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看法经济法论文(1)

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看法经济法论文(1)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3-12-17

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看法经济法论文(1)

2009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证券法,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通过的新证券法,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许多方面大幅修改了证券法的原有规则,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为重,解决了现行证券法制上存在的一些漏洞问题;调整了现行证券法多项重大的禁止性规定,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加强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强化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本次证券法修改在基本方向上是进步的,是卓有成效的,为我国证券法制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和宽松化的证券法制将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挥深远的影响和显著的作用。

一、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现行证券法在立法时对于证券的概念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按照证券法的原有规定,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仅仅指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实际上将政府债券及相关的品种排除在证券概念的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其实是使政府债券在发行与交易上取得了豁免适用证券法的特权。证券法的本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证券概念的内涵,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展于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等等,从而纠正了证券法最初立法时的错误;这就大大拓展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使得证券法成为了一部能够管制各种类型证券的基本法律。

二、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此次修订在发行制度上明确了公开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界限;从法律上确定了保荐人制度;建立了证券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制度,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完善了公开发行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纠错机制,严格了发行人和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上市审核权,提升了交易所的监管能力。但是,在将公开发行的定义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值得商榷。

因为在证券发行中,发行对象不可能是不特定多数人,在销售证券时双方必定是特定当事人。各国法律在确定证券公募和私募界限时,首先以其是否使用公开招募手段或公开招揽手段为标准,由此会推动相关的广告规则、招揽规则之发展(我国目前商人不时采用的招揽俱乐部会员、一平方米产权会员其实均为募集行为)。

另一方面,各国法律均以三十人至五十人为私募标准,因此向特定对象发行界限应以五十人至一百人之间为宜,二百人以上的范围将给私募以太大的空间;其实在一百人以下的标准上,发行人通过合伙持股安排、委托持股安排、信托持股安排等已经可以将私募人数扩大数倍。

三、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 从一定意义上说,证券法本次修改中最根本的改变是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改变,这一变革取消了现行《证券法》中的诸多禁止性规定,为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实行单一的现货交易原则,禁止证券期货交易和证券期货品种,这就限制了作为一般制度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品种的发展,导致缺少做空机制的单边市场问题;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实行单纯的钱货两清结算原则,禁止透支交易和保证金交易,这就限制了一般的证券期货交易、复合性结算制度与结算会员制度的发展;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实行单一市场与单一竞价交易原则,禁止多重市场与多种交易规则的存在,这就限制了二板、三板市场规则的发展,限制了大宗交易制度的发展。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单一现货交易原则得到纠正,这就为现货交易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打开了通道,克服了我国单边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向;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禁止信用交易原则得到了纠正,这就为证券公司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打开了通道;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也得到了纠正,这就为我国未来发展多重证券市场和多种交易制度打开了通道。 应当说,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

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不仅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在我国新证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健康有效地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地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观念也将会根本改观。

实际上,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形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暴涨暴跌的制度基础,而这一问题始终未得到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应有的注意。值得强调的是,本次修改后的证券法仅仅是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极端原则的修改,仅仅是解除了原有证券法的生硬限制,而这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实际上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

在单一现货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期货交易品种的规则设计,必然还面临着期证分离的制度设计,必然还面临着信用交易结算规则的设计等等。在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多重交易市场的建立,必然还面临着多种交易规则的设计,必然还面临着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的制度协调。

在具体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得到完善之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只能是某种发展中的证券市场。

四、证券公司财务监管和责任的收严 在我国的证券法实践中,关于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违规问题是严重影响证券法秩序和证券市场效率的重大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以往的规章已经对此进行了反复的强调。本次证券法修改特别强调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更为严厉的财务监管,尤其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以各种方式挪用客户资金。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不仅被禁止一般地挪用客户之资金与证券;而且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账户名下的债券资金、股票等证券资产归于其自有财产;并且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在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上,修改后的证券法要求,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证券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员因违法而导致的责任也得到加强。

例如,对于基于虚假陈述而进行的股份发行,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为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者制作证券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负有验证义务,应当对所出具和所制作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所出具和所制作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有望极大地降低道德风险,抑制靠造假、“包装”上市的图谋。

五、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的变革 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的变革,是本次证券法的修改的另一重大变化。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我国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较全面地采取了民事责任制裁的制度。

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根本改变了我国原有证券法制中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这一变革不仅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进步性。

应当说明的是,我国证券法的上述变革同样需要有具体的规则加以支持。其中,法律对于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课以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技术障碍,但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课以民事赔偿责任则存在着重大法律难题;例如司法中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实际上依赖于该类行为的要件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规则等,而我国在法律上尚未根本解决此类问题。

六、证券监管机构权限的扩大 证券法本次修改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包括明确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的职责,在经监管当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下,有权查询当事人和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对有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迹象的,可以冻结或者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等。增加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显然必要的,而且从法律角度来看,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的派出机构,赋予其“准司法权”也是合适的。

事实上,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已经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准司法权,其他很多国家也已经赋予证监会同样权力。

七、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仍待完善 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从法律上明确了证券交易应当适用的商法上的“交易终局”原则;保证了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规则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规定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只能用于清算交收,不得用于法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从而完善了证券登记结算的基础建设,保证了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但是,必须看到证券登记制度当前急需解决的两个最严重问题是证券交易开户实名制执行不严格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针对散户的开户职能交由证券公司的制度安排。

在资本市场上活动的账户本身不具备可供处罚的人格基础,法律上的权益披露规则就无法实现,对于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都无法实现有效制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整登记结算规则必须确立证券登记要直接面向投资者和坚持实名制原则,才可能根本解决这一资本市场历史遗留的问题。

另外,还应当在证券登记实名账户的基础上应当增加引进证券交易信托账户,解决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证券经纪人)依据信托关系以名义所有人的身份并为收益人的利益买卖持有证券的矛盾。 在大陆法中历来有“大公司法、小证券法”之说,公司法的刚性化实际上是证券法制的基础。

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衔接和调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纳入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

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与时俱进扫清障碍,修订中的破产法将确定资本市场的退出机制。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需要的法律环境轮廓,基本上可由上述法律勾勒出来,目前资本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多部法律修订和修改之后都将有法可依。

法律制度的好坏对经济的影响将完全不同,一部好的法律颁布施行将对市场发挥出巨大的力量。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法的修改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利好。

董安生 潘李美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我的课余生活
我家小白兔
一件有意义的事
学骑车
春到校园
校园的早晨
说说我的家乡好
致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叔叔阿姨的一封信
我与大队委无缘
我设计的风筝
白色让我想起......
下象棋——我的最爱
未来的机器人老师
我学会了洗手帕
老鼠和蚂蚱
入党转正申请书(二)
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
XX年军人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XX年公务员入党转正申请书
财政人员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
优秀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
2009年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
入党转正会议
简单的入党转正申请书
XX年在校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
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6
文秘兼网管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
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标准范文
大学生申请预备转正的申请书
船闸系统入党转正申请书范文
浅谈中国城市交通与社会文化
谈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局限
基于社会和谐心理构建中非政府组织的功能机制及发展分析
地铁车辆牵引控制单元TCU 故障诊断建模与应用
论邓小平和谐思想探源
西安地铁一号线通过地裂缝对策研究
深圳地铁给排水投资概算分析
论领土属性之转型与东方国家的认同危机
地铁运营隧道灌浆堵漏材料的选用
地铁盾构隧道下穿公路隧道安全监控的研究
关于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理论
津滨轻轨预应力连续箱梁快速施工技术
试论党章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合理线网规模匡算的研究
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扬弃
《农业的变化真大》教学设计
《日月潭》教案
《北京亮起来了》教案
《将相和》教案
《泉水》教学设计
《蜜蜂引路》教案
《风娃娃》教学设计
《蜜蜂引路》
《比尾巴》第二课时教案
《三个儿子》教案
《玩具柜台前的孩子》
《黄山奇石》片断设计
《从现在开始》教学设计及反思
《数星星的孩子》教学设计
《画风》教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