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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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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15

浅析知识产权的保护

摘 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们的权利是基于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基础之上的。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了大力重视,除了《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确认为基本民事权利之一,且设专节规定外,还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本文在叙述知识产权概念、特征和种类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的完善保护提供一己之见。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保护 法规

作者简介:李荣,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学生。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独有特性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法人、公民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独有特性

民事权利的一种就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性。知识主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而财产所有权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这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的,它没有形体,不占空间,很容易被他人利用。

2.专有性是只是产权的基础特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的知识产权具有一些自己的特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人战友知识产权。第二,不允许两人或以上同时拥有同一项知识产权。

3.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另外一种独有特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要收到地域的限制,它的效力限于本国境内的领土内。但是如果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就可以拥有某些域外效力,那么在签约国就有效力,签约国也有义务进行保护。但所有权就不同,对它的保护没有地域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的投资财产,所有权不会失去效力,依旧归权利人所有。

4.知识产权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特性就是时间性。知识产权得到的保护也是在一段时间之内,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它具有时间性,超出了被保护的时间,就会失去效力,国家不再进行保护。其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内容

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一)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又被称作版权,是指作品拥有者对自己的某些作品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 其中,著作权所有者的主体是民事主体,一般为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国家。具体包括:第一,作为创作人自己单独创作的文学、艺术等作品;第二,除了著作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即除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的客体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智力成果――作品,其条件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且以符合物质形式的独创性。主要的作品有:作品文学,口述作品,法律该规定的其他作品等等。还有一些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法律、法规,等等。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都是作者的人身权。署名的权利,是指作者把自己的名字写在自己的作品上,以表示该作品是自己制作的。发表情,即如果作者不想让自己的作品公开,有保护不公开的权利。修改权,是指对作品内容有权利进行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不经作者允许,任何人不能更改其作品。

(二)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归专利权持有人和他的继承人所拥有,是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他们的。专利权人作为专利权的所有人,即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职务发明人的单位、外国人定。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人们的外观创造、具体设计等,这种权利实在法律范围之内的发明和创造。

2.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人的内容不但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其中专利权人要有以下几项权利:第一,对该项技术的实施权进行垄断,借此独自占有其产生的利益,是专利权人对该项技术独占性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该项技术有被专利权人处置的权利,包括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等;第三,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专利权人在享有专利权的同事,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有:第一,按规定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专利年费在数额上采用累进方式逐步增加。如果专利权人拒不承担这义务的,其专利权将自动终止。第二,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即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将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概念。具有专用权的商标被称作商标权,是指所有人具有的排他和处分还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的并亲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的,超过一定的时间范围,就会失去效力。

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包括经过合法转让取得商标专用的人,自己独自取得的人,他们所取得的权利都是经过商标注册并且经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其中,既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同时要求,这些主体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标专用权的客体即注册商标。

2.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人对于自己的商标享有以下专利:第一,专有使用权,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与自己的相同,哪怕是有点相近,自己也有权利制止;第二,注册商标转让权;第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商标专用权人还有以下一些义务:对商品质量负责任,这种商品时使用商标的商品;还有一些商品不得销售,就是没有经过注册的;还要把应该上缴的费用交齐。

三、 知识产权的保护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属于知识产权,我们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相应的与对注册权的保护、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作品创作完成时期享有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对他人的著作权,可以基于合同、继承和其他合法原因而继受取得,但只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享有;公民作品发表情、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情、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期满可申请续展25年。

3.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由3中方法:第一,规定保护期限;第二,规定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第三,规定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利用作品的行为。

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直接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根据,擅自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损害他人著作人身权或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11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第二,间接侵权行为。是指发表、出版侵权“作品”或者出租、出售、进口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第三,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四种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授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主要有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形式条件是指申请文件的要求,实质条件包括: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专利性,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美感,通常所说的实质条件仅指此项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原则:一件发明只授予一件专利的原则;先申请原则。

2.优先权。《专利法》规定的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有所不同,但一些上还有某些相似度。

3.专利权的被保护期限。它们都是自从申请为自己的专利那一天算起,如果成功获得某项发明创造,被保护的时间是20年,外观设计和新型外表设计则被保护的期限是10年。

4.专利权的限制。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有不视为侵权制度和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不视为侵权制度包括权利用尽规则、善意使用规则、先用权规则、临时过境规则和合理使用规则。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该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即可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强制许可的不实施、强制许可的某些国家紧急情况或状态或某些特殊的情况和强制许可的某些从属专利。

(三)商标权的保护

1.保护范围。核定的服务、核定的商品、核定的商标,都是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即以申请书申请的商标权范围来确定保护的范围。

2.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4中商标侵权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似的销售品上注册了差不多的商标;一些假冒伪劣商品被销售,但是明明知道;虚伪制造他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的商品;作出的某些行为,给第三者的商标的商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定会给予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是对于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的最好约束。

3.给予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一般都具有较好的信誉,这种良好的信誉是商标所有人经过长期的经营和服务自己赢得的,主管部门会对其特别保护。对在社会上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5年内有权利要求其停止使用。对专门、或故意注册于驰名商标相似的,则撤销其权利不受时间限制。对还没有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主管部门不予注册。

四、结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法律、规则、还有一些细则。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当严格的,并且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但是一些细微地方还有待改进。对知识产权进行论述,有助于完善对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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