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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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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9

论共同过失犯罪

一、引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过失行为违反共同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与日俱增。共同过失犯罪也就成为客观存在,却又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而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归属于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界颇受争议的难点问题。在传统的界定中,共同犯罪仅局限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通过法律明确共同犯罪单指共同故意犯罪,并在第25条第2款指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该规定在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归属于共同犯罪之列的同时,却又从某种形式上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形态的存在。虽然该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诉讼问题,但也使得我国刑法固步自封,严重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

二、我国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

(一)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是完善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的需要

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同时,并提出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理意见,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争议。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多数学者也因此固步自封,极少涉及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伴随着社会大环境的不断变化,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犯罪形式的趋于复杂,因过失行为违反共同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与日增长,共同过失犯罪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客观现象。一些学者发现断然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已无法适应社会与司法实践的需求,进而逐步提出建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理论,向传统的共同犯罪提出挑战,追求刑事立法和理论的完善。但是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先天不足,后天发育缓慢,使得我国现行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仍不成熟,出现理论、立法、司法实践脱节的现象。因此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理论迫在眉睫。

在面对社会环境的纷繁复杂,科学技术日趋发达,专业分工的细化,不光增加了团体协作的可能性,提高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率,同时也带来了犯罪手法以及犯罪形式日趋复杂等棘手问题。①因其中亦不乏因共同的过失而导致的犯罪行为,而现行刑法若只偏安于肯定共同故意犯罪,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框架来惩戒犯罪,已无法适应社会与司法实践的需求,惩治共同过失犯罪缺失依据。林亚刚博士指出“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以法律是否规定而决定其存在与否。”②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个客观现象存在,只有正视共同过失犯罪,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从刑事立法上完善共同过失犯罪的理念,填补法律空白,打击刑事犯罪,使得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二)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正确追究刑事责任兼顾诉讼便利的需要

肯定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可以避免司法的有失公正,准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二人以上因过失行为造成对一个或数个法益的侵害,按照其各自施行的行为定罪,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定罪处刑上难免有所偏颇,放纵犯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原则。而对行为人作整体性评价③,再依据具体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避免了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的相互推卸责任,既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又维护了受害人以及行为人的人权。

而在诉讼程序上,共同过失犯罪基于个案间相互关联,可以按照共同故意犯罪的程序进行合并审理,整体评价,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共同过失犯罪在程序上的合并审理,有助于证据的查证,案件事实的查明,防止行为人互相推诿,拖延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司法成本。

(三)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的发展可以反映法制的建设,而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可以推进了社会的发展。肯定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面对日以万变的当今社会,共同过失犯罪作为频频出现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刑法上得不到认可,只是依据各自行为定罪处刑草草了事。用升格为法律意义上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来衡量其他共同犯罪形式,从而得出其他共同犯罪形式不存在的结论,不光阻碍了法制的建设,同时也遏制了社会的发展。④基于对刑法完善的迫切需求,应当肯定共同过失犯罪属与共同犯罪,通过法律上的完善正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同时,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既可以惩罚、教育犯罪分子,达到刑法法治的初衷,又可以预防犯罪,对行为人具有警示的作用,从而降低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推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的发展。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界将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与法律上的共同犯罪。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依据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可以将其分为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则是对事实上的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律确认,其范围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惩治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需要。⑤而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指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既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形态的存在,也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归属共同犯罪之列。该规定已明显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建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在明确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同时,应当严格界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件,防止外延的无限扩大化。任意的扩大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不利于法律的严谨性,有悖于刑法的谦抑精神,违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更不符合刑法非犯罪化的发展趋势。只有正确判断共同行为,认定共同过失的心理,明晰各要素间的整合,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共同犯罪统一的有机整体。

1.主体需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为“二人以上”,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也应当为二人以上,且均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享有刑事责任能力。若行为人一方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方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一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另一方未达到,均不得成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不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2.主观方面要求共同行为人均为过失的心理状态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为各共同行为人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其表现要求,各共同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行为造成法益的侵害,并非都出于故意的心理,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也可均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若不具备过失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就不能成立。因此在主观要件上区分故意与过失是判断共同过失犯罪的首要标准。

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就是共同过失。以过失的心理状态违反其共同的注意义务。在共同过失犯罪过程中,各个行为人都有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同时基于共同协作整体,也应当敦促其他共同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从而形成了相互督促、提醒地互动、协作性的共同圈。⑥而行为人以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未尽其注意义务,而这种心理也存在着互助、互动的关系,相互助长对方的不注意,各行为人都怠于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就存在着共同过失的情况。⑦共同过失犯罪要求共同行为人必须均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若行为人中有一人不具备过失的心理状态,而借过失行为之名采取明知道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则为共同混合罪过,不得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3.客观方面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具有协作关系的整体行为

客观方面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具有协作关系的整体行为,即数个行为人可以共同地实施或分担实施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表现方式有两种,其一,数个行为人可以共同过失实施同一实行行为;其二,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数个实行行为,在分别施行的场合下,虽然数人在形式上是单独实施独立的实行行为,但是由于存在共同实施的意思,因此不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应当属于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要求施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予以评价。⑧

4.共同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构成共同过失犯罪要件中,要求各行为人共同过失的实行行为与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系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的一环,缺少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共同过失犯罪中,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地实施或分担实施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导致同一个或者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共同过失犯罪可以允许各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可以不同,但必须要求和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力是刑事责任认定依据,原因力的大小可以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则是确定犯罪与否,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关键。

四、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否定共同过失是共同犯罪,意味着共同过失的独立性,适用个人责任原则。但是若承认共同过失是共同犯罪,意味着共同过失的整体性,则可适用共同责任原则。针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故意犯罪的差异性,简单适用共同责任原则则很可能造成量刑的不公,所以笔者认为针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特殊性,应当采取“整体评价,具体量刑”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一)整体评价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是整体性的行为,而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也应当是整体性的协作行为。按照我国刑法适用个人原则,不光割裂了行为的整体性,更忽略了行为之间的有机联系。这既造成了司法审判的不公,又加大了放纵犯罪的可能。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补充、互相揉合,行为的整体性外在表现,从而产生损害结果。同时,基于共同协作整体,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形成了相互督促、提醒地互动、协作性的共同圈。因此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即使不是侵害行为的直接施行者,但也应归属于犯罪行为的部分,而疏于履行注意义务也是产生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应当就犯罪行为以及危害结果进行整体评价定罪,追究法律责任。

(二)针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具体量刑

五、结语

我国刑法长期拒绝建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存在肯定共同过失行为的存在的同时,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矛盾心理。现行刑法的草率规定,虽一定成程度上解决审判的难题,也阻碍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使之无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法益。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犯罪形式的日渐复杂,为了避免放纵犯罪,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建立完善的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本文通过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的有效论证,为建立我国共同过失犯罪寻求理论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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