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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女子继承法律制度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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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中国农村女子继承法律制度及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大部分农村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这是现行法律和传统习俗的冲突在女性继承权上的体现。为了合理的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需要了解中国历史上有关女性继承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唐代以后出现了关于绝户女儿的继承权的规定。在绝户女儿继承的问题上,唐代完全保护绝户女儿的继承权,宋代进行了限制,明清法律几乎完全剥夺了绝户女儿的继承权。唐代和五代时期,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则采用“诸子均分”。若有遗嘱者则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依据唐代的敕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女子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由此可以表明,唐代完全保护绝户女儿的继承权。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除了沿袭以往遗产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外,还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①宋代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南宋规定了户绝继承人的两种继承方式“立继”和“命继”。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受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收归官府所有。在宋代,女儿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女儿作为户绝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明代被打破了,按照洪武二年的一项立法,四世以内的任何一个侄子都享有较亲生女儿优先的继承权,学者将其称为”强制侄子继嗣”。明清的法律不仅颠倒了宋代法律关于户绝财产第一继承和第二继承的顺序,而且将“近亲”的范围扩大至四世以内的所有侄子。这样一来,女儿享有继承的机会微乎其微,她们的继承权实际被剥夺了。明、清两代,法律关于“强制侄子继嗣”的推行可谓深入人心,成为全国大多数地区通行的习惯和准则。②例如《红楼梦》中的林黛玉,她对自己绝户女儿的身份和处境有很清醒的认识,她对其父亲林如海的财产实际上没有继承权,而由林如海的堂侄继承。所以,林黛玉说:“我是一无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纸,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民国时期的立法者放弃了中国传统的宗祧继承原则,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规定女儿与她的兄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新法的施行过程中,效果欠佳,基本还是以传统继承方式为主。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肯定了在继承时同一顺序的男女在继承地位平等、继承份额均等。继承份额受继承顺序的影响,与继承人的性别无关。目前社会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人数单一,基本没有继承纠纷。但在广大农村的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由于村民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他们认为出嫁女、改嫁妇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继承权,在继承时自然将其排除在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论有没有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公婆和岳父母的遗产。但是现实生活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再婚后,基本就被认为与原先的家庭脱离了关系,在发生继承时,不会被纳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但是随着我国普法事业的推进和妇女地位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继承中的一些传统做法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农村女性的继承权尤其是出嫁女的继承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近年来,在农村因继承引起的家庭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其中之一是继承金额大幅度增加。在农村,容易引发继承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土地;二是宅基地及其自建房屋。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宅基地及其自建房屋是农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根据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合同法》中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一般土地承包的期限是30年。在笔者生活的农村,土地承包的这30年期间土地不做任何变动。例如在30年的承包期内,女性出嫁到别村,该女性在娘家的土地不会被抽走,其土地继续由父母承包,与此同时,该女性在婆家也不会分得新的土地,这就导致了娘家土地的相对增多和婆家土地的相对减少。女性生育后,一般情况下,新生儿也不会立即分得土地,这就导致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婆家增加了至少两口人,土地却没有即刻相应的增加,由此导致一定时期内婆家土地和人口比例失衡。再加上,近年来的征地、拆迁、改造日益增多,土地的价值大幅度上升,部分发达城市郊区的土地由“黄土”升值为“金土”。在承包期内,娘家父母去世的话,女性的土地自动地被其兄弟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想要行使自己的继承权的话与其兄弟之间就极易产生纠纷。农村宅基地所特有的福利性再加上由于土地资源紧张所导致的宅基地供应不足,导致宅基地供求关系紧张。在笔者生活的农村,目前的情况是,父母亲给儿子准备宅基地及自建房屋,几乎没人给女儿准备(招赘的除外)。父母亲均过世后,父母的宅基地及自建房屋由儿子继承。正常情况下,宅基地及自建房屋价值不是很高,但是由于现在城市化大规模、快速推进,宅基地及自建房屋有可能陡然升值,面对价值可观的房产,极易产生继承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继承问题亲友之间大打出手、兄弟反目的现象比比皆是。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崇尚孝道、崇尚亲情,在农村尤为如此。但是在利益面前,在当今社会价值观混乱的今天,人们之间的亲情有时被忽略或淡化。兄弟们普遍认为女性出嫁后便是婆家的人,丧失了娘家的继承权,这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相违背的。继承纠纷大量出现的根源在于农民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对《继承法》及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一知半解,或仅有一个模糊的概念,对此并没有明确而理性的认识。因此,为了避免和减少继承纠纷,让村民全面、准确了解《继承法》及其相关知识非常重要。在普法过程中,应结合村民的文化水平采用多种途径,深入浅出、浅显易懂地使村民了解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义务、继承权的内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制度、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及遗嘱继承和赠与等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引导村民正确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在调解继承纠纷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充分支持女性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寻求最佳的纠纷调解方案。另外,大力提倡立遗嘱、赠与等公证方式,尽力避免法定继承的潜在纠纷隐患。在广大农村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少有立遗嘱的现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出嫁女同样履行赡养义务却不能法定继承的情形,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再加上遗嘱继承、赠与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农村开展普法活动时应着重提倡农民采用订立遗嘱、赠与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尽量避免继承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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