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经济法论文(1)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经济法论文(1)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3-12-17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经济法论文(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相应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也随之建立和完善起来,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对自身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重视。笔者曾办理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结合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体会,在这里谈一谈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的人或少数人掌握或知晓,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在于:所有人凭借此项秘密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得高额利润。

(3)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应当是一种应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中的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方法信息。

(4)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能够保持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条件,但也并不是说这种保密措施是万无一失的,而是要求权利人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仪器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能够防范任何不可预测的产业间谍行为是不现实的。 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与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容宽泛,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实这些列举只是提示性的,任何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商业秘密可以是制造某种产品的技术诀窍或工艺方法,也可以是一种产品配方、商业经验、经营决策等,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它能在商业和工业中应用,不要求同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也不仅仅局限于技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危害性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一般都是权利人投入了相当的时间、资金和精力而获取的,而且为了维持它的秘密性,权利人还要花费一定的财力、物力。

一旦商业秘密被他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权利人不可避免地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其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大量发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规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说到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其目的就是掠夺他人的经济利益。

从目前各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保护状态来看,第一,大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还较为淡薄,防范措施比较薄弱;第二,就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来看,企业与企业之间认定的程度不同;第三,就保护方式而言,目前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内部保密制度来消极预防,合同手段尚未得到充分运用;第四,就商业秘密的泄密渠道和种类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因为科技人员调动或业余兼职而泄密;二是技术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不遵守保密义务而泄密;三是外部人员窃密。在目前涉及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第一类所占的比重最大,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在辞职另谋“高就”之后,将原来工作单位的技术、经营信息泄密给别的单位,或者擅自截留原单位的客户、货源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率很高,人才流动中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已成为普遍现象。

但是,如何鉴别和处理这些“人才”前后的工作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联性,特别是存在于人脑中的技术和信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怎么办?目前难度很大,因为从立法来看,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对职工侵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跳槽”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只限于经营者,单位的职工不是经营者,在商业秘密问题上难以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就此问题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虽然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但实际上难以操作,特别是对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在辞职另谋“高就”后,在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原单位商业秘密有关的事务,确实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依法承担以下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即禁止侵害者继续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阻止该商业秘密的扩散及传播。

2、赔偿损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赔偿额以被侵害者的实际损失,包括现有和将来可预计的利润损失以及因该侵害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可以根据侵害者在侵权期间因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润或该商业秘密的可测量价值或一般许可使用费予以计算。

3、根据情节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因其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而与侵权人形成的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东升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禽流感
流感
预防甲流的方法
中英语作文四大常见症状分析
Swine flu came
暑期日记
Summer Harvest(暑假的收获)
充实的暑假生活
The Littlest Fireman(小小消防员)
森林防火
Swine Flu(猪流感)
一起抗击甲流
禽流感
抗击甲流
H1N1流感
机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
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标准
矿务集团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
关于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的考核办法
指导员岗位安全职责
生产组织与管理月度考核标准
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企业工会职责
生产岗位安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全操作规程
煤矿采掘单位内部市场化实施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月度挂牌考核标准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飞来峡水利枢纽水情遥测预报和调度系统
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设计编写要求
2009造价师考试《理论与法规》复习精华汇总
造价员应掌握的竣工决算技巧
卫生系统防汛工作实施方案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实践教学探索
三峡工程建设的几个重大创新
胁迫与补偿:河流生态修复的目标探求
水文实习报告
丹江流域水文特征浅析
水质监测毕业实习报告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利弊
泥石流险情预报,预测方法
强烈推荐 预算问题大合集 (经典啊)
工程水文实习报告与目的
《小白兔和小灰兔》
《吃水不忘挖井人》教学4
《乌鸦喝水》(A、B案)三
《快乐的节日》教学1
《吃水不忘挖井人》教学2
《阳光》教学设计
《乌鸦喝水》(A、B案)二
《四季》教学设计
《快乐的节日》教学3
《小小竹排画中游》教学设计
《小白兔和小灰兔》2
《春雨的色彩》教学设计2
《吃水不忘挖井人》教学1
《春雨的色彩》教学设计1
《吃水不忘挖井人》教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