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2-01
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1)
内容论文摘要:洗钱犯罪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呈现蔓延之势,该罪自身有着不同于其他各种犯罪的特点,本文对该罪的主要犯罪特点进行了归纳和剖析,并针对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形成原因,特出从思想、立法、执法、金融防范、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对洗钱犯罪进行综合预防、控制和治理、以此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洗钱犯罪防范体系的设想。 论文关键词:洗钱犯罪 新型犯罪 特点 防范体系 The characters of the crime of laundering and how to avoid it Abstract: As a new style of crime, crime of laundering has increased in China. It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crimes in many aspects. Based on the characters and the causes of laundering, 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the crime of laundering be avoided and controlled in the aspect of idea、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economy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so as to form a guarding mechanism to avoid the crime of laundering according to China’s situation. Key words: crime of laundering a new style of crime character a guarding mechanism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诱因,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死灰复燃,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国外犯罪组织加强渗透,从而导致了新型犯罪——洗钱犯罪的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本文就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
(1)进行粗略探析。
一、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和的效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通俗地说,洗钱就是将从事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之合法化的一种行为。
比如将走私、贩毒、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犯罪所得,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的经济运作而披上合法外衣,造成其收入来源合法的假象,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可见,洗钱犯罪是各种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
但是,洗钱犯罪有着自身不同于其他各种犯罪的特点,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
一、洗钱犯罪具有显著的国际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毒品和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的国际性色彩也越来越浓和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有组织犯罪和洗钱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也是全世界所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
联合国的有关统计显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2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为1000亿美元,而在上些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目前,洗钱这一产业,以极快的速度增长为公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每三商业活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还惊人地指出,全球的“黑钱”累积至今已达一兆亿美元,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一千亿!洗钱活动可谓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国际性还表现在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
洗钱者除了以运输方式跨越国境进行洗钱之外,还常利用电子资金划拨,在一国境内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有时还在不同国家共同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洗钱者常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形成国际性的洗钱组织。
由于各国对洗钱的态度不同,有的国家对洗钱活动的控制非常严厉,对洗钱犯罪的法律制裁科以重形;有些国家则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且对洗钱处刑较轻,甚至不认为洗钱是犯罪,这种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某些国家成为:“洗钱天堂”,诱使洗钱者把犯罪收益从管制较严的国家转移到管制轻松的国家。同时,洗钱者还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犯罪收益在几个国家之间转移,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第
二、洗钱犯罪具有危害的严重性。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早已呈现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
据有关方面估计,近十年来,中国内地每年洗到海外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3098亿元的2009年的国家预算赤字,赤字水平就减少64%。
据有关人士测算,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达近千亿元,洗钱犯罪与其他社会丑恶现象结合更增加了其危害性,表现在:一是腐败与洗钱的紧密结合。洗钱活动之所以猖獗,它是与那里起主导作用的财界和政界代表人物腐败紧密相连,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
二是洗钱与贩毒成为一对连体婴,相互纠缠,掩盖罪恶。许多毒贩子内外勾结,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从境外打到某地,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建完后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可以大胆地用了,还有的毒贩子以股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
可以说,几乎每一次成功的毒品交易,都是以银行为媒介,几乎每一笔毒资最终都是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成为正常收入。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其一,它直接妨害着对犯罪活动司法追究,还诱发重复犯罪,同时还会合一大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并仍然在政治肌体中蔓延和泛滥。
其二,不公破坏了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数额巨大的洗钱对金融市场造成严惩影响,同时由于“黑钱”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并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餐,从而能使一个国家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其三,洗钱所导致的资本外逃,它既减少国家税收,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走私、贩毒、逃骗税、逃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外汇的流失,影响外汇储蓄,进而影响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稳定。
有人担心这将危及中国金融的安全,甚至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有专家指出,这种“黑钱洗白”,实际上潜伏着严重的危机,大笔的非法资金流入投资市场后,便扰乱了整体经济的合理发展,使金融界变得混乱异常,在特定条件下还危机国家经济安全。
第
三、洗钱犯罪在中国具有自己的特色性。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犯罪与毒品死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联系在一起的,而为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及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却被排除在洗钱犯罪范畴之外。
然而,在我国一种新的洗钱犯罪,即腐败的公职人员洗钱现象日趋严重。他们一方面充当洗钱犯罪的“保护伞”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
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及恶劣影响,已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洗钱犯罪。
其洗钱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爆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全力捞钱,父母、老婆、孩子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
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帐户上,又可能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四是跨国洗钱。
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紧密的联系,没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清”。虽然国内腐败分子在国际洗钱活动中还未形成规模,但也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第
四、洗钱犯罪的过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由于洗钱犯罪活动通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人们便将洗钱的过程看得相当复杂,没有固定的模式。
尤其在贸易全球化时代,金融全球化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增加了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之间的复杂连通关系。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以“职业秘密”和“不干预”为由,在犯罪集团和合法经济之间竖起了一道挡风板。
非法资本与偷税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进行再循环。金融系统变成了一个熔炉,使腐败的“灰色区”和毒品走私的“黑色区”难以划分:腐败保护洗钱,洗钱滋养腐败,形成了一个金融旋体,从而助长了经济犯罪。
据中国人民银行专业人士分析,洗钱活动有四个共同的因素,案犯在进行洗钱活动时通常会考虑到:需要隐藏有关金钱的真正拥有权及来源;改变有关金钱的形式;洗钱过程不得留下明显的痕迹;最后,必须始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因为洗钱者要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就必须要对犯罪收益原有的形式加以转化,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环节,将犯罪收益伪装成合法收益。
典型的洗钱过程常常分为处置、分层、融合三个作业阶段才能完成。具体讲:一是处置阶段。
洗钱者将黑钱放入清洗系统,准备进行清洗。通常洗钱者将犯罪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投入金融机构,以掩盖其非法面目。
如存款、电汇到银行,或者接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保险,其采用方式多种多样,而这是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二是分层阶段。
犯罪所得资金进入清洗系统后,洗钱者便通过复杂的多层次的转帐金融交易模糊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不法所得,通常是用帐户上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买卖贵重商品,买卖外汇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的资金流动多是跨国界进行的,而且大多流向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和地区,这使得犯罪收益的追查较为困难。
据报载,瑞士银行的“为储户保密”业务以良好的信誉、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全世界顾客的信誉。但今年来不断爆出的各种金融丑闻都或多或少地与瑞士的“保密业务”有关。
三是融合阶段,经过分层阶段的清洗,犯罪所得资金已具备合法形式,洗钱者更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帐为掩护,使黑钱与合法资金融入到合法金融和经济体制中,如投资于实业,用作正当正常的流转资金等。此时,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从洗钱活动的过程可见洗钱犯罪的复杂性,也使得洗钱犯罪更加隐蔽、诡秘。
第
五、洗钱犯罪的手段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当前全球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服务的方便快捷,以及计算机等新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金融领域,恰恰为洗钱者从事洗钱犯罪带来了有利条件,从而,洗钱也发展成为国际性专门产业,即具有手段上的高度专业性。
比如借用计算机技术,通过金融系统进行犯罪收益的转移或储存。由于洗钱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从事洗钱活动的分子已不限于贩毒、走私等取得犯罪收益的人,而且出现了一批专业洗钱者,有的是银行家、律师、投资专家,有的是会计师、经纪人,由于他们精通法律或相关经济业务,他们利用专业知识专门为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集团等上游犯罪者提供洗钱服务。
这里仅就电子商务与金融犯罪的紧密结合方面为例,即可看到洗钱犯罪的高度专业性。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开通和跳蚤卡的出现,电子货币越来越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付款方式。
覆盖全球的饿个人电子转帐速度快,取缔了票据和货币的储存与流通,使那些不法大款商人最感头痛的问题迎刃而解。设在加里福尼亚的全球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有一个网址,自诩能“处理来源于任何活动的现金”,在安提瓜岛和马恩岛提供“隐秘资产服务”,帮助顾客把资金转入美国银行系统,而不让任何人包括政府知道其源。
电子付款的发展,只要不纳入国际财会范围里,最终会使得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变得脆弱。
二、洗钱犯罪的防治 反洗钱不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且又是个重大的经济和政治问题,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任何一方面的努力都不可能奏效。笔者认为,必须在总结我国已有的反洗钱实践和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形成的原因,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的力度,要真正在防治上下功夫,从思想、立法、执法、金融防范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对洗钱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洗钱防范体系。
第
一、要进行反洗钱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全民反洗钱的法律意识,是反洗钱的前提。当前,对何谓洗钱,洗钱的严重性、危害性如何,法律法规有些什么规定,怎样依法反对洗钱犯罪活动,又如何依法防范洗钱犯罪等等,不仅普通公民知之甚少,即使国家公务员、甚至很多司法部门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知之不多,因此,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第四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的时机,在全民中,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司法机关、金融、税务、海关等系统,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县以上领导干部与反洗钱有密切关系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经过学习,考试或考核合格,才能允许上岗。
同意思想提高认识,认清洗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反洗钱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这将大大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所以,学习宣传,统一思想,树立必要的反洗钱法律意识,为预防洗钱构筑起一道钢铁长城,是保证反洗钱斗争取得更大成效的前提。
第
二、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是当务之急,也是反洗钱的基础。实践表明,反洗钱已从单一的贩毒领域走向多元的犯罪领域,反洗钱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犯罪预防的功能层面上,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的刑事立法。
其
一、应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也就是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洗钱是许多类经济犯罪活动的派生物,是从相关的“上游犯罪”衍生出来的“下游犯罪”。
现行刑法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等三种。这一规定与国际公约和控制洗钱国家的立法相比,将洗钱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限定得过窄,不利用惩治洗钱和与之相关的经济犯罪。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犯罪不但危及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涉案金额丝毫不逊色于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上游犯罪的范围。
另外,追缴脏款是打击牟利型犯罪的重要方面,对于掩饰、隐瞒赃款来源的洗钱活动不予制裁,也不利于打击上游犯罪。所以,顺应国际社会惩治洗钱犯罪的潮流,把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犯罪收益,将会大大价钱对洗钱犯罪及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
二、完善有关客观方面的规定。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而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洗钱刑事立法中,洗钱行为的内容要丰富很多,如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所有权、地点、转移路线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于涵盖复杂的洗钱行为,应适当增加和完善,或制定衡量一定行为的合理标准,使实践中有法可依。
其
三、修改有关主观方面的规定,将“明知”修改为“应知”。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才构成洗钱罪。
由于上述三种犯罪非常隐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证实行为人的“明知”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不大现实的,所以难以操作,还会导致犯罪分子轻易逃避制裁。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必要将“明知”改为“应知”,只要根据种种迹象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其处理财产是非法的,即可定其构成犯罪,而不必确证其明知。
国际上对犯罪收益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反置,即被告人认为某项财产不属非法收益,不应予以没收的,由其举证加以证明。这一立法模式,值得借鉴。
其四,赞成许多专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反洗钱法》,不仅有利用于加大我国反腐败的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快建立可疑资金的报告制度,更有利于与国际反洗钱的同步与国际反洗钱的同步与合作。 第
三、加强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是反洗钱的关键。对洗钱犯罪的侦破往往是从犯罪行为锁链的最后一环即非法钱财的使用上开始的,因为洗钱是所有经济犯罪的最终追求物,通过追踪非法资金来揭露犯罪事实是侦查经济犯罪的最重要的策略之一。
侦查洗钱犯罪的资金流向,需要通过查证商业帐目和银行系统的金融记录来掌握非法资金的周转过程,以及了解有关商业、金融业务的运作来识破某些表面现象。基于洗钱犯罪的特点,加大重点区域、行业的控制。
重点区域如秘密贩毒交易地,走私犯罪多发区域的边界等;重点行业如各类金融机构,珠宝店、首饰店、房地产公司等。对重点嫌疑对象实施监控,重点嫌疑对象如某些可能是与各类犯罪集团有联系的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贩毒、吸毒人员,经济收入反常者等。
收集并分析各类情报信息,如交易的动向,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可能的资金流向,外国投资人的身份、背景等核查金融记录。因为金融记录和帐目最大而复杂,查证任务繁重,可以通过其他措施逐步缩小侦查范围。
查帐追踪首先要注意结合行为人实施金融业务活动的次数和涉及金额的绝对数量;其次要注意在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兑汇、转帐业务的证明材料,尤其是要验证汇款人的帐户、受益人的帐户和交易的数额、分析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揭露虚假、隐蔽的商业活动。
有些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达成共识,虚称的交易额往往高于实际交易额。而以虚称的交易额进行纳税登记,这样虚称的交易额与实际交易额之间的差额就提供了一个表面上合法的收入来源。
对于某些通过虚假的商业活动来掩饰洗钱行为,可以通过概率分析、抽样分析和隶属关系分别加以揭露。运用秘密力量,与侦查毒品犯罪和其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一样,在侦查洗钱犯罪过程中,秘密力量的作用至关重要。
加强与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有些洗钱犯罪的实现往往伴随着违反税务和海关法律法规,而且税务或海关进行业务调查时,经常能够发现较大规模的经济犯罪的存在。 第
四、健全以金融制度为中心的反洗钱预防机制,是反洗钱的核心。金融系统一直是洗钱者的首要目标,在过去如此,今后同样如此。
因此,健全金融制度、加强金融监管成为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重中之重。一是现金管理是国家通过银行洞察资金流向,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现金是黑钱存在的主要形式,严格的现金管理有助于发现异常的现金交易行为和识别洗钱犯罪。如毒品犯罪等牟利型犯罪的收益主要是现金形式,其洗钱的主要方式就是进行各种现金交易,将犯罪收益变成支票、贵重物品、不动产等。
所以,加强现金管理,就必须充分发挥银行的调控作用。严格现金的审查管理制度,健全银行的货币监控和控制机制。
同时,应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坐支现金、套取现金的现象,加快现金的归行速度。二是建立健全有关金融制度,如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记录和记录保存制度等,即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又使司法机关能够在调查洗钱犯罪是获取完整的证据。
三是完善个人税收征管制度,加强稽查。客观地掌握个人收入情况,有利于发现个人收入中的可以因素,有利于对具体洗钱金额的准确定量,有利于没收的执行,做到罪刑相适应。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个人收入被认为是一项法律上的隐私权。所以,关键是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打击犯罪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第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打击洗钱犯罪,必须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合作才能奏效。
反洗钱国际合作大致有以下方面:一是,国际间反洗钱的情报信息和技术交流的共享。只有掌握了资金的具体流程和动向,才能甄别异常资金。
二是,双方互相设立执法处,合作打击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各种跨国犯罪。三是,通过谈判缔结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加强司法协助与合作。
反洗钱的特殊性在于不仅要缉拿罪犯,关键还在于冻结和追缴犯罪所得,而如何追缴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资金,因牵涉到各国的具体经济利益,并且实践中往往难以分割,有待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缉拿犯罪有个引渡问题,由于我国还没有对业已签订的引渡条约进行补充,把洗钱犯罪列入可引渡犯罪,因而无法通过已有司法协助框架引渡洗钱犯罪。所以,急需将洗钱犯罪规定为可引渡犯罪。
第
六、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组织建设,培训反洗钱的专业人才,是反洗钱的重要保证。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设立反洗钱的专门组织机构,有利于跟踪国内及国际洗钱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对策,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及有关国家进行联络,开展国际合作,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形成打击合·从形势任务出发,借鉴国际经验。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从组织建设上大大加强了反洗钱工作力度。支付交易监测处设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并明确规定了拟订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异常支付监测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大额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业务需求,负责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六项主要职责。
反洗钱工作处设在人民银行保卫局,承担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明确规定负责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联络与协调;负责与商业银行、公安部反洗钱工作的联系、协调;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代表人民银行参与同国际反洗钱机构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国内、国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情况等五项主要职责。此外,人民银行将与公安、海关、税务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金融交易的监测,尽快制定更加完善的反洗钱条例。
同时,我国政府、人民银行,将和国际上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密切配合,反对洗钱活动。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正在研究建立情报采集和预警机制。
将逐渐确立大额异常资金流动监控标准,建立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形成从银行到外汇管理部门再到公安部门的监控报告、分析、侦查的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现有组织机构的效能,建议:一是反洗钱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设施装备等应与国际接轨,从中央到地方,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是强化条块结合的领导管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工作,实行严格的系统、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岗位人员责任制,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应加强反洗钱的专门工作人员和反洗钱业务密切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以适应反洗钱斗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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