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我国刑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除专利侵权外),情节严重的,均须负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情节严重”,绝不仅仅是说“损害赔偿责任”越大、赔偿数额越高的,越要负刑事责任。

在这里,“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像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发生了“重合”,这两种责任是不可能重合的。要讲清这两种责任,仍须回到Infringement与Tort的区别这一根本问题上去。

Tort(负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仅仅是,也只可能是民事的;而涵盖了Tort的Infringement(真正意义的“侵权行为”)则涵盖面要大得多。从一个角度,它涵盖了Tort之外的,与“过失”、“实际损失”等并无关系的侵害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讲,它又涵盖了Tort责任根本解决不了的,即不仅有过失,还须有故意,同时危害了公共利益的(即应负刑事责任的)严重侵权行为(即ViolentInfringement)。

这一部分责任,与Tort责任也是并列的。外国学者(例如冯•巴尔)在“四要件”之下论“Tort”(侵害赔偿责任);我们的学者,则在“四要件”之下论“Tort”、“Infringement”与“ViolentInfringement”。

帽子之与头的不能相适,是显而易见的。 五 对我国侵权法结构的建议 对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一书,我们可以看到:2009年底提交全国人大的《民法》(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一篇(可简称“侵权篇”)的“一般规定”,仍旧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06条。

这种的结构的缺点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一部分内容与同一部法中“物权篇”的“物权的保护”重复,却又在是否需要“四要件”(至少是“过错”要件)方面与后者冲突。

让人无法区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等的侵权责任以过错为要件(如“侵权篇”所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负同样的责任又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如“物权篇”所规定)。 第二,在“一般规定”之外,这一“侵权篇”实际上仍旧涉及或绝大部分只涉及民法通则第134条9项侵权责任之一的“赔偿责任”。

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虽在一般规定中讲了“停止侵害”须以过错为要件,但为什么要如此,从法理上根本讲不通,所以接下去就只能避开这些本不应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只能仅仅去讲确实应当以过错为要件的赔偿责任。 第三,迄今为止,一部分民法学者要求在合同篇与侵权篇之上,设一个“债权总则”。

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不同意。[28] 其不同意的理由我大致赞成,不打算在这里重复。

除此之外,还有两点理由是:1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财产权下覆盖着物权与债权。而现有民法草案“侵权法”中所含的“停止侵害”的一部分(如停止精神权利侵害),赔礼道歉等等责任,是什么“债”,又属什么样的财产权?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中国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有一大部分侵害精神权利(虽然属于“侵权”)的行为是不能让行为人负财产或金钱赔偿责任的。

将这一部分“侵权责任”放在“侵权篇”中,“债总”这种财产权的总则,就无法把它们“总”进去了。于是我们不仅在民法基本理论上看到了“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的说法出现了无法解释的盲区(无需赔偿的那部分侵权之债,属于什么“财产”?)而且可预见到“债总”中的内容,必然与“侵权篇”中赔偿之外(及有财产利益之外)的侵权责任“文不对题”。

2 把物作为财产的体现者还可以说得通,而把行为成为作为财产的体现者,则除“服务”这种行为外,大都很难说得通了。 在认真读过《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之后,在仔细研究过法、德、意、荷诸国民法典的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条款之后。

我个人得出的结论是:把“Tort”译为“侵权”并引入中国法律,可能是“从欧及日,从日及台”,我们又不加分析地承接自日、台的民法用语及理论上又一误区。《日本民法典》将德国的Delikt srecht或英美的LawofTort在日文中以“不法行为法”相对应。

用语上与Delikt是相近的。日文中本无“侵权”一词。

在《日本民法典》的中译本“侵权行为”第5章中,只含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条文。因此其“过错”等要件,绝不会套用到“停止侵害”、“排除防害”、“赔礼道歉”等等上面去。

就是说,它对司法实践并无危害。只是“题”(形)欠妥,而“文”(实质)则仍旧是对的,即其中确实仅仅涵盖Tort行为。

台湾再转译日文,Delikt(或Tort)就被译成了“侵权”。同时“Infringement”也同样译成了“侵权”。

问题就来了。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承接过来后,加以扩充。

不仅正确地把属于Tort的行为放入“侵权行为法”,而且错误地把一切属于Infringement的行为也全部放进来。这就形、质皆错,给司法进程,给权利人维权的路上设满了本不应有的障碍。

最可怕的后果就是:对于一切侵权行为人,只有先认定其有过错,才能确认侵权(Infringement),进而才可能要求他停下来,否则他有权一直干下去!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寒假生活之内蒙古之旅
我的姥爷
意想不到
苹果的自述
时间是可贵的
粉笔
北京游之飞机之旅
我爱我家
你认识我吗?
我和你
故乡的山
微笑
My famyil(我的家庭)
春天的花园
我是一个好孩子
2011年小学地震应急预案
幼教中心突发安全事故紧急疏散预案
全县医疗卫生系统2011年岗位培训方案
小学防震应急预案
中学春校本培训计划
中学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小学防汛抢险工作预案
学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
教师培训计划方案
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2011年社保局人才培训管理要点
县汽车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学校突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关于股权(份)质押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_经济法论文(1)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_经济法论文(1)
掠夺性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和竞争法对策_经济法论文(1)
后“物权法草案”时代的争议_经济法论文(1)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_经济法论文(1)
试论票据抗辩及其限制_经济法论文(1)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_经济法论文(1)
浅谈商品房预售的立法完善_经济法论文(1)
网络搜索引擎与帮助侵权_经济法论文(1)
我国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_经济法论文(1)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_经济法论文(1)
信息不完全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_经济法论文(1)
试论中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 _经济法论文(1)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债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探究_经济法论文(1)
《花钟》教案
《大瀑布的葬礼》教学设计
《爬山虎的脚》 说课稿
《燕子》教案
《蟋蟀的住宅》第二课时 说课设计
《十六年前的回忆》教案
《穷人》教案
《钓鱼的启示》第二课时
《狼牙山五壮士》教案
《三个儿子》教案
《路旁的橡树》教案
《给予是快乐的》教学设计
《有的人》教案
《草原》教学设计
《纸船和风筝》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