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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下)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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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下)法学理论论文(1)

下篇:以"一党执政〃的不同形态向民主过渡 政治应当是现实主义的,政治应当是理想主义的:这两个原则如果形成互补就都是对的,如果它们各自分离就都是错的。 M. Bluntschli

一、人大直选:党政合一而非党政分离 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大病之一是层层间接选举,例如全国人大由省人大间接选出,省人大又由县人大间接选出,其结果是中央权力距离社会大众十万八千里,一方面是大多数国民事实上生活在政治过程之外,另一方面则是中央权力基础被逐级架空而无从直接获得民众支持。 因为如此,中国的"中央〃现在是以孤家寡人之势在与各种地方和集团势力相周旋,不但日益力不从心,而且往往吃力不讨好。

事实上,发达经济民族加强中央权力的最主要制度化安排就是尽可能减少间接选举的层次而扩大直接选举,以确保最上层的中央权力具有比任何地方或集团势力更大的社会民众基础。例如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众议员不得由各州议会间接选举产生,而必须由各州人民直接选出;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联邦参议员同样必须由各州人民直选产生,不能由各州议会间接选出;更重要的是,联邦党人在费城制宪会议经过长期讨论,最后决定美国总统不由众议院间接选出,而由全美人民另派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心考虑就是要使美国总统的权力基础直接来源于美国人民,并向全体美国人民直接负责。

所有这些宪政安排都旨在使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将其权力正当性直接立足于最广大的民众基础之上,以确保联邦政府的权力基础绝对不受各州政治权力的挑战,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美国从一个松散的各州邦联最终成熟为一个统一的"政治民族〃。顺便应当指出,议会制与总统制尽管不同,但在诉诸全民直选以奠定中央权力正当性基础上则并无二致,事实上议会制国家在中央权力不足时最常采用的做法就是提前举行全国大选,以从社会大众的直接支持中获取新的权力正当性基础。

中国共产党目前对选举政治仍充满惧心,以致近期中国似仍无走向充分选举的前景。但正如韦伯当年竭力向其国人所指出,所有强盛民族在现代都走向以大众民主为基础的选举政治绝非偶然现象,而是因为它是现代经济导致社会高度分殊发展后一个民族凝聚政治向心力的唯一有效手段(传统宗教和道德都将不足以凝聚民族政治向心力,狭隘民族主义则必然以牺牲多元分殊发展为代价)。

今日中国社会的高度分殊化已使传统政治机制日益捉襟见肘,处处力不从心。传说中的邓力群万言书事实上相当正确地指出了中共今日在社会基层日益萎缩,从而正在日益失去其大众政党品格这一趋势。

但万言书指望中共重回传统政治之路是既不可取也不现实的。中共今日欲重建自己作为大众政党的积极进取道路是主动走向选举政治,以执政党的优势地位积极运用选举的杠杆去扩大自己的社会基础。

但我以为我们似乎应该注意到,关于中央权力走向直选即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直接选举问题在中国至少已可以讨论,而且即使我们并不期待这一步会很快迈出,此问题在理论上的迫切性也已不容忽视,因为中国现行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的规定只涉及县以下人民代表的选举,因此全国性选举的制度安排在中国事实上几乎是一片空白。我在1992 年那篇文章中曾认为当时百万村庄的选举或将成为中国选举政治的起点,但我在这里要强调的则是,县以下直选的制度安排对于设计全国人大直选的制度安排是无法提供太多参考价值的,因为后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本就不会对前者发生。

例如首先就是县级和省级直选都不会发生的问题:全国应分成多少选区?但这一问题反过来又将首先取决于究竟什么样的选举方法最适于中国,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究竟以多少人数为宜。目前海内外学者几乎一致认为现在的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为 3000 人实在过于庞大而不易有效工作,但究竟多少才算合宜则人言言殊,或言400,或言2500,但大多想当然。

我以为单纯就此问题而言,或可参考选举法理论界初步总结出来的"立方根法则〃,即中央民意代表人数以约略相当于人口总数的立方根为宜,考虑全国 人大代表的人数可取十二亿人的立方根即一千人上下。[40] 但这里更根本的问题或许还在于,选举方法的选择问题事实上将无可回避地提出政党制度的问题,因为前者无法脱离后者来设计。

也因此,一旦全国人大代表直选的问题提上议程,那么所谓"党政分离〃的传统改革思路在我看来也就走到了尽头。目前海内外许多学者仍在沿着所谓"党政分离〃 的思路来思考全国人大的改革。

尽管很可以理解,但在理论上却是不可思议的。所谓现代议会者,无一例外乃以现代政党来运作,无党的议会通常意味着这个国家或是军政权或仍是传统君主制。

正因为如此,萨托里等政治学家反复指出 ,了解一国议会之运作意味着了解该国政党体制之结构,了解两国议会制度之差异意味着了解两国政党制度之差异。同样,选举法的选择与设计乃随政党制度而转移,不同的选举法乃为不同的政党制度而设计,例如"纯粹多数代表制〃的选举方式目的是为了排斥第三党而确保两党制,而多党制下选举所设计的所谓"门槛〃(Threshold) 则是要使所谓的"多党〃数目越少越好,等等。

要言之,议会、选举与政党乃三位一体、环环相扣。事实上,离开了政党这一环,我们将根本不知如何选择和设计相应的全国直选制度安排,也无从知道哪种议会结构最为有效,因为议会能够运作的前提乃在有所谓"与议会匹配的政党〃(Parliamentary-fit parties)。

以上三者的这种内在关联在中国从来彰而不显,盖因为我们从来没有进行过全国直选。但一旦全国人大代表直选的问题提上议程,则这些内在关联顿时无可回避。

也因此,一旦全国人大代表直选的问题提上议程,那么所谓"党政分离〃的传统改革思路在我看来也就走到了尽头。 所谓"党政分离〃不可能行得通,因为我们显然不可能设想今后的中国人大是一个无党的议会,而更重要的是,我们事实上当然人人知道,中国的人大历来就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在运作,这就是中国共产党。

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国议会(人大)的"议会匹配政党〃。没有中共,中国人大根本不可能运作。

由此,中国人大如何改革说到底是中国共产党如何改革的问题,中国选举法如何选择和设计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如何定位它在全国直选中的位置的问题。说穿了,全国人大能否走向直选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中国共产党能否走向"选举政党〃(electorial party)的问题。

人大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由此不是要不切实际甚至自欺欺人地空谈"党政分离〃 ,恰恰相反,我以为人大改革应该毫不含糊地提出其中心任务是要全力推动中共走向"选举政党〃(electorial party)之路,从这种意义上,人大改革的方向不但不是"党政分离〃,而且恰恰 是要走向"党政合一〃,亦即使执政党成为所谓"议会政党〃(parliamentary party)。此外,中国人大目前实行的民主集中制,虽然与美国式总统制下的国会差异甚大,但却与欧洲议会民主制下的议会运作方式有相当接近之处,关键之点在于执政党能否转型为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

如果这一转型能够实现,中国的全国人大将不是不可能逐步成为具有 "议会主权〃(parlimentary sovereignty)的中国最高中央权力机构。[41]人大改革因此不应舍本就木(例 如两院制之类并无必要),而应抓住根本即推动执政党转型为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

二、以"一党执政〃的不同形态向民主过渡 本文最后试图从现代政党理论出发对中国政党制度的转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我将提出的基本看法是:中国或可采取以 "一党执政〃的不同形态逐步向民主过渡。

事实上,通常所说的两党制与所谓多党制的主要差异,就在于前者旨在选举后能形成 "一党执政〃 (single party government, 通称韦斯特敏斯特模式即英国式),而后者则多不得不采取"多党联合执政〃(multi-party coalition government)。韦斯特敏斯特模式的一个特殊变种,即在定期选举制下出现同一政党长期连续"一党执政〃,是所谓"绝对优势党体制〃(predominant party polity), 这种政体在文献中亦常被称为"一党制〃。

美国本身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从1870年至1950 年,美国有二十七个州都是同一政党连续执政长达八十年之久, 因而被称为美国 的"一党州〃(one-party states)。[42] 这种"绝对优势党政体〃的其他典型则为瑞典、 挪威即所谓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以及日本、印度等国家,新加坡等显然也可归入这类型。

我以为,这一"绝对优势党体制〃应是中国政治改革下一步应该争取的目标。我所谓"以一党政的不同形态逐步向民主过渡〃这一基本看法可暂用萨托里(Giovanni Sartori) 的政党理论术语表述如下[43]: 1.中国政治从毛泽东时代到邓小平时代的转型可以看成是从全能主义一党制(one-party totalitarian polity)转向务实主义一党制(one-party pragmatic polity)的过程; 2。

中国宪法目前设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江泽民体制下基本上可以看成是"务实主义的盟主党执政制〃(pragmatic-hegimonic party polity); 3。中国政治改革下一步比较切实可行的目标是从这一务实主义盟主党体制走向"绝对优势党体制〃(predominant party polity) ; 4。

就更长远的未来而言,如果"绝对优势党体制〃逐渐式微,我个人也仍倾向于中国政治能形成韦斯特敏斯特模式两党制下的"一党执政〃制,而非某种"数党联合执政〃的多党制。[44] 这当然只是我个人的一种一厢情愿(a wishful thinking),因为事实上两党制国家在世界上尚不超过十个[45],西方政治学家今日更大多认为两党制一定比多党制更不民主从而倾向多党制。

[46] 但我个人从1990 年以来对苏东欧政治转型的长期观察和思考使我日益认为,我们不能不把建立"可治的民主〃(governable democracy) 作为中心问题来考虑。[47]苏东转型后的典型情况之一是,小党林立而无法形成能占议会多数的执政大党。

例如波兰1991 年议会大选的结果竟有29个政党取得下院席位,其中最大的八个党所占下院席位的比例乃在从百分之六到十九点六。这种无法形成政治主导力量的局面反过来往往导致总统急于主导局面,从而又不可避免地陷入总统与议会之间的恶性权力斗争,波兰政治即为此而几乎瘫痪。

多半是有见于波兰等国教训,后来的俄罗斯则干脆走向另一极端,其1993 年12 月以公民投票通过的所谓新宪法事实上完全围绕叶尔辛个人所设计,即在权力分布的设计上乃以总统无论如何都能赢为目标。这种制宪实离宪政民主的理念相差太远,而且很可能会自食恶果,即一旦下次总统大选叶尔辛落选,这一几乎不受任何约束的总统权力同样可被其他人用于任何目的。

[48] 我以为在中国目前条件下,从"务实主义盟主党体制〃走向"绝对优势党体制〃这一转型是中国走向民主当前有一定可行性的关键一步。这一转型的标志就是前述推动执政党走向"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

简言之,"盟主党〃是不经选举的当然盟主, 而"绝对优势党〃 则是每次选举中居绝对优势。[49] 如果这一转型能够顺利达成,或将为中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根本性的基础,因为这一转型如果能够达成,它将意味着中国的主导政治大党开始走向"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而中国政治则开始进入"选举政治〃和"议会政治〃的民主大道。

尽管"绝对优势党体制〃未尽如意,但无人否认其为一种民主政体。 第二,中国大陆走向民主的进程只能在既定的单一国家制(unitary state) 结构中进行,因为所谓联邦制等设想事实上将会不利于中国走向民主。

这里当然只是就中国大陆的范围而言,但我对联邦制等主张的批评事实上也是要间接指出,两岸统一问题与中国走向民主乃是两个层次完全不同的问题,把两者混淆起来在我看来既无助于中国的统一,更不利于中国的民主。 尽管本文主要是讨论大陆走向民主的问题,但我以为有必要在此首先提出近来重新引起西方宪法学界重视的一个基本命题,即宪政民主只有在政治共同体的外延已经确定的情 况下才有可能,这是因为政治共同体的外延问题本身无法靠民主原则来解决。

反过来,一旦问题涉及的是政治共同体的外延问题,那么问题本身就必然已经超出了宪政的范围,超出了民主的范围。正因为如此,一个成熟的宪政民主国家的宪法通常不承认有所谓"退出权〃 (right to secede),即不承认国内任何一个部分有退出国家的权利。

[50] 美国最高法院在"德克萨斯州诉怀特〃一案(1869)明确裁定德克萨斯州要求退出美国联邦为非宪(unconstitutional),即是一例。[51] 其理由如美国著名宪法学家尚斯丁(Sunstein)所指出,宪法的理念与退出权是矛盾的,因为宪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使任何争执能在一个基本构架内和平解决,但退出权恰以根本否定这一基本构架本身为前提。

换言之,一部包括退出权的宪法无异于一部随时可以被废除的宪法。尚斯丁由此出发而特别建议东欧新宪法不应再象旧苏联宪法那样包括"退出权〃。

[52] 换言之,如果政治共同体的外延问题尚无法解决,一般不宜匆忙制宪,制也无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宪政民主事实上没有可能,一切都只能推迟等待外延问题解决以后才有真正的可能。[53] 正是从这种考虑出发,我认为,目前两岸之间显然不存在制定一部共同宪法的可能,也因此,单纯从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善良愿望出发就设想首先将整个中国国家结构从单一国家制改变为联邦或邦联,乃是有欠深思、非常轻率的想法。

因为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亦即不但无助两岸的统一,反有可能引发中国的其他外延问题,从而大大推迟中国走向民主的历史进 程。我们决没有理由先把中国推入到巴尔干状态再来设想中国民主的可能,恰恰相反,为了中国的民主,我们必须杜绝任何使中国巴尔干化的可能。

单纯从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善良愿望出发就设想必须首先将整个中国国家结构从单一国家制改变为联邦或邦联,事实上将既无助于中国的统一,更不利于中国的民主。 结语 我们现在可以把本文的基本思路总结如下:中国政治要一劳永逸地摆脱历来那种在中央集权制与区域寡头制之间来回摆荡的历史循环,就必须走向"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的宪政民主政治,其核心是将中央权力直接奠定在全体公民的授权,其形式由此必然体现为中央权力的全国直选;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所带来的"中央与地方〃的张力加剧暴露了目前中国的中央权力事实上并无自己的基础,但同时也为以"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的宪政民主方式来重新奠定中国的中央权力带来了一定的可能,即走向全国人大的直选,但其前提条件为执政党必须转化为"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在中国今日条件下,这意味着从"务实主义盟主党体制〃走向" 绝对优势党体制〃 这一转型。

不消说,这整个思路都只能被讥为书生之见,而且也确实只是书生之见。但我以为,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人今天讨论中国政治的未来发展时,不能完全仅从目前的权益之计出发,而必须同时有基本政治理念的视野。

即使我们不能达到我们的目标,我们至少需要清楚地知道我们在追求什么。 甘阳,"公民个体才是民主自由的基础",《时报周刊》1992年3月15-21日。

甘阳,"走向政治民族:中国政治改革的中心问题","明报。思潮版"1995年2月26日。

关于反联邦党人的政治主张参Jackson Main, 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1781-1788 (Chapel Hill,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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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sp.pp.119-86. 参见麦迪孙在费城会议前夕的笔记,特别是"古今邦联札记"(Notes on Ancient and Modern Confederacies),"美国政治体制之痼疾"(Vice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in 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eds. W. T. Hutchinson, etal., Chicago,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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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ol.IX, pp.3-24; 345-57. 麦迪孙的这些笔记成为费城制宪会议的讨论基础,其基本论点后来在《联邦党人论稿》(The Federalist Papers)中更发挥得淋漓尽致,特别参第16-20篇。 社群主义理论在很多方面诚然使人想起韦伯和滕尼斯时代关于所谓Gemeinshaft(社群)与Gesellschaft(社会)之争,但其中一个很大的不同是,韦伯和滕尼斯时代所讨论的Gemeinshaft大多有比较明确的所指,亦即它基本是指传统共同体即家庭邻里和村庄以及由此延伸的政治安排即韦伯所谓"家主政体"(patriarchalism)和"家国政体"(patrimonialism),但今日社群主义的一个困难似乎在于论者们对他们所谓"社群"究竟是指什么往往含糊其词,以笔者个人之见,今日社群主义的弱点主要在社会理论上亦即论者们通常对制度安排方面无法有令人满意的交代,但其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上的理论贡献却不容忽视,特别是如果我们把Martha Nussbaum和Charles Taylor等人也包括其中的话。

> 关于韦伯对各种传统社群的讨论可参甘阳选编《韦伯文选第二卷》(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关于当代社群主义除参Christopher Lasch,Alasdair MacIntyre, Michael Sandel等人耳熟能详的著作外,最好的综论文章应推Amy Gutmann, "Communitarian Critics of Liberalism,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4 (Summer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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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08-22.;较晚近的辩论可参,The Communitarian Challenge to Liberalism, ed by E. F. Paul, F. D. Miller, and J. Paul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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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自由主义立场批判或攻击社群主义的最尖锐著作之一为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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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今日西方学界所谓"共产主义后是女性主义",非纯为戏言也。

女性主义对传统自由主义的批判诚为当代政治理论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因为它确实逼迫自由主义必须重新检讨其核心预设如个人概念以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分野等。围绕罗尔斯《正义论》的争论之一即是罗尔斯所谓"原初处境中的当事人"(the parties in the original position)到底是"个人"还是"男性家主"(heads of families)。

此问题引出一个"陷井式问题"即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家庭和家庭内(the justice of and in the family),所谓陷井是因为,如果正义原则适用于家庭内,事实上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侵入家(私人领域),因为正义作为政治原则乃由国家法律所维护,但如说正义原则不适用于家,则等于辩护家庭内普遍的男女不平等从而破坏正义原则即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个体,罗尔斯在其新著《政治自由主义》导言中自称此书已基本克服这一困难,但实际似陷入自相矛盾,即一方面明确主张"家"在政治安排之外,另一方面又说正义原则应适用于家。此地引出的实际是早由亚里斯多德对伯拉图的批评所开启的辩论不休的老问题,即"家和政治共同体有无区别"。

中国学界实应在充分把握西方从伯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辩论开始直至韦伯和当代社群主义等讨论(见上注)的基础上,重新检讨中国"齐家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参,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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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较p. xxix与p.137.参John Exdell的批评,"Feminism, Fundamentalism and Liberal Legitimacy,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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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较早的讨论可参,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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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sp. pp. 462-72; Deborah Keans, "A Theory of Justice and Love-Rawls on the Family, "Politics 18 (19

8

3); S. M. Okin, Justice, Gender, and Famil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

8

9),D. L. Rhode, Justice and Gende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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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等。 宪政民主下的一个特别困难是所谓"代表"(repesentation)问题。

就理论上而言,宪政民主下的民选中央权力应当平等地"代表"所有公民个体,但在实际中,则这种代表总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和弱势团体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代表。也因为如此,今日选举法理论界大多对英美施行的所谓"多数代表制"持批评态度,而着重研究改进欧陆国家的"比例代表制"。

但如我们下面会指出,这一问题不能不同时兼顾所谓民主政体的"可治性"(governability)问题。 罗尔斯在《正义论》以后的著作突出地强调了"政治社会"既不是"社团"(association)也不是"社群"(community),特别参其Political Liberalism, esp.pp.40-43;137;146;201ff. 参本书第二章对有关问题的讨论。

吴国光、郑永年,《论中央-地方关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p.142. 我个人认为中央权力走向直选事实上很有必要领先于或不迟于省级直选进行,而非象一般以为的那样似乎只有先实现省级直选然后才能实现中央直选。 [12]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trans. Lawrence. Anchor Books, 19

6

9),p. 88.托克威尔在这里区别了他所谓"政府集权"(centralization of government)与"行政集权"(administrative centralization),只是一百多年前的托克威尔哪里会想得到,由于福利国家的发展,美国以及所有西方国家日后的"行政集权"程度都远远超出了历史上任何君主能够想象的程度。真正的问题毋宁是,今日民主国家"行政集权"的能力乃首先以"政府集权"的能力为前提。

[13]吴国光、郑永年,《论中央-地方关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14]"Notes on Ancient and Modern Confederacies, "in 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eds. W. T. Hutchinson, etal.,Chicago,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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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ol.IX,pp.3-24. [15]此备忘录现收入同上,pp.345-57. [16]关于美国独立后走向统一政治的艰难过程以及联邦党人由此思考必须建立超越地域性 的"全国性政治"(national politics)的思想发展过程,可特别参见Jack N. Rakove, The Beginnings of National Politics: An Interpretive History of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 (New York,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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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sp.pp.275-399。 [17]参R. H. Brown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新研究,Redeeming the Republic: Federalists, Taxation,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Baltimore, 19

9

3)。 [18]关于独立后美国的财政危机问题参E. J. Ferguson, The Power of the Purse: A History of American Public Finance, 1776-1790 (Chapel Hill, 19

6

1) esp. 78-110。 [19]关于美国独立后的经济形势,参R. B. Morris, The Forging of the Union, 1781-1789 (New York, 19

8

7), esp. pp.130-161; C. D. Matson and P. S. Onuf, A Uinon of Interest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Thought in Revolutionary America (Lawrence, 19

90), pp.67-100. [20]著名史家Onuf特别强调这一领土争端问题在联邦党人建国思考中的地位,参其,The Origins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Jurisdictional Controvers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1775-1787 (Philadelphia: Univ of Penn Press, 19

8

3); and Peter and Nicholas Onufs, Federal Union, Modern World: The Law of Nations in an Age of Revolution, 1776-1814 (Madison,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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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关于当时外交危机与联邦党人迫切要求重新制宪的密切关系,见F. W. Marks, III, Independence on Trial: Foreign Affairs and the Making of the Constitution (Baton Rouge, 19

7

3), esp. pp.3-95。 [22]H. J. Henderson, Party Politics in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 (New York, 19

7

4) ,pp. 387-99.亦参Drew McCoy对此一问题的深入讨论,载Richard Beeman etal.,eds., Beyond Confederation: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Chapel Hill 19

8

7),pp.226-58. [23]The Federalist Papers (ed. Issac Kramnick. Penguin Books, 19

8

7), pp.133-34. [24]R .A. Rutland, The Ordeal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Anti federalists and the Ratification Struggle of 1787-1788 (Norman,19

8

6)。 [25]中文通译所谓北美十三"州"(states)是我们中国人的创造,但在联邦党人的新宪法被批准之前即美国中央政府奠定之前,它们谈不上是州,因为它们上面并没有一个"国"。

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全部争执因此乃围绕一个问题而展开:北美独立战争时宣布独立的十三"国"(states,今日所谓"州"),应该维持独立之初由十三个政府各以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s)的身份结合组成的"多国联盟"(Confederation,或译邦联)形式,还是应该各"国"放弃主权,成为一个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个统一主权国家?后者就是所谓"联邦党人"及其草拟的新宪法的主张。关于"states"等词的含义变迁,参T. Ball and J. G. A. Pocock, eds., Conceptual Change and the Constitution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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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6]参Jackson Main, 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1781-1788 (Chapel Hill, 19

6

1), esp.pp.119-248. [27]此节文内引文页码均自The Federalist Papers (ed. Issac Kramnick. Penguin Books, 19

8

7)。 [28]关于美国联邦宪法"批准程序"的独创性,及其与较早美国各州宪法"批准程序"的不同,可参Rakove, Original Meanings, ch.5;关于此前各州宪法的批准程序可参Willi Paul Adams, The First American Constitutions: Republican Idology and the Making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in the Revolutionary Era (trans. Kimbers,ChapelHill,19

80),pp.63-98。 [29]Edmund S. Morgan, Inventing the People: 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 (New York, 19

8

8)。亦参Gordon Wood,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Chapel Hill,19

6

9),esp.pp.524-36。 [30]The Federalist Papers,p.297. [31]可特别参Richard Beeman etal., eds., Beyond Confederation: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Chapel Hill 19

8

7). [32]参见H. Hyman, A more Perfect Union (19

7

3); R. Jeffreys-Jones and B. Collins eds. The Growth of Federal Power in American History (19

8

3)。 [33]The Federalist Papers (ed. Issac Kramnick. Penguin Book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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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322. [34]Robert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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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h. 15.亦参其Democracy and Size. [35]可特别参见上引Jack N. Rakove, The Beginnings of National Politics。 [36]关于此问题参见J. G. A. Pocock影响巨大的著作,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 (Princeton, 19

7

5)。此地无法讨论此书。

[37]关于此一问题可参哈佛著名政治哲学家Harvey Mansfield的深刻分析,Taming the Princ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

8

9), esp. chs.2-3. [38]参见Weber, "Suffrage and Democracy in Germany," in his Politica lWritings (Cambridg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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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9]参本书第二章。 [40]关于"立方根法则"参Rein Taagepera, "The Size of National Assemblie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1(19

7

2), 385-401;Taagepera and Shugart, Seats and Votes: The Effects and Determinations of Electoral Systems (Yale University Pres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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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73-83. [41]关于"议会主权"的论述,仍以Dicey的经典论述最当,参,A. 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Indianapolis: Liberty Classics, 1982; 据1914第八版),第一部分。 [42]此为美国政治中著名的所谓"南方政治"问题,亦即直到六十年代美国南方诸州(以及其他一些非南部州)大体为所谓"一党州",这自然就引出了如何解释美国联邦层面是两党政治但却有一半以上的州是一党政治这一复杂关系问题。

此一问题的开创性研究为1949年V. O. Key的名著,Southern Politics in State and Nation (New York: Knopf)以及1952年Alexander Heard的著作,A Two-Party South?(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亦参Key另一著作,American State Politics(New York: Knopf1956).关于1870年至1950年这八十年期间的最早的有影响研究为J. A. Schlesinger, "A Two-Dimensional Scheme for Classifying States According to Degree of Inter-Party Competition," (APSR, Dec 1955),该研究认为在此期间全美真正两党竞争的只有九个州。

另一有影响的研究集中在1914-1952年期间,结论是此期美国有22个州为"一党州"或"准一党州(modified one-party states),参A. Ranney and W. Kendall, "American Party System,"(APSR June1964)。顺便指出,美国南方政治的演变历来是了解美国政党政治和选举政治的关键,可参E. C. Ladd, Jr and C. D. Hadley, Transformations of the American Party Syetem: Political Coalitions from the New Deal to the 1970s (New York: Norton, 19

7

8), esp.pp. 31-87,以及Nicol Rae对南方民主党在美国政治中地位的详尽历史研究,Southern Democrat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

9

4). [43]Giovanni Sartori, 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

7

6). [44]能够组成联合执政的多党制多为所谓"适可的多党制"(limited pluralism),即真正"算数的政党"(relevant parties)在三至五个以内,如在一政体下’算数的政党"在六个以上,就已属于"过分的多党制"(extreme pluralism)。参Sartori,pp.131-185。

[45]萨托里举出的两党制国家为五个,即英、美、加、新西兰、澳大利亚;另一著名政治学家达尔(R. Dahl)增加至八个,即加上巴拿马、菲律宾、乌拉圭。但如萨托里所言,严格而言连加。

澳都不是长期稳定的两党制,由此只有三个即英、美、新。 [46]参A. Lijphart颇有代表性的著作,Democracies: Patterns of Majoritian and Consensus Gevernment in Tweenty-One Countr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

8

4),esp. pp.23以下关于他所谓"共识性民主模式"(the consensus model of democracy)与韦斯特敏斯特模式的八大对立。Lijphart最初本是以荷兰为案例而提出"协调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y),晚近则以"共识性民主"代替较早的"协调式民主"。

参Lijphart, The 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 Pluralism and Democracy in the Netherlands (Berkelel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

6

8),以及其近作Electoral Systems and Party Systems: A Study of Tweenty-Seven Democracies, 1945-199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

9

4). [47]特别参见萨托里有鉴于苏东欧转型过程后所写的新著,Giovanni Sartori,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

9

4)。关于民主的可治性问题亦可参M .J. Crozier, S. P. Huntington, and J. Watanuki, The Crisis of Democracy: Report on the Governability of Democracies to the Trilateral Commissi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75〕。

[48]可参甘阳,《两种自由及其它》第二部分对东欧制宪进程的分析(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49]大多数西方学者未区分本文所谓"盟主党"与"绝对优势党",而是将它们笼统称为dominant party,以致过于泛泛地讨论所谓"一党民主"(one-party democracy)的可能性。

例如Maurice Duverger在其经典研究《政治党派》一书中就含糊其辞地说"一党制与某种类型的政治民主相应这种情况并非不可想象"。参氏著,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 (Norths trans., London: Methuen, 19

5

4), p.278.但如萨托里所深刻指出,dominant party必须区别"盟主党"与"绝对优势党",前者是非选举的政党体制,后者则是本质上无异于民主政体下其他政党的选举政党和议会政党体制。 [50]滑稽的是前苏联宪法承认各加盟体有"退出权"(苏联宪法第七十二条),美国宪法则当然不包括这种权利,而且在判案中明确判定任何退出要求为非宪。

[51]Texas v White, 74US700(18

6

9). [52]Cass Sunstein, "Constitutionalism and Secession," 58UchiL Rev633 (19

9

1).亦参A. R. Amar, "Of Sovereignty and Federalism," 96YaleLJ1425(19

8

7),esp.1455-62讨论林肯的著名论述,即任何一州或一地区公民投票退出并无正当性,只有全国的多数才能决定。 [53]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东欧宪政中心主任霍尔姆斯教授由此建议东欧国家不宜匆匆忙忙制宪,参Stephen Holmes,"Back to the Drawing Board:An Argument for Constitutional Postponement in Eastern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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