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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地方政府对私盐失控的原因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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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2-13

清代四川地方政府对私盐失控的原因述评

摘要:清代四川私盐问题凸显,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四川地方政府企图利用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的方式遏制私盐。从盐的产、运、销三个领域来看,并未因为地方政府的控制而遏制住私盐的产运销,究其失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然成因、制度成因、政治成因等。

关键词:清代;四川;地方政府;私盐

在全国私盐肆虐的盐业环境下,清代四川私盐问题凸显。为解决这一社会冲突,以管理者身份出现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必然会凭借政权的超经济力量,对私盐进行控制。总体而言,清代四川地方政府对私盐控制的方式分为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两种。直接控制即地方政府自己亲自参与缉私,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盐法及地方法规,追缴私盐,惩戒私贩,考核缉私人员,企图通过较为缜密的盐法,将私盐扼杀在产运销等各领域。间接控制则指,地方政府依靠民间力量对私盐进行管控(主要集中在对产、销领域进行管控),在生产领域制定民间自治的盐保甲制,管控生产领域中的制私贩私行为,旨在利用连坐的方式防范私盐的产生及流出;在销售领域中,地方政府利用盐商追求垄断利润的心态,准予盐商协助缉私,盐商因此成为地方政府间接的缉私力量。而无论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川地方政府对私盐是失控的,本文试从产、运、销三个领域做出评述。

一、对生产领域私盐失控的原因分析

私从场出,生产领域的私盐(简称“场私”)作为贩私的源头,历来为中央与地方政府所重视,因而制定相关法律条文,采取有关举措防止私盐溢出。按照《大清律例》及相关地方法令之规定,依据贩私的具体情形与数量,国家对生产领域中各阶层贩私行为的处置,当是缜密且严厉的。从理论上讲,清代的贩私应得到控制,但为何竟发展到“私枭数十万”[1]?说明私盐在生产领域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盐法并未得到有力执行,不妨以四川巡抚宪德的奏折来探究当时的盐法践行情况,雍正十一年(1733年),宪德咨:

川省地处边隅,盐井灶户住居零落,其灶户之中,或能逐日煎烧凑成一引货卖者,亦或有不能凑成一引日煎日卖者。商贩执引赴井配盐,灶户惟知见引卖盐,而此引已经零星买过盐斤若干,在灶户茫然无知,以致商人领引一张,于赵甲处配二百斤,再于钱乙处配三百斤,又于孙丙处配四百斤。如陆引一张,只应配正耗盐四百六十斤,而已配至九百斤。究其灶所卖之盐分布计之,尚不敷应配正耗之数,合而执之,夹带私盐四百余斤。迨至隘口盘出余盐,禀官究治,讯其灶户,则见引货卖,其中受奸商之愚弄,委不知情者固有,而通同卖私,串供混赖,亦难必其竟无。[2]

私盐问题在生产领域不仅未得到解决,反而到了“实属有碍官引”的地步,与盐法颁布的初衷相悖,究其原因,无论是地方政府的直接控制抑或间接控制,在控制过程中,都有其相关原因。场私乃贩私之源,盐法对生产领域的监管应放诸首位,而恰巧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实际监管中,对生产领域的私盐控制是缺位的。这种缺位,原因有二:

一是盐法在生产领域的执行力度不够。笔者从对现存巴县档案的查阅中发现,有关灶户私煎私卖食盐的处罚案例十分稀少,少并不代表在生产领域中对私盐的绝对控制,相反,佐证了史料中场私为何屡屡出现的事实。以乾隆、嘉庆、咸丰、同治、光绪几朝巴县档案为例,无一例关于场私的案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私盐已由场灶流出。通过相关史料发现,盐法在生产领域难以践行的原因,与四川强大的盐工帮会组织不无关系。在盐产量较小的清初,经营井盐生产的是单夫双妇,至清中叶,随着盐产规模的逐步扩大,生产离不开雇佣帮工。帮工依据其自身工种的不同,设置有不同帮会,如富荣盐场烧盐工、整灶工有“炎帝会”,挑卤工有“华祝会”,锉井工有“四圣会”。[3](P214)各帮会都有一套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大致包括入会程序、组织系统及会员的权力、义务等。帮会的排外性极强且十分团结,帮会团结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盐工们结社罢工带来便利,帮会中的盐工通常行动一致,帮会之间也相互照应,这使他们的罢工胜多败少。

如此强大的帮会组织,加之盐工人数的众多,极易滋生群体事件。为使盐业生产正常进行,政府及井灶户在对盐工实施控制的同时,也是需要让步的。在对盐法的执行过程中,亦是如此,使得看似严厉的私盐法,在某些场合无法正常实施,如“捆盐工匠向有夹带盐斤之恶习,灶户以防其挑剔之故,不敢明言,其所夹带之盐,积少成多……”[5](P410)在依靠灶户、井主自治的生产领域,私盐法的执行程度可想而知,一旦严厉实施,团结的帮会动辄“停煎”,因此,地方政府在控制私盐过程中被迫妥协让步。

二是在于盐保甲制度。盐保甲制度是地方政府在生产领域的主要控制手段,它的践行力度,直接关系到私盐在生产领域是否溢出,既然清朝私盐从未得到禁绝,相反愈演愈烈,证明盐保甲制度是地方政府对私盐控制的另一缺位所在。

盐保甲制度看似是清政府将国家控制扩展到社会底层的巧妙办法,依靠民间力量自主管理、相互制衡,对私盐的治理有一定成效,但就治理四川私盐问题而言,缺乏地域考虑,绝非上策。首先,盐保甲制度与四川盐井的自然属性间存在矛盾。四川盐井的自然成因,注定“川省盐井茶园多产于深山密箐人迹罕至(处)”,与海盐、池盐等盐类不同的是,盐井所处的地理环境,导致盐井高昂的开凿成本与风险,每开一井至数年,工费甚巨,且终有不及泉者。现实的困难迫使大多数井灶户常需合伙开凿经营,于是产生了清代四川井盐生产中的复杂法律契约关系,“一井之中,股份甚多,有上节、中节、上中节、下中节等名目,每节又分若干股,各井不同。虽久于盐场之人,亦不能查知其股份,且历未调查,不易稽考耳。”[6](P73) 复杂的契约形式为盐法的执行带来难度,难度的体现是:

煎烧灶户按井煎烧,其井或在山中或在平地,或在水边,大约各井相隔非比居民稠密可以编作保甲也,若或十井或十家编甲,其中一井,同煎者已在旧编保甲之中,固不须纷更设十井,相隔寥远,即编为一甲,岂能遥相稽查而且以井查井,是以私查私,实开朋比为奸之端。[7]

正因盐井的自然属性有不利于盐保甲制进行监管的一面,加之四川吏治败坏,盐务管理涣散,地方官不便或不愿跋山涉水深入实地稽查,以致“奸民任意行私匿不报课增引”,从雍正七年到清王朝的灭亡,为防止生产领域的漏私,盐保甲制度从未终止且不断优化调整,而盐保甲制度实际的执行情况是,道光三十年(1850年),杨柄锃前往五通桥牛华溪一带勘察盐井时,发现“综核册内现开井眼,现煎锅口,较之旧卷已增十分之五”[8],如此多的私凿盐井、私增锅口,竟是在盐保甲制度的管理下所为。

同时,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古代农村社会,家族血缘关系千丝万缕,置身“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传统文化,这种管理模式,在对私盐的监管上具有毫无疑问的缺陷。因此,以保甲制度保障国家盐法的实施,无疑是南辕北辙的行为,难以稽查的现实为利用盐法对生产领域的控制平添障碍。盐保甲制的编甲资料已难以查阅,但从现有的史料中折射出,利用盐保甲制度稽查私盐的困难重重,以及国家盐法在基层社会的形同虚设。

种种现实困难,使国家法在基层生产单位无法得到实施,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本身行政制度与机构的缺陷,使得对基层生产单位的控制有漏洞,被迫与其妥协;二是四川盐井本身的自然属性和特殊的时代背景,在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为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盐业的正常生产与税收的缴纳,地方政府在司法的同时,除有因盐务人员执法不严所致私盐漏出的成分外,就地方政府层面而言,是有意为之而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利益让渡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害怕在生产领域控制过严,导致井灶户失去生产积极性,以致盐业生产失序紊乱,失去财政支柱,无法完成课额缴纳;对于井灶户而言,担心对盐工管理过严,而阻碍其追求高额利润,所以对工人的夹带私盐行为,在一定程度内置之不理。从现存的巴县档案中,也能发现,就私凿盐井之风最炽的乾隆朝而言,无一例有关井灶户制私贩私的案件,地方政府在生产领域对私盐的失控,使私盐在生产领域逐渐兴起。

二、对运输领域私盐失控的原因分析

清代四川地方政府对运输领域的控制,自雍正以来至清末官运实施前,皆以设置关隘口,派遣巡役、文书盘验稽查为主,从《四川盐法志》中关于“四川关隘,察计楚滇黔商鹾,水陆兼权,耳目难周,弊至道光间而极”[8]的记载来看,对关隘口所司缉私之职并不看好。事实究竟为何?

就关隘口的设置来看,尽管位置都在水陆要冲,但其数量对于稽查私盐而言,难免有些不足。如大宁县大宁盐场时为川东重要盐区之一,至道光年间,仅有的关隘一直设在县城北三十五里处,大宁县地处巫巴山地川陕鄂三省交界处,水陆皆通,尤以陆路繁复,仅以一处拥有几个巡役的关隘口稽查私盐,不难想象其现实结果,倘若遭遇大伙走私,根本无力顾及。但现实问题是,川地道路崎岖,若要缉私,需层层设卡,其带后果是“非数十营不足分布”。[9]

除了关隘口数量少外,关隘口巡役、文书自身的素质也是影响控制私盐成效的重要原因。四川食盐贩私有水陆二通道,其中以水路为最,这与当时四川史实是相符的,四川山路崎岖,陆路的走私数量靠肩挑背负难成规模,唯有水路是贩运大宗私盐的主要途径,因此,无论盐商或船工,皆以船为贩私媒介,通常称其为“船私”。

船私问题是在光绪官运兴起以前,是运输领域中,历朝统治者都欲解决却无法解决的问题,重要原因在于缉私人员权力的过分集中与对其监督的缺乏,导致在实际控制过程中产生了权钱交易。各关隘口书役、巡役往往私收钱文,含混验放,并有约定俗成的收钱标准:

牛华溪水运有引之盐,又复夹带私盐者,名为有引夹带,除正引外,每私盐一百包,估作四十包,每包取银一钱。如纯系私盐,每一百包估作三十包,每包取银一钱。嘉定批验所运有引夹带,每私盐一百包,估作四十包,每包取银一钱二分。正阳关运有引夹带,每引一张,约取银一两四五钱。如纯系私盐,每五十包取银多则一两,少则八钱。石佛关、姜家关,运有引夹带,每引一张取银一两或八钱。如纯系私盐,视所载轻重取银,或二两、五两,钱或四千、五千不等。[8]

“船私”无法得到解决,户部便多次派人到川查明真相,而考察的结果均以“业经该督细为查访,尚无索取规费情事”[8]而告终。得到这样的结果并不为奇,户部所派人员查访的途径或是找盐商、船户调查情况,或是让关隘口的书役、巡役自查不足,殊不知,缉私人员与贩私人员沆瀣一气,早已达成权钱交易的合作方式,岂能了解真相?因此有徐泽醇慨叹到:“川省盐务之弊甲于各省”,在运销领域,各关隘巡役明为稽查实为放私,这与当时的社会风气不无关系,从中央到地方政贿以成,因此,地方政府在运输领域对私盐的控制,并未达到预期的成效。关隘制度不合理,缉私人员缺乏监督,造成权钱交易、司法腐败,至晚清时期到达及至。缉私人员的放私行为,不仅使盐法在运输领域无从践行,更有甚者,能将放私成为邀功之由:

大帮私盐过境前数日,先由私贩知照缉私营,报明将于何日过境,共有若干船,纳贿若干,或预备私盐若干船。两军对垒时,故意弃下数船盐斤,以为缉私营要功之地,是曰放私。于是缉私统领,遂张大其辞,谓某日先得侦探报告,有大批私盐过境,如何设谋,如何对敌奋勇争先,如何出力始将盐船并获。上司亦明知而慰勉之,此又司空见惯之伎俩也。[9]

清朝时期,尤其中晚期,社会风气的败坏,司法的腐败,已折射出国家对社会的冲突,到了无法控制的地步,社会各阶层对盐利的追逐,无助于地方政府对私盐的控制,却有助于对私盐的蔓延推波助澜。

三、对销售领域私盐失控的原因分析

川省盐务,积习相沿。行商任行盐之事,坐商任缉私之事,坐商缉私不力,则行商不肯典引,坐商无力,立致坐困。是以无聊之坐商,又复收养无聊尤甚之匪徒,作为该商巡役,出死力以缉私,因之老弱残疾,挑负四十斤以下者,悉目为枭。虽到官时,官为分剖,而穷民之受害已深。因此穷苦小民,痛恨盐商深入骨髓。[12]

此种监管方式,事实上只管住了部分贫苦小民,并滋生与贫苦贩私小民的矛盾。仅靠盐商雇佣的巡丁稽查,面对大宗私贩无能为力,便将矛头转向普通民众。从巴县档案记载的盐商告发贩私案件中,不难发现对象都是普通民众,对于此种现象总督常明总结说“是以无聊之坐商,又复收养无聊尤甚之匪徒,作为该商巡役,出死力以缉私,因之老弱残疾,挑负四十斤以下者,悉目为枭”,因此有“穷苦小民,痛恨盐商深入骨髓”一说。商人缉私不服民众的更重要的因素是,被赋予特权的商人由谁监管?!有言说:

“至私贩所卖之盐,距各厂近者,固买自灶户,其途路或相隔数百里,绝不能从各灶挑负而来,不过就邻近州县盐店,贩买转易;是盐贩所卖,仍系商人私盐……商人如果照原引定地配盐,则禁私尚为有词,今商人未免夹私,而专欲禁贩,是以燕伐燕矣!”[13]

复杂的走私环境,使地方政府对销售领域私盐的控制遭遇阻碍,无论以盐法作为控制手段,抑或以商人辅助缉私为手段,由于缉私力量薄弱,缺乏对坐商贩私的监督机制,以及执法机构的不完善,不难评判地方政府在销售领域对私盐的控制程度。

四、结语

清代四川地方政府对私盐的失控,从产运销三领域的实际情况中能得到有力诠释。研究发现: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对清代四川私盐并无实质性的制约,无论是利用盐法直接控制,或是利用民间力量间接控制,并没有禁绝私盐的滋生和遏制贩私的扩大态势。至光绪初年丁宝桢改革盐务之时,“边岸积引达八万数千余张,积欠羡截一百数十余万两”,[14]以及日本专家左佰富所言“在清代,人民食盐的消费量基本上有一半来自私盐”,[15](P17)这些数据足以证明私盐被控制的程度不如中央政府的预期。导致控制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四川盐井所处地理位置不便控制的自然成因,有关于缉私机构设置不合理、缉私力量薄弱、缉私人员缺乏监督机制的制度成因,还有因中国传统宗法血缘关系导致盐保甲制度无法顺利推进的政治成因等。总之,控制私盐是清代社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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