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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词能否构成诉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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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公诉词能否构成诉之指控

三、刑事诉权理论与诉的指控 在人类诉讼史上,无诉不成讼。任何案件的起发,诉讼的形成,都是以案件控告一方作为构成的支撑点的。

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伴随着14世纪以来国家追诉主义诉讼形式的出现与发展,"起诉"已不仅仅是单纯地表现为"告诉、告状"的形态和内容,"起诉权"由检察官依照职权行使。这表明了,刑罚权是国家的专属权利,被害人的告发、报案只能引起刑事诉讼的发生,而非导致刑事审判的必然发生。

同时,将对犯罪的追诉权交由检察官行使,实行控审分离,这也是防止审判机关行使追诉权,包揽、混淆诉讼职能的需要,是现代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实践普遍遵循的原则。[05] 由检察官行使起诉权这是当代各国,包括不同法系、不同审判方式国家都具有的共同特点。

检察官行使的起诉权实际上是一种诉权。所谓诉权,就是请求审判机关公正裁决之权。

法律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诉权,旨在通过其行使诉权,将案件事实引渡到审判机关面前,请求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裁决刑罚运用的必要性及其程度和方式。同样,法律也给予被控诉人以诉权,以对抗强大的国家诉权,控辩双方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06] 对检察官诉权的行使,法律要做必要的规范,以防止检察官对诉权的滥用。最基本的规范就是要求检察官以书面形式就案件事实、证据、所指控的罪名等向法院提出,也就是提交起诉书,并将副本通过法院送达被告人等。

这就相当于民事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法院收到起诉书才有可能引起诉讼并确定审判的内容;被告人接到起诉书才能够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进行答辩。可以这样说,起诉书是诉的指控的载体,整个庭审活动都是围绕起诉书所述案件事实、证据、所控罪名及罪责承担来进行的。

正因为起诉书的性质与作用如此之重要,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对起诉书的制作大都有规范性的要求。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起诉书的内容;[07]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刑事诉讼规则》第164条也都规定了起诉书应具备的内容。

[08]如果起诉书的制作不规范、内容有缺陷,其效力将受到影响,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总的来看有三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该控诉无效。

如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均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控诉书要求的控诉无效或违法,因此公诉机关不可能在提起公诉后对公诉书进行补充或修改。[09]第二种是该控诉得更正或补充。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有明显误记、漏记或记载不充分及不全面的,允许检察官在不变更起诉罪名的范围内更正或补充。这种补充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并规定,检察官在开庭审理中因对犯罪事实有新的发现,得为诉因的追加、撤回或变更,但这种诉因的追加、撤回或变更以不损害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为前提。第三种是有限制地允许变更起诉。

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中,可以变更控诉,只要不因此恶化受审人的状况和侵害他的辩护权利,当变更控诉是在于取消控诉的一部分,或取消加重受审人刑事责任的犯罪要件,法庭就继续审理案件。相反,不允许在法庭上将控诉变更为较重的控诉,或者变更为与被告人被交付审判时所提控诉在事实情节方面有重大差别的控诉。

如果在法庭审理中查明受审人有另外的犯罪未被指控、或者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犯罪,除非案件不可分外,法庭要将这部分材料送交侦查或调查,是否公诉仍依一般的公诉提起程序进行。 由以上世界各国及地区关于起诉书的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起诉书构成诉的指控,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必须紧紧围绕起诉书所确定的指控内容进行控诉。

但法律一般也并非绝对禁止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变更,只是这种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反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无明确的规定可进行公诉变更,但由于第165条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中包括"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鉴于补充侦查后可能导致公诉变更,因此补充侦查可能推导出公诉变更。

正是基于该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才有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来讲,公诉变更是有严格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要求的,公诉人不可以在没有新的事实发现、没有经过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公诉,包括当庭在公诉词中变更指控,甚至提出新的指控。

注释: [01] 参见:赵汝琨《检察文书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16页。 [01] 参见:《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505页。

[01] 参见:同上。 [01] 参见:王顺义《辩诉对抗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81页。

[01] 参见:汪建成《论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122-130页。 [01] 参见: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88页。

[01] 参见: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59页、第165页。 [01] 参见:周伟《中国大陆与台港澳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51页。

[01] 参见:杨诚 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27页、第231页。 参见:同上,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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