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9
有关犯罪数额的性质研究(1)论文
论文摘要:犯罪数额反映犯罪的客观方面,但是犯罪数额不是客观处罚条件,也不是独立的违法性评价要件。犯罪数额就只能纳入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讨论,认为某些行为由于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要件,而只是形式符合犯罪构成的观点是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的。
论文关键词:犯罪数额;客观处罚条件;违法性评价 1犯罪数额不是客观处罚条件 有学者认为,犯罪数额不是定罪的因素,而仅仅是量刑的依据。这很容易导致将犯罪数额的性质等同于西方刑法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所谓客观处罚条件,又称可罚性的客观条件,是指犯罪成立之后,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其实质在于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刑罚权的发动。
作为客观的处罚条件,它本身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内容,即使该客观条件不存在,犯罪照样能够成立,只是不发生刑罚后果。客观的处罚条件提出以后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关于客观上处罚条件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存在争论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也不影响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只是立法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而设立的发动刑罚权的条件行为人不具备客观处罚条件时,仍然成立犯罪,只是不能适用刑罚而己。
第二种观点认为,影响违法性的客观处罚条件应属于违法性要素,因而应是构成要件要素只有不影响违法性的要素,才是客观处罚条件。 因此,将客观处罚条件分为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与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有的客观处罚条件都是构成要件,事实上根本不承认客观处罚条件。第四种观点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也是犯罪成立的外部条件,于是犯罪成立条件便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与客观处罚条件。
在上述四种观点中,主要还是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之争。即它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否认客观处罚条件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这种所谓客观的处罚条件本身不是行为或者行为的结果,而是行为以外的其他事由,包括第三者的行为以及立法者设置的处罚条件。将这些与行为无关的事由归结为犯罪构成要件,从法理上难以成立。
但将客观的处罚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并列,又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因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的传统观念。
在犯罪与刑罚之间插入客观的处罚条件,尽管只是个别情形,也破坏了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肯定客观处罚条件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
当然,构成要件是否限于行为及其结果本身也不是没有争论。这种行为的前提条件并非行为本身,但它对于行为的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将之归入构成要件并无不可。
在这种情况下,将客观的处罚条件视为与行为的前提条件具有相同意义的内容,归结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行为为中心的构成要件的传统观念,但在法理上并非毫无道理。更为重要的是将客观处罚条件归结为构成要件,视为犯罪成立的条件,维持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
2犯罪数额不是独立的违法性评价要件 刑法分则中规定某些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那么,犯罪数额要件竟在这些犯罪中,对于该犯罪的成立起何作用通行的观点认为,数额犯罪的构成要件,它是一个符合性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同于一般的构成件。犯罪数额不同于行为、行为客体、结果等这些一般的构成要件,而是在此基础上反映行为的违法性程度。
’”大陆法系刑法因为采取的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还要进行违法性的评价,因此,某些事实特征可以成为违法性评价因素。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刑法上,财产犯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额为条件。
这样,事实上发生的一些侵犯财产的案件,表面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但是由于财产价值轻微,不值得适用刑罚去干涉,从而被学者认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并进而否认该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因此,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也许是没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形式与违法性的实质存在分离现象。
但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不同,前文已述,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祸合式的犯罪构成,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四个要件共同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因此,某种行为如果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就说明该行为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性。
不存在形式上具备犯罪构成,而实质上没有违法性的问题,也不存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这样,在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中,没有哪一个要件是独立的违法性评价因素,犯罪数额也一样。
立法者在某些犯罪中之所以特别强调“数额”,主要是因为在立法者看来,数额比较集中地反映了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符合数额要求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犯罪。因此,数额在这些犯罪中,不是独立的违法性评价要素,数额本身就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具备该数额要求的构成犯罪,如果不具备该数额要求,整个犯罪构成都不具备。因此,那种认为某些行为由于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要件,而只是形式符合犯罪构成的观点是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客观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J].法学研究.1999,
(3). [2]卢宇蓉.加重构成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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