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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事实,论证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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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事物,事实,论证法学理论论文(1)

一,小引 1950年,奥斯汀写了一篇题为“真理”的文章,文章中曾把真理定义为“符合事实”。同年,斯特劳森发表了一篇同名文章,对这一颇为寻常的定义提出批评,斯特劳森认为,人、物、事件是在世界里面的东西,事实却不是,事实是陈述所陈述的东西,是半实体;事实并不是真在世界里的东西,因此命题也无从去和事实符合。

随后,奥斯汀专门写了“对事实不公”一文,作了反批评,争点集中在事实究竟是不是世界里的东西;围绕这一中心问题,两位哲学家各展其能,从各方面对“事实”的哲学语法进行了分析。 哲学的主要工作是概念分析,而哲学所要分析的概念主要是那些处于日常使用和理论建构结合部的概念。

“事实”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只在日常使用的概念,如汽车、毛巾、煮,纯粹的理论概念,中微子、染色体、边际效益,都不是哲学关心的概念。

本文先辨明物与事的区别,锤子是物,锤子掉在地上是事(第二节)。从物与事的区分看,事实总是一件事,不是一个物(第三节)。

本文接着辨析“事情”和“事实”的同异。“事情”既可以从它的发生经过结束来看,也可以从它实际发生过已经摆在那里来看,“事实”则单从一件事情已经发生摆在那里来看一件事情,因此我们说“发生了一件事情”却不能说“发生了一件事实”。

我们之所以需要事实,是因为我们要从发生过的事情里选取一些因素作为证据进行论证(第四节)。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上截取下来的,截取可以有不同的长度,不同的层次等等。

A打了B一拳——B打了A一个耳光,A打了B一拳,对事实的这两种叙述可以是从同一件事情截取下来的。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是个事实,太阳每天在天上转一圈也是事实(第五节)。

从同一件事情上可以截取不同的事实,那么,真理是符合哪种事实呢(第六节)?我们可能会因此对“客观事实”这个概念本身产生怀疑。这种怀疑并非毫无道理,我们生活在一个活生生的世界里,而不是生活在一堆事实里,正因为我们已经对世界有所亲知,我们才能决定重构的是不是一个完整的事件,才能让事实说话(第七节)。

经过以上讨论,我将对事实究竟在世界里还是在世界外作一小总结(第八节)。最后我将简短地谈一谈论证。

论证是从直接认识(直觉)过渡到间接认识,这一转变产生了很多重用后果(第九节)。 二,物与事 物与事有个大致区别,这不难体认。

张三是人,锤子和钉子是物,张三拿锤子敲钉子是事。 在日常语词里,“物”主要用于狭义,指无生命之物,这可从“物件”、“财物”等词看到。

“物体”、现代汉语里的“物理”,把什么都当作无生命的物来看待。再广一点,“物”包括动植物,“动物”、“生物”、“物种”是其例。

更广的用法则用“物”这个词概括无生物、生物、人,这个用法古已有之,荀子就把“物”看作“大共名”,现在在哲学讨论中通常也这样使用“物”这个词。“物”还有一种更广的用法,把“事情”也包括在内,孙诒让注墨子时说:“物犹事也”,“物极必反”里的“物”就是这样用法。

本文依循哲学讨论的惯例,用“物”这个名号来概括张

三、老虎、锤子等等,特别强调这个概念也包括人和生物的时候就写作“人-物”。 英语的thing指“事”的时候比现代汉语词“物”指“事”的例子要多,字典里的前几个解释就包括state of affairs, situation, event,等等,例句如things are improving, that shooting was a terrible thing,其中的thing都指事,不指物。

不过,斯特劳森也对thing作了限定,指物、生物、人(有时不包括人,就写作things and persons)。这也是英语哲学讨论中常见的作法。

现在,我们所说的“物”就和斯特劳森所说的thing合上了。不过,这只是就外延论。

至于内涵,斯特劳森是这样说的:物“必须在空间上具有三个向度和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它们还必须是我们所拥有的观察手段能够观察到的。

”这我们到第八节再讨论。 我们能从语词构成上区别物与事吗?简便说,词指物,句子指事, “锤子”是物,“张三用锤子敲钉子”是事。

但这只是个简便的说法。张

三、锤子是典型的人-物,可是轰炸、火、变化呢? “轰炸”是单词,“北约轰炸我使馆”是句子,但“轰炸造成的损失”和“北约轰炸我使馆造成的损失”说的可以是一回事儿。今春雨多,今春下雨多,今春雨下得多,意思也差不多。

看来,人-物相应于词,事则有时相应于词有时相应于句子。 但我们立刻会注意到,称谓人-物的词,张

三、锤子等等,是真正的名词,称谓事情的词,轰炸、变化等等,本来是动词,这些动词虽然在表层语法上用作名词,但细审语言现象,仍能看出它们与真正的名词不同。在“北约否认……”这个句式中,所缺的部分可以填入“它曾轰炸我使馆”,也可以填入“这次轰炸”,却不可以填入一个真正的名词,我们不能说*“北约否认那架B-2轰炸机”。

为了表述的灵活,一个句子有时可以改装成一个词组,例如变“北约轰炸”为“北约的轰炸”,万德勒把这样的词组称为nominalized sentences或nominals(名词化的句子),并对它们的语法功能作了相当详细的研究。指事的词和这种名词化的句子的语法地位是一样的。

概念分析经常引用语法现象来作证,这时的一个大忌是被表层语法误导。避免误导的第一步是保持对事情本身的敏感,第二步是更深入地透视语言现象。

从语法现象来看待物和事的区分,不能限于表层语法中词和句的区分,还要更进一步看到真正的名词和伪装的名词之间的区分。 然而,“事情”这个词本身呢?它不是个十足的名词吗?“使馆”指物而“轰炸”指事,“事情”在这个意义上既不指物也不指事,它是一个stand in word,一个替代词或概括词,总称“轰炸”、“北约狂轰滥炸”等词语。

“动词”本身是一个十足的名词,但每一个具体的动词却不是名词。 三,物、事、事实 既经大致分清了物与事,下一个问题就是:事实与物同类抑或与事同类?稍加考察就能看到:事实不与物同类,而与事、事情、事态等等同类。

我们不说*“曹雪芹是一个事实”或*“战败的日本是一个事实”,而把曹雪芹写了《红楼梦》或日本战败称作事实。偶尔也有“希特勒是个事实”这样的说法,意思显然是“希特勒的掌权之类是个事实”。

按说这一点很清楚,但我仍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斯特劳森总把物和事(event)放在一处,说它们是在世界里的,而把事实另列一类,说事实不在世界里(the fact …… is not something in the world,195页)。斯特劳森的论证不是从世界开始的,而是从命题开始的,按他的看法,一个命题,如“猫生了癣”,可以分作两个部分。

“猫”是其中的指称部分,指称一物,猫,我们先指称一物,以便进一步描述它。其中的描述部分“生了癣”,描述猫的性状。

“生了癣”描述的是猫,它是“关于”猫的,而不是真正关于生了癣的。“所指称的人-物等是命题指称部分的物性相关者,被指称者所谓‘具有’的性状是命题描述部分的伪物性相关者(pseudomaterial correlate);而命题与之相符的事实则是整个命题的伪物性相关者”(195页)。

于是斯特劳森得出结论说:只有人-物是在世界里的,事实不在世界里。“世界是物的总和,而不是事实的总和”(198页注1)。

世界里只有生了癣的猫而没有猫生癣,这听起来是个奇怪的世界。对斯特劳森的这一结论,我想提出三点看法。

一,首先是一个一般的观察。我们不妨从感觉、理解等现象来议论现实,我们甚至最后可以达到一个结论说“存在即是被感知”,但我们不可以把这当作论证的开端而非论证的结果。

我们借用某些语言现象来谈论“世界”、“在世界里”,这是完全合法的,而且会有裨益,但若一上来就把“人-物”说成“命题的指称部分所指称者”,把事实称作“命题所陈述者”(facts are what statements state,196页),却可谓似是而非。奥斯汀套用斯特劳森的句式把“女人”定义为“女人就是男人结婚时所娶者”(118页),就使这里的倒错变得很清楚了。

然而,语言哲学文献里却充满了这类倒错的开端。 二,在很多情况下,一件事情即可以称作“事实”又可以称作“事情”。

——轰炸的事我听说了。 ——你无法否认轰炸这个事实。

猫生了癣是个事实,猫生了癣也是件事情。那么,斯特劳森既然承认事情(event)是在世界里的却为什么不承认猫生了癣是在世界里的?这是因为在斯特劳森那里,猫生了癣只能称作事实,不能称作事情。

斯特劳森在这里没有解释他所说的event指些什么,但从上述辨析我们可以知道,他说到事件,排除了“猫生了癣”这样的句子之所指,而只包含用动名词来表示的事件,如北约的轰炸,德国的崩溃等等。按照斯特劳森的逻辑,在“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个句子中,“轰炸”是那个指称部分,指称一个事件,世界里的东西,可是“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整个句子既然不是一个命题里的指称部分,从而并不相应于某种在世界里的东西。

然而,上一节已经表明,“轰炸”这个词之指一件事情,和“北约轰炸我使馆”或“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些句子之指一件事情相同。“我恨这次轰炸”和“我讨厌这把锤子”在表层语法上相似,其深层语法不同。

“轰炸”是个词,但指的是事而不是物。奥斯汀对语言极其敏感,但在这里居然打了个盹儿,把人-物包括到“事实”里来了。

斯特劳森抓住了奥斯汀的错误,批评奥斯汀无视“事实”与“物”的差异,彷佛“事实”是“事件”、“事物”等词语的总括词似的(195页)。然而,斯特劳森自己并非没有混淆。

差别在于,奥斯汀的错误不影响他的基本立论,而斯特劳森的错误却出在更深的层次,使得他把猫生了癣这样的事情排除在事情之外,进而放逐到世界之外。在他那里,真正说来,只有物和事实的区别,没有物和事的区别,所以他才会说“世界是物的总和,而不是事实的总和”。

三,猫生了癣这件事情显然是发生“在世界里”的事情。但“生了癣”这个“描述部分”呢?斯特劳森说它只有一个伪物性的相关者,难道没有任何道理吗?我们有这样一种感觉:使馆是“物”,它可以什么都不作就放在那里,轰炸却是一个行为,必然是某个行为主体,某个人-物,作出来的,因此不能脱离某个主体独立存在。

先有一个主体然后这个主体具有某种状态或作出某种行动,先有一个指称然后“进一步”对所指称者加以描述,这是语言设置所要求的一种理解。固然我们看不见没有任何主体的喝水种地,但同样,我们也从不先看到一个不喝水,不种地,不站着也不坐着,不裸体也不穿着衣服,其衣服不是蓝的不是绿的也不是任何别的颜色的张三。

我们看到的是一些事情,一个人在做这个或做那个,或处在什么都不做的状态,或一个在做这个做那个的人。“事境被分析为物与物、物与属性的、物与动作的关系。

形状是依附在物体上的,行为举止是由一个主体发出的,这里没有什么形而上学的神奇古怪,而不过是语言机制使然。”说“张三喝水”这个句子关涉的是(about)张三,这是一种语法上的说法,不能由此推断张三在世界里而张三喝水不在世界里。

斯特劳森的错误不是由于语言分析的技术不精当造成的,而是来自对语言本性缺乏真见。跳不是物,运动不是物,但这些是发生在世界里的事情,除非你坚持不是旗子动,不是风动,是尔心动。

但是到了这么高的境界,岂止跑跑跳跳不在世界之中,就是旗子就是风,也照样不在世界里,本来无一物嘛。 我曾经说:“把物和事分开,可能本来就是语言带来的结果。

”我现在会说得更明确些:把事看作围绕着物发生的,是语言的结果。如果在斯特劳森的平面上来论述,我要说,世界不是物的总和,也不是事实的总和,而是事情的总和。

四,事情与事实 事实不与物同类而与事情同类。北约轰炸南联盟,既是一件事情,也是一个事实。

我们描述、陈述、解释这件事情,或描述、陈述、解释这个事实。 然而,事情和事实自有重要的区别。

这种区别已经从自然语言透露出来。不少语词只能和“事情”搭配,不能和“事实”搭配,例如我们说“事情发生了”,“事情正在起变化”,“事情的经过一波三折”,“事情终于过去了”,但我们不能说*“事实发生了”,“事实的经过”,“事实过去了”,等等。

什么词能互相搭配,什么词不能搭配,既不是随意的,也不纯粹靠语言集体临时约定。语词的搭配就像语词本身一样,述说着人类的理解,述说着世界的逻各斯。

“事情”和“事实”的不同语词搭配提示:“事情”既可以就(事情的)发生、演变、结束来指一件事情,也可以就事情已经完成来指一件事情,“事实”却只能就(事情)的确发生了、现成摆在那里来指一件事情。 有些事情已然发生,有些事情没有发生,可能发生,将要发生。

完成的事情“摆在那里”,——事情不是明摆着吗?唯当尘埃落定,事情已经摆在那里,才有事实。从广义上讲,凡已然发生的事情、凡摆在那里的事情都是事实。

但这只说出“事实”这一概念的一半,那另一半是:事实是为论证服务的。《现代汉语词典》解“事实”为“事情的真实情况”,这只是字面的解释。

奥斯汀从英语词典上查证了英语词fact的来龙去脉,这个词原指行为、行动,特别是犯罪行为,后来含义延展,泛指实际发生了的事情或实际所是的情形,与猜测和虚构相对,可用作真实可靠的证词和证据(112页)。事实是就能够作证、能够依以推论来说的,我们根据事实得出结论,推论出曾发生另一件事情,等等。

正因为此,我们说“提供事实”、“给出事实”,不说*“提供事情”、“给出事情”。论证有多种途径,不一定都靠事实,例如我们有时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和演算来论证,有时通过假定一种情况来设想将会发生什么,但一种基本论证是通过事实来证实。

想象和推论远不止为我们提供一点无害的娱乐,离开了这些我们就没有理解,也不会有科学的进展。有人说,历史没有如果。

然而,我们只有通过“如果”才能理解历史。我们的理解并不总需要证实,但若事涉证实,我们就不得不求援于事实了。

只有已经发生的事情才能“摆在那里”,尚未发生的事情,可能发生的事情,将来之事,不能称作事实。事实都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不是事实的一种,而是事实的强调提法。没有虚构的或主观的事实。

我们可以说,“这件事情是想象出来的”、“虚构的事情”、“愿望的事情”,但*“想象出来的事实”、“愿望的事实”则是矛盾用语。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推测曾经发生过某件事情,预期某件事情将要发生,但我们不能把这些当作事实,用作证据。

一个律师盘问被告时说:如果你当时在场,你是会动手的吧?辩护律师提出objection:hypothetical question!因为不是客观事实,所以不能起证据作用。在阿加斯蒂的小说里,推理专家波罗每一次都能依据某些线索颇为可信地再现事情的原貌,但罪犯会向他挑战说:可是证据呢?(当然,聪明的波罗不仅会推理,他最后会拿出证据。

) 英语里有个happening(事情),从happen(发生)这个动词来的,从发生、生长的方面命名“事情”,德语的Ereignis(事情)也是这样,它是从ereignen(发生)来的。德语表示“事情”的语汇极其丰富,这里再举一个例子:德语把geschehen(发生)大写得到Geschehen(事情)这个名词,和happening的来路差不多,也是从发生方面命名“事情”;从geschehen的过去分词得到的名词,Geschichte,也是“事情”,但说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大意是故事、历史。

西语通过词形变化产生了一种活泼泼的概念联系,汉语缺少这种便利。汉语“事情”这个词有时从事情的发生发展结束的动态来说,有时从事情摆在那里的静态来说的。

我在汉语里没找到一个侧重从发生方面来命名“事情”的词,不过,概念联系不必都通过语词联系体现出来,我们可以用“事情的发生”、“发生的事情”等语词来进行讨论。 事情自生自灭,连绵起伏,这件事情自己引起另一件事情,我们则从绵延的事情中截取某一段,从某一层次截取,以便说明什么,进行推论,建构理论等等。

事实用在论证之中。要看清事情和事实的区别,最好的办法是看一看从事情和事实各能“引出”些什么。

他骗走了她的钱。(接着这件事情发生的事情是)她到处找她的钱包,她伤心得不得了,她立刻报了案,他大把大把花钱,他从此不敢再见她,他居然还有脸来向她求欢,等等。

他骗走了她的钱。(从这个事实可以推断,这个事实说明)他是个骗子,他应该归还这笔钱,她可以控告他,她是个容易上当的人,他今后一定不敢再来见她,等等。

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中截取出来用作证据的东西。事情是树林里长出来的树,事实是木材。

你可以指着这些树说:这些都是木材。然而,树与木材仍是两个概念,分属两大范畴。

我们不妨做两个标签:自生之物和有用之材。我们从自生之物取有用之材。

实验室里的事情不是完全自生的,但即使在实验室里,我们也首先让一些事情发生,然后从中确定、选取一些事实,一如我们专为木材栽种一片树林。 现在我们可以来检查一下关于“事情”和“事实”的另一些语词搭配了。

我们能中断一件事情,参与一件事情,但不能中断或参与一个事实。我们不能中断或参与一个事实,因为事实是就构成推论而言的。

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事情有时态的而事实没有时态。事情曾是一个样子,现在成了另一个样子,将来会成为一个样子,事实却老是一个样子,事实就像定律一样,用的是一般现在时。

我们不能说“那曾经是一件事实,后来又不是事实了”,也不说“事实曾经是那样的”。什么能曾是事实而后来不是了?的确有些事情曾长期被当作事实,但我们后来认识到那并不是事实,这时我们不说“那曾经是事实”,或“那时人们知道”,而说某事“曾被看作事实”,“那时人们认为”。

奥斯汀几次说到was a fact(“那曾是事实”,例如107页),但那是一个不足为法的短语。 五,各种形态的事实 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中截取出来用以进行说明、解释、证明的。

既然事实是一种截取,自可从不同角度、长度、层次、联系来截取。 截取可有不同的长度。

A打了B一拳——B打了A两个耳光,B打了A一拳,这两者可以是从同一件事情上截取的。再例如,他笑了——他三天没露出过一点笑容,现在他笑了。

截取可有不同的密度。圆周率是1.14,圆周率是1.1415926;他笑了,他大声笑了,他是当着老师的面笑的;等等。

由于截取的长度和密度不同,同一件事情呈现出来的样子也会颇不相同,乃至有时人们会说,事实就是你把它打扮(描绘)成的那个样子。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谈,眼下只想说明两点,第一点,一个事实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事情,(他笑了是事实,他大声笑了却可能不是事实),第二点,事实是为论证截取的:他笑了可能不说明什么——(我是笑了,可这怎么啦?),他大声笑了却可能意味着什么,可能具有论证力量。

我们还可以从其它几个角度谈到事实的形态。张三死了是一事实,李四死了是一事实,人都是要死的是不是事实呢?我们有时把这也叫作“事实”——人都是要死的,我们必须面对这一事实(现实)。

与此相似,我们也说下雨了地会变湿是一个事实,说2+x 2 = 4是个事实。张三死了,下了雨,买了两只苹果,这些是发生了的事情,是原本意义上的事实,具体事实。

人都要死,下雨地湿,2 x+2 = 4,这些在扩展的意义上称作“事实”,它们是一半意义上的事实:它们不是发生了的事情或现存的状态,但它们(作为简单可靠的知识)像事实一样可以用来说服、解释、论证。 然而,67万+58万=125万、y = f [φ(x)] = F(x),却不称为“事实”。

事实是从推论的证据方面来说的,至于这些证据如何应用以及这些证据之间的关系,则不称作“事实”。他两次受贿,一次67万,另一次58万,法庭要确定的是这两次受贿的事实,至于67万+58万=125万,则不归入事实的范畴,虽然这个演算完全正确。

可以说,事实只用于“经验命题”而不用于“分析命题”。然而,我们为什么有时又把2+2 = 4称作“事实”呢?这是一条线索,似乎说明2+2 = 4并不是一个纯分析的命题。

实际上我的确认为2+2 = 4首先是个经验事实,不过对此展开论证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事实的另外一种形态可以称为“综合性事实”。

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其中一个装的不是指甲油而是红墨水;TM先生那天夜里听到有一个男人从他舱门口跑过去;等等。波罗从这些事实得出结论:SD和JB合谋谋杀了LR。

这一结论一旦得到证明,我们将说,SD和JB谋杀了LR是一事实,法庭将根据这一事实来量刑。然而,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和SD和JB谋杀了LR显然不是两个平级的事实。

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一个男人从TM先生的舱门口跑过去,这些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为了在这里作个区别,我们也不妨把这类事实称作“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指的是那些只须见证毋须论证的事实。SD和JB合谋谋杀了LR相应地可以称为“综合性事实”。

然而我必须申明,世界上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基础事实”,在一个场合下毋须论证的事实,再另一个场合下却可能需要论证。 就建立在基础事实之上而言,SD和JB谋杀了LR是一个“理论”,使基础事实进入一种统一的光照之中。

就法庭将根据这结论来量刑而言,它是一个事实,一个综合事实。元素周期是一种理论还是一个事实?就元素周期需要论证而言,它是一个理论,就它可以用来论证其它现象来说,它是一个事实。

事实还有一种饶有趣味的形态,那就是和假象相对。你要假装擦窗户,你必须真的擦窗户,在这时候,擦窗户本身是一事实吗?我们不把假象叫作事实。

在表面上,女佣LB是在对波罗说话,人人都觉得她在对波罗说话,但是波罗却立刻想到,她事实上是在对凶手说话。我们不把擦窗户本身称作事实,不是因为他不在擦窗户,而是因为我们将在“假装擦窗户”这一基础上进行推论获得理解,而他是否在擦窗户却对后续事件没有什么关系,虽然我们也能设想某些情况,在其中擦窗户才是值得注意的事实,而是不是有意擦窗户反倒无足轻重(例如研究玻璃上的指纹)。

爱丁顿的桌子则是另一种情况。桌子由互相相隔甚远的原子构成,这是事实。

但桌子光滑无隙,这也是事实。桌子光滑无隙不是假象,我们能够由桌子光滑无隙进行有效的推论和理解。

太阳每天在头顶上转一圈,这是事实;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这也是事实——到了现代,没有人再会否认地球围绕太阳旋转的事实了。当然,天下没有互相矛盾的事实——要么是我们对事实的理解不对头,要么是两个事实分属不同领域。

太阳绕着地球转和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是在两个层次或两个系统中说的,每日升起落下的太阳属于我们的日常世界,我们依这个太阳起作栖息,约定聚会的时间,地球围绕太阳旋转则是就这些星体在太阳系里上班的情况说的。他在家里是老三,在帮会里成了老大。

张三死了,下雨了,夜里有一个男人从舱门口跑过去,这些是具体事实或基础事实,——它们是一些实际发生了的事情,当我们问:他说的是否符合事实,我们总是询问这类事实而不是问是否符合人都是要死,下雨地湿,SD和JB谋杀了LR,这些只在一半的意义上称作事实。 六,“符合事实” 奥斯汀自认属于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把真理定义为“符合事实”。

在我看,“真理就是符合事实”这个提法的大致意思还是清楚的。有人问:命题和事实是两类性质的东西,怎么个符合法儿?这一置疑貌似严厉其实花拳绣腿。

先说命题和事实异质。这里的命题,当然是指命题所指的东西,而不是构成命题的字词声音。

所说的东西就像一幅画,事实就是摆在那里的事情,我们常问一幅画像不像它画的东西,我们也是在这一意义上问所说的是否符合事实。 “说的是事实”和“说的符合事实”是同义语。

拿一幅照片,我们可以问这幅照片上的图景是否合于现实中的图景,也可以问这幅照片拍的是不是现实里的图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说一个陈述大致符合事实、不太符合事实,完全不符合事实。

再说“怎么符合”。符合就是符合,通常无法再问“怎么符合”。

A:当时在下雨。B:他说的合乎事实。

法官:*怎么个合法儿?同理,我们也不说“符合某某事实”。A:当时在下雨。

B:他说的合乎事实。

法官:*符合哪个事实?*他说的符合下雨这个事实。这一点奥斯汀已经辨析清楚[12],不必赘言。但我们没有“符合下雨这个事实”这样的说法,其中还有更深一层的道理。

我们说“雪很大”,“这雪是白的”这两句话都符合事实,并不意味着世界里有两个状态,一个是雪很大,一个是雪呈白色,彷佛“雪很大”符合雪很大这种状态,“这雪是白的”符合雪呈白色这种状态。而斯特劳森恰恰在这个方向上理解“符合”,彷佛“符合事实”所说的是:一边是屋子里有一张桌子,另一边有个命题“屋里有一张桌子”,于是,命题符合事实就像说“狼”指的是狼,无非是在原地兜圈子而已。

事实就是“命题所陈述者”,命题和事实当然就永远符合,“命题和事实相互造就”(107页),当然就不再有符合与否的问题。然而“屋里有一张桌子”符合事实,并不是符合屋里有一张桌子这个事实,所以我们不能问“‘屋里有一张桌子’符合哪个事实?”万德勒提醒我们,在英语fitting the facts这个短语里,“事实”总是取复数形式(146页)。

但这里的复数形式却又不能理解为“全数事实”。树林不是由木材组成的,世界不是由一个个分立的事实组成的,对事实的陈述不是对一个孤零零地摆在那里的事实的陈述,而是对所发生的无所谓单数复数的事情、摆在那里的无所谓单数复数的状况,有所取材。

“符合事实”说的不是一个命题符合一个事实,而是说相关的情况可以印证一个命题。在符合事实之前,已经有要论证的课题,有观察、注意、区分等等,只不过到“是否符合事实”这一步,我们所关注的不再是那些,而只关注能不能从事情那里截取出命题所陈述的那一情况。

“符合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派得上用场[13],我们大致明白它说的是怎么回事情,但它是对复杂的事情的过于简约的说法,颇不适合从其字面出发来建立真理理论——虽然我认为万德勒的论证有些重大的疑问,但我很愿接受他的结论:“‘真命题符合事实’这句金言和真理符合论了不相干”(146页)。我们有理由抱怨“符合事实”这个用语是个陷阱,实际上奥斯汀也的确申明他不喜欢这个说法(89页、102页)。

为了不跌进陷阱,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考察和“事实”、“符合”相关的其它语言现象,却不是从某种语言哲学的先入之见把“事实”定义为“命题所陈述者”。 “真理即符合事实”这一提法至少还有另外两个缺陷。

其一是,按此定义,所谓“分析命题”就不在真理范围之内了,这和我们通常的“真理”概念不合。其二是这个定义过于静态了,没有体现出真理和理解的关系,没有包含真理的动机。

先说第一条。奥斯汀(89页)和斯特劳森(195页、196页)都注意到,“是事实”和“是真的”通常用作同义语。

学生答辩时引称“电场中某点的位移电流密度等于该点电位移的时间变化率的4π分之一”,这时老师既不会问*他说的是不是事实?也不会问*他说的是不是真的?老师只会问:他说得对不对?所谓“分析命题”以及公式之类,不但被排除出事实的领域,而且我们也不问它“真不真”。正因为此,奥斯汀建议只把关于事实的陈述称作statements,我们只谈论这类陈述的真和假,而不要把它们和所谓“分析命题”等等混在一起来讨论(99页)。

在我看,“是真的”和“是真理”不一定同义[14],就像“知道的东西”和“知识”不一定同义。原因则正如奥斯汀本人所提示的,因为“真理”是一个更为书面的说法。

我们通常不说“电场中某点的位移电流密度等于该点电位移的时间变化率的4π分之一”“是真的”,但我们的确称之为“真理”。实际上人们更倾向于把科学公式数理推理称作“真理”,更典型的真理,因为它们是普遍的,永恒的。

再说第二条。你来我家作客,一进门说“屋里有四把椅子”,你说的符合事实,但我不知你所云。

事实多到无穷,真理不仅在于符合事实,更在于选择适当的事实。你来抄家查封时说“屋里有四张椅子”,但你不在清单上填写椅子缝里有一根长头发,但你来调查某个案件,你会提到一些平时认作极为琐碎的事情,例如椅子夹缝中有根长头发。

四把椅子摆在餐桌的一边还是两边也许是决定性的。 确定事实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但我们总是为了某个目的才去确定事实。

目的不同,所要搜集的事实也不同。法警要解决顾城谋杀案,朋友想弄清他的感情纠纷,他们所要搜集的事实会有很大差别。

“符合事实”这个说法只及表面,因为有多种办法截取事实或符合事实,而不同的截取会有极大的“意义”差别。A打了B一拳——B打了A两个耳光,B打了A一拳,这是对事实的两种截取,而同时几乎是“两个事实”了。

正因为此,人们有时候有意通过“事实”误导对方,所谓避重就轻就属于这一类,他所说虽然也符合事实,没有骗人,却掩盖了事情的真相。奥斯汀后来注意到陈述和语言行为之间的联系,但没有完全澄清这种联系。

我这里也只想论证这一点:事情总是为特定目的在特定框架和习惯中被陈述为事实,不管目的而只为“符合事实”,可称之为官僚主义的真理理论。 七,事实与生活世界 我们总是为了某个目的才去搜集事实,我们总是从某个特定的视角去确定事实,处境不同,所关注的事实也不同;那么,还有没有客观事实?也许,一切都像《罗生门》所描述的,都是主观印象?没有客观事实可以是说,天下本无一事。

这是一个形而上学命题,我们这里不讨论。凡开始考虑有没有客观事实的时候,我们总已承认实际上发生了一些什么,绝对的虚无主义者不来法庭,也不参与哲学辩论。

大多数时候我们问到“有没有客观事实”,意思要谦近得多:既然我们可以用各种方式截取事实,那么哪种方式是可靠可信的呢?由此,人们又可能进一步怀疑“实际发生的事情”这话还有什么意义。现象学要我们“回到事情本身”,但若人们对事情本身是什么样子的看法莫衷一是,“回到事情本身”岂不是一句好听的空话而已?这是从比较具体的疑问进到形而上学疑问,实际生活中的形而上学疑问多半是这样来的。

事实是用作证据的,用来作论证的,所以,事实都是有关事实,或可能有关的事实。这个“有关”,就是关乎调查事实的目的、框架和程序。

如果“纯粹事实”说的是脱离了所有目的、框架和程序的事实,那么我看不到有这样的纯粹事实。的确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我们先不要下结论,而要先把事实确定下来,把事实弄清楚。

不下结论,不等于调查没有目的。这个目的指引我们究竟要把哪些事实弄清楚。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不总能事先确定哪些是有关事实,哪些不是。这时我们必须在较宽泛的范围里搜集事实,但这只因为这些事实可能有关,而非因为它们在形而上学意义上属于“一切事实”之列。

生活世界纷繁万态,无论我们在调查什么,绝大多数事情必然略过不表。当然,我们略过不表的,波罗可能觉得意义重大,尽管他也不一定知道这件事情意味着什么,但这一点仍然很清楚:他是从这个事实可能意味着什么的方面来关心这件事实的。

波罗比我们富有经验,他感觉到某件事情大有干系,虽然他的感觉最后也可能证明是一种错觉。 科学实验里也不只生产纯粹事实,彷佛实验就在于生产事实,不知它的意义,不知往哪里引导我们。

相反,正因为在科学工作中目的明确,所要搜集的事实范围也相对明确,所以才能在实验室里建起一套“生产事实”的设备,专门生产“有关事实”,不像生活世界里的现象那样纷繁万态,就论证的目的来说绝大多数都微不足道。 尼罗河。

一艘游艇。一些先生几位女士上了船。

他们在神殿参观。他们在甲板上闲聊。

太阳在天顶照耀。河水流动。

事情东一处西一处发生着。可是,波罗对神殿的庄严不感兴趣,无意欣赏女士们的美色,他只关注那些有助于解开谋杀案的事实。

他注意到F先生领带的品牌,注意到P先生行李上的标签,注意到LR女士房间里的指甲油瓶。他特别喜欢旁听别人的闲谈,言者无心听者有意。

他在东一处西一处发生的事情里,从无心而为的行为中从泛泛的谈吐中,截取了一个又一个事实,最后,it all fits in——就像一个拼板游戏,所有的碎片都合拢了,不多不少,恰能拼出这个唯一的图案。只有少数几个事实是不行的,因为它们能够拼出太多的图案来,唯有足够数量的事实才能拼出唯一确定的图案来,而这就表明他掌握了“一切有关事实”。

波罗成功地重构了尼罗河上的惨案。以类似的方式,生物学家、地质学家、天文学家、化学家,通力合作,从世界的各个领域搜集有关事实,最后告诉我们恐龙灭绝的完整故事。

A打了B一拳:B打了A一个耳光,A打了B一拳:A一口唾沫吐在B脸上,B打了A一个耳光,B打了A一拳——事实似乎可以这样无穷列举下去,而事实的意义又随着截取事实的长度不断变化。应该从何处开始列举事实到何处收束,事实本身不能告诉我们,但我们通常不难知道,因为我们本来就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在特定的框架中确立事实的。

如果A和B素昧平生,那么那是从他们撞车开始的。在这个点以前发生的事情与此无关。

你去年结了婚,你昨天提升为副处长,这些都是你的大事,但都不是“有关事实”。我们在这种很通俗的意义上说到“全部事实”,“完整的事实”,“事情的全貌”。

“你别管我打没打他一个耳光,但他打了我一拳是个事实”,这听起来相当不讲理。更不讲理的人说:你别管我杀没杀他,但他往地上扔了个烟头是个事实。

我们曾说,在最广义上,凡发生的事情都是事实,但完整的“事实”概念是说:只有那些能够说明什么的才被确立为事实。对于杀人这样的大事情,扔没扔烟头微不足道毫无意义,它既然不能说明什么论证什么,我们也就不会称之为“事实”。

我们无法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穷尽“全部事实”,——当然也无此需要。生活世界千姿万态,不可能尽数描述。

想想瞬息万变的云霞,生生不息的海涛。你怎么描述一片草坪?你可曾描述每一棵草的高度和位置?即使你作到了,这还刚刚开始,你还可以一毫米一毫米地加以描述。

每一个小小花瓣的色彩,每一次随着微风轻拂的颤动?我们会问,那种无微不至的描述有什么意义?毫无意义。我们也的确不单纯描述事情。

我们总是依据一种特定的兴趣来描述一个事件一个场景的。我们不单纯发音,而是通过发音说话,在同样的意义上,我们不为描述而描述,我们通过描述事情提供证据,讲故事,讲道理,编排同事。

孩子到一间屋子里,东张西望一阵子后说“四张椅子”,他是在学说话,不是在说什么,孩子他妈高兴,说“你看他会数数了”,而不是皱着眉头问:“他在说什么呢?” 但没有全无目的的描述吗?你讲一件事情给我听,既不是为了编排某个同事品性不端,也不是为了论证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你就是讲件事儿。一件事情我们喜闻乐道,我们对它感兴趣,它有意义,有意思,但我们能这么问吗——它的意义是什么?它的意思是什么?一个事实有意义,因为它能证明什么,一首诗有意义,不在于它证明了什么。

生活不证明什么,生活就是有所领悟地生活一场。同样,《静静的顿河》也不要证明什么,如果说得上它有意义,那它是像生活本身一样具有意义,基于这种意义,我们才想着去证明什么,才能去证明什么。

生活世界不是由事实构成的,相反,我们之能够确立这样那样的事实,首先因为我们生来就在一个共同的生活世界里,其次在于我们在一代一代的交往中形成了形形色色确立事实的办法。 我们只能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目标的指引下才能把事实确定下来。

然而,我们都有哪些办法来确定事实呢?我们无法这样来讨论这个题目,因为没有一种普遍有效地确定事实的办法。要知道这个梨的颜色,我看它一眼。

但大多数事情我们不是这样知道的,我没见过司马迁,但我知道他生于公元前147年是个事实,我没见过恐龙,但我知道恐龙曾是地球的主人。法庭有法庭确立事实的办法,量子力学有量子力学确立事实的办法。

在实际生活中,在各门科学中,人们在漫长的世纪里不断努力发展确定各种各样事实的各种各样的办法,这些努力绝不是一个哲学家在书房里的冥思苦想所能代替的。 “要知道梨子的滋味,我们必须亲口尝一尝”,这话是在知识还原论的意义上说的,彷佛一切知识(归根到底)都来源于亲知。

当然,很少有人会去细想司马迁生于公元前147年这一知识或67x58=3886这一知识怎样才能还原为亲知。虽然一切知识都和亲知有关,但并不能还原为亲知,就像一切决定都和欲望有关,但不能统统还原为欲望。

与这种常识还原论相应的学院理论即以为确定事实最后都靠确定感觉与料。这是现代哲学最可笑的形而上学教条之一,奥斯汀对此的批驳十分精彩,不必重复。

[15]但学院不是愚蠢见解的唯一发源地,认为常人不会持有那么愚蠢的见解,这本身就是学院中人的愚蠢议论。差别只在于,常人事关他的切身利益时多是相当精明的,他们不在乎在抽象的问题上愚蠢,而学院中人原以抽象事物为业,在这些事情上依然愚蠢就不那么容易得到原谅了。

在各个方面,我们都可能在确立事实的时候碰上困难。人们直到现在还在争论曹雪芹的生卒年月,在争论地中海是否曾经干涸。

有一些事情,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断定那是不是事实了,罗生门的故事讲的就是这种情况。我们只好接受这样的现实。

即使法庭作出了种种努力,好多案子还是因为事实不明或事实不足撤消了。更糟的是,在一个时期被当作事实的东西,曾是“人所周知”之事,但后来我们却知道人们弄错了,那并不是事实。

抽象地看,我们的任何知识都可能是错的。不过,有些事实永远无法确立当然不意味从来没有事实能够确立,任何知识都可能出错不等于说我们的知识可能都是错的。

这四个队每一个都可能得冠军,但这四个队不可能都得冠军。一项认识是错误的,这在逻辑上是由另一些知识的不错误来支持的。

八,在世界里 现在我们可以集中讨论一下事实在不在世界里的问题了,不过我们只准备作一简短的讨论,因为详尽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先进一步澄清世界概念,尤其是要进一步澄清空间和时间的概念,而这项工作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万德勒从一些新的角度分析了奥斯汀和斯特劳森的争论,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物(他这里用的词是object,不是thing)有形状,我们可以触摸它,从不同角度审视它,推它,拉它。这些都因为物存在在某个地方。

一物可以从这个地方移开,可以上升、下降。一言蔽之,“物存在在空间中”(143页)。

然而,虽然一物在一确定的时段中存在,我们却不从时间上说到人-物,我们不说一个帽子发生了,开始了,结束了。我们在空间上说“在帽子前面或后面”,但不在时间上说它的前后。

我们会说“后邓时代”,那是指“邓小平死后的时代”,而“邓小平死”或“邓小平之死”是事,不是物。因此,可说物不直接是时间性的。

事则相反是时间性的而不是空间性的,轰炸有开始有经过有结束,可以用“突然”、“无休止的”、“逐渐减弱的”这些词来形容。但事情不直接在空间中,“德国的崩溃”并非发生在德国或斯大林格勒。

至于事实呢?物是空间性的,一物可在另一物之中,帽子在衣柜里,衣柜在房子里,房子在海淀区,事实则不具有这样的空间性,事实不在衣柜里或任何别的东西里。“他笑了”这个事实包含在“他大声笑了”这个事实里,但这种“包含”不是原本的空间关系。

事是时间性的,一件事情曾经发生然后过去了,事实却没有时态。万德勒一言蔽之:“我看不出有任何理据可以宣称事实在世界里”(145页)。

物、事、事实,万德勒这种三分论法简捷明快,尤其是把这三分和空间性、时间性联系起来,更富深意。但万德勒的说法,有好几点值得商榷。

的确,物是空间性的而不是时间性的概念。这一点不难理解——“物”是就一物的自身同一而言的,胡蝶不管发生了什么变化,它仍然是胡蝶,如果它竟变成了甲虫,那好,那它就不再是这一物了,我们就开始谈论另一物。

帽子有新的时候有旧的时候,但“新”和“旧”不是时间概念,我们说一个“新帽子”“旧帽子”,彷佛新旧像大小一样是帽子的属性,新也罢旧也罢,帽子还是那顶帽子。如果旧了一分一毫就不再是这顶帽子了,那么我们还能把定什么?还能建构什么?原因为此我们才需要“物”这样的概念,才需要同一条河流,尽管逝者如斯不舍分秒。

在帽子这个物件那里,我们看不见时间,只看到时间经过留下的痕迹,那当然是因为我们一上来就决定把帽子看作外乎时间的“物”,不管什么变化,都看作同一物身上的属性变化,直到有一天,这变化太大了,我们决定把它看作另一同一之物。 万德勒进一步主张事是时间性的而不是空间性的概念。

在这一点上,我想他是太欠考虑,居然只从“德国的崩溃”这样一个孤例跳到结论上。他为什么不想想车祸呢?每一桩车祸都有发生的地点。

“事情”不是纯时间性的概念,事情是时空结合体,是我们能分辨时空的基础。北约轰炸中国使馆是一件事情,这件事情有时间有地点,地点就在南斯拉夫,在贝尔格莱德。

那么,为什么不好讨论德国的崩溃发生在什么地点呢?余纯顺向罗布泊进发,你说他的旅行是在哪个地方进行的?事情既然是一个过程,我们就不能保证它总停留在一个地方。同样,事情也不一定在某个时间点上发生,——你俩是哪天开始相爱的?嗨,谁知道,一来二去就爱上了。

当然,我们可以为一个事件确定一个大致的时间段,但同样我们也可以为德国的崩溃和余纯顺的旅行确定一个大致的空间区域。 我前面曾说:“世界不是物的总和,也不是事实的总和,而是事情的总和”。

现在可以这样说:首先在世界里的,是此起彼伏的事情,这个世界是时空不曾分立的绵延;其次可说到人-物在世界里,这个世界是一个空间化的世界[16]。所谓空间化,意味着我们把事情看作物体的行动、状态、属性,物体和物体的联系。

那么,事实在不在世界里?这是一个两面的问题。就事实之为已经发生的事情、实际存在的状态而言,事实当然在世界里,“符合事实”就是在这层意义上说的,所以奥斯汀坚持说事实在世界里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仅仅停留在世界里的自在之事还不是事实,事实是被用作论证的事情。事情在世界里,事实取材于事情,事实来自世界。

正是这一“来”,把事实送到另一个“世界”,一个论证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没有发生、经过、结束,只有前提、推论、结论。

论证之为过程,和事件之为过程不同,因为论证过程分成了一个一个独立的项,以及一项一项之间的关系。事实是一项一项的,其中的每一项,不像事情,倒像物体,我们可以利用它、以它为基础、达到它,可以回避它、歪曲它、掩盖它、甚至践踏它。

事实是一个双面的概念,一方面它是已经发生的事情、实际存在的状态,另一方面它是论证的证据。奥斯汀从前一个方面着眼,强调事实在世界之中,斯特劳森和万德勒模模糊糊感到了事实的另一个方面,事实之为论证之一部因而不在时空之内的方面,因此得出结论说事实不在世界之中。

实际上,事实正是一座桥梁,横跨时空世界和超乎时空的论理的世界。 九,直觉与论证 本文的一个主题是陈明事实是用来论证的。

本文的最后一节愿简要地谈一谈论证。 论证是讲道理,我们把比较郑重比较严格的讲道理称作“论证”。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种讲道理的方式:为命令提供理由,为受到指责的行为辩解,解释一个自然现象,通过推理找出凶手,权衡轻重作出决定,等等。你骂了人,被人追究,你说“我就骂了你怎么着?”这是不讲道理,你说“他对我又打又骂,我回骂他一句还不行?”这是讲道理。

你说哈雷彗星明年会来太阳系,为此你可能讲得出道理也可能讲不出道理。当然,你讲了道理,道理对不对,别人是否接受你的道理,是另一回事。

通过事实来讲道理是讲道理的一种主要方式,所以“摆事实讲道理”成了一个熟语。事实和讲道理连得那么紧凑,乃至我们会说“事实胜于雄辩”,事实摆了出来,道理也就清楚了。

事实是他不在现场,结论自然是人不是他杀的。事实是贾赦凡见着平头正脸的都设着法儿弄到自己手里,结论是贾赦这老家伙真个无耻。

事实似乎具有强迫力,事实本身似乎就带有推论。 事实是怎么开口说话的?有一个少儿智力测验:树上有十只鸟,猎人开枪打死一只,树上还剩几只?一个孩子答九只。

另一个孩子回答说一只也不剩,他想到一只死了掉下来了,另外九只吓飞了。这被设想为正确答案。

然而还有一个孩子的回答是:树上还有十只。他是这样设想的:这十只麻雀都绑在树枝上呢。

于是,那个回答还剩九只的孩子也坚持自己的答案,他设想那些麻雀又聋又瞎,不管你怎么开枪,它们还是站在树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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