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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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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7

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检察权主要由以下三种权能构成:

(一)侦查权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侦查的权力。

(二)公诉权即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提请审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三)法律监督权包括对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活动的侦查监督权,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合法性的审判监督权以及对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行的执行监督权。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概述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历史沿革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可追溯到古代的御史制度,与我国传统和现代法制相承接,具有历史承继性和延续性。从商周奴隶制时代起就有专司监察之职的御史制度,特别是秦代以后,御史在监察考核、监督选任和纠举官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中国古代侦、控、审不分,办案官员几乎拥有从受理到侦查、纠问、裁断及执行的一切权利,审前侦查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3]直到近代,警察与检察制度引入中国,审前侦查才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程序分立出来。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概念和构成

侦查权是国家的一项专有的行为和权力,其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专门行使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侦查权分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缉私局和检察机关享有,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都不能实施侦查行为。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概念,理论上也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侦查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搜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包括了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补充侦查。但大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有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5]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就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侦查的权力。这一权力体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横向的,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范围,即对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另一方面是纵向的,即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取的各种侦查和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成,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享有的具体的侦查权能。对此也存在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是按照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内容和方式来进行划分[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大致把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分为以下几类:

2.一般侦查权。即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门性调查的权力。包括讯问权、勘验检查权、搜查权、鉴定决定权等。

3.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有妨碍侦查的行为,从而对部分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权主要包括拘传权、取保候审权、监视居住权、拘留权和逮捕权五种。

4.技术侦查权。技术侦查措施是新刑诉法增设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可根据侦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明确了相关制度和程序。这一规定将极大改进多年来制约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手段过于局限的实际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侦查手段,强化侦查权的发挥。[7] 5.补充侦查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享受的补充侦查权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刑诉法第8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过程中的补充侦查”二是第171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及第198条规定的“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三)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特点和必要性

1.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特殊地位决定的[8],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手段或途径。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权能,同样应该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换言之,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权的本身就是一种刑事强制监督,这体现了权力制衡的一般原理。

2.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国家刑事侦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与公安等其他机关的侦查权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例如侦查的主体不同,侦查案件的性质和范围不同等等。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国家刑事侦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实现其检察职能的有效保障。正因如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定位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本身的属性即为法律监督权,也就是说法律监督权是检察院各项职权的共同属性。若将检察权中的法律监督权单独作为一项权能进行定义,我们认为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具体职权,有着自己独特的属性,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与公诉权等实体性权力不同,它的意义在于通过程序性的设置,监督其他公权力的法律活动。因此,如果说公诉权是检察权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那么,法律监督权则是检察权在非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展现[9]。

(二)法律监督权的职能和特点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等进行的一般监督,而是通过对担负执法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司法活动进行的具体监督,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多种形式,其监督直接指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不能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时拥有足够权力,则一切监督行为都是乏力的。

四、正确把握检察机关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权力高度集中,由于地域辽阔,最高统治者无法亲躬,因此就会将权力下放给百官,但同时也需要监督权力的运行,因此古代御史制度同样具有监督百官的功能。正如前文所说,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样可从御史制度中找到依据。因此从制度的起源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法律监督权从来都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一)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力,它对保证法律监督的强制性具有重要作用。若无侦查权,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就无法产生强制法律效果,则将和群众的建议、批评权无异。

(二)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工具和手段。综观法律规定,法律监督的职责基本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定的侦查权对国家机关或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侦查,其次是公诉职责和诉讼监督职责。因此,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工具,没有侦查权,法律监督职能就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三)侦查权是行使诉讼监督权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侦查权不仅包括对直接管辖案件的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补充侦查,也包括出于诉讼监督目的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行使重新侦查权,若没有侦查权,检察机关就无法客观、全面收集案件证据体察案情,公诉质量,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就无法保障。

总的来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实施也是实现检察权各权利之间均衡的一种方式。法律监督仅仅是程序意义而非终局意义,只是一种提示与提醒,是一种启动救济的机制。[10]正如我们所知,监督面向的是违法行为,而其所指向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则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侦查、裁决,做出判断。因此从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侦查权放在首位,并非意味着侦查权在检察权的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而是其手段和工具的性质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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