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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4)司法制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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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4)司法制度论文(1)

由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较低,法院一直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根据1993年全国高级法院换届选举工作来看,高院院长中熟悉审判业务和比较熟悉政法业务的共22人,占73%,而对政法业务一点都不熟悉的也占了27%,对此人们很难想象这些百分之百的外行法官究竟是通过什么程序选任出来的。

12法官法实施以来,特别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之后,这几年我国司法的专业化进程大大加快,法官特别是首席法官的专业化问题得到了普遍的重视。但在具体实施中,常采用对拟任首席法官集中至国家法官学院短训2-3月,以获取必要之法律专门知识的方法;虽然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个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仍引起各方人士的质疑。

而法院人员的进易出难,直接导致法官队伍臃肿、庞大,内部人员比例失衡。按1999年年底的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共有28万名法官,按13亿人口计算,每万人中有2.15名法官。

13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共有法官3万名,2.5亿人口,每万人中有1.2名法官;日本全国法官共有2825名,1.23亿人口,每万人中只有0.23名法官;英国的正式法官为500余人,0.58亿人口,每万人中不满0.1名法官。按法官在人口中的比例来比较,我国法官的数量是美国的1.8倍,是日本的9倍强,更是英同的21倍还强。

再就各级法院的法官的数量来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有9名大法官,11个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从3名到15名不等,94个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从2名到27名不等。各州最高法院法官5到9名,上诉法院4到6名,至于州的地方法院和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名法官。

各级法院法官都配有助理为其服务,人数不等。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般配备5到6名助理。

日本最高大法院法官的限额是15名。地方各级法院的数量是:8个高等法院共280名;50个地方法院共910名,另有460名助理法官;452个简易法院共810名;50个家庭法院和79个家庭法院派出法庭共200名,另有150名助理法官。

各级法院都配备若干调查官,其任务是奉法官之命,负责关于案件审理与裁判所必要的调查。14但在我国各级法院一般都有几十名法官,多数高级法院和一些大中城市的中级法院超过百人,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因为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即便是基层的区县级法院人数也要近二百。

根据2000年度统计,上海高院系统共有法官3500人,按1600万人口计算,每万人中法官也达2.2人。所以说法官数量不论从总体上讲、还是就每个法院来说,都是比较多的,这样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法官数量越多,质量越难保障,素质不高必然产生效率低下,导致案件大量积压,要解决大量积压的案件,要么牺牲质量求得数量,要么增加法官人数,又回到法官数量增多的起点。

这样国家就难以给法官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因而法院就越难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正因为目前的法官群体如此驳杂,致使我们的法官职业伦理与纪律执行变得缺乏而又无力,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就难以保证,法院和法官的声誉下降,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

三、法院没有独立的进人权,同时招考方式不够科学。现在,法院的进人权由地方人事部门掌握,法院的编制、每年的进人计划、名额的确定、报考、笔试乃至面试均由他们代劳,还必须参加并通过公务员考试,完全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

其结果是法院的进人渠道太过宽畅,但进的只是一批合格的“公务员”,对法院的自身特殊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对法院最为关注的考生法律知识考察不够。通常在整个招考过程中,法院负责招考的人员被人事部门作为数名考官中的普通一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的召集人之安排,以人事部门统一制订的普通公务员的录用条件进行评价选择,其打分作为数名考官中的一份参加计算(若打分属最高或最低时,还将被剔除)。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又包括两部分:行政能力测试和政治素质考察,根本没有法律知识方面的考察。在面试中根据招考部门的不同,也有10%的专业题,但由于所占权重实在太小,往往每个考生只有一个题目,其偶然性实在太大,或者对考生所提问题比较浅显。

所以招考的全过程根本不能全面、准确地考察法院所招人员所达到的法律水准。这种由组织人事部门挂帅、纪检部门监督、法院参加的分权式招录,从表面上看,法院因可以进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为托词,而增强抵制来自地方种种压力之能力;但实质上,由于在进人问题上法院更无决定权,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喜好直接行使了法院的选人权,所以这种“拉郎配”式的方式使法院更无抵制外来不当压力之能力。

正因为,并不是所有法学院毕业并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的学生即符合法官资格,加之如前面所述,法官是一项特殊的职业,符合普通公务员资格的学生一般还不能达到法官应然达到的资格;虽然我们也不排除进入法院以后,通过再培训人们各方面能力会得到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招录条件相比,招录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应届毕业学生,明显是不够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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