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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中“助人恐惧”现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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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侵权纠纷中“助人恐惧”现象的法律分析

摘 要:从南京彭宇案发生之后,全国各地类似案件不断涌现,并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这些原本再普通不过的侵权案件却能演变为公共事件,并造成了“助人恐惧”的心理,甚至能引申到法律与道德层面的论战,足见其中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笔者认为其原因包含法律真实的局限性、司法推理缺乏限度和标准、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大众思维与法律职业思维的差异等,将结合各地一系列的“类彭宇案”对“助人恐惧”现象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律真实的局限性;司法推理缺乏限度和标准;自由心证原则;经验法则

一、“助人恐惧”现象的由来

“助人恐惧”现象最初源于南京彭宇案的争议判决,后来全国各地先后又有郑州李凯强案、天津许云鹤案、金华吴俊东案、南通殷红彬案、达州将婆婆案等类彭宇案被一一曝光。这些案件都是涉及到弱势群体中的老年人和社会敏感话题中的法与道德问题,故而变得更加引人注目。这些案件最终或水落石出,或仍模糊不清,或好人得好报,或好人也担责,但它们却有着相同点:其一,都是涉及到人身侵权的案件。其二,案件的被告都抗辩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反而是见义勇为。其三,媒体都十分关注这些案件,且都倾向于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颇有微词。其四,除了殷红彬有监控录像澄清被告冤屈外,其他的案件皆以被告实际承担责任而告终。从2006年的彭宇案到2013年的达州蒋婆婆案共历时七年,期间人们关于“跌倒老人扶还是不扶?”讨论从未停止过,由于上述判决存在极大的争议,从而引发了公众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的质疑,并产生了社会道德滑坡的舆论,使人们心中产生了“助人恐惧”的心理。

二、“助人恐惧”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真实的局限性。真实可以分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所谓客观真实,是指过去发生的客观存在。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可以凭借自身的认知能力去还原客观真实,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还原已发生的事实,不仅要受到客观环境的限制,还要受到各种主观方面因素的制约,所以实际上客观真实是很难恢复的。这就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以探求客观真理为名,任意司法、蔑视法律和法治。法律真实是指法官依据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撑从而确认的事实。它是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真实程度和状态,是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或司法人员获取的证据都是不是对客观事实的全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所以证据还原的不可能是客观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误差,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可能产生原则性的偏差。这就表明即使在客观真实中发生了助人为乐的事件,但由于客观事实的无法重复性,根据现有法律和证据法官也可能会做出对被告或助人者不利的判决。在殷红彬案中,由于有全程的监控录像,证明了殷红彬并没有撞到老人,从而还原了客观真实,给助人者一个清白。在彭宇案中,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披露本案的相关信息;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而几年后彭宇却又承认了撞人的事实,由此可充分说明客观事实复原的难度以及法律真实局限性。

(二)司法推理缺乏限度和标准。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当法官面临案件客观事实无法还原,证据不足的情况时,适当的运用司法推理手段就无可厚非了。而自由心证正是法官经常采用的一种推理方法,因为运用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拘束而自由进行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资料的自由判断达到了确信的程度才能够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自由心证的内容合理运用的基础本身应包含着制约与保障体系,它是自由的又是不自由的,一旦缺少制约,极可能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在彭宇案中,法官在证据不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未按照民诉法规定的举证原则分配证明责任,而是以公众所谓的经验法则即救人即有肇事之嫌的观念来认定二人发生相撞的事实,并基于双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来适用公平原则。这些都是和谐第

一、淡化是非、保护弱者等理念在当前司法界盛行的体现,它不仅忽视了无辜者可能含冤的事实,而且会是法院的错误判决对社会规范进行错误的引导,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三)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媒体的报道掌控着舆论的走向,人们之所以不接受法官依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还原的事实,不仅仅是因为人们的法制观念,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对此种现象的产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彭宇案、殷红彬案等类彭宇案发生后,有些媒体报道中称被告都是真实的助人者,他们只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助人行为,而被法院判决要求承担责任。更有甚者,直接以“法院的判决让我们的道德沦丧”之类的极端性措辞,吸引人的眼球,使人们心中的朴素的正义感井喷式的涌出,舆论开始质疑法院的权威和公正,质疑当今社会的道德水平。从而使舆论渐渐地偏离客观事实,使一个个极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演变成了令人震惊的社会道德集体滑坡的恶性事件。所以媒体这种不负责任的报道,是造成“助人恐惧”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不仅有损司法权威,并且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三、关于消除“助人恐惧”现象的思考

(一)明确司法推理的基本限度和价值取向

根据我国法官在裁判过程的逻辑模式,即由大前提、小前提推出结论,可看出事实认定是法官裁判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事实认定中运用经验规则进行司法推理,是司法者在对各色各样的司法实践中所作出的一种必然选择,故其在法官裁判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轻微的差错也足以导致道德滑坡现象的出现。因此,我们在设计法官制度、程序制度以及证据制度时建立在对经验法则的性质、内涵及外延等方面充分研究和正确把握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会经验法则误用、错用的现象就会层出不穷,法院作出的冤假错案也会随之激增。在彭宇案及与其类似的案件中,我们须明确司法推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即法官在运用自有心证进行裁判时,应将其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可能出现的完全相反的客观真实及其可能导致的社会利益的损害进行严格地权衡和比较,从而得出一个对事实认定更为严谨的结果。如南京彭宇案,应当全面权衡自由心证“认定相撞与客观真实相违”或是“认定没有相撞与客观事实相悖”时,而者各自产生的社会影响。前者代表进取性的社会利益,后者代表民事个体利益,显然前者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后者,而此种方法也应运用于后续的四川达州蒋婆婆案、李凯强案等的审理中,从而有效地避免类似的社会道德滑坡的案件及舆论的再次发生及蔓延。

(二)合理的限制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是法官依法获得的对证据完全自由的评价权力,通过对该权力的行使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是案件实际的权利人提供实体法上的保护。但是权力一旦产生后不加以约束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现象的发生,因此必须对自由心证加以合理限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法官自由心证应受到法律规定、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约束,并应重视心证公开,以提高心证的公信力。

首先,法官在运用证据规则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基本原则,同时应受证据规则的限制。事实上我国证据规则给法官留了必要的自由裁量余地,如《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判”等。

其次,法官的职业道德对自由心证原则的作用的发挥有重要影响。理论上的自由心证不是说法官可以自由地去认定事实,而是指一个独立的、自由的、不受干预的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达到认定案件事实。这就要求法官还需具备其他方面的素质,他必须是终于法律的,具有相当法律素养的,法官的人格应当是高尚的。

再次,自由心证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在运用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的过成中,法官的理性和良知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它并不像外化的行为一样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而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为了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必须将自由心证的过程公开化,阳光下运行的司法裁判权更易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并且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审查证据时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进一步保证了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媒体应客观报道,引导道德风气

在信息时代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媒体对整个社会舆论的引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媒体是现代社会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和首要环节,虽然拥有司法监督的权利,但是媒体在案件未作出裁判以前,主观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就案件事实和结果做倾向性报道或评论,就会使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的局面。因而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势必会影响到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传播,还可能会刺激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再次遇到需要帮助之人,人们会思索彭宇、许云鹤等人的情况而望而却步,是本来不清楚的一个普通的、事实不清的民事案件发挥了极大的破坏作用。所以媒体要客观报道,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提高法官的裁判技术

法官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而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是通过具体个案的公正处理来实现的,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一方面,我们要提高法官的入职门槛,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是个案正义实现的基础,从而避免出现诸如法律推定规则运用错误的情形,更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细化司法裁判权运行的规则,并辅以制度和程序的方式来预防和遏制法官在繁杂的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细微错误。在处理关系到社会道德规范的公众案件时要严格依法进行,不能以各大五十大板的方式草率处理,否则法官将变成整个社会道德水平滑坡的助力者。

(五)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理性看待问题

如上所述,大众思维与法律职业思维的反差致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一。公民应该以理性地看待审判结果,不应用道德评价代替法律审判。客观真实是难以复原的,法官只能在现有的证据之内,运用法律规定的审判规则探求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事实。只要其审判的各个环节,如逻辑推理、事实推定等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公民都应该遵从判决结果,尊重法律。这是实质上是构建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法治社会构建最薄弱的环节。因为只有个人法治意识的提升,才能引发社会法治的根本性变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侵权纠纷中的“助人恐惧”现象看似简单实则背后隐藏着许多法律和社会道德问题,若不及时的解决,就会增加助人为乐的成本,造成“送人玫瑰,手被刺伤”的现象,人们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敢于实施救助行为,对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建设极为不利,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要明确司法推理的基本限度,合理的限制自由心证原则,法官提升不断提升裁判技术,媒体客观报道,才能消除“助人恐惧”的不良社会心理,进一步推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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