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4-28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
沉默权是对依赖口供破案的最大挑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在侦查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至今尚未有实质性的转变,口供作为“证据之王” 在侦查办案中备受重视,而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与实际存在的办案条件的限制相结合,构成“口供中心主义”的现实基础。
在既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依据,又有现成的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容易使侦查人员形成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取证或获得证据的线索,这势必导致刑讯、折磨、疲劳战术等非法取证方法。所谓口供破案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侦讯人员对嫌疑犯通常首先宣布供述义务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通过一定的心理较量包括心理压力(所谓政策攻心),促使作案人交代犯罪事实。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传达的法律信息,就是告知作案人:决定他们刑事责任轻重的,不仅仅是他们的行为时的主客观事实,而且也要包括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种内心精神活动,即是否向侦讯人员如实交代个人行为时主客观事实的心理态度。""所谓的心理较量、心理压力、政策攻心等等口供破案的侦讯手段之实质,就是许可侦讯人员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人的趋利避害的生物性心理特征,对嫌疑犯进行诱供与精神逼供,以迫使其在精神和心理上不得不作出一个痛苦的、自我折磨式的选择。
"③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口供的迷信,就象巨额利润刺激贪欲一样,会刺激侦讯人员获取口供的欲望。这种欲望必然会使促使他不择手段来得到认罪口供。
④此时对犯罪嫌疑人诉诸物理强制(如刑讯逼供、变相体罚)和精神强制(如威胁、胁迫)以获取“有价值”的口供似乎是侦查人员一种必然的选择。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以摧毁其意志和心理防线为目的的“车轮战”、“疲劳战”式的审讯方式是否是一种强迫?由此所获得的口供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压力、强迫后并非出于本意的意思表示?这样获取的证据是否应该在刑事诉讼中被定为非法获得的证据而加以排除?……答案不言而喻。
遗憾的是这种现象不但没有被禁止,相反还作为一种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威力和人民警察高大形象的实例,在现实生活中被正面褒奖,如许多反映公安工作的文学、影视作品、案件侦破的纪实报道等,甚至印发为经验交流材料指导侦查工作。当侦查陷入“索供――逼供――以供定案”这样一个恶性的逻辑循环后,正是我们应该反思之时。
相当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可以有效抑制刑讯逼供和警察暴力现象①,确保司法公正,作为一名警察,我常常会为此汗颜。沉默权还给侦查人员的执法意识带来很大的冲击。
沉默权是和侦查权直接对抗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拒绝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般会被认为是不老实,是“抗拒”的表现②。在我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是有"道德基础"的,我国公众普遍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关时,要求其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具有合理性,正如卡夫卡在《审判》中表达过这样的主题:因为你被控有罪,所以你有罪,侦查人员很容易获得心理暗示:在道德层面犯罪嫌疑人是低人一等的,他们已在一定程度上被物化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客体”,此时假如允许这些以身试法的家伙对讯问保持沉默,侦查人员的道德层面的优越感和权威感将会遭受重挫,会带来一些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
我们也已习惯了在这种道德基础上的工作方式,所以才会对沉默权本能的反对。究其本质,还是有罪推定的弦绷得太紧了。
全球法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沉默权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推动“无罪推定”原则在诉讼阶段的实施。有学者认为,沉默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也是“简单而无可争辩的”③。
任何一种权力,如果不受法律的约束,都会有被滥用的倾向。为了获取可以定案的口供,侦查人员不惜随意延长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甚至超期羁押、超范围使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滥用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手段,漠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其合法权益实施人为或制度上的损害,对保障其合法权益极为不利,更谈不上维护其人格尊严,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造成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是实质上的非程序正义,而且从本质上来讲,这恰恰是坚持了实质上的“有罪推定”,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背道而驰。
"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治安。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保证诉讼效率与保护人权的统一。
"④我们既要充分重视保护人权,也要适当考虑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从而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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