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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完全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_经济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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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7-04

信息不完全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_经济法论文(1)

论文关键词: 不完全信息 知识产权 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仅在理想状态下讨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是不够的,应当考虑信息不完全的影响。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通常原因外,信息不完全的发生还有着自身特殊原因,并由此给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为此,提出若干具体对策以消减信息不完全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利益平衡被视为知识产权制度架构中的基石。

权利人、使用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大部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研究中所隐含的前提是:信息是完全的。

其实,就像在评价其他对市场运行进行人为干涉的经济制度时一样,仅仅在理想状态下讨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是远远不够的。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市场效率缺失也被视为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情形之一。

市场中有许多信息是不完全的,尤其知识是否有为价值的信息经常无法为当事人准确获得。知识产品的特性可能阻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能为未来创造出风险承担的完备的市场,且加大了市场调节的成本,造成市场效率和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下降。

为了使得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得以有效进行,必须把实际社会经济环境对经典假设的偏离纳入考虑范围之中。

一、信息不完全的原因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信息可以获取并且收集信息的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完全的市场竞争可以实现经济的一般均衡,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正如以赫伯特·西蒙和肯尼思·阿罗为代表的一批欧美经济学家对“充分信息假定”提出的质疑,“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掌握某个事件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全部信息。

信息不完全性是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信息不完全是指主体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主体之间的分布上不均匀、在需要获取的总量上不充分或者在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偏差,具体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准确这三种情形。了解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不完全的原因,对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而言是必要的和前提性的。

产生信息不完全的原因大体可分为通常原因和特殊原因两种。 在现实的任何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但常常不是随时随处可以准确获取的,而且即使可以准确获取,交易者也要支付一定的成本。

由于信息获取需要成本以及交易费用的存在影响着信息的传播,使信息不对称成为必然。同时,主体对其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掌握得不充分、不准确的问题也是现实地和普遍地存在的。

这些原因导致市场不完全和资源配置的非帕累托效率。这种来自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搜寻成本所导致的信息不完全的通常情形,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言亦不能例外。

除了上述通常原因引发的信息不完全的情形外,由于知识产品本身又属于信息领域范畴,其自身的特性所导致的不完全信息有着其特殊性。 首先是隐性知识的存在。

知识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 隐性知识与个人的、特定语境相关,存储在人脑中很难形式化、记录、编码或者表述,信息接受方因此很难完全正确理解,而这一困境是不能仅仅依靠人为的激励措施所能完美解决的。

知识的特点决定了前期的信息投入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以后才能真正知道该信息的价值,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由于“信息爆炸”,知识产品需求者往往不能在短期内减弱信息准确转移的程度。

由此,知识转移困难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隐性知识的存在,隐性知识的存在反过来也加剧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不完全程度。 其次就是知识产权交易价值不确定性,这主要归因于其特殊的价值确定机制。

普通商品作为生产劳动的结果,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知识产品的交换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所代表的那部分现实创造成本的大小,而且还与这部分现实创造成本所得出的产品的收益能力(即投资价值)有关,是现实创造成本大小及其收益能力高低两者的综合。

只要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和折现率的认识发生了改变,那么,知识产权的预期价值也会发生改变。影响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收益的因素主要有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周期、市场同类产品与技术竞争状况、该项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等。

而折现率受到知识产权使用人、使用条件、使用效果密切相关,受到企业风险、通货膨胀、利息风险、风险报酬、购买力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投资者比较难以控制的带有公共成分的因素。 第三,由于我国符合市场经济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还没有健全,主体很难获得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真实信息。

另外我国现今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而通过制造虚假信息所获取不当利益远远高于其受到的惩罚成本,形成了“制假造假”的激励。 在上述特殊原因的作用下,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完全信息问题较之其他领域而言相对严重。

由此看来,信息不完全不仅是一般市场的恒常性问题,同时知识产品的特性还使得其成为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核心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信息不完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定性分析与真实市场之间存在脱节的可能性,同时信息不完全的严重程度,在一定层面也就决定了这种脱节的严重程度。

二、信息不完全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学者们的一个普遍的、比较直观的结论是,知识产权法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知识产品资源进行最佳市场配置的制度。他们通常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描绘和探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整个社会中知识产权利益各方的信息都是完全的,彼此知根知底。

其实“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相应发生的“信息成本”的必然存在会制约市场机制运行,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状态和经济效率。如果在研究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最优化时把可能遭到不完全信息制约的因素考虑在内,那么这样的一种分析框架将更好地反映现实,并由此影响着我们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看法。

1、提升利益平衡的理念内涵 传统观点认为,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者和需要合理利用知识产品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即不至于因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过大而损害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利益,也不会因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而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导致知识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由此可见传统的利益平衡理念内涵局限于改善知识共享。

坚持利益平衡的理念固然可以改善知识的共享,但是改善知识共享与刺激知识共享行为是两回事。 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国家经济技术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度保障,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手段和措施。

作为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利益平衡的建构,也应当反映这一要求。改善共享和刺激共享,应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念的两个核心内容。

在不完全信息环境中,改善共享并不能实现刺激共享,而缺乏共享刺激的利益平衡理念是不完整的。只有刺激共享才能推动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加速我国建设的发展,实现增强我国整体竞争力的目标。

另外,激励理论这些体系是否真的改善了知识共享还取决于不同的变量。 事实上,“个人理性起作用,是以获得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

” 那些对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决策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信息不完全情形,是利益平衡应主要加以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利益平衡的行动虽然可以促进隐性知识的有效显性化,但可能是相当漫长的、渐进的信息获取和调整过程,本身的代价也是相当昂贵的。

进言之,局限于依靠激励创造的利益平衡理论是有局限的。

2、关注“产权”的经济行为 知识产权中“产权”用语,要求利益平衡研究不应忽视知识产权领域的经济行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在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 如果交易双方对所要交易的对象拥有的信息在量上和质上失衡,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凭借信息获利,导致了签约前的逆向选择和签约后的道德风险。 而且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中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设计和实施很有可能背离于利益平衡的理念。

具体表现为:一是信息劣势方无法识别潜在知识产品的条件禀赋时,劣质的知识产品就可能成为现实的交易对象;二是合约签订后,信息优势方采取旨在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却可能损害信息劣势方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3、构建多元的“平衡点” 人们在考察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时,比较关注知识产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这一单一的平衡点无法满足信息不完全情形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需求。

不完全信息、搜寻成本与消费品价格差别是中介组织存在的一个理由,因为中介组织可以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这种信息上的不完全性并减少交易成本——只要生产者与消费者付出一定的成本。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贯穿于创造、传播、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整个过程,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重要一环。

它通过自身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将创造者、传播者、利用者和管理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其自身也与知识产权人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利益平衡的问题。对此不应当被忽略。

4、增加利益平衡的机制 传统观点提出的利益平衡机制基本上是仅涉及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方面。但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知识产品的价值大小,难以确定是各方都满意的交换价格,而且因为隐性知识的存在,他们担心可能获得共享收益无法弥补各自的共享成本,造成知识共享难以有效进行。

因此,如果有不是产生于知识共享的其他的额外激励提供,增加知识共享各方的收益,弥补他们的部分知识共享成本,就可提供知识共享者参与知识共享的信心和预期收益,最终起到改善和刺激知识共享的作用,从而使国家、企业、个人获得由于知识共享产生的竞争优势,并逐步达到知识共享的帕累托最优。

三、消减信息不完全影响的若干建议 信息不完全需要制度加以克服。“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够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

” 而且,“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 知识产权立法者也应尽力制定有效措施,确定使各方都满意的激励,实现共享收益弥补各自的共享成本,使得知识共享得以有效进行。

笔者认为下述几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助于消减信息不完全带来的影响:

1、向知识产权参与者双方提供额外激励。为了促进知识产品的有效利用,政府(组织)可参照激励成本相称和有利于知识利用进行的原则,向知识接收者和知识拥有者分别提供相应的额外激励。

主要的激励形式有物质激励、关心激励、尊重激励、荣誉激励等。

2、推动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通过推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健全,以完成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输的工作,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完全下的利益失衡的可能性。

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首要的问题不是确立评估方法问题,而是要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作出正确解析,以揭示知识产权这一资产的内在本质,澄清知识产权评估理论的模糊之处,指导建立科学的基于知识经济运行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3、完善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通常地,给风险投资者适当的收益成果会促使他们对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尽心尽力,就能对知识产品的利用和传播产生很强的激励和约束力。

这样将风险投资者对个人效用的追求有助于对不完全信息缺陷的克服,提高知识产权经营效率。另外还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模式:先将知识产权提供给政府组织等知识产权管理者,获得管理者的激励;当需求者向管理者检索知识时,需求者再付出激励成本,从而实现知识的有偿共享和持续进行。

4、构建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借鉴股票上市保荐人制度 ,建立起知识产品保荐人制度,提高知识产品的后期收益的可靠性。

让机构保荐人和个人保荐人对其推荐的知识产品,负有持续性的连带担保责任,从而强化保荐人责任,最终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和市场的信心。同时,在知识产权保荐人制度下建立一种保荐人质量保险体系,其目的就是希望把投资者的期望损失补偿回来。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当事人将各自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适当地向对方适度披露,实现双方间信息的“双向反复互通”,尽量消除各方在交易中各自的信息弱势,增强其安全性及收益性。

同时,配套信息保密规定,赋予信息接受方对信息供给方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减少相关信息披露导致的风险。

四、结语 利益平衡因其独特的魅力已成为知识产权界热衷的话题。相对完全信息的前提来说,建立在信息不完全基础上进行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研究更为全面和有效。

考虑信息不完全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影响应是进一步关注的方向。 注释: 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是建立在个人经验基础之上并涉及各种无形因素的知识,多为主观洞察力、直觉和预感性知识。

其根植于个人行为、经验和知识情景中,与人们的行为紧密相连,难以编码和度量,是计算机不容易直接处理的知识;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是指那些有形媒体所携有的知识,能够以正式的语言,通过书面记录、数字描述、技术文件、手册和报告等明确表达和交流的知识,是可以被进行编码和度量的、可由计算机处理的知识,是对隐性知识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概括。(参见Polyan M. The Tacit Dimension. London: Routledge Kegan Paul, 1996.) 单雪韩:《改善知识共享的组织因素分析》,载《企业经济》2009年第1期,第46页。

(英)马克斯·H·布瓦索:《信息空间: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王寅通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第344页。 徐晓:《产权与制度问题的法哲学思考》,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75页。

信息不对称主要导致两方面的经济低效率:

(1)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指的是交易发生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市场失灵。

(2)道德危险( moral hazard )指的是交易发生后,由于一方监督对方履行交易合约的成本太高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由于监督成本太高以至超过监督收益,信息优势一方有可能按照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履行合约,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侵占对方的利益。 陈忠、蔡晓钰、蔡晓东:《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中介组织信息服务的定价模型》,载《运筹与管理》,2009年第10起,第90页。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第44页。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62页。

关于上市保荐人(Sponsor)制度的内容,可参见文宗瑜:《产权证券化与创业板(二板)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第284-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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