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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贞操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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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04

试论贞操权(1)

[摘 要]贞操权为区别于身份权性质的配偶权,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仅限于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贞操权案人格权,身份权,损害赔偿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注:《民法通则》虽然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为了弥补立法关于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的类型予以扩大,但也没有规定贞操权。

),但审判实践已开贞操权民法保护之先河,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8万元(注:此案由于其特殊性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2001年4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3日的《北京晨报》、2001年6月5日的《北京青年报》以及《南方都市报》均作了报道。此案的案情是:1998年8月15日,某女学英语时与定居澳大利亚的某男相识,某男邀请某女到自己的住处吃饭,并提出发生性关系,某女拒绝,某男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

刑事判决后,某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男赔偿其精神损失45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男赔偿某女精神损害赔偿款8万元。

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此案二审尚未审结。)。

由于贞操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能否进行救济等在学说及实务上尚有探讨的必要,本文试就贞操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的探讨。

一、贞操与贞操权 贞操作为对人类两性关系的规范,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何谓贞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为我国台湾学者所主张,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为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

广义言之,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也有贞操,然男子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P149)我国学者基本上持此说,认为贞操是不为婚姻外性交的操行,贞操是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要求。

另一种观点为英美法国家所主张,英美法国家对贞操的定义与大陆法国家不同,在英美国家,贞操(Chastity)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注:Black‘s Law Dictionary,P215.原文为:Chastity,the state of puring of abstinence from unlawful sexual connection.)。比较上述两种主张会发现: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肯认贞操并非女子独有,男子也有贞操,与封建社会认为贞操是女子的专利的陈腐观点相比是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平等的人权思想。

但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观察,两者存有相当的差别,也不十分准确。台湾学者将贞操界定为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外延不够周延,因为不独已婚男女有贞操,未婚男女和未成年的男女也有贞操,未婚男女和未成年男女无婚姻关系可言,自无婚姻外之性交。

该定义将婚姻关系作为贞操有无的先决条件,无疑将未婚男女和未成年男女排斥于外,一旦未婚男女或未成年男女遭受不法性侵害,将无法借助贞操权受侵害而获得民法上的救济。反观英美国家对贞操的定义,与台湾学者的定义相比,有所进步,也较科学,但其局限性仍然存在。

它将贞操界定为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但其未能涵盖保有性器官的纯洁的状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他人的性的侵害不仅包括违背他人意志与其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活动的行为,还包括未经他人同意而强行接触、抚摸他人性器官和与性欲、性感有关的器官的行为(注:当然,张先生并不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贞操受有侵害,属于对他人人身(身体)的侵扰,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P412)在侵害贞操权的样态呈现多样化的情况下,英美国家对贞操权的界定也不尽周延。我们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性。

贞操本质上是对两性关系的规范。 既然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那么,以贞操作为客体的贞操权实际上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贞操权有下列特征:

(一)贞操权的主体特征 传统观念认为贞操权为女子独有,男子不享有贞操权。在现代社会,男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贞操权既以贞操即两性关系为客体,则其主体应包括男子和女子两种性别,他(她)们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贞操权,也都负有相应的贞操义务。

如果认为贞操权 仅为女子所有,势必得出只有女子才负有贞操保持义务的结论,如此一来,贞操权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与男女平等的现代人权观念相悖。况且,男子作为贞操权主体,其贞操权也可能受到侵害,他们也可能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实践中强迫男性出卖肉体的案件已经出现,(P274)民法也应对男子贞操权予以保护。应当承认,由于男子在生理、心理上都较女子占有优势,因而侵害男子贞操权的案例十分少见,但并不能据此得出男子不是贞操权主体的结论。

(P531)

(二)贞操权的客体特征 贞操权的客体是贞操,贞操权的客体特征表现为:1.性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公民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性行为实行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

若他人实施了强迫性行为,则构成侵权甚至犯罪。2.贞操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贞操与人的活体相联系,与人身不可分离。死亡公民不可能再享有贞操权,因此,奸尸不构成对死者贞操权的侵害。

贞操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还体现为贞操权受侵害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依受害人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或本人亲自行使,或委托他人行使。(P532)但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贞操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又不等同于人身,即人的身体或健康。

它是源于人身又超越于人身的一种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而就人的身体来说它是人的肉体构造,就健康而言,它是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

因此贞操与身体、健康是不能等同的。贞操不等同于人身正可以说明,处女膜并非贞操的标志,这也是社会学、医学试图证明的问题(注: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七号判决曾谓:吴女纯洁无瑕之贞操,已为林某破坏无余,陈某、郑某其后继续与吴奸淫,行为虽属不法,而在吴女已无纯洁之贞操可破,尚何因此生名誉受损之可言。

此判决实际上是持处女膜是贞操的标志的见解,学者对此判决理由多有批评。)。

(P417)

(三)贞操权的内容特征 贞操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以权利为中心,但在现代社会,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其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已婚男女之间,还要互负贞操义务,正因如此,我们认为,贞操权是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一种新型人格权。首先,贞操权是一种关于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而行使。

它与人格不可分离,并独立于其它人格权。其次,贞操权是一种行使上须受法律限制的权利。

权利人不得滥用贞操权,与他人进行不法性行为(如**、嫖娼等),否则,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自然人在享受贞操权利的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义务。

贞操权作为一项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具有以下内容:1.保持权。即权利人享有保持自己性的纯洁、不为他人所侵害的权利。

基于自己的意志,贞操权人有权拒绝他人与自己进行性行为和性器官接触的请求。这种权利为绝对权,为贞操权人专有,其他任何人都是贞操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贞操权的义务。

2.反抗权。权利人的贞操权受到侵害时,享有反抗权,有权实施阻止不法性侵害的行为。

3.承诺权。贞操权人在对自己的性的问题上,受自己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诺权。

权利人与他人进行性方面的接触,原则上依自己的意志而承诺,经承诺而为性行为者,不构成贞操权侵权。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承诺权并非人人均可享有,而应以达到一定的年龄为限。

在国外,有以性成熟为标准的,但较难掌握。在我国,为了与我国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罪和强奸妇女罪的规定保持一致,应以14周岁以下为无承诺能力、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有部分承诺能力、18周岁以上有完全承诺能力为宜。

但必须明确,绝非只要达到规定年龄即可任意作出承诺,承诺权并非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其限制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约束,二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约束,三是已婚男女的贞操义务的约束。

前两种约束是社会范围内的约束,如**,虽然也为各方同意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因是违背前两种约束的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后一种约束,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以不为婚外性交为内容。

(P337—338)

二、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贞操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此,民法学界不无争议,总的说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主张。 否定说认为,贞操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述又各不相同。有的认为,贞操一方面为身体权,他方面为名誉权;(P702)有的认为,贞操不外乎是基于性关系所享有的名誉权之一种;(P1038)也有人认为,贞操被侵害,应包含于身体权被侵害之内,但又不仅限于身体的被侵害,同时又有自由权 和名誉权的被侵害。

(P873)我国台湾学者有不承认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者(注:马元枢先生也称:学者同所不认贞操权为独立之人格权,而仅认为贞操之侵害,同时也为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之侵害。参见《法令月刊》二十一卷第十期。

)。[12](P163)我国学者张新宝先生也持否定观点,认为贞操权不是独立的人格权,贞操侵害应包含在身体权中。

(P412) 肯定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表述也不一致。

有的认为,在承认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下,具体权益的保护未必一一列举。被害人贞操被侵害,其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性也受到侵害,它与受害人的名誉受侵害不同,后者只是贞操受侵害的结果。

(注:刘清波先生、李宜琛先生、洪逊欣先生认为贞操权是独立的人格权。)[13](P144)[14](P462)有的认为,贞操权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妇女之贞操不仅是一种生命,且有时妇女认为,其贞操被玷污,毋宁死亡。所以,不能不承认贞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

贞操虽与名誉相关,但两者范围毕竟不同,所以贞操被侵害者以侵害名誉权为依据,不能使贞操受蹂躏所产生的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因此,贞操权不是名誉权的一种,而是独立的法益。

”[15](P584)在我国,王利明先生等多数学者则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P533)(P335)(P157) 作者赞同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观点,理由如下: 贞操权与名誉权判然有别。

贞操权乃是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为内容的权利,而人之性的品格既属人格所包含的利益,自无否认其为人格权之理。不可否认,贞操权受到侵害,常伴有名誉的毁损,但贞操权以内部的性的品格以及性的纯洁为保护的利益,贞操之侵害,同时权利人的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也受损害,这与名誉权以人在社会上的评价所享利益为内容者,观念上并不相同。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贞操不失为重要人格权之一。名誉之损害(即评价之减少),为贞操损害之结果,为第二次所引起之现象。

(P149)至于贞操权与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其内涵利益并不相同:首先,贞操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身体是人的肉体构造,健康则是肉体器官及其功能的完整。

贞操则绝对不是肉体构造或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可以表述的。因为贞操权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它是超越于人身的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

其为精神性人格权,其内涵绝非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所能涵盖。其次,贞操权区别于自由权。

所谓自由权,是人的行动不受不当拘束或妨碍的权利。它包括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自由。

显然贞操权与自由权有一定的联系,都以自由为同类客体。但在直接客体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自由权以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活动自由为直接客体,但贞操权则以性自由为直接客体,两者不可混淆。 我们主张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使其区别于身体权等人格权,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而且也使实践中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侵害性器官的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更加清晰可辨。

对性器官的侵害,如果没有以毁损性的纯洁为主观意图,则不构成对贞操权的损害。例如,姚某因怀疑其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动手术在其女友的下身上“贞操锁”。

[16](P144—149)本案中,姚某的行为虽然以性为内容,侵害了女友的性器官,但其并没有毁损其女友性的纯洁的主观意图,因此,姚某的行为仅是侵害其女友身体权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其女友的贞操权。 总之,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判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

这也与现代社会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权的潮流相适应。

三、贞操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明确的问题 贞操权侵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侵害后果、侵害行为与侵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中应明确者有二:

(一)关于主观过错。关于贞操权侵权的主观过错,学者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对于侵害他人性器官或者性意志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轻微的、偶尔的过失不构成此类侵权行为。(P412)也有的学者认为:构成侵害贞操权,应具备行为人故意的要件,过失不能构成。

(P339)我们认为,实践中重大过失不易掌握,应以后说为当。

(二)举证责任。在贞操权侵权中,由于损害没有明显易辨的物理特征,权利人很难在事实上举证。

为解决此问题,不妨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只要受害人提出了侵害事实的证据,侵权行为即告成立。[17]即只要行为发生,行为人不能证明受害人同意就应当认为行为人主观有故意,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四、贞操权之侵害与被害人之同意 按照我国学者张新宝的观点,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的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P590)在贞操权侵权问题上许多学者主张如果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则行为人不承担侵害贞操权的侵权责任。

(P337)(P533)[13](P123)依上述见解,被害人的同意阻却侵权人的违法,基于此,实践中,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的,将不按照侵犯贞操权处理。这种主张有一定的道理。

但我们认为,将“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不按侵犯贞操权处理”的理论依据作如下解释可能更为妥适:贞操权以保全人的性的品格为标的,贞操权的侵害系指以违法和不当的方法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贞操权之所以值得保护究其原因,是在被害人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下实施不法性行为,损害了被害人性的品格。相反,如果性行为的发生系基于双方自愿,则双方所获得的将是身体和内心的愉悦,彼此之间并无侵害贞操利益可言,更不发生贞操权的保护问题。

所谓当事人同意阻却违法,系指权利虽然受到侵害,但由于事先曾征得被害人的允许,足以阻却其违法性;如果行为本身根本不具有违法性,自无违法阻却问题。贞操权侵权的发生既以被害人因意思不自由而为性行为为成立要件如果经其同意而为性行为,则不发生贞操权问题,于贞操权尚未发生情形,更谈不上同意阻却侵权的问题。

因此,此项同意与权利受侵害之被害人允许,性质应有不同。

五、贞操权与配偶权 贞操权与配偶权是性质迥然不同的两项民事权利,分属于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范畴,二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在个案中对其明确区分有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已婚男女之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侵犯配偶对方的何种权利?尚有研讨之必要。在此,我们意图援引日本的著名判例说明此问题:其一,日本大正15年7月20日,大审院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认定,渡边丁女明知和田丙有妻,仍与和田丙发生情交,并与之同栖,不能谓非侵害和田乙女(和田丙之妻)之权利,和田乙女不仅得请求相当之慰籍金,且因渡边丁女和田丙之共同侵权行为,和田乙女不得已而离婚所生之损害,该共同侵权人亦有连带赔偿之义务。

其二,1979年3月30日,日本最高法院对同类案件做出了如下的判决:与夫妻的一方保持肉体关系的第三者,只有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配偶者一方是否进行引诱以致形成不正当关系,或两者的关系是否由于自然的情爱而产生并无关紧要。侵犯配偶者的一方作为妻子或丈夫的权利的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受到精神上痛苦打击的受害配偶者,应得到安慰。

本案是在丈夫有外遇与人通奸的情况下,妻子和子女向第三者女性请求损害赔偿的事件,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在判决本案的同一天,对于妻子有外遇,丈夫和子女向第三者男性请求损害赔偿的事件,也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即:妻子或丈夫(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第三者有故意、过失而构成不法行为的场合,才得以承认。由此可见,日本判例明确地肯认受害的配偶向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但此项请求权的基础是贞操权还是配偶权,判决未予明定。对此,理论界分歧甚多,学者胡长清先生认为于此情形乃构成贞操权侵权。

[18](P133)我们认为,于此情形,应构成对无过错的配偶一方的配偶权的侵害。 所谓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而且,配偶权“不独立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人中包含义务。

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其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就是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它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的忠诚不二。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爱情以*爱为前提。因而,爱情具有强烈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那么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在夫妻生活中,偶然因一方不愿意而未能发生性关系,这可能消极地影响着夫妻的婚姻和睦,但它对婚姻关系的损伤远不及一次被发现的婚外性行为。

贞操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与第三人实施不正当性行为,是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贞操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权属之一,因此,违反贞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是对夫妻对方配偶权的侵犯。

相反,由于夫妻一方是自愿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不违背其意志,第三者不构成对其贞操权的侵害。同时,由于贞操权为个人所独有,第三者也不构成对无过错一方的贞操权的侵害。

六、贞操权与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存有争议。与此相联系的问题是,婚内强奸是否侵害一方的贞操权?我们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基于婚姻关系,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

同居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由于同居义务的存在,于一般情形,不宜将夫妻间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侵害贞操权。

但是,应当看到,国外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在这些情况发生时,违反一方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构成侵害贞操权。这些情况是:

(一)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

(二)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

(三)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已有发生:钱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和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上诉期内,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

[16](235—240)此案中,法院判决虽未生效,钱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合法存在,但由于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也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在这一特殊期间,钱某享有与王某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也侵害了钱某的贞操权。

七、贞操权的损害是否包括物质损害 贞操遭受损害,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即造成精神损害,于贞操权侵害场合,受害人要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自无异议。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贞操权遭受损害是否仅限于精神上的损害,是否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即财产上的损害?学者间存有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贞操权本身就仅仅是一种因保有性自由而获得内心快乐体验的权利,因而贞操权受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对这种非财产损害的补偿,就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贞操权的非物质性、非人身性也决定了对贞操权的侵害不可能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即使在侵害贞操权的过程中导致了身体、健康的损害,那也是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问题,不可归于贞操权受损害之列,对身体健康的财产赔偿责任也是基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产生的,而不是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

(P544)我们认为,侵害贞操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加害人强迫与某妇女性交,导致该妇女怀孕,此时受害人不仅出现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后果,因此,侵害贞操权所生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此种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也可基于贞操权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

但是,如果侵害贞操权的同时又造成身体伤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既侵害贞操权又侵害身体权并予以处理。

八、贞操权侵害的责任重合 责任重合又称法律责任重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责任重合从本质上讲是近现代法律制度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结果。

(P209)《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侵害贞操权的情况下,加害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往往同时违反刑法和民法,因此,加害人应当承担多重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侵害贞操权与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侵害贞操权多呈责任重合的性质,因此,有的被害人常于刑事案件审理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因贞操权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 试论贞操权(第6页)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将有可能不被支持,这会 导致被害人仅就精神损害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侵权之诉。本来可以一案处理的问题却因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而变为两案处理,与诉讼经济原则相违背,也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似有修改的必要。

十、贞操权侵权的类型化研究 构成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体说来有下列几种:

(一)强奸行为。这是最严重的侵害贞操权的行为。

(二)奸淫幼女行为。由于幼女并非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论其是否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侵权。

(三)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例如,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向对方谎称与之结婚,致对方信以为真与之发生性关系,系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如因此致对方损害,受害人自可要求损害赔偿。

[19](P282)

(四)利用优势地位奸淫或猥亵。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之人,利用权势而奸淫、猥亵的,构成侵害贞操权。

(五)强迫**。须注意的是,明知他人为人所强迫**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构成侵害贞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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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船》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之二
《要下雨了》综合资料之一
《要下雨了》朗读指导及练习设计
《小小的船》教学设计之三
《小小的船》第二课时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二
《要下雨了》综合资料之二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