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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党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保证

" 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具体体现为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由于这个纲领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是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核心目标,所以,党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在这有机统一的整体中,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保证。这既是党的基本纲领的内在有机统一性所决定的,也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基本纲领,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伟大事业所决定的。

一、 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作了科学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科学界定表明依法治国包含三项基本原则,是这三项基本原则的有机统一: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决定的,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不存在矛盾,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证。二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保障,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政治基础。三是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依法治国的精神核心就是: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依据和准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一精神下,严格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并使以宪法为基础形成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次是加强法制建设,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于以上三项基本原则有机统一而形成的依法治国,是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它既同过去那种重人治不重法治的状况划清了界限,也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

然而,这个重大进步,不是一时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和探索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在这过程中进行不断的自我总结、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产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但是从解放后到改革开放的很长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不重视法制的建设和发展。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但得不到有效的发展,反而被严重扭曲,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出现。邓小平同志在分析导致“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时认为,与其它各种原因相比,社会主义法制不完备,遭破坏,领导制度问题没解决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所以,他认为,要避免“文化大革命”现象的再现,必须“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他说:“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正是基于对历史教训的深刻认识,邓小平同志在改革伊始,就将政治上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与经济上进行改革置于同等地位,认为搞现代化建设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由此,社会主义中国开始真正走上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

邓小平同志不仅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有这几方面: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第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第三,通过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四,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种社会关系,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各种社会关系中的矛盾,为此,必须尽快制定法律;第五,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和法令办事,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大局;第六,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第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八,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相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上述原则,基本上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前期提出的,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这些指导原则下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些指导原则以及在其指导之下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就,为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条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也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新的奋斗目标,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因为,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过去所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之间所存在的一字之差,已充分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从注重法律、制度建设进入更加注重法律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因此,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

二、 法治国是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大发展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其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的现实基础,而党在世纪之交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而提出的基本纲领,则是其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的直接推动力,因为,依法治国是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客观需要。因此,这个新的发展阶段的出现,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方面,依法治国首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必然要求。中国社会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 了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因而,基本纲领所涉及的三大方面中,经济发展处于首要位置。依据基本纲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以及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依法治国形成了深刻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控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样,围绕着发展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形成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就必然十分深刻。这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次,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对政治体制改革所提出的要求,使得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身的规定性,都从根本上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与自由,保证他们依照法定的程序民主地遴选公仆,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内在要求。

再次,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现实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目标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这个目标决定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其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依法治国形成的法律保障。第一,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而其中的关键,除了要始终不渝地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干部和群众外,就是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这里,不仅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需要法治基础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也需要法治基础和法律保障。因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内在的互补性,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而且法治对道德教育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可以通过立法选择并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而且可以通过严格执法来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第二,发展教育和科学,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与科学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民族素质和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因此,它不仅需要有效的政策指导,更需要国家法律的有效保障。在这方面,从发展战略到管理体制,从教师的社会地位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都需要有系统的法律保障。第三,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创作权利的保护、新闻出版的管理、文化市场的规范,也都需要系统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纲领总体目标的内在要求。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现代化国家有现代化的要求,如强大的综合国力、有效的经济体制、民主的政治制度、健全的法律体系、有序的社会组织、开放的文化体系和国际化的交往网络等。这些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现代化内在规定性的体现,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一项内在要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来说,不仅具有治国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国家建设的意义,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必须奋斗的目标之一。所以,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具体目标是: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方式现代化。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现代化建设、国家的统

一、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都要靠党的领导。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领导经验,这是中国共产党有效领导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是一个发展的社会,作为领导核心的党将时刻面临社会发展和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刚进城的时候,毛泽东同志就讲过,我们过去熟悉的东西有些快要闲起来了,现在面临的是我们不熟悉的东西”。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也指出了这样的问题:“我们真正系统地学会了有计划地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建设社会主义经济,这和解放区的经济工作不同。现在的经济工作,问题比五十年代又复杂得多。条件不同,面临的任务也不同”。邓小平同志认为,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面前,我们党要学习,要发展。在今天,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共产党依然面临许多新问题的挑战,与以往党所面临的挑战相比,现在所面临的挑战是整体性的、世纪性的,因为,党不仅要面临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中国社会高速变化和发展,而且要面临如何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并最终把中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使命。面对这样整体性、世纪性的挑战,作为执政党,必须在领导方式上有所发展,以形成新的领导能力。依法治国正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发展,它将使党" 的领导方式走向法治化、科学化,推动领导方式整体的现代化,以适应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第二,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制度制度化。党的领导制度主要体现在党政关系、党的干部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党与各社会团体的关系以及党自身领导体制与党委集体领导体制上。党的领导制度健全和完善是保证党有效领导中国社会的关键。1980年,邓小平同志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就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一系列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党的领导制度有很大改进:党政关系逐渐理顺,干部任用走向制度化,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进一步完善,党与各社会团体的关系更加协调紧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健全。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制度依然面临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报告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这两个角度阐明了这个问题,强调了党的领导制度要通过改革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党的领导制度制度化的核心是实现党通过法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其有效的领导。依法治国将为党的领导制度的进一步制度化提供重要保证,首先,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活动明确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其次,依法治国将使党的各项领导制度和领导程序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第三,依法治国将使党的路线方针法律化。在现代政治条件下,执政党有效领导和组织社会的关键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制,使有关的路线方针成为国家的政策或法律,从而在全社会获得有效的执行和贯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的执政党,党的路线方针的法律化是其有效执政的重要基础。但是,在以往的很长时间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以及领导观念上的问题,党的领导不重视这方面的问题,简单地通过权力集中以及党在领导上的政治优势,来推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果造成党的权力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的不良后果。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形势下,这种党的路线方针推行方式已严重落后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的发展,从而无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在整个社会获得最有效地贯彻和实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对这个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因而在所确定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中,把实现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并认为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是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

第四,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干部廉洁化。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反腐败已成为保证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形成强大领导能力的关键。反腐败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治理方案是: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依法治国将为这个方案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因为依法治国不仅有助于有关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且也有助于有效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因此,依法治国将是反腐败的有力武器,它将有效地推动党的领导干部廉洁化,从而大大提高党的领导干部总体素质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一支廉洁化的领导干部队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关键,同样,也是党自身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关键。

第五,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作风民主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因此,党的领导作风民主化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对人民负责,克服官僚主义。在现实条件下,党的领导作风民主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官僚主义。要有效克服领导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一方面靠党员的党性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则靠有关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与前者相比,后者更具根本性。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虽然“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克服官僚主义,首先还是着重研究体制的改革。”体制的改革或制度问题的解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有关的法制。这样,一方面能保证党的领导工作依法进行;另一方面能为人民群众有效地监督党的领导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从这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将对党的领导作风的民主化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 党的建设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的执政党。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是党通过总结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提出的,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执政方式,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了法律,以及依法管理国家在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党依法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其目的是保证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有效领导。因此,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相统一的,它不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是保证党的领导,即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因此,从根本上讲,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这也就决定了有效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党自身,即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中如何有效执行和推动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党的自身建设推动依法治国。中国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在具体的依法治国问题上也是如此。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内在统一,决定了党的自身建设与依法治国之间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党自身建设决定依法治国的有效实行,依法治国则推动党的自身建设。党的十五大把党的建设提到了战略高度,提出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建设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从有效实行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讲,党的自身建设,主要要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依法从严治党,即严格依据党的制度和党的章程明确党内基本关系、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强化党员的党性锻炼和规范党的领导行为,使党成为一个纪律严明、组织有力、指挥统

一、作风端正的有领导力,有战斗力的执政党。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强调要通过党章的有效执行来加强党风建设时,就阐明了依法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内在联系,他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 二是从“人治”走向“法治”,“人治”与“法治”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法依人”,后者是“人依法”。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党的自身建设来讲,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关键是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都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彻底杜绝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党的领导方式实现从传统的“人治”向“法治”的转换,是邓小平同志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所确定的基本目标。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出了这个目标。他指出,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消除这样不正常的现象,即“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从而使我们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革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是依法领导,即党的领导干部应学会用法律手段或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所面临的有关问题。这涉及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领导观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党的领导干部学会用法律来领导,不仅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党如何有效地应对社会变革发展中所不断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所以,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明确号召党员干部要在实践中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处理问题,治理国家:“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在后来的实践中,邓小平同志将法律与教育并列为党和国家消除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消极现象的基本手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党的建设以及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大发展,为解决好以上三个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因此,只要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决心,有措施,是能有效处理好这三方面问题的,从而保证依法治国的有效实行。

第二,通过党的领导制度的完善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作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所涉及到的不仅仅作为领导和执政主体的中国共产党自身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问题,而且涉及到党的领导制度问题。在党的领导制度问题上,党政关系问题是核心问题,因为,其中涉及到党的领导与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的关系、党的领导与立法的关系、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的关系等问题。理论和实践都充分表明,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对有效推动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完善的党的领导制度,能充分保证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协调,相一致,而这不仅有助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且也有助于公民法制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党政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问题,但其中的核心还是党的建设问题。因为,党政关系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党如何管党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内领导体制建设。党政关系的理顺,取决于多方的因素,其中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发展与成熟,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因而,在现实条件下,理顺党政关系,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的关键点就在于党如何通过有效的组织建设和党内领导体制的建设,解决和处理好党要管党的这个基本问题。党的十五大为建设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战略部署和具体措施,为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指导。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有效实施和实现,关系到党所领导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21世纪的发展,从而也关系到党的领导在21世纪前途,因而,如何有效保证党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对党的整个事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依法治国是一项重要的保证措施,所以,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对党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政治意义。基于这样的基本关系,作为依法治国倡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的中国共产党,应努力通过自身的制度、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保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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