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有关构造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思考(1)论文

有关构造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思考(1)论文

上传者:zhuangxinyu
|
翻新时间:2023-03-09

有关构造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思考(1)论文

摘要: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存在着侦查控诉机构的“自侦自鉴”、民事诉讼中的多头鉴定与反复鉴定等问题。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设置不尽合理,一方当事人(或侦查控诉机关)享有独立的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无法参与到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当中。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将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分解为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挑选与确定权,并将这两种权利分别配置给两个不同的主体,就有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与侦查控诉机构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上的冲突,从而避免或减少前述问题的发生。关键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司法诉讼 【正文】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与侦查控诉机关、审判机关都时常会遇到一些需要科学技术或专业技能来解释、解读的问题;只有聘请或指定具有科学技术或专业技能地人士解释或解读了那些问题,侦查控诉机关、当事人才能清楚地查明或理解案件事实,法官也唯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正确地审理案件与作出裁决。

这种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就是司法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时常遭到当事人的质疑、社会公众的批评;尤其是对侦查控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无约束的决定司法鉴定、由其附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反复鉴定、多头鉴定所引发的就同一问题的多份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让法官头疼不已。

在当前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领域,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都是一个充满了争议与质疑的问题。

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则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步成长起来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我国成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领域所关注的一个问题,则是在现代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形成与完善、尤其是1998年以来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之宏观背景下发生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对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争议与猜疑,是伴随着我国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社会舆论对司法正义的关注而出现的。

从“湖南黄静案”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难题。分析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最需要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因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而引发的所有案件的实证分析;但是,由于种种缘故,本文仅依据那些经过媒体广泛报道的“湖南黄静案”这起典型案件作为分析样本来尝试述明现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

(一)“湖南黄静案”简要案情。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的一位小学女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死在床上,警方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由于“死者身上无致命伤”,警方因而作出了“排除他杀,黄静属于正常死亡,不予立案”的决定。

但是死者黄静父母对警方所作出的结论不服,在其强烈要求下、在社会舆论影响下,从2003年2月至2011年8月有关机构对黄静的尸体进行了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其中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启动了三次司法鉴定;后来在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介入与推动下,一些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如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等鉴定机构的法医专家也参与了该案的司法鉴定;甚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也参与了该案件的司法鉴定。

(二)“湖南黄静案”中暴露出来的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有关的问题。在该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先后三次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并组织了湘潭市、湖南省、甚至公安部的法医专家对黄静的死因等问题进行了鉴定。

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第204号公安法医鉴定”认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第093号公安法医鉴定”认定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2003年6月8日公安部专家闵健雄参与的“湖南省公安厅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认定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但是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论没能够获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足够信任。

但是在后来的诉讼阶段里,在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律师的申请下,多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到该案的司法鉴定中来。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的“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与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在“第3029号法医鉴定”却都认为“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或者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而与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相互矛盾;2011年3月司法部组织专家拟参与该案件的鉴定;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五位专家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在湖南黄静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法官最终采纳了”湖南省公安厅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

(三)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角度对该案的简要分析。“湖南黄静案”由于媒体的介入而成为当年轰动一时的社会事件,从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角度而言,该案也是一起经典的案例并足以吸引、而且也已经引起了许多的思考;今天我们仍有必要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角度来考察“湖南黄静案”。

1.在该案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全面而完全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挑选权与确定权,而当事人则仅享有司法鉴定程序启动请求权、不享有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也不享有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挑选权与确定权,这无疑是导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不相信或猜疑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甚至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该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也受到了律师界与学界的批评。 2.在该案的其他诉讼阶段,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律师聘请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鉴定,但由于检材等都由侦查机关所保管,从而增加了律师参与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的成本,这种在客观上影响了律师使用司法鉴定程序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性的现象,从司法制度角度而言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该案所暴露出来的“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问题,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与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不完善不无相关。为了解决多头鉴定、反复鉴定、不同的鉴定结论相互冲突的问题,既需要完善司法鉴定的方法与标准,更需要通过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来解决。

二、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理论研究领域中的争议 在当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研究领域,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已经成为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热点。在研究方法方面,众多司法鉴定理论研究领域与实务方面的专家学者都重视对西方国家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方面成熟理论与有益实践经验的学习与借鉴,他们在研究方法上也充分注意到定性研究与理性分析等方法的运用,注重对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权利(权力)与义务的合理分配;但是,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依靠理性分析就能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需要从组织行为科学的角度来合理界定司法机关、当事人、 委托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等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的权利(权力)与义务,并在使之制度化与原则化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一)当前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方面的几种不同学术观点。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方面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职权主义模式(即由司法机关启动司法鉴定决定权),另一种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即由双方当事人享有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国内学者在如何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方面仍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坚持职权主义模式。这种观点坚持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与鉴定机构的确定权由司法机构来行使。

如中国政法大学张方教授认为,“将委托鉴定权赋予当事人的做法,弊大于利,不应采用”,但是可以“给当事人以司法鉴定申请权;但这种申请是否被司法人员采纳,则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自由意志,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具有任何约束司法人员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则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模式。

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认为,“不管是哪一种诉讼,其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可以说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义的底线,没有裁判者的中立,就不谈不上诉讼或审判的程序正义性,也就无所谓结果的正当性。”为了保障程序的正义,张卫平教授主张将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原则上交给当事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确定,应当交由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

(二)对两种不同观点的简要评述 第一种观点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与159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监狱法》第三5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也是我国目前鉴定实务中的主要模式。但是,在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存在着三个不可克服的问题,一是由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由司法机关(含侦查机关)所垄断、当事人不享有司法鉴定程序,因而在司法机关(或侦查机关)不主张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导致当事人利用司法鉴定措施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举证不能,最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二是司法机关(含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无约束地行使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自行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而当事人无法参与其中,容易出现当事人不相信司法鉴定结论、社会公众猜疑司法鉴定结论,甚至有可能导致对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产生猜疑而降低司法裁决的公信力。

当前第二种观点在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界占据了主导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上都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模式,认为由当事人行使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是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甚至有学者主张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问题,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有助于从“根本上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公正性、可接受性”。近年来,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立法工作中屡有体现,如《仲裁法》第44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的规定等。

但是,第二种观点也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控诉机关不享有独立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是不可想象的。假设一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侦查控诉机关不能够独立的享有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则侦查控诉机构有可能在侦查起诉过程中错过调查的时机、降低侦查控诉工作的效率,而司法鉴定的最初起源却是侦查控诉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而拥有的一种重要措施。

其次,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即使拥有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可是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却几乎都被侦查控诉机关所保管或控制,当事人未经过侦查控诉机关允许几乎不可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如果侦查机关坚持侦查保密原则,则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受到影响;如果侦查机关对当事人行使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加任何干预,则在当事人行使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的时候,司法鉴定机关却可能由于当事人不具备保管送检检材的知识或无法识别当事人送检检材的真实性而作出的结论偏离案件事实。第三,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挑选鉴定机构(鉴定人),这又可能导致令法官头痛的多头鉴定、反复鉴定、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等问题。

正如同张卫平教授所指出的“重复鉴定往往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并存的情况,使审判人员无所适从。”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而冲突的现象,与当事人享有、并随意行使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有着一定的联系。

因此,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学术理论研究中为大多数学者所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行使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时依然存在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设计的思考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完善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得到了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重视;在解决当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所存在问题的对策方面却依然徘徊在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之间或对其进行简单的修正。司法实践证实,这些简单的选择或修正都无助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所引发问题的最终、彻底的解决;因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作为司法制度的组织部分,必须能够适应无数的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等社会事实,必须能够调整那些忽略个体差异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群体与当事人群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能够无需因具体案件事实不同、当事人不同作较大幅度的修改。

这需要在设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之前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行重新审视。

(一)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重新审视 司法鉴定是指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来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与认定。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精密,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诉讼中的一些问题只有那些具有专业知识与专门技能的人才能解读;因此,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都需要借助那些具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够正确解读案件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而了解(理解)案情。

从司法鉴定的发展史来看,最早在司法工作中应用鉴定手段的,是司法侦查机关。司法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确定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损伤情况、杀人案件中的死亡原因,以及为了通过指纹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知识或专业技能;直到今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将“鉴定”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或方法。

但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社会的结构出现了变迁;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与个人主体意识(也即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其中的城市化与工业化改变了人们传统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匿名化与疏远化;传统熟人社会里的纠纷调解机制逐渐让位于司法诉讼调解机制,从而出现了各类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或居高不下的现象。在这种宏大社会文化背景下,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出现了由“重刑轻民”向“重民轻刑”转化的趋势,不如说是民事纠纷类案件增多、其速度大大超过了刑事案件数量增速的结果。

与此同时,各类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也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增多。 一方面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导致司法鉴定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另一方面各类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数量也随着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庭技术而不再坚持作为侦查措施或方法,从而消褪了其神秘的光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些非依靠门技术或专业技能才能解读或诠 释的问题时,当事人与司法侦查机关一样都会想到去借助于具有专门科学知识或专业技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对于司法侦查机关在诉讼中利用司法鉴定的一些不合理作法、或阻止当事人利用司法鉴定技术的作法,作为普通人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也敢于而且也能够无视司法侦查机关的权威与脸面去对其公正性进行评头论足一番。 因此,如何通过一套科学而完善的程序来顺利完成诉讼进程、同时赢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信任就很有必要。

这正是当前研究司法鉴定程序的具体背景,同时也是研究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动机。

(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所涉及不同群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司法鉴定结论可能影响到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的利益;而司法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的。人们通常认为,由哪一方决定司法鉴定、由哪一方挑选司法鉴定机构,那么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对其有利。

因此,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就是在不同的诉讼相关利益主体与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间采用何种方式达成联系,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不同诉讼参与人的利益。 在现代法律制度下,司法鉴定已经不再是专属于司法侦查机构才能采用的一种手段或措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所涉及到的相关利益方也不再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侦查机关两个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所涉及到相关利益方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司法机关(即审判机构),鉴定机构(鉴定人);刑事诉讼中的情况则稍微有些复杂,除了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外,还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鉴定机构(鉴定人)也分为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与控诉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行政诉讼中的情况与民事诉讼有些类似,只是被告一方为行政机构。司法鉴定对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都产生影响,因此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需要在各相关利益主体间寻找一种平衡点,并用程序的方法将其制度化,以适应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同时赢得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信任,使司法裁判获得合法性也即公信力。

司法鉴定的形成与初始发展是与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司法侦查机关为查清犯罪案件事实、甄别嫌疑人的身份而相伴生的,即使今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于强调司法鉴定中立性或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而限制司法侦查机关独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作法依然是不可接受的,这注定了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难以取得成功;其次,在刑事诉讼过程,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开始就能够确定的,但在嫌疑人确定前侦查机关也不大可能放弃采取司法鉴定这种证据调查方法的,另外被害人在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能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取司法侦查机关启动追究程序所需要的证据,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也有参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需要。在行政诉讼中,中国的行政诉讼法禁止作为被告的行政机构在行政诉讼开始后继续进行证据调查,但是原告却可以基于对被告一方在行政诉讼开始前已经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而申请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中,基于可以将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完全交给双方当事人,但是作为审判机构的司法机关依然享有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专门问题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威。

(三)重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思考 1.在虽然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三种不同的诉讼,但是,探求一种适用于三种不同类型诉讼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依然是众多学者孜以求的目标;同时,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也无视三种不同类型诉讼的差异而强求绝对的一致性也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在重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时,既要探寻三种不同类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过程的共性,也要关注不同类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差异性。

将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程序在制度上作进一步细分,同时将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分解为几种不同性质的权限。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中,主要划分类型是司法鉴定程序启动请求权与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权是附属于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人手里;这种设计所导致的结局就是一方享有较完全的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而另一方很难参与到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当中。

如果换一种思路,将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启动权划分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挑选与确定权,并将这两种权利分别赋予当事人双方、或司法机关与一方当事人,则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到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当中,减少他们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冲突,达到减少多头鉴定、反复鉴定、以及多份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 2.在民事诉讼中,基于程序正义的理由,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应当从审判机构转向当事人双方、成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作为审判机构的司法机关不宜过多干预,但在遇到需要采取司法鉴定方法来调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司法鉴定在案件中的作用与意义。

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时,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由先提出的一方享有,但另一方应当享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挑选与确定权,如此就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大部分多头鉴定、反复鉴定、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 3.在刑事诉讼中,首先应当允许侦查控诉机关享有独立的司启动法鉴定程序的决定权,但这并不是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司法鉴定制度,而是防止侦查控诉机关因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受限制而降低侦查控诉工作效率的现象发生;其次,被害人发觉自己权利受到侵犯而需要侦查控诉机关立案侦查时,如果侦查控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害人提供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立案依据的证据时,被害人当然应当被赋予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第三,当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程序上已经侦查控诉机关所确定、并已经进入了刑事诉讼,被告人也应当享有参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权利,即在作为原告的被害人或司法侦查机关决定启动司法鉴定措施后,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挑选;第四,在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参与了刑事诉讼后,任何一方行使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时,另一方应当被赋予挑选、确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权利;第五,在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进入了刑事诉讼后,侦查控诉机关行使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时,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挑选或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不一致时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在情况紧急时由司法侦查机构独自决定。

在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行使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时,侦查控诉机构应当协助他们将相关检材送达司法鉴定机构、或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检材。 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一方理当享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而作为被告的一方则依照法律规定不享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决定权。

5.对于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已经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存在不足或缺陷而需要重新鉴定的,也可以遵照上述情形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权应当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行使。 【注释】 何家弘主编,杜志淳、霍宪丹副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页. 中央电视台,《社会记录》之“黄静案始末”[N],转引搜狐网新闻,2 006-07-11. http://news.sohu.com/20060711/n244205553.shtml 洪克菲,六次鉴定结果各异 黄静案律师斥责“多头鉴定”[N],中国青年报,2004-12-28. 李建强,悲情尸检─黄静案遗体解剖鉴定侧记[N],豆瓣网新闻,2007-06-28. http://www.douban.com/subject/discussion/1074657/ 张方,从两种鉴定类型的比较看我国司法鉴定委托权的归属[J],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第20页。

张卫平,鉴定的启动机制与程序正义[N],法制日报, 2005-08-06,第三版“法治前沿”栏目。 何家弘,证据调查(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336页。

邱兴华在2006年平7月14夜一次杀害了10人;在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请求对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但司法机关没有就邱兴华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结果遭到了与知名法学教授贺卫方、何兵、龙卫球、何海波、周泽等式逻辑人的质疑。参见曹晶晶 华璐璐,邱兴华做不做司法鉴定关乎程序正义[N],新快报,2006-12-04. “福建严晓玲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司法鉴定结论不相信而引发的社会事件。

福州闽清女子严晓玲2008年2月11日离奇死亡,福建警方鉴定其为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然而,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坚持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并多次上访,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参见张彩林,福州警方通报闽清严晓玲死亡事件调查过程[N],中国新闻网,2009-06-24.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6-24/1748015.shtml 杨郁娟,程序理念与司法鉴定制度重构[J],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5期,第16页。

[11]无论是从中国的司法鉴定历史还是西方的司法鉴定历史,最早进行司法鉴定的都是司法侦查人员,最早的司法鉴定都是应用在刑事案件侦查领域。有学者认为中国最早的司法鉴定技术就是在伤害案件、杀人案件侦查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壮大的,如周朝的“勘伤验创”(即对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伤情的鉴定);《唐律疏议.诈伪》的相关记载更是被看作唐代的法医鉴定技术的反映。

而西方国家最早的司法鉴定技术则是集中在人身识别技术(identifaction)上,这也是与刑事案件侦查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如十九世纪始于巴黎警察局的人身测量法、伦敦的指纹鉴别技术等。

参见吴维蓉主编,刑事物证技术学[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第12页;[德]于尔根.托瓦尔德,19——20世纪西方要案侦破纪实(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94页。 [12]《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3]这里借用了那个关于分蛋糕程序的经典案例。分蛋糕只能由一人用刀去切,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则由一人切蛋糕;但同时规定切蛋糕的人只能在其他人选择了蛋糕后领取剩余的一块,从而保证他在切蛋糕时尽可能公平地切蛋糕。

在民事诉讼中,将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权。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蚌的血液是淡蓝色的
大自然的启示
我种了一棵石榴树
大自然老师
从动物身上得到的启示
蝉发音的秘密
战争中的孩子
战争中的孩子(1)
“白杨胡”落地的奥秘
养金鱼
动物给人类了许多启示
大自然的启示真多
花的奥秘
我的发现
绿树的启示
新世纪的专业秘书
LCCIEB秘书证书考试简介
秘书考证的五个误区
LCCIEB海外奖学金发放对象
秘书人员的基本能力
秘书适当的时候再起立
秘书如何防止开会迟到
办公室秘书的电话礼仪
秘书人员的思想作风
曲线求职 您试了吗?
秘书人员的专业能力
秘书兵法 办公室礼仪地图
处理好矛盾当好领导秘书
女人到底想要什么?
秘书职业道德规范
建筑设计常见的错误详解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风险分析
装饰项目中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实践
城市规划与建筑节能
门窗工程质量预控
如何使车库设计经济实用一些
浅析雕塑与环境及文化的关系
门窗工程通病及治理
浅谈国产CAD厂商之间的合作
浅谈工业厂房的防爆设计
色彩在室内设计中的作用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屋面(刚性防水)渗漏的原因及防治
工程质量不是儿戏、不是空谈
工程设计管理部岗位职责
《月亮的心愿》重点字词的意思
《月亮的心愿》作家作品及写作背景
《月亮的心愿》老师语录
《月亮的心愿》随堂练习 提高篇
《月亮的心愿》整体阅读感知
《月亮的心愿》重难点分析
《棉鞋里的阳光》美文欣赏 爷爷和奶奶
《棉鞋里的阳光》美文欣赏 阳光
《月亮的心愿》教学教案1
《月亮的心愿》重点字词梳理
《月亮的心愿》教学难点
《月亮的心愿》随堂练习 巩固篇
《月亮的心愿》重点问题探究
《棉鞋里的阳光》趣闻故事 “寿比南山”的由来
《月亮的心愿》教学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