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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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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25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核

二、从“静态”布局阐述司法公信力

从“静态’阐述司法公信力,即指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牢固的房屋需要坚实的地基与合理坚韧的框架,足以让民众赋予信任的司法系统亦需要牢固可靠为人民相信的硬件支撑。而在这诸多硬件之中,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无疑是法律制度本身。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信仰

法律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司法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民众是否会选择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主要原因是民众是否信任和尊重法律。也可以认为,司法公信力产生及发展的前提是民众得以信仰并忠诚于法律。

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法律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法官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司法系统本身运转的效率和民众日常活动的合法性,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就成为了首要环节。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利,法官的裁决只能通过演绎推理以三段论的形式得出,这就对我国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而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必然将通过裁判结果的不足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成文法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固有弊端的问题(如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必经前置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仅受害人的城乡户籍的差别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况等等)。”[3]依照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甚至可能会导致反效果,反而导致民怨沸腾,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司法案件裁决结果与无法服众,导致舆论沸腾,司法公信力大跌即为实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4]只有人们信仰法律,才不会让法律成为僵化的信条,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决定了法治的存亡。

(二)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素养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因此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来予以执行,很多情况下,甚至执行要比制定重要得多。“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最直接、最基础的就是对法学素养的要求,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务工作者能够熟知法律,通晓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理念,对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充足的了解,能够融会贯通的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目前我国各层级法院检察院法务工作着法学素养参差不齐,既有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亦有非法学专业有其他系统抽调的人员,法学素养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与使用区别很大,常常导致基层法院于高层法院判决大相径庭,法学素养不够也会大大影响法务工作着在民众中的形象,削弱司法工作的公信力。“世界上的实务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5]因此随着法学教育日渐完善,建立起统一完备的法务工作准入制度至关重要,而对在职人员的考察亦不能忽略。

“从理想的角度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培训应该是一种重再”更新“的培训,而不应该是一种巩固或强化法官低素质状况的“补习””镀金”。”[6]在法律素养之外,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素质与作风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近日某市法院数名法官使用公款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甚至牵涉到色情服务,社会公众一片哗然。虽然这只是几个人的个别行为,但是对司法工作公信力的影响是致命的,相对于法学素养,个人素养是影响办案的公正性的至为重要的因素。因此必须建立起严格独立的法务人员监察制度,对法务人员的作风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绝对杜绝受贿、权钱交易、走后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清正廉洁,方能使民众真正相信司法机关与人员。

三、从“动态”布局阐述法律公信力

动态方面主要指司法活动由开始到最终结束的整个过程,包括案前,案中和案后三个阶段。[7]

(一)案前审判阶段

案前审判阶段,即审判前的阶段,主要面对的是进门难得问题,而这一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费用高,二是专业知识欠缺。

诉讼费用一般包括法院的受理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和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虽然我国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费用问题而放弃了诉讼这一手段,而这一部分往往属于家庭贫困,无力负担基本的律师费用,同时法律知识相对较少,诉讼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较多的群体。这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得民众对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产生巨大的怀疑,降低司法公信力。我国尚处于实行法治的初级阶段,专业知识欠缺是我国大部分民众均面临的问题,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往往不足以满足诉讼所需要的法律素养,但律师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匮乏又不足以满足民众的普遍需要,因此就迫切要求司法机构承担一部分本应由法律服务人员承担的责任。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机构能够放下法言法语,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弥补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同时针对民众对诉讼积极性不强的特点,主动开展相关互动,与社区相联系,积极地向社区中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细致的援助,对于司法费用,可以对困难户采取后交甚至免交的措施,以从实质上消除群众经济实力不平等、专业知识不对等而形成的诉讼上的不平等,打破法院于普通民众之间的那道壁障,增加民众对司法机构的亲近感,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审判中

案中,即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处理案件中的审判程序,是司法机构开始正式发挥法律作用的时间。由于民众往往对审判程序没有足够的了解,容易对相对复杂繁琐的审判程序产生抵触程序,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这样的情况不仅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给于双方平等的待遇,对于审理过程中的环节,更要对民众加以解释,帮助民众理解每个审理程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所存在的法律意义,增加与民众的互动,使民众认可法院所进行活动,才能让民众产生信任感。“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司法的实体公正还包含在诸多案件中必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某些重大案件中还要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8]同时在审讯过程中不仅要保持主观上的平等,更要保持客观上的平等,对双方应当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偏薄。可想而知,如果甲的律师和法官是熟人而在庭前过分攀谈,过于亲昵,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反感,乃至产生法官已被收买的印象,对法庭的信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将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对于双方当事人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要保持平等,严于律己端正自己的行为,严格遵照程序办事。

(三)审判后

案后,即进入执行阶段,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判决的既判力,二是判决的执行情况。判决有既判力,法院的判决才真正拥有确定的权力,如果法院的判决可以非常轻易即被推翻,那法院的威信也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信任。与此相同,一个判决只有被执行了,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诉讼才算是真正完成,才能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如果法院的判决始终无法被执行,当事人所获得的判决就相当于一张白纸,起不到任何作用。劳财费力的官司起不到任何作用,当事人和民众对法院的态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案后的执行情况不仅不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末位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核心环节,只有将作出的判决落到实处,敢判能做,不说空话,才能真正树立起坚实的群众基础,建立起强大的司法公信力。

四、结语

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司法公信力蕴含着社会对于司法的信赖,但是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属性。因此,研究司法公信力对于我国完善司法、立法制度,增强社会个体对我国法治的信任有深刻的意义。有助于提升我过司法公信力,使法治社会更加完善的同时使得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等其他权利之外,树立司法权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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