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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停水的思考/万欣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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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哈尔滨停水的思考/万欣法学理论论文(1)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这两天哈尔滨停水四天的事情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不但网络上广为报道,央视还上升到《新闻联播》的高度。今晚《新闻联播》里还有两个自称是哈尔滨市民的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并没有对生活造成多大的不便,看后感到市民素质真高!回想起京九线贯通时,一位国家领导人到新落成的九江站视察,当地出于安全考虑,组织了科级(亦或是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去欢迎该首长,后来看新闻说是领导与当地群众一起联欢。

当然目前的新闻都主要是从政府防患于未然、应对突发灾害性事件措施得力等角度来说,这样当然也没错,但是我作为一名律师,出于职业特点总是第一时间考虑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当然,中石油吉化公司爆炸的行政责任不在我考虑的范围之内,我所考虑的法律后果是指松花江污染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当前的政府买单是否正确?媒体为何对此问题集体失语?事情经过:"记者从哈尔滨城市供水和服务主管单位哈尔滨供排水集团获悉,本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发生大爆炸后,哈尔滨供排水集团水质中心专业人员即坐快艇前往距哈市几百公里远的松花江上游,并检测到江水中已含有苯、无机苯等有毒物质。尽管目前松花江哈尔滨区段水体并未发现异常,但根据水的流速预测,有可能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

因而,哈市决定在今晨零时开始停水4天,待污水流过哈尔滨段后即恢复供应生活用水。据了解,上游污水大约100公里长。

"(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09067514964s.shtml)污染事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1月13日16时30分开始,环保部门对吉化公司东10号线周围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断面白旗、松江大桥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断面等水环境进行监测。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松花江九站断面5项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从三次监测结果分析,污染逐渐减轻,但右岸仍超标100倍,左岸超标10倍以上。松花江白旗断面只检出苯和硝基苯,其中苯超标108倍,硝基苯未超标。

随着水体流动,污染带向下转移。11月20日16时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开始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29.1倍,污染带长约80公里,持续时间约40小时。

目前,污染带已流过肇源段。"(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损害后果:由于哈尔滨水质可能受到污染即将停水4天,学生在校餐饮、卫生无法保证,哈尔滨市决定,全市城区内中小学于23日下午开始停课,11月30日复课(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2/20587510174s.shtml)。

哈尔滨停止供水4天的消息公布后,许多正在上班的市民赶回家储备生活用水,超市开始就涌进大批买水和饮料的市民。一些市民纷纷到超市大量购买饮用水,致使大量水商品断货。

(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据新闻联播报道,哈市医院还紧急挖深水井。目前看到说黑龙江省财政专门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污染事件应急处理。

(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我的思考:这种损失怎么能够由政府买单?按照《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大家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也即即便吉化公司对于此起污染事件无任何过错,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吉化公司是没有办法证明江水污染与其无关的。

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吉化公司之间并无任何产权关系,依法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权提出赔偿的主体包括所有因停水事件蒙受损失的法人、自然人,赔偿范围是因停水导致额外的支出和减少的收入。

例如哈市自来水厂停水导致的营运损失,医院挖井的所有支出,市民购买矿泉水的费用。甚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因应急而支出的财政拨款也应当由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法律关系是很简单明了的,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么清楚的事情为什么没有任何人提出来?我们看到的只是政府买单的报道,而且今天新闻又报道:吉林副省长赴哈尔滨慰问 就爆炸事件表示歉意。这就更让人诧异了,吉化公司是中石油的企业,道歉也应当是由中石油领导出面,干吉林省政府何事?为何由副省长出面道歉?污染明摆是吉化公司造成,为什么让纳税人也就是全体老百姓买单?对付这种事,就应当由受害人提起集团诉讼,这才能彰显法治国家的法治,而不能糊里糊涂让老百姓买单。

媒体的声音也应当发出来,体现出媒体的责任,而不能人云亦云。另外,像中石油、中石化等处于政策性绝对垄断地位的企业,有什么必要做企业形象广告?如果是推出新产品还有情可原,单单做形象广告是不是有些慷他人之慨?前些日子,已经有不少人对一方面中石化耗资1亿赞助F1大奖赛,另一方面是国内高企的成品油价颇为不满。

现在又出现垄断国企污染、政府买单、老百姓稀里糊涂叫好、媒体集体失语的现象,看来我们构建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100081,北京市大柳树路15号富海大厦5号楼804室,wanivshi@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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