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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理论视域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和语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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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15

社会公正理论视域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和语言认同

社会公正理论视域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和语言认同

近年来,http://Www.LWlm.CoM学术界出现了以正义视角审视、评判社会问题的热潮,并且对当代中国正义问题的求解从抽象探讨转向了具体领域。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怎样处理语言的多样性以及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语言认同的关切成为社会公平正义视域中关注的重要语言问题。

一 中国对待少数民族语言问题的基本思想及措施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分布在占全国总面积50%~60%的土地上,这是中国语言多样性的根源。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已全部转用汉语外,另外的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着80多种语言。这些语言分别属于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岛语系、南亚语系和印欧语系五大语系,语言文化的多样性格局在中国已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中国政府对待少数民族语言问题的基本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表述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其实现少数民族权利的两个重心“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体现在语言方面则意味着各民族不分大小,都有使用发展自己语言的权利、不受歧视,并且这种权利一律受到政府的保障。中国政府始终把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作为尊重少数民族权利、体现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主要是在国家的立法和语言实践应用两方面为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其中法律措施被置于优先地位,最显著的是建立起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框架。有学者将各个层级的法律条文概括为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化进程形成的三大法规系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系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法律系统和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组成的法律系统。以上法律的制定从整体上确保了权利的实现,为促进语言权利意识与语言平等意识的塑造,为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除了法律层面,在语言政策方面关涉到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如司法、行政、教育、媒体、公共服务等,语言权利问题亦得到重视。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基于这种权利的存在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负有“尊重”和“不干涉”义务,但同时“语言权利在中国是一种积极权利,它不满足于对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自由承担消极的不干涉义务,还以国家的力量对这种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各种积极的支持措施。”表现在国家为促进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和发展,在许多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主要开展了少数民族民族语言情况调查和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或改革文字等工作。

法律框架的建立和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地使用,语言的学习权、使用权和传播权这些实际内容得以体现,少数民族语言权力得以保障。

二 普遍人权的语言权利——比较的语言认同

社会公平理论的经典文献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撰写的《正义论》。罗尔斯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来说明公正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性。该书系统阐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最关心的是有关社会分配正义的问题,即依据何种原则决定公民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得的利益与承担,实则是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至于社会正义分配的对象,罗尔斯提出社会基本物品的概念。这些物品被界定为对所有理性的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特定的价值观念便愈有利。这些基本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等。

总结中国对待少数民族语言问题的基本思想及措施,可以看出,在包容语言文化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中国的做法同许多国家一样受到一种普遍人权的哲学指导,主要机制之一是保护个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因为社会公平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利平等。这与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中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一致。相应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也被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之上。对这种哲学观念,加拿大政治学者威尔·金里卡论述为“战后促进人权运动的一般趋势,是把民族性少数族群的问题放在确保所有人——不考虑其种族群体的成员身份的基本个体权利这一更大问题之下。”

语言权利具有了重要的人权价值,《世界语言权宣言》《欧洲区域性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保护少数民

族框架公约》等文件中这种思想都有体现。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1999年的一份报告认为:“非歧视的权利与维持和发展认同的权利二者都服务于促进人权法的主要功能——即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这一目的……语言权和一般的http://Www.LWlm.CoM少数民族权利有助于确保少数民族能够实现和享有多数民族享有的权利……”中国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如苏金智认为语言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基本的人权。

基于人权的语言权利观认为,像语言权利这类基本人权,一经赋予个体,就会与其他权利一起得到象征性的践行。其采取的措施是通过保证所有个体的基本公民与政治权利(包括语言权利),来有效行使共同的公民身份权利,以此间接保护文化少数族群。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流交际工具,语言的交际功能是将语言权利确认为人权的基础。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语言同时还是思维的工具、文化的载体以及民族的象征,语言的这些功能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新中国成立初,国家和民族的统一要求实现语言统一,语言的交际价值和经济价值凸显出来,因而过去的语言观更多视语言为问题。语言规划需要解决的是确定并推广汉民族共同语、解决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等语言沟通问题,语言的工具价值凸显于其他价值。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体的语言观总带有现实的、具体的、政治性的考虑,这有其客观性。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理解语言的性质,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民族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仍然是经济发展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政策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无疑要把重点放在让这些弱势族群公平、公正地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兼顾他们在政治、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工具论的语言观被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的一个必然阶段。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也指出只有在保证基本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考虑社会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只是罗尔斯认为人们是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后面来选择正义原则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是指在公共决策中,设想决策者并不知道决策后自己将会处于社会的哪一个阶层和地位,这样决策过程才有可能照顾到各个阶层,才可能智慧而公平地实现公平正义。但是由于全能国家和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观念,新中国成立初的语言政策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国家对语言方面的需要和治理目标是语言的核心价值, 其他一切价值都附属于这一价值。公民的语言权被认为是来源于国家,而不是权利自身的不可或缺性和自然正义性,这样个体的价值往往被国家或集体的价值所消解。将语言权利视为一种普遍人权,意味着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这一层面上,语言权利的享有者是无差别的抽象意义上的人,国家语言政策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地行使共同的公民身份权利,语言为国家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体现尤为明显。这时,“中国在回应语言多样性挑战方面,在权衡国家、少数人语言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相互冲突的需要或利益关系时,习惯成自然地以国家的利益和管理需要为主导”。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语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呈现出“中国的实践更多地集中在法律和政策侧面,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机制”。这种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也显露出来:

第一,法律体系不http://Www.LWlm.CoM完备。在法律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框架初步建立,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立法工作至今没有完成;已制定的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中;许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还没有出台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另外,已制定的法律条文缺乏具体化的实施细则和措施,操作性模糊。这些情况使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法律依据不足,存在缺漏。

第二,从权利的主体、权利所针对的义务方、权利内容所蕴含的善或正当性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来考量,传统的以“民族”作为语言权利主体的规范设定其正当性不明确。包括存在一个“民族”群体之中包含着多种不同语言的群体的情况,作为一个群体单位如何行使“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的自由”这一最基本的权利有待商榷。另外,除了国家确认的55个少数民族之外,“未识别民族”群体的语言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这会导致权利界定的模糊性而难以执行。

以上问题的存在,对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必然会产生许多实践性的困难,权利的实现方式会仅限于立法保护和政策保护,难以进入司法救济的渠道。如果缺乏法律规范实质上的正当性,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也不能仅仅凭借这些形式上的条件而达成。这样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权利会由于整体利益的考虑而被牺牲掉。

基于普遍人权的语言权利观本意是强调一种平等理念来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但其理论限度是强调工具价值的语言观必然会引起区域性差异和发展不均衡等价值领域不平等的问题。共同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地位出现的高低优劣差异,其实是不同民族和语言之间出现的新的观念形态。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普遍人权基础之上的语言立法也不可避免地处于保护乏力的状态。最关键的是价值领域的不平等是认同产生矛盾的根源。这时少数民族语言认同建构的方式是通过对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比较来理解认同。基于西方传统的理性主义方式,指向的是经济富裕的民族,认为是应该追求的民族认同。少数民族接受了理性主义,走向了现代化的进程,并在建立自身认同的同时进一步试图在经济上更先进。少数民族在经济、技术处于弱势,在政治、文化上,特别是在价值观的自我肯定能力上,更是处于弱势。这会导致由混乱的认同而带来的自卑感。他们对语言的认同是基于成就而非归属感。

三 少数人权的语言权利——共享的语言认同

全球化的浪潮把三大语言话题:视语言为权利、视语言为资源和视语言为问题同时呈现在人们面前。加拿大语言教育学者Bonny Norton(PEirce)1995年提出二语“投资”的概念,试图说明在全球化的语境下学习者和社会变化的关系。她认为学习者如果向某种第二语言投资,是由于他们明白自己将会获得范围更广的象征性(包括语言、教育、友谊等)和物质性资源(指资本货物、房地产、金钱等)从而提高自己文化资本的价值。学习者期待或希望自己的投资得到很好的回报,享有原来无法得到的资源(Norton PEIrce 1995: 17)。他们希望分配到的其实是罗尔斯提出社会基本物品。在全球化的语境中,少数民族开始用经济回报的眼光来观察审视语言,用经济运作、财富增值、经济比喻等模式来处理语言的学习。他们一方面对民族语言怀有与生俱来的深厚情感,另一方面却又愿意选择主流语言去获取更多的机会。

全球化时代的一个基本悖论在于,一方面全球化似乎消解了所有特殊的文化认同,但另一方面这种消解本身恰恰又导致普遍的认同危机与文化焦虑。在语言领域,围绕着理性主义文化而发生的矛盾和危机又以少数民族语言和汉民族共同语、文化价值和交际价值、边缘文化和中心文化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全球化这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和历史阶段的矛盾基础之上的语言认同的差异性和冲突性,折射出的是黑格尔哲学中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少数民族一方面不满足于自己的落后的社会经济地位的特殊性,渴望得到发展以追赶上其他先进民族,

但另一方面又不想在这个过程中丧失自己独特的文化特质和自我认同。就不得不一方面把自己视为特殊性,另一方面又试图把自己的特殊性和一种普遍的东西联系起来。从这一视角来看,少数民族学习者充满了矛盾的愿望,其认同以及与目http://Www.LWlm.CoM的语的关系是复杂、变化的,充满了权力的斗争。这反映了正在经历市场化、现代化和全球化历程的中国正处于一种利益冲突的激荡阶段,语言问题变成了时代的焦点性问题。

为了公正地解决这些问题,全球化时代,很明显需要有一条不同于普遍人权的有关少数人权的不同道路。在许多国家日益为人所接受的是,有些文化差异形式只能通过超出普遍权利的特殊措施来予以包容。多元文化国家中的一种全面的正义理论,包含赋予每个个体而不考虑其群体成员身份的普遍性权利,又包含特定的群体上有差别的权利或少数族群文化的“特殊地位”。这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第二条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做到:第一,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利益;第二,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公共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阐述的内容。罗尔斯的理论是一个“正当优先于价值”(the right is priori to the good)的理论,社会不能以整体利益之名,牺牲部分人的平等机会。差异原则更体现一种平等博爱的精神,弱势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和照顾,避免了分配上少数会被多数牺牲的可能。从语言权利的角度来看,它涉及一个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的问题。多样性语言事实的存在涉及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但是,社会公平正义理论为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提供了基础。尽管国家有行政管理方面的需要,有发展经济的需要,有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是,国家有义务尊重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所属的个人权利以确保国家权力在资源的分配和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和保护方面上达到公正和平等。

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其他学者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了社会公正的问题。他们在认同罗尔斯社会正义原则的同时,将“多元”视为社会正义的基本立场。在语言认同上则是用生态学的共存观点理解一种语言与其他语言的关系,强调共存与和谐。这种价值论证有助于消除对语言和民族认同评判优劣的思想,也有助于用合作和平等的观点,而不是用评判优劣的观点来理解民族语言的认同。这种观点期望在各个民族互相帮助、建立自己的认同方面发挥作用,同时通过相互作用和承认生态学观点上的分享来实现共存的真正意义。

这种观点遭到威尔·金里卡的驳斥。他在论述了三种捍卫民族性少数族群的论证:平等论证、历史协定和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后指出,过多地寄希望于文化多样性来捍卫民族权利是错误的。因为语言多样性的价值本来是给个人带来更多的选择、扩大选择的范围。但是“主流社会几乎没有人选择融入某种少数族群文化。实际上,与这样一种状况——不能维持自己的社会性文化的少数族群被迫融入并给主流文化的多样性带来它们的独特贡献——比较起来,用来保护民族性少数族群的措施反而可能减少多数族群文化中的多样性。”

可见,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论证对许多人来说代之以集中关注较大社会怎样也能从有群体差别的权利中获益,而且是根据自我利益而不是正义来捍卫权利。因此,从语言多样性的角度阐述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建构语言认同重要性的论述很多,但是这些认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更多是反应性的而非主动性的,实际上是防卫型、反应型的。一种美好的理想建立的只会是避风港而非天堂。

四 公民身份——建构的语言认同

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和语言认同的问题是当今文化矛盾和认同矛盾的体现。从社会公正理论的角度来审视、维护有群体差别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是正当的。但语言多样性常作为政治纷争的主要根源凸显出来,影响了政治共同体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如东欧在向西方民主化过渡进程中,其语言冲突的例子表明这的确会成为不团结的根源。美国著名人类学家Roger M. Keesing和Andrew Strathen也曾指出,族群文化上的多元主义与政治的统一和内部秩序是一个矛盾,任何现代国家不得不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并接受非常严峻的难题,但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够得到解决或掌控。所以我们仅仅指出有群体差别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合法性是不够的。正经历着市场化、现代化和全球化历程的中国正处于一种利益冲突的激荡阶段,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少数人权利怎样与人权和谐共存,少数人权利如何受民主与社会正义原则的限制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中国的语言观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面临不同的问题。最早,关注交际价值、经济价值是由当时的历史环境决定的。现在的关注点应该突破原有的狭义的理解和思考。因此,语言工作者不得不考虑的是民族语言认同面临转型和重构的问题。近十多年来,语言学习和教育研究领域发生了“社会文化转向”(Johnson,2006),以社会情境的影响及其与学习者个体的互动为关注焦点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研究兴趣,以社会建构主义为理论取向的社会文化研究范式逐渐发展起来。此类研究的关注点从学习者个体扩展到学习者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将解释视角从较为单一固定的“结构观”转向了更加灵活的“建构观”,并注意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该理论的观照下,二语学习是使用新的中介工具进行认同转换的过程。少数民族学习共同语的也可视为一个认同转换的过程。只是基于人权的比较的语言认同和期望共享的多元文化主义的语言认同有其局限性,少数民族语言认同的建构需要在一个更大的空间中进行整合,以便协调文化自主性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公民身份理论可提供一种思路。公民身份研究的两大传统中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对公民责任和公民教育的强调,可以提供共有的经验或共同地位,使公民身份成为一个“培育共同感和共同目的感的工具”,从而履行重要的整合功能。

有学者尝试借用社会心理学派主要代表Zoltan DörnyEi “二语学习动机自我系统”的理论来解释中国少数民族双语学习时语言认同建构及公民身份整合的问题,可看作是公民身份理论在语言领域的具体化实践。该理论认为少数民族学生自我概念的发展经历两个过程:一是“母语学习与母语应该自我”,这是让少数民族学生保持民族认同,深层含义不是为了解决交际工具的问题,而是强调使用双语并不意味着这些群体必须放弃自己的本族语。本族语不是前进的负担,不是进入现代生活的障碍,而是与生俱来的本领,是多样性的世界赋予族群中的每个成员的财富。以此来增强族群成员的自尊感和自信心,即保持他们作为本民族成员的认同;二是“普通话学习与二语理想自我”,解决的是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问题。认为学习普通话是二语理想自我发展的过程,学习汉语是为了发展自我,即作为“中国人”的http://Www.LWlm.CoM国家认同。同时强调个人的发展是整个中华民族发展的前提,是中国发展的前提。

这种理论有局限性,但它很好地解释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中语言与民族认同建构的问题。可看作是既建立共同的公民认同,同时又是肯定文化多样性的公民资格模式的一种探索。

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探讨不是在抽象的空间内展开,而是在全球化带来的文化交往和冲突中展开。通过梳理,我们对语言领域里的“普遍与特殊”“自我与他人”“个人和社会”这样的利益冲突有所认识。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审视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和语言认同的问题,体现了一种既关注普遍人权也要关注少数人权利;既关注现实世界也要关注价值领域复杂性的把握。通过公民身份的整合来建构的语言认同,其实是把少数民族语言认同放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恢复主体的创造性和完整性,在通过语言进行的社会互动中不断被重新构建一种共享的认同,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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