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09-08
学术规范化与学术环境的建构(1)论文
自20世纪90年代初始,亦即当中国的学术研究和教育事业被产业化的时候,当中国的学术研究和教育事业被纳入追逐以各种指标为判准的“一流水平”之轨道的时候,当然也是在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下,各种学术腐败现象演化成了中国学术界必须直面的最为重要的大问题之一。一些知识分子或者是主动地或者是“不得不”放弃了学术伦理而不择手段地用学术和教育资源去换取金钱、住房、职称、官位、奖品等等;他们抛弃了知识生产所应当遵循的逻辑而采纳了市场商品生产所遵循的逻辑或者政治活动所遵循的逻辑,在与市场场域、社会场域或政治场域进行共谋的同时也出卖了学术的品格。
从学者剽窃抄袭,到教授行贿丑闻;从考博成绩的操作,到文凭上的权钱交易;从个人学术履历和研究成果的伪造,到学术单位研究成果的谎报;从教师的“非学术”走穴和兼职,到教授的不教书却雇学生干活——这类令人发指的学术腐败现象在学术界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并且使中国学术界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正是面对上述情形,在《学人》和《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的最早倡导下,此后又在《中国书评》的强力推进下,中国学术界逐渐掀起了一场以“中国学术规范化”为名的运动。
自此以后,不同学科的论者和诸多学术单位也都从不同的维度或立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这个论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且构成了这场运动的真正的主体。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完全是一场因学者或学术机构关注自己的学术研究而掀起的“民间性”的学术运动。
它是 “学在民间”在20世纪90年代的特定形式,其目的就是要对学术规范问题以及产生这个问题的各种原因进行追究和反思,并由此形成一种符合知识生产之逻辑的 “活”的学术规范,进而建构起中国学术自己的自主性。当然,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这场“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运动虽说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就,但是它还没有彻底地遏止住中国学术界中的那些学术腐败现象。
为此,我认为,我们还必须通过把我们的关注力从知识研究领域的检讨和批判扩展至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和批判来进一步推进“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运动。 然而,也正是在这个时候,“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运动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值得我们关注的自上而下的趋向,即国家权力开始以某种方式进入了此一原本以迈向学术自主性为主旨的领域。
国家教育部于2011年6月下旬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和有关高校。该《规范》共七大部分、二十五条。
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其余五部分分别是 “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该《规范》虽说以维护学术尊严、净化学术环境、保护学术成果、提高学术质量为己任,但是它却只是一部有关学术活动的自律性守则,因此该《规范》建议,各高校可以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该《规范》一发布,就引起了舆论界的广泛注意,当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一定注意。从一般的角度上讲,我们可以从人们的回应当中发现这样两种主要的倾向:第一,历时三年完成的这部《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的建设也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人们在认为该《规范》具有意义的同时,也对该《规范》对于那些学术腐败现象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表示了担忧,因为该《规范》并没有对违背知识产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及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一个具体的处罚措施。甚至有学者认为该《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规范好人的,而对于那些有意违反该《规范》并为自己狡辩的人来说,它却是无力的。
因此,人们纷纷呼吁尽快制定《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惩处条例,并且加大惩处的力度。 尽管我始终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腐败现象,但是我却对该《规范》的合法性持有一种基本的怀疑态度和批判态度。
第一,我认为,那种呼吁国家机关发布这类《规范》的诉求本身就是大有疑问的,因为我们知道学术规范乃是由知识分子构成的学术共同体在其知识实践的过程之中就如何进行知识生产及再生产和如何进行知识传播及交流等具体的学术活动所达成的一系列共识。这些具有道德意义的规范性共识,不仅源出于学术界自身的实践,而且也在其实践中不断地得到修正和调整。
这里的关键在于,那些试图与外部权力相结合而对学术界的活动施加规定的诉求,不仅会给遵循自身运行逻辑的学术活动和教育活动引入布迪厄所言的那种“异治性”,而且还会为其他权力干预学术活动确立一项“先例”并为之打开方便之门。 第二,我认为,学术规范的产生和有效性也绝不渊源于任何外部性的权力,而源出于知识分子个人对它的承认,以及学术共同体对违背这些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道德谴责和相应的学术机构对它所实施的惩罚,正如任何学术评价及其判准都必须源出于学术界同行一般。
如果学术规范的有效性渊源于外部性权力,那么学术界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学术规范化运动”以及由此展开的对学术规范问题的大讨论也就无甚意义了。因此,以任何权力形式表现出来的学术规范,都会使它自身的合法性大打折扣。
第三,更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在一定的程度上讲,《规范》的发布还在客观上误导了人们对学术腐败现象的认识,尽管这不是它的初衷。一如上述两种倾向那样,它们实际上都是以一种不甚正确的观点为前设的,因为这种观点误以为当下的学术腐败问题可以通过国家机构发布《规范》和相应的惩罚措施而得到解决。
在我看来,这类《规范》的发布并不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国当下的学术腐败问题,而它之所以无法做到这一点,关键并不仅仅在于它缺乏相应的惩罚规定和机制,而毋宁在于它从根本上就没有涉及那些致使中国学术腐败问题得已产生的原因。再者,从逻辑上讲,该《规范》甚至认为学术腐败的问题乃是一个个人自律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它不仅没有对致使中国学术腐败问题产生的体制性原因进行追问,实际上还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这些体制性原因的“盯视”。
我认为,剽窃抄袭、行贿交易等学术腐败行为虽说是学者个人品质低下的表现,但是在这些学术腐败现象的背后,却一定存在着各种体制性力量的激励。
(1)当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对国家有限的科研经费进行的争夺与学者个人对物质利益的牟取相互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必定会导致某些知识分子采取投机行为,而学术腐败也就必然隐含于其间了。我们的职称制度不仅要求论著的数量、学位,而且还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获奖成果、项目等,而这些要求的提出则“逼着”那些因各种原因达不到这些要求但仍试图获得相应职称的知识分子去干那些学术腐败的勾当;然而,在这些要求当中,有些要求是必须的(如教学和科研的指标),但是有些要求却纯粹是没有道理的(如论著数量、获奖数量、项目和学位等),因为它们只会导致一些人发表的文章和著作比他读的文章和书还多。
(3)当国家和社会所确定的各种评比和评奖活动越来越多,而获得这些奖项 又与评价知识分子的能力相联系的时候,一些知识分子必定会为了获奖和多发表成果而难免在自己没有精力进行研究的情况下去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其他学者的论著。
(4)在根本上讲,中国当下的学术体制、评价判准和管理手段,充其量只适合于常规性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但是却不适合于那些需要足够时间和足够寂寞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原创性学术研究;进一步言,中国当下的许多与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紧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只适合于管理者的管理工作,但却不适合于被管理者(即广大的知识分子和教师)的学术实践和教学活动。因此,我认为,学术腐败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学术界屡禁不止,除了个人学术道德修养缺失这个因素以外,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合理评价体系的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失所致。
据此我想指出的是,中国学术规范化的运动必须植根于学术界自己的土壤之中,由广大的知识分子自己通过对各种学术腐败现象及其原因进行讨论、反思和批判来实现其目的。当然,我们不是拒绝那些主管教育和学术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参与,而是希望这些机构能够通过对它们自己启动的各种旨在推动学术和教育发展的措施进行更深层的反思、对它们发布的各种管理措施、评价指标和它们确立的各种制度安排进行严肃的批判来参与这场伟大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
而且我也相信这些行政管理机构能够做出它们的贡献,因为正如靳诺在有关《规范》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表示的那样,该《规范》的发布还只是建立学术规范的“重要一步”,离实现纯洁的学术环境和完善的学术规范还有一段距离要走。 [注释]: 据一般统计,首先,除《中国书评》1994年集中发表了大约20多篇专门讨论有关学术规范化问题的论文以外,截止2003年,《学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东方》、《现代与传统》、《历史研究》、《美国研究》、《社会科学论坛》、《中国社会科学》、《江苏社会科学》、《探索与争鸣》、《美国史研究通讯》、《自然辩证法通讯》、《读书》、《世界历史》、《民族研究》、《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学术界》和《经济学季刊》等学术刊物又陆续发表了近百篇论文,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其次,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成功地举办了数次全国性的有关学术规范化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即1994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主办的以“社会科学的规范化与本土化”为题的学术讨论会;1998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杂志社和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有关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风建设的专题研讨会;1999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和《历史研究》编辑部联合举办的有关遵循学术规范、推进学术对话的学术讨论会;1999年12月《自然辩证法通讯》和山西大学联合主办的以“重建学术规范、整饬学术道德”为主题的学术讨论会;2002年3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经济学季刊》主办的“中国经济学学术规范座谈会”,等等。第三,除了《中国书评》长期开设了有关学术规范化的专栏以外,《学人》(创刊号)、《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年第2期和第3期)、《东方文化》(1999年第6期和2000年第3期)以及《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9期)等学术刊物也就学术规范化的问题开设了专栏。
第四,学术共同体还就学术规范化的问题采取了一些联合性的行动。比如说,在史学界,《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当代中国史研究》和《中共党史研究》等六家权威性学术刊物,于1996年联合开展了有关推进学术书评工作的活动;本世纪初,它们又联合《史学理论研究》杂志一起发表了《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
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请参见拙文:《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载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 参见拙文:《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的第二阶段》,载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
参见靳诺(教育部社政司司长)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时间:2011年8月27日;来源:教育部网。 关于引文问题,该《规范》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关于学术成果的问题,该《规范》则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关于学术评价的问题,该《规范》规定,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此外,评审意见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而关于学术批评的问题,该《规范》也规定,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该《规范》正式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而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行为也将被划为“学术不端行为”。 关于这样的倾向,至少可以参见丰捷(《光明日报》记者):《学界首部“学术宪章”问世》,光明日报2011年8月27日;原春琳和樊未晨(《中国青年报》记者):《学术规范能规范谁——专家呼吁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27日;施芳(《人民日报》记者):《首部“学术宪章”应对学术失范》,人民日报2011年8月27日;郭少峰(《新京报》记者):《教育部发布首部“学术宪章”》,新京报2011年8月 27日;张颖:《教育部祭出反腐杀手锏:一纸规范能管学术腐败吗?》,北京晨报2011年8月28日;卢丽君(《中国教育报》记者):《解决学术道德问题的起点——专家谈新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国教育报2011年8月28日;靳诺(教育部社政司司长)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教育部网2011年8月27日。
参见靳诺(教育部社政司司长)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时间:2011年8月27日;来源:教育部网。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邓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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