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26
读《师说》,学“合叙”
韩愈的《师说》阐述教师的作用,从师的必要和择师的标准,批判了当时士大夫之族耻学于师的不良风气,赞扬李蟠“能行古道”。立论独到精辟,论述具体有力,堪称古今至文。
但是,文中“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师焉,或否焉。小学而大遗,吾未见其明矣”一句,不好理解。
江夏先生主编的《高中文言文评点译释》对它的译文是:“句读不晓得,疑惑不能解决,有的人向老师学习,有的人却不向老师求教,小的方面学习,大的方面丢弃……”这样翻译,从字面上看是对的,但就全文来说,有的人向老师学习,就无所谓“大的方面丢弃”,而有的人不向老师学习,也就无所谓“小的方面学习”。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教师教学用书》的译文是:“(一方面)不通晓句读,(另一方面)不能解决疑惑,有的(句读)向老师学习,有的(疑惑)却不向老师学习;小的方面倒要学习,大的方面(反而)放弃(不学),我没有看出那种人是明智的。”这个译文和江夏先生主编的《高中文言文评点译释》的译文大同小异,仍然有这样的疑问:既然向老师学习了,为什么不学大的?既然不向老师学习(丢弃),为什么不丢弃小的?
其实这句话要表达的意思是:不知句读的倒从师学习,不能解惑却不学习,这是不明智的。但是怎么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呢?
为了弄通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下面的例子:
1、若有作奸犯科及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出师表》)
2、侍中侍郎郭攸之,费—,董允等,此皆良实。(《出师表》)
3、夫种蠡无一罪,身死亡。(《汉书·韩王信传》)
例1中“刑”的是“作奸犯科者”,“赏”的是“忠善者”。
例2中的“侍中”指的是“郭悠之、费一”,“侍郎”则是“董允”。
例3中“文种”身死,“范蠡”则是“逃亡”的。
对这三例进行考察,很容易发现它们都是把几个同类的事物放在一起进行叙述:“刑”和“赏”同属一类,“作奸犯科”和“忠善”同属一类;“侍中、侍郎”同属一类,“郭悠之、费一、董允”同属一类;“种、蠡”同属一类,“死、亡”同属一类。这样叙述,具有一定的归类作用,也有使句子整齐的作用,句子也因此变得更好,可以看作一种修辞手法,语法书上称之为“合叙”。这样的句子理解起来应该是:例1若有作奸犯科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若有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赏。例2“侍中郭悠之、费一,侍郎董允,这些人都是善良实在的人。”例3文种无罪身死,范蠡无
罪身亡。这类句子文言文中还有一些:
4、已而夕阳在山,人影散乱。(《醉翁亭记》)
5、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出师表》)
6、自非亭午夜分,不见夕月。(《三峡》)
再来看《师说》中这一句。根据“合叙”修辞来理解,就应该是:“不懂句读,有人向老师学习,不能解决疑难问题,有人却不向老师学请教。这是小的方面学习,而大的方面遗弃,我真看不出他们是明智的啊。
这种修辞手法应该和“互文”放在一起学习,“互文”是分开来写,合起来理解;“合叙”则是合起来写,分开来理解。这两种修辞都有使文句富于变化而避免呆板,使行文简洁避免烦琐的作用。还可以形成排比句式,使行文更有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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