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1-01
盐城市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
一、近五年来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目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采纳率不理想,监督效果欠佳
最高检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作出了比抗诉程序更为严格的规定,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③部分基层检察院为规范监督程序,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对发出的其他类型检察建议也作出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但目前,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更多取决于法院单方面的态度,缺少法律保障,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明显不如抗诉。
(二)检察建议运行机制不规范
《若干意见》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的文书格式、接收机关及跟踪监督机制均未有规定。关于文书格式,因缺乏统一的文书格式,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文书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关于接收机关,目前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衔接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送达法院后,法院内部立案庭与审监庭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其他检察建议发出后缺少明确的接收机关,部分人民法院是由立案庭统一接收检察建议,分流到审监庭、执行局、办公室等部门,但是否回复和整改情况无法跟踪。关于跟踪监督机制问题,遇到法院或其他单位对检察建议不予回复或不予采纳,检察机关便无其他跟踪监督手段,使检察建议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对一些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和工作性检察建议,即使进行了回复,也大多流于形式,提出的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可行,或实践中不落实,使得检察建议达不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对于这种被“采纳”的检察建议,实际整改情况如何,监督效果如何,检察机关缺少跟踪监督的机制和手段。如我们提出的工作性建议,法院立案庭受理后分给职能庭,职能庭又将此分给原办案承办人,承办人将此置之一边,既不向检察院回复,也不向庭长和分管院长汇报,根本达不到监督的效果。
(三)各地各类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
目前,各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从检察建议的类型来看,运用较多的仍然是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活动监督检察建议、工作性检察建议发出较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发出数量可观,但质量不高。执行监督是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手段为检察建议。但目前执行监督工作还未能深入,发出的检察建议多为监督虚假诉讼而延伸出来的中止执行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深层次的违法行为未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从地区分布来看,大部分基层院民行部门都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手段,但也有少数基层院民行部门检察建议发出数量较少,未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之法院对检察建议采纳率不高,致检察机关发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性不高。
三、完善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增强文书说理性,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办案过程中,如果不讲求办案质量,片面追求发出检察建议的数量,监督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也是提高检察建议权威性的重要手段。一是增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谨,准确指出违法情形,提出的建议意见切实可行,力争使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有理、有据、有节。二是规范办案程序。参照办理抗诉或者提抗案件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内部办案程序,在受理、审查、集体讨论、拟稿、签发、送达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程序。三是加强业务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办案工作流程培训,完善受理程序、法律文书说理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
(二)加强沟通交流,建立检察建议工作的衔接机制
一是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交流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体会,新民诉法仍未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尽量消除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抵触心理,谋求在执法思想上的求同存异。二是建立检法两院检察建议工作的衔接机制。针对检察建议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力争形成会签文件,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检法两院间的衔接程序。建议由省院与省高院以联合发文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对检察建议工作的流程和衔接机制进行统一规范,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基层检察院、基层法院。以防检察建议如泥牛入海,流于形式。三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与法院相关承办人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全面掌握案件在法院审查的进展情况。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或拒不整改的,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法院及时回复并作出整改。⑥对于人民法院长时间不回复检察建议,或者对正确的检察建议拒不采纳的,可以向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等领导部门通报,同时人大、政法委有关部门督促法院给予答复。对于采纳的检察建议,也要不定期抽查回访,以确保建议落到实处。
(三)平衡各项工作,提高各项建议的数量和质量
各基层院应因地制宜,积极挖掘本地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充分发挥各地各项检察建议工作的优越性,争创品牌。同时应注意不能盲目追求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每一件检察建议都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市院要做好带头工作,积极指导各基层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对各地检察建议的得力做法要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宣传,使全市民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建议工作更加和谐健康发展。
[ 注释 ]
①修改后的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②修改后的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法民字[2013]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⑤同上.
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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