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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动力与路径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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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12

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动力与路径

摘 要:想要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就要求具有与之对应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但是因为发展程度不够,所以如今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需求并不完全符合,在既有条件之下,我们首先应该确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方向与路径,形成一个基础的范畴,然后再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上升到符合法治建设要求的唯物法学阶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唯物法学;动力与路径

1.马克思主义法学日趋重要

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就必须得到保障和巩固,而国家的法制化则是实现这项要求的必要条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社会主义法理国家的建设已势在必行。学术界普遍存在两种法制建设的途径,一是照搬西方法制国家的模式,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情,建设中国式法治。但是众所周知,西方法制模式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根据其发展道路可以得出,西方法制模式就是资本主义法治,这明显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符,即使实现后的目标多么诱人,也不适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推行。因此,第二种方式才是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推行路径。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对于人类历史是以此空前的挑战和探索。这种制度性的探索,必须要求法学予以配合和保证。而这种法学必须有揭示规律的宏大叙事,从客观方面讲,即只有以唯物史观作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担此重任。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重要保证。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在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为它的科学性不仅体现在方向的准确性和方法的科学性,而且原理具有相当高的准确性。这就意味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时它是最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在方向上具有相当高的契合性,她们都已唯物史观作为理论基础,并法治建设作为核心论述目标,因此,被普遍认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学意识。但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仍无法为法制建设提供切实方案,因此,本着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在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跟随时代的步伐。

2.马克思主义法学面临的问题

虽然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但是从与具体事实结合的方面来看,它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根据成熟的法学派特点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产生时并未完全成熟,因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过程中,并未出现以专著的形式对法进行阐述的逻辑,因此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学地位,除此之外,除了经典作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的粗线化的阐述外,缺少了对一些法学理性的细节化描述,而且,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的跳跃性,使大多数人难以与作家的思维跨度同步。事物没有十全十美,马克思法学也不例外,从诞生至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命题和原理都未被明确清晰地总结,这就导致其缺少明确的方向指导,也不能形成法学的基本思维链,也因此无法在对中国法学的指导方面产生作用。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围绕无产阶级革命而展开,导致了其具有片面性,过于强调和在意阶级斗争,而忽略了社会的作用,这就时人们片面地误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只为阶级斗争而服务。基于这些原因,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无法真正的发展起来,因此,需要提供有效地方案,使其不断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动力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而它的发展动力也随之慢慢地呈现出来。

首先,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必须有相对应的法治。尤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实行法治已迫在眉睫。否则市场经济就会因为缺少相应地规则保障而无法进行。因此,要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必须尽快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其次,根据目前的形势,马克思主义法学已产生了局限性,因此,必须尽快拓宽思路,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尽快发展。如果能够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道路,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有后续发展的可能性,若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能较快发展,那么,在与其他法学的比较之中,就会很快失去发展的先机。

再次,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法学能够为其提供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主要理论基础,能够更加直观的面对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但是由于法学角度的不同,终究会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同,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向前发展,也使社会的向前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是以社会需要作为前提的。而当代中国正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注定中国发展不能仿制其他社会的既有模式,中国必须探索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道路,寻找符合自身条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就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得到发展。因为,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视野和内容方面能够满足要求这也是必须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前提。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还需要既有积累的持续发展。许多学者已经完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先期探索,并使其形成了基本的研究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够在已有的基础上持续发展,还是归功于它的内在科学性,这是其他法学所不能比拟的。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路径

4.1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向着法学化的方向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解决实践问题。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时刻与社会现实相结合,以自身的观点和方法为法治建设提供解决方案。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应时刻保持法学反思,并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各类法学问题,这样,才能才法治进程的实现中获得真正的发展。

4.2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建立范畴系统

对法学现象的细节论证,是人类所特有的思维能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体系,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概念论述。根据学科概念系统,马克思主义法学应由法律中心圆、国家意志、法律母板构成三大核心范畴。并由此推出其他主干理论概念和各种相应地必要范畴。

4.3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厘清基本命题

基本命题是支撑法学的必要因素,他们可以简练地表达出相关的思想,最终构成基本框架。而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而言,虽然其某些命题已被反复论述,但是仍然缺少集中的论证。因此,要发展马克斯主义法学,就必须厘清基本的命题:经济决定法律、政治生产法律、法律的阶级分析、法律的附随性、法律的能动性和普适性、法律的民族性、法律的进化和基本形态等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地法学框架。

4.4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创建唯物法学

“唯物”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也是其科学性的主旨来源。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也进入唯物法学阶段。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而言,在具备基本范畴和原理的前提下,只有升华为“唯物法学”,才能使其真正的成为其他法学的科学法学,才能发挥自己真正的价值和作用。

结束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与具有天生的科学性,同时通过与时代法律实践相结合,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同时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受限,所以它仍然处在待发展阶段。由于时代的要求和社会建设的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必定会展现出自己特有的科学基因,来真正的给予中国法制有力的支持,同时实现自身的升华。但是这个过程还需要通过众多有志之士来结合法学实践并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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