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6
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运作行政法论文(1)
一、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权 1.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执法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是平等的,都是侦查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现有的立案、调查、询问、拘留和执行逮捕等刑事执法权。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行使有关诉讼职权的专门规定。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而该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执法方面,除具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具有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外,当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又可以行使验证调查、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优先通行等六项职权。
2.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安全机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职权:
(1)《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2)依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国务院[1995]129号令)的规定,配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安全查验。即负责监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接收、录制和传送外国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制止,防止国(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敌对势力和反动宗教组织等在意识形态领域对我国公民的思想文化渗透。
(3)按照《涉外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国务院[2004]412号令)的内容和要求,对涉外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事项进行技术审查,以防止国(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敌对势力和反动宗教组织等在我国的渗透、行动破坏与窃密活动。
二、“体调”后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从实战出发,国家安全机关于2000年9月对自身的领导体制实行调整(下称体调)。体调之前,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是所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体调之后,实行“垂直领导,两级管理”,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已不是所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而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的直属机构,局长也不经所在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直接任命和管理。
由此,依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身份”发生了很大变化,即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不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据了解掌握,各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在日常运作中,仍按以往程序与格式要求办理,如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所开具的《传唤证》、《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汇款通知书》、《拘留证》、《搜查证》等,落款的单位名称与加盖公章还是“某市国家安全局”,再交由职能科和侦查人员开展相应工作。
于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行政相对人曾经提出异议:认为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因非同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局长不是当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且未得到上级的公开授权或行政委托,故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侦查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为,缺乏约束力。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干警,则因未能就所作出的行为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与必要支撑,有时显得尴尬。
在涉外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审查工作方面,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现以“某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行政公文实施行政许可,其可行性与合法性值得考虑。尤其是国务院有关涉外国家安全建设项目行政法规未出台的情况下,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以“某市人民政府涉外审查办公室”之名、以自身的力量为主体,对涉外国家安全建设项目行使审查权,并作出是否同意涉外国家安全建设项目上马的批复(因依据秘密级文件的规定操作,故工作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或制约),而对照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可知其法律效力是待定的。
另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如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国家安全机关,所作出的不批准涉外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动工决定有异议,可向谁申请行政复议?一旦提起诉讼,被告人又是谁?由于规定不明确,因而难于操作。可见,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现行的涉外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不是很规范,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适当调整或变更,否则,将会使相对人无从申请行政复议,以至行政诉讼。
三、如何规范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及其运作 众所周知,执法主体资格与职责都是法定的。为扭转目前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所处的被动状态,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隐蔽斗争,应切实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出台新的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天颁布实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则于1994年5月10 日国务院令第1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十多年来,客观形势、特别是国内外隐蔽斗争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却从未进行修改或补充,其中的某些条款已明显滞后;为国家安全法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的刑法、刑诉法已于1997年进行大幅度修改;高法、高检也先后作出若干司法解释,以与刑法、刑诉法配套使用。由此可见,必须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视和支持,组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抓紧调研论证,加快立法步伐,出台新的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行政法规,为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而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联系体调后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法律地位,完善其执法主体资格。 2.通过授权或行政委托等形式,促使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目前,在新法未出台之前,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通过公开授权或行政委托等形式,让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方面有所作为。
并加强检查督促、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法过错被提起行政复议,以至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则由公开授权或作出行政委托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或应诉,以至承担败诉的国家赔偿责任。
3.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上级公开授权或作出行政委托的同时,还应对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现行的法律文书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区别对待,然后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统一印制法律文书,下发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使用,切实纠正以“某市国家安全局”名义开具和使用法律文书的不妥做法。从而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规范运作,严肃执法,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请求,并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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