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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犯罪的趋势特点及防控对策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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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2-04

浅析银行犯罪的趋势特点及防控对策_法学理论论文(1)

内容论文摘要:从银行诞生之日起,银行安全与保卫就像一对孪生子,也同时诞生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加快市场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同时,作为高风险行业由于诸多原因日益成为经济犯罪的首选目标,银行犯罪逐年递增,犯罪活动之猖獗,影响之大可以说居各类经济犯罪之首。

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极坏,给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银行信用、利益受到极大的威胁。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安全稳定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银行犯罪刻不容缓。

鉴于罪犯处于主动态势,而与犯罪斗争处于被动态势,有效地预防和调查这些犯罪,是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检法有关方面的严峻挑战。违法犯罪行为是侵害银行因素中的主要因素,也是保卫力量与之斗争的主要对象。

因此,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新形势、新任务对现代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宽,难度更大。

而同银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最有效手段是防范。结合工作实践加强理论研究,对于执法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有重要作用。

笔者不揣冒昧以防范为出发点和归宿,针对银行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上升的主要原因及如何依法防范控制等四个方面,以期探求标本兼治良策,提出粗浅的看法,敬请方家批评指正。论文关键词:银行犯罪 金融犯罪 经济犯罪 市场经济 金融法制 风险防范

一、银行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银行犯罪”的概念针对银行的犯罪并不是一种普通的犯罪,而往往属于金融犯罪。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次使用了金融犯罪的概念,金融犯罪应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并在第一段开宗明义地表明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对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又做了重要修改,在第三章中用两节的篇幅分别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罪,加上后来的刑法修正案,目前关于金融犯罪的罪名达33个。

顾名思义,银行犯罪就是围绕着银行所发生的犯罪,包括危害银行管理秩序和诈骗银行的犯罪。将此类犯罪称之为银行犯罪,主要是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角度考虑。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决定犯罪性质。这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最大区别也在于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的不同。

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都是银行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财产权利等利益。还有一个共同特征是,都以银行为犯罪的目标和犯罪对象。

法学理论研究中,设概念、下定义通常采用属加种差的逻辑方法。依此方法给银行犯罪下概念,我们看到,银行犯罪的属是犯罪。

它与其他种类犯罪的差别(种差)主要是犯罪对象的不同,银行犯罪的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据此,可以下这样一个概念:银行犯罪,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润,违反银行管理法规,妨碍银行正常业务,破坏银行管理秩序,损害银行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 “银行犯罪”的法律特征与其他犯罪相比较,银行犯罪的最显著特征(或称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所谓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所侵害的、而为国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由于稳定、合法的社会关系遭受破坏时,总是伴随着关系主体(个人、组织、国家)的各种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被损害,因此犯罪客体往往又被理解为遭受犯罪侵害的、刑法保护的利益和权利。银行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管理银行的活动所形成的银行管理秩序和因此产生的利益以及银行的财产权利,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总是通过对具体的人、具体的物的侵害和破坏来实现的。

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物就叫做犯罪对象。银行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银行及其财产。

在犯罪主体的特征方面,实施银行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是自然人,也有单位犯罪。有几种银行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条件。

例如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只限于银行或其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但是,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行为人,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便利共同作案,则因成为共犯,因而也可构成该种银行犯罪。

近年来,金融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相勾结、合伙作案逐渐增多。许多罪犯是熟悉银行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管理法规,掌握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技能的智能化、专业化人员。

银行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破坏银行管理制度、侵害银行利益、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手段特征明显,且带有一定行业性和普遍性特点,社会危害性特别大。

二、当前银行犯罪的趋势及其特点

(一)银行犯罪的趋势银行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社会治安案件的发展趋势是紧密相联的。社会犯罪的发展趋势受着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历史的、国内国外等复杂因素影响。

因此对银行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必须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中进行。自1985年以来,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状况出现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即一般案件持平或稳中有降,而大案却逐年增加。

在全国刑事案件中,大案要案逐年增加的趋势下,银行案件大幅度上升之后,一直居高不下,持续上升,犯罪分子的胆子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残忍。那么,今后银行的案件是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趋势呢?据有关研究社会治安的犯罪学专家的预测: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一般刑事案件的情况比较平稳,或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但重大刑事案件将持续上升,可能将呈居高不下的趋势。因此,我们认为,银行的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居高不下,并很可能日趋上升。

种种迹象显示,金融案件正在朝着“高职务、高科技、高案值;发案数量基层多、内外勾结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三高三多”趋势发展,并呈现出“同类案件屡次发生”的特点。面对银行界问题,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总结出“三个80%”和“三个一”现象,即职务犯罪80%,尤其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案发在基层的80%,内外勾结作案的80%;一把手纷纷落马,内部环节一路打通,犯罪分子一跑了之。

(二)银行犯罪的特点以侵害银行巨额资金为目标的犯罪分子,作案目的和动机十分明确,就是为了钱。因此,从案件到作案分子都具有鲜明的特点。

1、贪婪性。这是侵害银行的犯罪分子突出的特点之一。

由于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加上“高消费”、“超前消费”意识的影响,几十元,几百元乃至上千元的“小钱”已满足不了极少数人挥霍无度的贪欲。于是,他们对银行的巨额资金垂涎欲滴,作案一旦得逞,将是“终身受用”。

因此,几万元、几十万元的银行现金遭抢、被盗案件屡见不鲜。

2、残忍性。犯罪分子受金钱欲的驱使,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孤注一掷。为抢劫、盗窃银行的现金,极其残忍地杀死、杀伤银行职工,甚至焚尸灭迹。

3、预谋性。从已破获的案件看,绝大部分都有较长时间的犯罪预备阶段,是经过深思熟虑,周密计划的。有的甚至为选定作案目标,对几个、几十个营业网点进行观察、比较和了解。

4、突发性。犯罪分子预谋已久,一旦付诸行动,就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完成作案的全过程。

如有两个犯罪分子,抢劫一个储蓄所的上万元现金,仅用了两分多钟,这么快的速度,要目击者提供案犯特征是十分困难的。

5、向智能型发展。有些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减少作案风险,开始利用智能作案。

诈骗银行案件的增多就是例证。诈骗的基本手段是伪造、涂改凭证。

就其手法来看,大部分比较低劣,但有些手段诡秘,几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近年来国内连续发生的多起利用计算机作案贪污现金的案件就是有力的例证。

6、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由于银行职工对银行的情况比较熟悉,掌握银行业务活动规律,而且易出易进,不易防范。不论是内部还是内外勾结作案,成功率高,危害性更大。

三、银行案件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有激情(偶然)犯罪和预谋犯罪之分,犯罪原因有犯罪分子的主观原因和外部环境原因共同促成。外因是促使银行犯罪的重要条件。

只有犯罪动机而没有犯罪的条件,不会有犯罪的发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客观世界消极因素在主体行为上的反映,并从而借助于自身的和外部的条件去侵犯自己需要的对象和客体。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巨额金钱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银行自身体制、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一)社会经济条件方面的原因

1、金融体制转型时期法律规章制度的缺陷,是滋生银行犯罪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银行系统由机关式的工作体制转向市场经济,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一些脱节、不适应现象,甚至会出现一时的紊乱,给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留下可乘之机,从而诱发案件的大量增加。

2、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是滋生银行犯罪的温床,是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在商品经济生活中,货币成为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尺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占有货币量的多少往往成为社会评价个人能力、地位或成功与否的标准,货币在这个时候就充满了铜臭味,这就使一些人的心理天平失去平衡,向金钱物质方面倾斜,受拜金主义的影响,投机心理增加,非法占有欲望恶性膨胀,大肆从事犯罪活动,试图在短期暴富。

一旦得逞,往往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国外,不法分子即逃往国外,以逃避打击。

(二)社会环境因素方面的原因

1、损人利已,化公为私的主观动机是银行犯罪的思想根源。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财、物处在大流动的状态中,在商品经济流通中表现出来的形形色色的利益,形成了一种强烈的刺激,以及一段时期内宣传媒介不适当地进行高消费宣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诱发了一些人产生极强的金钱和物质欲,已致利令智昏。

他们置道德规范及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致使追求金钱物质的侵财型违法犯罪急剧增加,这是几年来银行案件上升的基本原因之一。

2、社会不良现象、不良文化的影响是银行犯罪的客观因素。随着国际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反映国外一些腐朽文化及剥削阶级生活方式的书刊、画报、影视等源源不断传入我国,侵蚀了一部分人的思想,为造成犯罪创造了一定的思想条件。

由于我国国民文化素质比较差,对腐朽文化、没落意识缺乏辨别和抵御能力,特别是青少年很快被卷入其中,深受那些渲染暴力,鼓吹金钱至上的影视、书刊的影响,为他们仿效提供了“样板”。凡此种种,腐蚀了人民,毒害了社会,毒害了人们的心灵,这是导致银行案件上升的又一因素。

3、新旧体制交替所产生的负效应成为诱发银行业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必然冲击原有的经济体制和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带来不同阶层和社会集团利益的再分配,出现了机会不均等,收入差别大,导致辞职以及被解聘、解雇等现象的大量发生;一些人的投机、赌博造成了经济上的畸贫畸富等等,必然产生大量的新的社会矛盾。

同时,新体制尚未完善,旧体制又在许多方面失去效应,结果使社会宏观控制难度增大,微观调节机制不顺,势必出现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机会和条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目前银行转型期,原有的传统企业文化在削弱或流失,而现代银行文化体系的建立又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就会出现“企业文化真空”。

使高犯罪率成为转型期银行的明显特征。

(三)社会管理因素方面的原因

1、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法制建设尚需加强。当前我国金融创新活跃,金融业竞争加剧,尽管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但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行方面仍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与国际金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某些金融业务的监督无法可依,这给不法分子以有机可乘。

政府等有关部门存在疏于管理,监控不力的问题。一些行政领导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的领导缺乏金融知识,以行政手段干涉金融业务,往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少数金融机构的领导对于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重视不够,重经营、轻防范,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规章制度不落实,业务操作不规范,使银行犯罪屡屡得逞。出现的腐败之风、官僚主义为金融犯罪推波助澜,这是金融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3、银行职工队伍不纯。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开拓,营业网点不断增加,银行职工队伍日益扩大。

由于用人把关不严等原因,难免有少数政治素质差:甚至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混入,这必然造成“家贼”潜伏。这也是当前银行案件上升不可忽略的一个原因。

特别是有的机构的领导素质不高,用人不当,重业务、轻队伍建设,重使用、轻管理,成为案事件的隐患。

(四)防范机制不健全这是导致银行犯罪有增无减的根本原因由于银行的个别领导对银行的安全防范工作不重视,疏于防范,疏于管理,加之少数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遵章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有章不循,安全设施不牢固,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和预防犯罪。凡此种种,强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使其胆大妄为,屡屡得逞。

四、银行犯罪的防控对策开创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新局面,就是要继续狠抓银行业案件治理和防范工作。银行对犯罪的预防是全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全社会预防犯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局部性预防。

只有预防工作做得好,才能将各种案件、事故降到最低限度,保证银行工作的安全开展。

(一)预防犯罪的可能性和科学依据犯罪能否预防?预防犯罪是否有科学依据?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犯罪案件是能够预防的。只要掌握了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有的放矢地采取综合治理手段超前预防,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

必须树立信心,摸索规律,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侵害银行的重大恶性案件。为什么犯罪案件可以预防呢?这是因为:

1、预防犯罪有规律可循。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犯罪也是一样,不管这种现象多么复杂,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我们抓住规律,就可以找到预防的办法。从安全保卫工作的角度来看,侵害因素基本上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可防范和制止。

其主要原因是,侵害因素具有可认识性、可防备性及可转化性,所以存在可以防范和制止的一面。二是难以消除和杜绝的方面,这也是我们要重点研究、探讨的方面。

(1)作案时间。抢劫案件多发生在休息时间和取送款途中。

(2)作案地点。特大抢劫案件多发生在偏僻地区的储蓄所或地处闹市疏于防备、易于乘机逃窜的营业部门。

(3)作案人员。特大抢劫案件的作案分子都是有犯罪前科的劳改、劳教释放人员。银行职工内外勾结作案也十分突出。

(4)作案目的。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一是盗抢现金和债券。二是盗抢枪支弹药。

(5)发案原因。公安部门在分析银行历年发生的特大案件原因时,认为银行方面的原因是:一是有些领导重业务轻安全,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

二是有些职工防范意识淡薄,有章不循,安全防范设施不落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少数单位内部人员严重不纯,监守自盗或勾结社会上不法之徒作案。

2、国家权威的威慑性。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国家专门设置了预防犯罪、震慑和处置犯罪的司法机构及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震慑性机构,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以及完备的法律、法令、法规等。

3、社会的戒备性。犯罪行为侵害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

被害人、受害单位均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的甚至酿成重大的、无可挽回的损失,给个人、家庭、单位甚至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全社会成员都对犯罪深恶痛绝,因而会自发地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各种犯罪分子的侵害。

这种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行为,构成了预防犯罪的社会屏障。一旦社会成员发现犯罪苗头,就会采取遏制措施,同时也使犯罪分子的侵害行为难以实施,使预防犯罪工作成为现实。

4、银行内部有较强的防范能力。银行的特殊性,要求必须确保安全。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各级银行机构都在安全保卫工作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障银行运营机制的正常运转。其主要原因是:

(1)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力量较强。近几年由于银行功能不断完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级金融机构的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十分重视,增加了对保卫工作的各种投入,都能采取得力措施提高银行的安全系数,使银行保卫工作大大加强,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也有所提高,为预防犯罪奠定了基础。

(2)银行职员素质较高。银行属于国家重要的经济调节部门,是要害部位,银行职员知识结构较高。

所以,银行职工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好,加之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建设等各项工作较为活跃,使银行职工在教育中思想觉悟不断提高。绝大多数人能够遵纪守法,自觉同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制止犯罪,保卫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3)严密的规章制度。为了保证银行运营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地预防犯罪,各级金融机构都普遍制定了严密而完整的规章制度,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这些规章制度的落实。

这些严密完整的规章制度,有效地堵塞了可能发生各种案件和事故的隐患和漏洞,为预防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银行具有犯罪预防的物质基础。银行对安全保卫工作具有特殊的要求,并且为了满足确保安全的需要,各级金融机构都对安全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购置技术防范设施,拨出必需的安全经费等等。这些措施都大大地提高了银行预防犯罪侵害的能力,使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犯罪预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预防工作中必须注意合法性、整体性、主动性,以及与社会治安的相适应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预防犯罪的工作。

1、犯罪预防的合法性。银行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工作中采取的一切措施、手段和方法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法律范围。

为了严格依法办事,银行保卫部门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凡是把握不住的地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咨询,确认无误后方可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预防犯罪工作的合法性、落实预防工作。

2、犯罪预防的整体性。所谓整体性,就是使防范工作的措施、方法等手段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补充,以提高防范工作的有效性。

要做到防范工作的整体性,首先要充分熟悉整个防范体系,明确防范工作的重点,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措施。其次,要在微观防范上做到周密、细致,对每一个要害部位,每一个重要环节,每一个细微末节都不得有一丝一毫的粗疏,以确保万无一失。

再次,要注意发现体系的缺陷,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体系的完整性。

3、犯罪预防的主动性。犯罪预防切忌消极被动,它必须是积极主动的预防。

只有这样才能把握预防工作的主动权,否则就防不胜防。为了掌握预防工作的主动权,一是要严密掌握犯罪动态信息,及时采取超前防范措施;二是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不能有丝毫的懈怠粗疏。

4、预防犯罪要与社会治安工作相适应。银行预防犯罪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预防水平必须与社会治安水平相同,只能超前,不能落后。

防范水平落后于社会治安水平,就不可能有效的预防犯罪。而过于超前,则超过了银行所能负担的人力、财力,增大投入,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防卫投资效益。

(三)犯罪预防的方法和措施针对银行犯罪的不同种类、表现形式、特点和成因,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措施,对防范和打击犯罪是非常必要的。防范的主要措施有:

1、战略性预防。所谓战略性预防,通常指整个系统,以总行或省行为整体的预防规划。

包括预防的方针和政策的确定以及预防措施中总体应达到的水平: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设施、器材装备、机动能力等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使预防工作纳入计划轨道。

在制定战略性预防规划时,一是要注意规划的整体性,使规划的各个要素协调发展,防止偏重某一个方面而产生疏漏、空缺的现象,从而失去了计划的有效性;二是要注意规划的层次性,上级行制定的规划要注意根据各级行在金融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在计划中实行分层次管理。下级行要根据上级行的部署,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的职责,使规划切实可行。

三是要注意规划的结构性,使规划内容结构搭配合理,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确保重点。

2、加强对银行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提高防范银行犯罪的能力。银行保卫工作牵涉面很广,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仅仅依靠银行保卫部门是不够的,必须依靠行内的综合力量和社会力量,才能确保安全。

把保卫工作与金融业务融为一体,两项工作一起抓,做好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1)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银行职工政治思想素质,筑起坚实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职工思想道德的纯洁性。要充分认识到防范和打击银行犯罪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克服松懈和厌战情绪,把防范工作与金融机构的改革、管理、班子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并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去。

(2)加强银行职工的金融业务学习,提高职工业务水平,增强识别银行犯罪的能力。通过对金融典型案件的分析说明,某些案件之所以能够得逞,除不法分子手段狡诈外,银行职工责任心不强,业务生疏是直接原因。

因此,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鼓励从业人员钻研业务,苦练其基本功,掌握精湛的业务技能,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

(3)制定防范预案,提高处置金融案件的能力。统计表明,银行案件大多发生在金融机构的基层,因此,要结合有关金融业务的开展,制定缜密的防范预案,要把防范金融案件的措施和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部门,特别是基层营业网点,提高一线职工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是各级金融机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3、加强银行现代化建设,提高运用高科技手段防范银行案件的能力。现代化建设是金融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从技术上实现防范的有效途径。

银行要加快金融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建立完整的技术防范网络系统,使预防工作迈向现代化。

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银行位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属于国家的重点安全防范单位,它具有规模多样、重要设施繁多、出入人员复杂、管理涉及领域广等特点。

它作为当今社会货币的主要流通场所、国家经济运作的重要环节,以其独特的功能和先进的技术广泛服务于国内各行业中,因此,提高银行系统的科学性和安全防范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4、银行要与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是做好预防、打击银行犯罪的重要保障。

(1)银行保卫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经常分析研究金融系统的治安情况,摸索银行犯罪新的规律和特点,从而超前预防,增强银行反击银行犯罪的能力。

(2)银行要做到及时报案,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赢得时间,争取工作主动权。银行单位一旦怀疑或已发现疑点,就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及时报案。

只有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才能迅速依法采取措施,积极侦破,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3)银行要积极、及时地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配合调查取证,控制资金的转移,特别是对涉及金额巨大和国际案件,银行可以和公安机关组成专门班子,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办案。凡犯罪案件涉及银行单位的,单位应依法给予协助,深挖违法犯罪分子,给予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和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4)网络式预防,即以银行为中心,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毗邻的公安、武警、部队、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网络,使银行有一个安全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在突遭犯罪侵害的情况下,这些单位能够迅速支援银行的抗灾制敌斗争,共同保护银行的安全。

5、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对金融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能力。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环境的改善。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健全的金融法治环境,不仅体现在立法完备、司法独立、执法有效方面,还包括广大民众法治精神与法律意识的提高。

(1)从立法进程看,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是与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的发展同步进行的,这些年金融法制建设的最大成就是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金融行政、刑事法律体系,实现了由无法可依到基本有法可依的重大转变。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加深,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不断变化,新的法律问题将会越来越多。

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仍然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和持久的使命。

(2)密切关注并积极改善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从完整的意义上看,金融法律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即维系金融市场正常运作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各种民商事法律规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

后两者是金融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法治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6、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为有效打击国际金融犯罪,加强国际合作非常必要。

近年来,我们通过与国际合作,有效地打击了国际金融犯罪活动。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这种国际合作应进一步地加强,开展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分析研究国际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学习其他国家防范金融犯罪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还需要国内法的衔接、配合,需要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因此,加强刑事法律与国际的合作和接轨,是当前打击金融犯罪特别是涉外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之。在整个预防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中,银行内部监管是基础,外部监管是关键,刑法制裁是后盾。

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案件治理成果,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防范在先”的要求,制定全面系统的内控政策、制度和程序,保证内控制度覆盖所有风险点。要把各项工作的应对应急措施制度化,切实做好推进银行业建立防范案件的长效机制的工作。

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形成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共识,形成合力,做到行政和司法手段并重,共同狙击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 注释与参考文献:游小勇: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侦防对策,中国法律信息网 ,2009年07月.何全民、姜纪元:银行犯罪刍议[J],《财经问题研究》(大连),2000,6.张吉光:银行操作风险认识五大误区(关注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之一)[J],《国际金融报》,2009年11月05日 第八版.谢 久:谁来堵住银行的漏洞?[J],《三联生活周刊》总350期 2005-08-29出版.周福玉:现代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手册[M],银声音像出版社 2009年4月.注:银行转型时期金融犯罪问题研究,中国经济时报.周仲非:“以人为本”:金融立法的基本价值观[J],《政治与法律》,第期 第 2 页.注:银行监控报警解决方案,中国安防网.唐双宁:大力推进金融法治环境建设 ,[银监会网站 ] 2005-12注:开创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新局面,金时网金融时报社,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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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九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八
《小小的船》教学设计二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四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七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二(2)
《小小的船》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之二
《两只鸟蛋》
《要下雨了》朗读指导及练习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九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三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六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