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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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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简述改革陪审制度的思考(1)论文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 改革 陪审制度 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陪审制度也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政治民主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此作了深入浅出的论述 我国进行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陪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政治民主方面的固有价值又被社会重新唤起。

陪审制度作为审判组织的重要内容,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规定。但是也有不少法院实行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甚至一些法院认为实行陪审制度审判效率低而取消了陪审制。

当前,实行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陪审制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清;陪审员的选举和委任工作较为混乱;陪审员并未实现与审判员相同的职权,即使参加庭审也只是陪而不审;经济社会人们不愿牺牲个人利益参与审理等。 陪审制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体现其存在价值,不仅要有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还必须要有符合实际需要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陪审案件的范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

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由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陪审案件范围的规定太窄,不足以充分显示我国陪审制的优越性,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当越宽越好,在二审与再审案件中也应实行陪审制度。

目前完全适用是不现实的,我们可适当扩大一审案件的范围,对于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度;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适用。 二是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按照我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年龄和行为能力,人人都有权担任陪审员,对此不宜作过多的限制,否则不利于公民对司法的参与,也就体现不出陪审制度的民主性质。

但由于法律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它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要保证陪审员切实履行好陪审职责,就必须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出限制。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但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优先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法律从业人员中选取。

另外针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吸收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技术人员参加审理是非常有益的,这样可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与其所负职责相适应,有助于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现实中陪审员的产生渠道非常混乱,有的由有关单位推荐,有的由民政部门指定,有的由人大进行选举,有的甚至由法院直接进行任命。

对此应进行统一,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行使同样的审判权力,处于“准审判员”的地位,应当只有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决定陪审员的任免,因为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均由其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即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决定,它体现了司法人员产生的严格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不少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显然会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

而且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

因此对于适用陪审制的个案,陪审员应在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采取“一案一选”、“一选一任”,奉行回避的方针,可更大限度地扩大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增强陪审人员的责任心。 四是陪审员能否切实履行对专业法官的监督职责,是实行陪审制度的关键。

而监督的前提是保证陪审员能真正履行审判职责,并能在履行职责中享有独立于法官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故有关审判员的一切规定同样适用于陪审员。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

所以要让人民陪审员更加切实地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去,如在庭审时可由法官主持和引导,由陪审员负责认定事实;合议庭评议时,陪审员可单独写出书面意见,附于合议庭笔录中。当陪审员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职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等。

目前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增强了审判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该院严格陪审员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

要求陪审员必须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热心审判事业,在当地有一定威信,能代表人民利益、反映群众呼声;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由法院和当地党委共同协商提出,由院长提请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为了保证陪审员履行职责,强调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合议庭要认真听取他们对案件审判的意见;为了提高陪审员素质,定期对陪审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参照当地职工收入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使他们安心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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