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事实的法律追问
笔者在上述基础上得出以下法律事实证立的规则: 规则1:对事实构成的把握是在世界普遍意义上的把握。法律事实的证立以此为前提。
规则2:事实构成蕴涵着事物、现象和本质。对各种证据所显相的表象,要以直观和反思的方式予以还原,从而显现事物的本质。
规则3:符号应成为把握事物构成的中介物。其中语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对法律本文的理解、解释,还是对事实的证立或法律本文与具体事实的联结。
规则4:事实构成的证立取决于判断。从直接判断、反思判断直至必然判断,是一种逐步提升式的判断进程,最终形成法官的独断判断。
规则5:在普遍意义上对事实构成的把握,需要受到法规范框架的约束。 规则6:对法律事实无法还原时,应做出该事实不存在的推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法律事实的证立涉及到复杂的过程,更是一种关涉到主体认识论的问题。实际上,关于认识论的看法各有不同,尚无法统一人的认识,因此对法律事实构成的论证也千差万别。
但是我们应该相信连续性增长是科学知识的理性特点和经验特点所必不可少的,[27] 人的认识也是一种不断增长的过程。没有任何独裁的封闭的知识体系可以维系世界的谐和,惟有在开放的知识体系下推进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才能使我们真正趋向于客观真理。
注释: 参见王晓、董必秀:《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浙江学刊》2009年第5期。 [英]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7页。
参见黄松有:《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建构》,《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这种认识在实践中导致只注重客观存在,而将与客观存在相关联的意识因素完全排除在外,最终的结果是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追求理想化的客观真实,认为只要深入探究每个人都有把握客观事实的可能性。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7页。 前引黑格尔书,第127页。
前引黑格尔书,第96页。 [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9页。
前引胡塞尔书,第105页。 如胡塞尔所言:“一般意识的特性在于,它是一种在不同层面上流逝的波动,因此不可能谈论任何本质具体项的或一切直接构成着它们的因素的精确的概念确定性。
”前引胡塞尔书,第181页。同样流动于不同层面的体验流亦无法形成事实确定性的明晰化。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6页。 参见前引 海德格尔书,第173—174页。
之所以会非本真地领会现象,是因为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人,只以日常生活的经验来解释现象,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同人按其所理解的一般世界经验所做出的事实判断之原因所在。 [12] 例如一座高山对游客而言可能是雄伟的,对于居住在山里的人而言可能感受到生活的不便。
于是,要想改造高山和保存高山原貌的认识矛盾由此产生。而对高山的自在存在而言,高山展示其自身的存在而已。
[13] 事物表现的形式于其内容并不一定是一致的,于是现象成为一种与事物内容不相干的存在形式。因此黑格尔说:“现象界中相互自外的事物是一整体,是完全包含在它们的自身联系内的。
……有时作为返回自身的东西,形式即是内容。另时作为不返回自身的东西,形式便是与内容不相干的外在存在。
”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78页。 [14] [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15] 谢晖教授曾说过:“在法律的表象世界,我们所看到的永远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抽象的法律,永远是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而不是消除了社会文化背景差别的法律。”谢晖:《法律作为符号》,《学术界》2009年第1期。
作为运用法律来理解符号的法官也消除不了文化差异。 [16] [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503页。
[17] 参见[德]埃德蒙特·胡塞尔:《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4页。 [18] 参见[德]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8页。
[19] Friedrich Müller认为这种方式,“首先是往返于事实与有关的规范本文之间,其次则流转于——籍前述过程而被缩小范围的——案件事实与相关的规范之间。之后,裁判者就可以形成适当的规范。
”前引[18] [德]拉仑兹书,第15页。 [20] 我们永远无法完全复原事实的本来运动过程,只能揭示出符合于意识(包括法律认识)的相对过程。
只要这种揭示过程符合程序正义,一般的结果是为人们所认可的。 [21] [美]约翰·塞尔:《心灵、语言和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22] 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63页。 [23] 胡塞尔认为这种世界或周围环境“作为预先被给定性领域,作为一种被动的预先给定性领域而在此同在,它是指这样一个领域,既在没有任何添加、没有借助任何把握的眼光、没有唤起任何兴趣的情况下,它就一直已经在此了。
” [德]埃德蒙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5页。 [24] 胡塞尔说:“每个可以表象的事实情况都可以从存在不存在方面进行客观评判的,而并不是每个可以评价的事实情况都可以从价值存在和无价值存在方面进行肯定评判。
” [德]埃德蒙德·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25] 参见前引胡塞尔书,第248—249页。
[25] 参见前引[13]黑格尔书,第345—351页。 [26] 参见[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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