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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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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1)论文

论文摘要: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不仅在地理空间方面结束了各古老区域性文明的相互隔绝状态,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关系整合,也在时间方面结束了各古老民族的循环时间观念的命运,把西方工业化社会内部所呈现的以“历史进步”为特征的线性时间逻辑客观地强加于各古老民族。在西方扩张的进程中,中国社会与法律和其他非西方民族的情况一样,成为“扩张”和被“挤压”的对象。

在时间方面,传统与现代的矛盾被压缩在有限的时间范围里,紧急启动的工业化进程对法律改革施加了时间压力,外部因素构成了制约中国法律改革时间表的重要因素。在空间方面,近代法律的社会地理空间被严重挤压,法律演进从遵循自然秩序的静态空间被迫转换为追求社会进步的动态空间,法律的价值选择及自主创新空间也被大大压缩。

本文借助人文地理学家戴维?? 哈维(David Harvey)“时空压缩”概念并加以适当转换,提出了“时空挤压”理论,用以描述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论文关键词:法律现代化,中国法律演进,时间挤压 作者:蒋立山,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至少20世纪最后20年里,国内法学界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法学思维仍经常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

这并不是说法学家们不重视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了解,许多法学家的理论思维其实已经十分“西洋化”了,从概念述语到理论分析模式,其运用技巧都已初步娴熟。比如说,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问题时大多会从西方法律史中截取某一段经验性的结论,以此对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某种横向的比较,看似有了一种国际比较的视野,或是经常是从世界范围内对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行某种类型划分,并以此作为理论分析的前提,但接下去的研究就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局限,主要是没有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情况内在联系起来,对外部因素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和制约把握不足,对世界历史对中国法律演变方向的制约重视不够。

所以,一些看似较重要的结论和较有影响的观点,单纯从中国内部看是合理的(单纯从西方历史看自然也是合理的)。然而,一旦将讨论的问题置于世界范围之内,从国际大环境中看问题,其中的立场局限和学者的一厢情愿的东西就显露出来了。

对此,我想说的、也是酝酿已久而迟迟难以恰当表述的一句话就是: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要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 就本文所关心的问题而言,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就是要研究自1840年这个标志性的历史转折点以来,外部世界对中国产生了一种什么样的持续性影响,构成了一种什么样的规定性,从而使中国法律的历史演变表现出了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形,而没有出现另外的、甚至说是可能更符合人们所希望的样子。

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法律的演变,可供选择的分析角度和方法是多元性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依附理论的方法和世界体系论的方法,都直接有所提示。在本文中,我将主要从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方面来分析。

比方说,中国法律变革的时间条件和改革时间表,以及法律变革的价值选择空间,并不完全是由中国人按照自己的愿意安排决定的,虽然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比世界上许多非西方国家的情况要更好一些。自清末以来,中国没有被完全殖民化,在形式上依然保持着政治主权的相对完整,没有哪一种外国势力能够完全左右中国的内部事务及它的改革进程,历届中国政府和社会力量都一直努力表现出了一种自己把握自己命运的决心和勇气。

但是,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演变依然无法完全按照其内部的意愿和因素进行,它的现代化进程在时间和空间方面仍必然受制于它的外部历史环境,受制于由这种历史环境所赋予它的内部矛盾和必然性。这方面的已有文献,较近的是景天魁借用戴维?? 哈维(David Harvey)“时空压缩”概念提出的中国近现代历史时空结构的理论

(1)。更早些时间的、90年代初期的学术文献,也是更为国内学界较熟悉的,是孙立平对国外现代化理论的研究,特别是不同类型的现代化所表现出来的时间特点的研究,后者点至少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的前提性理论。

本文拟在吸取“时空压缩”的概念成果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概念转换,提出和阐述“时空挤压”概念,以表征20世中国法律演进所处的特有时空环境。 在中文里,“时空压缩”与“时空挤压”是一对近义词,其间有着某些细微的差别。

主要是,“压缩”概念一般是表示受到了周围方面的压力而产生了收缩的效果,受到压力的事物有可能仍处于原有的位置上,而“挤压”概念则一般表示事物受到了来自某一特定方面的压力,受到挤压的事物可能要产生方位上的变化。同时, “压缩”概念暗含着一种空间缩小的结果,这不完全适合于描述中国法律近代演变的情况。

因为,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是被压缩了,另一方面则是被拓宽了,只不过是被一种外部力量推动着拓宽的。所以,我认为,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结构,在时间方面上表现出了压缩的特点,在空间方面则表现出了受到“挤压” 的特点,而不是简单的“压缩”。

具体在本文中,我认为,中国法律演进的时间方面具有压缩的特性,而空间方面的特性主要是受到了一种来自外部的推挤和挤压的力量,致使中国法律的演变脱离了原有的轨迹,向着新方面发展。所以,本文中的“时空挤压”概念包含了“时间压缩”和“空间挤压”的两方面内容。

在解释“时空挤压”概念时,我特别强调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认为“时空挤压”是世界近现代史从外部赋予中国法律演进的一种历史环境,同时注意把与法律演进相关的时空因素具体分离出来,使“时空挤压”概念具有更确切丰富的法律演进的历史和现实内容。

一、“时空挤压”的世界史背景: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 “时空挤压”的历史背景,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及法律的世界性扩张。 在国内的世界(外国)法律史教科书上,有关西方近代法治兴起的内容无疑是其中最有光彩的一页。

这对于中国这个所谓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似乎缺少了某种发展中国家的立场。退一步说,就算有关发展中国家立场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带有某种偏狭,至少在人们的常识记忆中,一幅完整的世界近代法律史画卷应该是由两幅画面组成的,一幅画面自然是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的兴起,另一幅画面则是西方法律文化借助于殖民扩张实现的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

此阶段的情形恰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描绘的,是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生产方式和西方制度的扩展

(3),这也是西方两大法系通过扩张而最终定型的历史。这段历史,从非西方国家或目前的第三世界国家的角度看,则赤裸裸地表现为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西化.法律殖民化的对象,指的自然是近代被强行纳入西方殖民体系的众多的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强制性西化的对象,指的是未被纳入或未完全纳入西方殖民体系但却被迫接受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或是介于两种状态之间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有近代的日本、俄国和中国。

在此之前,整个世界法律文化是一幅由古代中国、印度、伊斯兰、欧洲基督教和非洲、美洲等多个分散的区域性文明圈组成的多元化格局,每个区域性法律文化都在各自传统预设的空间内按各自不同的方向演变着、发展着。西方社会 法律的演变轨迹清晰地表现为从基督教文明转向以形式理性为代表性特征之一的商业性法律文化;源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律文化在内部各学派的争执中逐渐呈现内部混乱的格局,却看不出偏离《古兰经》主旨的任何可能性;中世纪的印度社会遭遇到阿拉伯帝国的侵略,官方的伊斯兰法和作为“私法”的印度教法从明暗两方面左右着印度人的法律生活;相比之下,古代中国的法律状况,从外部看,最显稳定和内部一致――非宗教的儒家伦理是历朝历代帝国法律的生生不息的内在精神;在世界版图的南半部,美洲印地安人和非洲人的“法律”仍停留在分散化的部落习俗阶段,与他们的原始宗教信条浑然一体。

西方法律文化伴随着殖民扩张向世界其它地区的强制性传播,打破了世界诸区域法律文明之间相互隔绝和方向各异的演变格局,部分地瓦解和破坏了其它民族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改变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演变方向,使它们在或多或少地保留各自法律传统的同时,开始实行传统法律与西方化的法律制度的嫁接或替换。也可以照着马克思的样子说,西方人在世界其它民族中按照自己的面貌创造了一个西方化的法律世界。

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向非西方世界扩张的情况,尽管是从许多史学书籍上都中可以看到的,但在正宗法律教科书(特别是法理学教科书上)上却缺乏一个公认明确的地位。这一时期大致从15世纪西欧“航海大发现”开始到19―20世纪初,先是以西班牙、葡萄牙为先锋,接下来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列强借助自身强大的军事经济实力和廉价商品向非西方世界进行大规模殖民扩张,用武力征服了亚洲、非洲和南北洲的古代文明,把西方人的意志(包括有选择的制度文化)强加于这些国家或地区,使大多数亚非拉民族陷入了殖民时代。

殖民扩张的第一步是征服、掠夺和屠杀,第二步便是要在殖民地建立长期稳定的统治秩序,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西化阶段由此拉开帷幕。在殖民地早期时代,当时仍然是封建专制国家的西班牙,将其国内的中央集权制和法律条例制度全部照搬到殖民地中来,并添加进去了有关种族压迫制度、种植园制,和其他一些限制当地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宗主国经济剥削的法律制度。

从19世纪中叶起,已经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欧洲列强狂热瓜分非洲、闯入亚洲,使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西方法律开始有选择地移植到非洲大陆和亚洲许多地区。在非洲,一般做法是,各殖民地宗主国首先引用本国的法律制度或某些法律制度作为殖民地的根本法和一般法律,然后有选择地允许当地法律和司法制度在适用方面具有某种连续性。

在有选择和有限度地保留当地传统法律制度方面,英国殖民者的做法最具代表性,法国殖民者则倾向于完全同化当地文化。上述两种管理及法律治理模式的共同结果之一是改变了非洲传统的法律状态,形成了殖民地宗主国主导下的占统治地位的西方法律与残存但在当地仍具有较强生命力的非洲传统法并存的局面。

除了完全沦为西方殖民地的传统社会之外,在法律殖民化时代的亚洲,还有象中国、日本等一些国家,虽然同处于强大的西方列强征服的环境压力之下,但最终没有完全被西方列强所征服。其中,日本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变革和法律改制走上了“西方化”的道路,而中国近代的国运及法律变迁情况则与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有很大相似之处,在外丧主权、内陷危机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了以西方为样板的法律改革。

所以,法律殖民化时代的最主要特征是,整个非西方世界被迫经历了强制性的法律西化过程。 近代西方法律的强制性传播(扩张)所产生的一种对应情景,就是非西方社会法律的运行空间被大大压缩和挤压,法律演变轨迹和演变节奏被迫改变。

这也是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的世界史背景。由此,引发出了对于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环境问题的思考。

二、“时空挤压”与历史时空结构的转换 20世纪中后期以来,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学科,都在重新关注时间问题的意义。在自然科学领域,时间在物理学中的再发现(指时间的方向性或不可逆性得到理论阐明),被认为是本世纪(20世纪)自然观变革的最重要标志.在社会科学领域,未来学家托夫勒(Alvin Toffler)认为,时间(在社会科学中)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一个空白领域

(6)。20世纪史学领域中对时间概念的最精彩分析非布罗代尔(Braudel,F.)莫属,他提醒人们要关注不同长度的时间(时段)或时间的不同形态对人类历史的不同性质的影响

(7)。在对现代化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也注意到了处于不同现代化水平的国家或民族在时间观念方面所显出的差别——即时间的演进性与超赶性的差别

(8)。 社会科学对于空间的关注,近代时期以德国地理学家拉采尔的“生存空间”概念最为著名.20世纪中后期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也表现出了很强烈的空间感。

其中,沃勒斯坦(Wallerstein)的世界体系论关于世界体系的起源及周期分析,更有一种把时间观念与空间观念统一于一体的特色.人文地理学家大卫??哈维(David Harvey)在从人文地理学研究转向后现代问题研究时提出了“时空压缩”的概念,强调后现代性是一种新的对时间与空间的经验方式,即对时间与空间的高度 “压缩”,生活变的急促而空虚[11].此后,我国学者景天魁曾把“时空压缩”概念用于描述中国现代化所特有的时空结构[12]. 借鉴上述学术成果,我想提出“时空挤压”概念

(13),以此描述自近代以来中国法律演变所处的时空环境。 具体说,本文所谓“时空挤压”,是指自近代以来的西方法律扩张对中国所产生的时空压力,或者是西方扩张背景下中国法律演进所呈现出的一种时空结构特点。

在时间方面,主要是指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原有运转节奏及相关法律遭到破坏,被迫向工业化社会及法律加速转型,仿佛要把西方国家数百年的社会与法律演变历程浓缩于最短的时间里,产生了“时间压缩”的效果。在空间方面,主要是指西方国家实际挤占或改变了中国社会与法律的原有生存空间,迫使中国社会与法律脱离了原有的运行轨迹,产生了“空间挤压”的效果。

“时空挤压”是西方扩张的结果,也是由西方扩张所造成的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时空结构转换的组成部分。 所谓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时空结构转换,从空间上说,是指近代西方的扩张在地理空间上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的关系整合,正如汤恩比文明论或沃勒斯坦世界体系理论所揭示的那样,把原来各民族或不同区域文明所构成的相互隔绝的若干独立空间重新铸造成一个具有紧密联系的一体化空间。

从法律史角度看,在古代社会早期,各国法律大致都是以民族为单位在各自狭小的地域里按照从习惯到成文法的轨迹独立缓慢发展起来的,相互之间缺乏稳定的联系与相互影响。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叫作 “早期民族法时代”。

在古代农业社会,相邻地区的各民族相互影响增强,形成了诸如汤恩比所说的“文明圈”,世界版图大致划分为由古代东方文明、古希腊文明、古代中东文明等几大文明圈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性版图。在每个文明圈内部,一般都有着一个发挥着区域性主导作用的核心国家,它的法律影响辐射和影响着周围地区的其它国家与民族。

在这个时代,各文明圈内部各国家的相对稳定交往和相互影响与它们对外部其它地区的相对隔绝形成了某种比照。 世界法律的演进单位从以各民族为单位转变为以区域性的文明圈为单位。

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称之为“古典法系时代”。到了近代,自所谓的“地理大发现”以来,借助于殖民运动和商业扩张,西方法律制度从世界一角向其它地区的扩散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最显著特点。

此时期世界上法律文明的格局似乎变得简单了,从多元法律文明并存格局变成了西方法律文明与非西方法律文明对峙和冲突的格局。其中,西方法律占有主导性的地位,并侵入和部分挤占了非西方法律的原有空间,使世界其它地区的各古老法系开始衰败解体,并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下开始艰难的演变。

这就如沃勒斯坦所说的进入了“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时代”,也是西方两大法系最终形成的时期,我宁愿把它叫作“西方法的扩张时代”。在这个时期里,世界各民族法律在地理空间上显示出了从最初的区域性存在向着建立世界性联系的状态转变。

最后,就是我们目前的时代了,人们现在愿意叫它“全球化时代”。也许我们确的处在“全球化时代”的初期阶段,其中的问题和趋势还尚充分显现出来,许多情况还看不清楚。

但是,至少人们普遍感觉到,西方法律扩张的原有趋势仍在延续并得到加强,不同民族国家的法律在地理空间上的整合对接正在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上发展,以WTO为代表的国际经济规则体系代表了这种发展的最新趋势。总之,西方社会法律在地理空间方面的扩张与非西方社会受到挤压构成了近代世界法律空间结构转换的主要内容。

西方扩张的结果不仅在地理空间上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的关系整合,也体现在时间结构方面,即把西方工业化社会内部所开始呈现出来的社会演进的时间逻辑(线性时间逻辑)客观地强加于所有其它民族,使各民族的社会时间演进模式从原有孤立静态的自然模式向着有统一尺度的进步模式转变。 在古代社会,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虽然是分属于各自孤立的区域性社会共同体,但在社会时间的演进逻辑上有着某种惊人的相似。

在古代社会中,自然界的节律变化是明显的、有序的和易察觉的,相比之下,人类社会的演变是缓慢的和不易察觉的。有序的自然节律似乎体现了整个世界的秩序,主宰着人类命运。

无序、混乱的人类秩序最终要遵循和追求高高在上的、绝对不变的自然秩序,各自处于分散孤立状态的民族分别遵循着在各自文化思想中体现出来的、形式上分散而内容上又是内在一致的社会演变模式。基督教的宇宙等级秩序和中国的“天人合一”是这种意识的内在一致的反映,而中国古代追求昔日的“大同社会”和基督教追求虚幻的“来世幸福”又是这种统一意识的有差别的外在反映(基督教的虚幻的进步观似乎与农业社会的循环时间观念相矛盾,但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指向了一个静态的终极秩序:一个是作为自然秩序的虚幻反映的上帝所创造的完善的终极秩序,阿奎那对于上帝存在的本位论论征说明了这一点,另一个是把永恒不变的天道秩序作为完善秩序的顶点)。

这种世界图景下的社会演变的时间意识,是一种以自然为中心的静态循环的时间意识。牛顿力学里的绝对时间观念是这种以自然秩序为中心的时间演进模式的最后的、也是最完美的体现。

近代工业化社会的出现,使西方社会内部呈现出来一种崭新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它摆脱了原有的静态自然秩序崇拜,转向了对以人的理性为动力的不断趋于合理的进步秩序的崇拜,表达了社会生活内部的有规律演进的内容。在这种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中,自然界从高高在上的上天秩序变成了有待于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从社会内部产生出来的新的理性秩序的地位逐渐堀起,成为宇宙秩序中的最高层次。

它的核心思想体现在孔德的“秩序与进步”的观念中。 在后来一百多年的历史里,欧洲人通过自己的扩张行为在全球范围内揭示了这样一个崭新的事实:世界正在进入一个进步时代,即从农耕时代迈向工业化时代,而欧洲则走在了这种趋势的最前列。

欧洲人不仅把整个其它民族的地理空间变成了自己生存空间的拓展,而且也把它自身已经呈现出来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变成了统一的世界性的尺度。 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统一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的逐渐形成,又以各古老民族的社会演进的原有时间尺度的崩溃为代价。

正是在这种统一的社会演进的时间尺度前面,每个民族在原有静态的、以自然为中心的、努力遵循自然秩序的社会演进观念中所具有的合理位置丧失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原有的简单的、并列性的差异就变成了新尺度下所显示出来的进步与落后的差异。这种差别的意义当然不仅具有时间尺度的意义,在共同拥有一个统一的生存空间的历史条件下,进步与落后的差别意味着奴役他人与接受奴役,落后意味着自主生存权利的丧失。

所以,每个古老民族,就象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或者成为欧洲工业化社会的资源产地和商品倾销地,或者努力成为象欧洲那样的工业化社会。简单说,它要用欧洲社会所呈现出来的社会时间尺度来重新衡量和确定自己的生存位置,预设自己的社会演进方向。

每一个古老民族都面临着新旧社会演进时间尺度之间的剧烈的、根本性的转换。就中国而言,过去以向往和追寻古代“尧舜之治”的“向后看”的社会演进观念就变成了从农业社会跨入工业社会的“向前看”的社会演进观念。

在这种转换的一系列时间点上,在从孤立静态的自然时间尺度向统一的、以“进步”的特征的社会时间尺度的转换过程中,“时间压缩”的特点就体现出来了。古老社会与现代社会、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乡村习俗与理性制度的并存与冲突集中爆发于一代人和几代人的生活里,就象一幕舞台上的戏剧,浓缩了生活里的长久变化、变迁与冲突, 其矛盾爆发的速度和剧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三、“时空挤压”中的时间因素 “时空挤压” 背景中的时间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在比较具体的方面,它表现为外部压力对于法律改革的直接影响,表现为工业化进程对法律的内在要求与推动,在更宏观一些的层面上,它表现为一种因时代差距而导致的社会矛盾的重叠交织,加剧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

时间压缩的特点,在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第

一、法律中的“传统与现代”的矛盾被压缩在有限时间范围里,致使矛盾的爆发力度异常剧烈。无论我们把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定位于1500年,还是定位于17世纪英国的工业革命,各个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都大致经历了几百年时间。

与现代化的后进国家相比,这是一个在时间上相当从容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较长的时段里,西方法律的传统与现代的矛盾逐渐展开,也一步一步地得到解决。

举一个例子说,英国传统农民与传统土地耕作制度是受古老的习惯法保护的。按照习惯法,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的公地,供村里农民放牧、拾柴,这对解决农民的日常生计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种土地制度下的农业生产是低效率的,土地的利用也是低效率的,土地资源特别是地下资源的开发也是受到妨碍的。这对于正处于萌生阶段的工业化进程是一个重要障碍。

英国政府先是采取默认、后来又通过国会的明确立法,实行和推进圈地运动,以便为工业化进程开路。这个痛苦的过程断断续续持续了近二百年之久。

可以说,英国“传统农民的终结”

(14)和传统土地制度的变革,就是在这二百年的时间里通过合法的暴力手段强行完成的。其中,包括法律因素在内的传统性与 现代性的激烈矛盾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里被稀释和缓解,致使某一个单位时间里的冲突压力并不十分剧烈。

其实,在英国工业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广泛存在,在许多领域和地区也是很激烈尖锐的,只是由于英国工业化是一个缓缓启动的过程,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帷幕又徐徐拉开,且徐徐得到处理,终究没有形成较大规模的社会性矛盾。 与上述情况相类似,整个西方社会的法治近代化也是在这样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逐渐完成的。

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发生、演化形成的。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在“经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被改造了、废除了。

因此,一些学者指出,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推进所谓法典运动的时候,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内容表现为是对已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

(15)。换句话说,西方法治近代化中明确缺少一种人为的时间观念。

它是一个不知不觉的过程,是在一个自发无意识的过程中完成了或是成就了一个被后人称之为法治近代化的东西。没有人为的时间观念就没有紧迫性,一切都取决于自发的成熟起来的利益要求的主动性,一切都是成熟的产物。

这是一个比较“萧洒”的过程,虽然有奋斗、流血、牺牲,但那都是为了局部性的或团体性的自我利益,阶级的自我利益。斗争胜利了,权利赢得了,仍旧正常地生活,等待有了新的权利要求,就再去奋斗,甚至再去流血,直至再次胜利,并享受胜利果实。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情况。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是在外部冲击与压力的背景下紧急启动的,由于外部因素的导入,传统与现代的矛盾的帷幕被一下子猛然撕开,各种矛盾的展现似乎比任何国家的情况都要尖锐激烈。

传统科举制度的废除,使得众多社会上的知识精英一下子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所在;文化教育从经史子集转变为西方式的学科体系;语言从文言文变成了以口语为基准的白话文;以男耕女织为主要特色的小农经济和传统手工业相结合为主体的经济过渡到现代工业化生产;传统的君主制度变成了近现代的科层制的管理体制。法律从诸法合一的体系演变为部门法分立的新体系。

仅在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的“五四”运动的几十年时间里,从经济到制度,从政治到文化,法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对立在一个相对于过去的历史传统来说是非常狭小的时段里全部显示出来了。这种与早期现代化国家迥然不同的、传统与现代矛盾被压缩展现于一个狭小时间段里的情况,充分体现了“时间挤压”的特点。

从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来说,这种由外部环境决定的时间挤压效应给人的主观感受就是时间的紧迫感。简单地说,20世纪中国法律现代化及社会现代化的所有问题都可以表现为缺少时间。

人们相信时间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人们缺少的就是时间。在20世纪初期,是时间上的紧迫性决定清末政府要尽快修律制宪,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并挽救大清王朝的命运;20世纪后期,也是时间的紧迫性,要求中国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以实现国家的赶超目标。

时间的紧迫性从根本上说,又表现为经济发展问题,表现为经济速度问题,这也内在决定着法律变革的步伐。20世纪后期中国政治家面临的挑战是:如果经济不能在较短时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是长期落后于西方强国,甚至落后于亚洲的邻国与邻近地区(如台湾),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何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20世纪中后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基石)还从何体现?所以,时间问题至关重要。

法学界似乎有人主张,应该给法律秩序留出一种自发生长的空间出来,而不必急切地推进法治化进程。这种自发渐进主义的法治逻辑,其正确与否自以观察者的立场为转移,但显然违背了20世纪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理意识和思维进路。

毛泽东说过一句话:如果没有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也会从封建社会逐步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然而,接受了中国封建社会处于长期相对停滞和“治-乱”周期反复观点的人可能会想到,凭着中国社会内部的动力自发演变进入资本主义或许是可能的,但恐怕要再过经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过程。

问题在于,自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从一种“孤立的民族史”向“世界史”转变,从一种各自独立隔绝的、地域性的历史向相互作用和各文明相互冲突的历史转变,中国也被迫卷入世界近代化的进程中来。在这种背景下,历史是否允许中国在没有外部干扰的条件下走向资本主义阶段?这是人们忍不住要发问的。

所以,面对自然演进主义的法治观,人们也许要做同样的发问:中国有多少时间可以等待法律秩序的自发生长? 第

二、紧急启动的工业化进程(经济现代化进程)对法律变革的传导作用。格尔申克隆(Gershclone)说过这样的话:凡是研究重大事件的历史学家都懂得,原则上,每一个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都要改变后来事件的途径

(16)。这番话的意图是想表明,不同工业化国家会有自己不同的工业化“前提条件”,走在前面的工业化国家所发生的现象、情况,不一定会在后来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中得到重演。

格尔申克隆(Gershclone)的研究表明,从工业化的资本供应条件看,走在工业化最前列的英国,其工业化的资本供应(即其工业化的主要前提条件)主要是依靠多种渠道的私人财富的存在,稍微落后一些的德国,则是依靠银行方面的信贷政策。工业化步伐最为落后的是俄国,在那里,工业化起飞的步伐不仅晚而且还伴随着暴力,把工业化主要归因于任何先前的资本积累都是困难的(即英国式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必须把国家的预算作为资本供应的战略因素。

同时,根据工业化进程的落后程度不同,工业化前提条件越落后、工业化启动越晚的国家,其工业化的启动也就越猛烈,其工业化也越有可能按照有组织的方式进行

(17)。这种研究结果提示人们,在象中国这样起步较晚的工业化国家里,借助于国家的组织力量紧急启动工业化进程,也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一种必然选择。

这必然要求国家借助其它方面的诸如政治的、法律的手段来服务和配合推进工业化的努力,使法律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具有政府推进的特点。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有过几次明显的启动或再启动过程,即1860年开始的洋务运动,清末改革时期的实业救国,1950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浪潮,20世纪八十年代的经济现代化浪潮。

除了洋务运动外,后来历次工业化(经济现代化)的启动均直接引发了大规模的法律建构活动。 单就清朝末年的情况而言,中国近代的工业化进程,始于19世纪六十年代的洋务运动。

最初的工业化主要以军事工业为主,是工业化进程(现代化)的局部性启动

(18),它企图在对原有制度不做改变的前提下,通过局部性的技术引进与武器制造,实现国家的自救自强。最初的局部性工业化努力,并没有引发出法律方面的改革,国内有学者将此称之为“非制度化推动的工业化运动”

(19)。然而,“自强运动的领袖们……在这条路上前进上步之后,就发现必须再进一步;再进一步之后,又必须更进一步……近代化的国防不但需要近代化的交通、教育、经济,并且需要近代化的政治和国民”

(20)。最终,甲午战争的失败,宣告了这种局部性的现代化努力破产,导致了以法律制度改革为线索的立宪运动的开始,同时 也引发出全面发展工商业的努力,全面启动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

从这种表面情况看,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与工业化启动,是做为政府自强运动的一种并举措施出现的,似乎不存在某种相互关系。然而,从法律改革与工业化启动的内部关系看,情况就不同了。

法律改革固然有其自身的目的,即收回司法裁判权和立宪救国,但法律改革本身即有另外一个内在目标,即振兴工商。特别是甲午战争后,“广开民厂”、 “设厂自救”的呼声日渐高涨,振兴工商已经从原有的逐利行为上升到了救国的高度,改革古有的贱商之法,鼓励设厂开矿,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就成了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外部压力构成了中国确定法律改革“时间表”的重要外部制约因素,使法律改革经常处于被迫“提速”的状态。 在20世纪的不同时期里,中国法律改革的外部压力具体来源不同,性质也有差异。

清末立宪的外部压力来源于救亡与收回领事裁判权,清廷于1908年明确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以日本1881――1890年的预备立宪计划为模式),是在立宪是(世界)“大势所趋,终难久抗”与“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

(21)的二难矛盾中求得一种平衡,其外部压力是显而易见的。30年代国民党三民主义指导下的法律改革则立足于民族生存和国家地位,主要采汲世界最先进之立法思想并结合于中国国情,把国际生存的压力转化为积极适应的主动行动。

20世纪后期,中国重新进入了一个开放时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提出了许多问题,其中一些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如较成熟的市场制度,公民权利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运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财富方面的分配和保障。

如果没有外部的压力存在,如果允许中国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条件下从容自主地进行改革,或许人们会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它自己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也会按照一个“自然的”时间表,按照一种自然的时间顺序以自己适合的方式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然而,全球化进程对所有国家提出的标准几乎是相同的,它不考虑你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考虑你是穷人、还是富人,不考虑你是处于发展初期,还是处于较发达阶段。

即使有所考虑,留给中国的回旋时间也是很有限的。这突出地表现在经济全球化和由此带来的法律影响方面。

中国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并为此制定了制度建设和市场开放的时间表,固然有相当多的国内因素使然,但最关键的推动因素还是对外开放政策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渴望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迫切愿望。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如果某个国家没有建立一个较完备的市场经济制度和运行机制,别的国家就可以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不反映真实成本为理由,对该国的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

在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由于中国未承诺实行市场经济,不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企业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中屡遭打压。没有深圳特区的对外开放试点,中国就不可能初步性地、又较充分地享受到对外开放的好处;没有加入WTO因素的影响,单纯凭借国内因素的成熟与推动,中国对外开放市场的时间表也不会在随后几年中逐一敲定。

市场开放并不是简单地意味着敞开国门,让外国企业进入,其中大量地和全方位地涉及国内法律制度的调整及重建问题。一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建设,因其欲要融入国际经济社会而被迫提速,这是解释中国法律制度,特别是20世纪后期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快的重要原因。

可以从国际角度再举两个具体的例子,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各国通行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建立了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协议的实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享有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

按照这种时间安排,预计从2000年起,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立法的审查工作将开始启动。再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新回合谈判的既定议程包括协议所涉及的一些方面,如版权、商标、地域说明、工业设计、专利以及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等,欧盟等国甚至强调严格审议协议的全面执行,中止现行的过渡期安排[22].类似众多问题都使得国际的、外部的因素构成了确定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第三世界国家法律改革“时间表”的制约因素,使得过去那种完全根据本国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主确定法律改革“时间表”的做法便行不通了,中国必须根据国际社会的要求加快本国法律的改革步伐,甚至在国内方面做出必要的利益牺牲,如给外国资本以国民待遇,消除过去某些领域中对外资的法律限制,开放国内以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

当前全球化进程对第三世界国家法律改革“时间表”的制约,或由此形成的“改革提速”压力的负面影响是比较明显的。它使得本来就已经驶走上“快车道”的国内法律改革开始出现二次提速,虽然加快了本国法的改革步伐,同时也缩短了法律制度变迁及相应的社会行为模式变迁的某种自然周期,使迅速制定出来的新法律与变化相对缓慢的社会之间产生不适应,法律改革普遍出现吃“夹生饭”的现象。

四、“时空挤压”中的空间因素 社会人文学科中的“空间”概念是多层面的、相互交织的和难定精确定义的。波普尔在其“三个世界”的理论中实际划分出了物理空间、心理空间和客观知识空间的三个层次,展示出了空间概念的一种逻辑演进序列。

(23)人们日常使用的自然空间、社会空间、心理——理性空间概念(目前又加上虚拟空间概念),从另一个方面表示了最初物理自然空间概念的一系列延伸,从中又衍生出事实空间、价值空间概念和社会—地理空间等混合概念。控制论初创者维纳提出的“可能性空间”为空间概念加上了时间的维度。

本章主要使用了社会地理空间、演进空间和价值空间的概念,意在细分中国法律演进中的“空间挤压”的情况

(24)。 回顾近代中国法律的历史演进,人们总会感受到一种无形的因素仿佛在影响或预定着中国法律的演变轨迹与目标。

表面上,无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王朝,还是国民党政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几代中国政权都享有形式上的或完全意义上的内部主权,它们主持下的法律变革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导思想,即结合中国固有的民情国情,但法律演进的方向最终还是顺同于世界主流。毕竟,中国不仅是自身历史所造就的中国,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它的演进方向不仅取决于自身历史及现状,也取决于其现实所处的世界历史环境。

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从外部预设了中国法律的发展空间与价值空间。 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环境的另一面,即“空间挤压”的情况,在20世纪的不同时期里也有不同的表现。

19世纪后期与20世纪初期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法律的社会地理空间的“挤压”,即法律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和区域失去了调整作用,后者又逐渐导致了法律演进空间的变化和价值空间的改变,在20世纪后期,法律的社会地理空间的外部挤压因素基本消除了,法律价值空间和发展空间的挤压更凸现出来。 首先,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中国法律在社会地理空间方面受到挤压。

近代朝贡体系的崩溃从外围压缩了中国法律的势力影响范围。条约制度的实施,使西方列强的意志以国际法条约的形式实际嵌入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削弱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一些十分重要的领域大大降低和排挤了原有法律的权威与效力。

从一些重要的情况看,从1842年至1895年,中国5战5败,被迫向西方列强割地赔款,各大口岸均向外国商人开放,开放的通商口岸从开始的5个扩大到后来的100多个

(25)。租借地和租界的存在,使全国几个重要的海港地区和分布各地通商口岸与城市的43处租界地区成了外国法律直接统治的区域。

其中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从属人法角度排挤了中国法的适用范围,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取代了中国法律的原有地位。这意味着外国法律处处有利于外国人,既有利于商业争端,也有利于保护外国人和他们的中国雇员,直接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关税税率由条约规定为按价计算的5%,这种长期固定的税率意味着中国无力控制其贸易和保护其幼小的工业

(26)。由1842年开端并由1901年《辛丑条约》最终确立的各国驻兵权使北京至山海关等地的多处通海要道均有外国军队驻守,这些地区的炮台亦按条约规定被迫拆除

(27)。通过1842年的《南京条约》及后来的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清末中国逐渐丧失了对港口、对外贸易、财政和外国人进入国内的管理的行政与法律控制。

上述情形使中国的法律秩序明显出现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区域。一个是各沿海口岸及北京地区,这是外国政治与法律势力渗入其中的地区,也是受外国影响较大的地区,属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秩序。

这些沿海地区虽然总面积不大,但它们在中国近代社会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这些地区的社会变化在近代中国社会演变中占有主导地位。另一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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