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2-18
见义勇为者应当获得补偿民法论文(1)
2009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开县丰乐镇乌杨村老五社小垭口渔塘处的公路上一辆装有制造火炮器材的货车突然燃烧,放出浓烟,坎边的野草被烧焦。此刻一辆载人开往县城的中巴车路过,因火和浓烟的突然袭击而迷失方向,驶入路旁的水塘中沉没。
此况被该地村民金有现看见,大声呼救,金有树闻讯奋不顾身跳入塘中,打烂中巴车后面玻璃,将被淹的19名乘客抢救上坎,其中有老人、中青年、小孩、孕妇,还有几个月的婴儿。因当天是阴雨天,气候寒冷,金有树忙于给被救人员烤火、换衣,自己却没顾得上换衣服,时间过长,且因呛水患有肺病,病情逐日加重。
多方呼救,却没有得到应得的救助,因而不得不出院,最后病重致死。被救者不仅没有对救人英雄予以经济补偿,甚至还有很多被救者对救人的英雄不以为然。
直至今日,金有树的欠帐也没有还清。 看到这样的真实案例,人们不仅为“救人英雄因没人救病死,被救者对其去世反应平淡”而感慨和气愤,同时也对法律的是否能够救助见义勇为者表示怀疑。
法律绝非无情之物。《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是有明确规定。
一、《民法通则》规定防止侵害而造成自己损害的人有权获得补偿 对于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的时候,公民见义勇为,是应当鼓励和大力提倡的高尚行为,法律充分肯定这种行为的社会价值。
其肯定的方式是,对于在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遭受了损害,有权获得赔偿和补偿。 一方面,在有侵害人的场合,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侵权人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对于防止、制止侵权行为的人造成的损害,也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侵害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就没有直接的侵害人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见义勇为者防止、制止侵害的发生而造成自己的损害,那么被救的受益人是因为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才使其避免了损害,因此,也产生对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补偿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民法通则》这一规定的缺陷是,界定侵害行为较为狭窄,同时对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规定的不够明确,补偿范围也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二、司法解释重申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责任并且具体化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5条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条文的内容是:“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这一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第109条的缺陷: 第一,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不一定就是要防止、制止侵害行为,凡是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这样进行司法解释,比《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止、制止侵害行为更为宽泛,这样也就更有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二,明确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条件,是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中遭受损害,不能从侵权人那里获得赔偿,因而使其受到的损害无法获得补偿。
而受益人受到利益,是由于见义勇为者的英勇行为并且造成了自己的损害为代价,因而受益人据此产生补偿责任。 第三,明确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是在受益的范围内确定。
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不是侵权责任,因此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确定补偿责任,要以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行为所受的利益范围为限,在此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三、金有树见义勇为造成自己的损害有权获得受益人的补偿 看过上述金有树英雄事迹的人,无不为这位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而感到自豪,但同时也无不为这位见义勇为者的悲惨后果而心酸。对此,完全可以应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救济金有树所造成的损害。
首先,金有树的近亲属有权向本案的受益人请求承担补偿责任。金有树英勇救助落水的19位乘客,使他们脱离了危险保全了生命,而使自己遭受了人身损害,并且由于无钱医治,且受益人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救济,因而死亡,依照《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金有树的近亲属产生补偿责任的请求权,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补偿。
对此,我们也谴责那些对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反映平淡的受益人,他们所承担的补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并不是道德的责任。法律不讲“感恩”,但是讲责任。
这样的责任,受益人是推托不掉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法院有权确定这种补偿责任,并且强制受益人履行责任。
其次,补偿责任的范围,是金有树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在金有树救助受益人之后,因此而造成的健康损害,以及因治疗疾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直至因无钱医治而造成死亡的后果,都属于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害,凡是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都是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范围。
对此,应当详细计算造成损失的实际价值,按照这一计算结果,确定受益人补偿责任的范围。 再次,受益人应当按照受益范围承担补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的范围并不是完全依照自己损失的范围确定,而是基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确定。受到多大的利益,就要承担多大的补偿责任。
在金有树的损害中,是人身损害的损失后果。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则是生命权避免损害的范围。
两相比较,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巨大,应当承担更大的补偿责任。同时,本案的受益人人数众多,完全有能力分担金有树的实际损失。
因此,对于金有树的所有损失,应当由被救的19名受益人分担。 最后要说明的是,除了受益人的责任之外,更重要的是危险来源的责任者以及脱离职守的中巴司机的责任。
发生爆炸燃烧的卡车是运载鞭炮,属于运输高度危险物品,对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如果能够确实证明中巴司机在危险发生之时放弃职守弃车逃走,造成汽车驶入水塘的后果,那么他也是造成19位乘客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具有过错,应当与卡车车主共同承担对乘客损害的赔偿责任。
对于金有树而言,他救助受害人遭受损害,卡车车主和中巴司机也都是侵害人,按照《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应当对金有树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以上分析办法,能够使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得到切实的补偿,这样也就使因见义勇为而受伤且因无钱医治而死亡的英雄在九泉之下能够得到安慰,也使社会的正义和国人的良心得到提升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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