时性国籍登记。很多国家不允许船舶具有双重国籍,办理船舶临时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船舶的原国籍登记已被或将被中止或注销。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悬挂的是光船租赁登记国即临时登记国的国旗。这时船旗国法就是光船租赁登记国法。

有些国家允许船舶进行双重登记,如利比里亚、巴哈马、巴拿马等。只要船东提供光船租赁合同,就可以进行双重登记,此时船舶具有双重国籍。

在不允许船舶拥有双重国籍的国家,适用船旗国法所面临的问题是此时船舶的船旗国法是光船租赁登记国的法律,而不是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的法律,这时适用船旗国法来解决船舶所有权的问题是否合理?在允许船舶双重国籍的国家,适用船旗国法所面临的问题是适用哪一个船旗国法?

在光船租赁期间一般不会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不会引发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光船租赁之前产生了船舶所有权纠纷,在纠纷诉至法院时船舶已经被光船租赁出去了,这时光船租赁登记国法虽然是船旗国法,但是船舶所有权纠纷是发生在船舶获得临时国籍之前的,当时船舶还是处在原船舶登记国的管理之下,与船舶光船租赁登记国并无实质联系,适用光船租赁登记国的法律毫无依据,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更为合理。

如果是在光船租赁期间产生了船舶所有权纠纷并诉至法院,产生了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首先,此时船舶虽然处于光船租赁登记国的管理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船舶与原船舶登记国之间的联系,但是船舶所有权登记是在原船舶登记国进行的,大部分的船舶所有人是原船舶登记国的国民,这些事实并没有改变,船舶与原船舶登记国之间的联系还是存在的。其次,光船租赁登记是临时的,光船租赁登记国仅仅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船舶进行管理,在船舶所有权与临时国籍国之间建立的联系并不紧密。最后,光船租赁登记国虽然对船舶进行管理,但并不是对所有事项都进行管理,而原船舶登记国也不是对船舶的所有事项都不再管理了。事实上,船舶所有权问题并不是光船租赁登记国来管理而是由原船舶登记国来管理的。

总的来说,光船租赁登记国与船舶所有权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船舶所有权适用光船租赁登记国法并不合理。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或者光船租赁登记国法是船旗国法,亦或光船租赁登记国法和原船舶登记国法都是船旗国法,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都不可行。船舶与原船舶登记国之间的联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但是船舶所有权与原船舶登记国之间的联系还是足够紧密的,因此,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舶所有权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更为合理。

虽然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面临着挑战,但是目前也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法。若是适用出资较多的船东的属人法也不妥当。首先,这涉及到属人法到底应采用船东的国籍国法还是采用船东的居所地法的问题,这一问题其实是国际私法长久遗留下来的问题。其次,船东的国籍或住所地需要进行查明,这导致法律的可预见性降低。再次,船舶所有权与船东国籍国或住所地所在国之间的联系也没有那么紧密,其联系纽带仅仅是船东的国籍或住所而已,船舶既没有在该国登记,也不接受该国的管理,这种联系太脆弱。

五、结论

随着方便旗制度的出现以及光船租赁业务的开展,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方便旗的情况下,船舶所有权与船旗国之间的联系被大大削弱。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方便旗的影响,降低了方便旗制度对船旗国法的挑战。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光船租赁登记国与船舶所有权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并不合理。船舶与原船舶登记国之间的联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但是船舶所有权与原船舶登记国之间的联系还是足够紧密的,因此,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舶所有权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更为合理。总的来说,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所有权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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