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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立法背景与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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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7-29

罚金刑立法背景与配置研究

一、罚金刑立法配置概说

(一)罚金刑的概念

(二)罚金刑的特征

第一,罚金刑是一种刑罚方法,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其本身就带有刑罚的本质特征,此点明确了罚金刑在刑罚中的具体地位,树立罚金刑在我国刑罚当中的地位,可以树立罚金刑自身权威,有效地打击以及防止犯罪。因此,罚金刑是令犯罪人感受到痛苦的一种刑罚方式,对于在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罚金刑方式,完全是根据犯罪人本身所应该承受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

第二,罚金刑所剥夺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拥有的财产。罚金刑以其自身所代表的意义中不难发现罚金刑根本出发点在于处罚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权,此点不仅将罚金刑同其他刑罚处罚方式区别开来,也将其同没收犯罪违法所得相区别开来。在刑罚处罚方式中的罚金刑所具体的是,罚金刑令犯罪人合法权益受到处罚。

第三,罚金刑所剥夺的金钱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罚金刑的本质是通过刑罚判处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犯罪人所缴纳的金钱归属于国家,此点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公民权利代表的国家有义务将犯罪人的金钱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这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强制措施的。

二、我国法进行立法配置的状况及其立法评析

(一)我国罚金刑立法配置的状况

1.罚金刑在我国刑罚配置中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近年来,刑法界对是否需要改变罚金刑的地位问题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主张罚金应上升为主刑,并且可以和其他主刑并科。二是反对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主张保持罚金在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地位。三是认为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但也不能作为我国刑法的主刑。从上述争论中反映出,否定观点往往在技术上考虑的多一点,认为罚金刑作为主刑则无法附加适用了,反而会限制罚金刑的扩大适用。这种主张显然有些本末倒置。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罚金刑应上升为主刑,但可以并科适用。以从我国学界较为多数的观点来看,将罚金刑定格为主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呼声。

2.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轻罪与过失犯罪配置较低

罚金刑在我国《刑法》分则的配置十分广泛,在刑法各个章节中全部配置有罚金刑,但从总体布局来看,呈现出比较集中的态势,即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所谓贪利性犯罪,是指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来考虑,主要是指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主观上具有贪财图里目的或者动机的犯罪。

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罚金刑主要应适用于一些轻罪,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保证犯罪人不另起犯意。刑法是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和轻罪的分界线,针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法进行配置于轻罪的特点不明显,不利于罚金刑功能的发挥。

3.罚金刑主要适用于故意犯罪

在我国,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的比例远远低于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规定的54个过失犯罪里,包括对法人单位判处罚金在内的罚金刑罪名只有8个,这同故意犯罪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

(二)罚金刑适用方式之立法评价

1.以必并科为主的罚金刑又导致刑罚趋重之虞

从我国对罚金刑使用方式的规定来看,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且绝代多数罪名采用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并科的适用模式,说明立法者的目的是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我国现状是以贪利性犯罪为主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配之以罚金刑和自由刑的并科适用,尤其是针对大量法定刑设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犯罪情节也规定了必并科罚金,是将罚金作为自由刑的强化手段来增加刑罚的惩罚力度和威慑功能。但是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难以实现罚金刑应有的价值目标。第二,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第三,为增加刑法威慑效应设置必并科罚金反映了我国对罚金刑研究在立法目标方面的欠缺。

2.以必并科为主的罚金刑导致罚金刑空判现象严重

在我国贪利型犯罪中,侵犯财产性犯罪占据大多数,这类犯罪人往往经济生活困难,法院去执行不会有其他个人财产可供,往往就导致只有判决书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出现,不仅无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我国罚金刑配置的立法完善

(一)树立正确的罚金刑立法价值取向

1.转变重刑观念,重视罚金刑的价值

转变重刑观念,立法应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尤其是像我国这样重刑主义观念根深蒂固的后发性法治国家,立法的引领作用至关重要,立法者应当树立起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对影响我国的传统的重刑观念进行理性的反思与重构,培育起支撑符合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刑罚观。

2.以实现刑罚轻缓化作为罚金刑配置的立法价值目标

作为罚金刑的立法配置,其价值目标应当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罚金刑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完善我国罚金刑的立法配置,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可以使罚金刑立法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具体的制度设计才能做到顶层设计,可以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一种为了满足主体需要的主观设定,当刑罚的价值目标遵循客观规律时,才可以保证罚金刑可以取得最好的刑罚效果。

(二)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

在一个国家罚金刑的适用率较高、适用范围较广泛,可以将罚金刑取代短期自由刑的措施,可以将罚金刑成为该国刑罚体现以人为本重要标志之一。当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可进一步将罚金刑上升为中心刑,同时在主刑中进一步区分中心刑种,从而使主刑体系中的刑种相互具有主次性,上升为主刑能使罚金刑真正成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充分发挥其抑制轻罪的作用。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越来越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因为短期被监禁的犯罪人在入狱后会和其他各种类型的犯罪人接触,这样不仅不会起到教育的作用还产生交叉感染的作用,使其出狱后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它的适用往往导致异化现象,罚金刑可以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但要想使罚金刑真正成为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措施,就必须使它摆脱对自由刑的依附地位,从附加刑上升为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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