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间谍罪若干问题研析(4)刑法论文(1)
六、间谍罪的死刑适用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如何理解间谍罪死刑适用的这一条件呢?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这一条件是指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达到了最为严重、无以复加的程度并且情节特别恶劣。
当然,对间谍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认定主要是从间谍行为实施的手段、程度、方式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影响等后果来说的,对其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死刑的实质性要件“罪行极其严重”时,即可认为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从而也才能动用死刑这一极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其一,在党政机关中具有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犯间谍罪,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如实施间谍行为造成国家机密大量流失、引起该地区局部动荡或者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等;其二,在某一区域具有相当影响的民族主义或者地方极端分子犯间谍罪,致使该地区的民族情绪激愤或者地方分裂势力抬头,并造成其他一些严重后果的;其三,间谍行为虽然没有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其间谍行为直接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如造成政治、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其四,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又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如犯罪手段特别残酷,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等;其五,间谍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或者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其六,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间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员参与间谍组织,或者使上述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其七,多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多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使国内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损害的;其八,因犯间谍罪被判处刑罚,又进行间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九,其他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如共同实施间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活动猖獗,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死刑适用中,即使是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也要注意和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规格“罪行极其严重”相协调,只有对那些不论是从分则规定的条件上看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还是从总则上看,其行为又符合了“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以死刑惩治。即使如此,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的间谍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仍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①(作者简介:钊作俊(1966— ),男,河南省周口市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的死刑问题等。
① 至于是否间谍组织,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其确认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①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间谍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与奖励。”据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间谍罪犯,如果其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就不应当适用死刑,至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参考文献: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肖扬.中国新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祝铭山.中国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张军,周道鸾.刑法罪名精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周振想.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赵秉志.中国刑法争议(下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于志刚.危害国家安全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3] 于志刚.危害国家安全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冰城战斗(一)战争爆发
- 点缀星空的温暖
- 故乡的雪
- 我第一次不想下课
- 黑猫警长
- 吹泡泡
- 大树和天空的对话
- 冰城战斗(二)浴血奋战
- 大年三十的这天
- 寒假里的一件事
- 考卷发下以后
- 放鞭炮
- summer
- 家乡的榕树
- 二十年后
- 房产管理处2009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打算
- 思想品德和历史教学工作总结
- 综合实践活动教研计划
- 人音版五年级音乐上册教学计划
- 人教版数学四年级下册复习计划
- 2011—2012学年度远程教育工作计划
- 冀教版小学科学六年级下册教学计划
- 2009年乡水利站工作总结及2010工作打算
- 小学教学工作计划
- 三年级大象版科学教学计划
- 大象版四年级下册科学教学工作计划
- 一年级数学下学期复习计划
- 五年级下学期数学期末复习计划
- 区安监局五年工作总结
- 人教版小学语文第十册教学计划
- 现代都会主义文学与传统文化
-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昙花一现与黑暗中的光明
-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儒家伦理中“仁”的模式与现代公民意识
- 诗学与“天生的见解”
-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由《阿姐鼓》剖析90年代中国文化的基本特征
-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思想传承
-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民间叙事的传承与表演
-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小小竹排画中游》第一课时说课设计
- 《动手做做看》第二课时
- 《数星星的孩子》说课设计之二
- 《画风》第二课时
- 《丑小鸭》说课设计之二
- 《我多想去看看》第二课时说课设计之一
- 《数星星的孩子》说课设计之一
- 《夏夜多美》说课稿
- 《司马光》说课(第二课时)
- 《小小竹排画中游》说课
- 《失物招领》说课稿
- 《司马光》精彩说课稿
- 《画风》第一课时
- 《乌鸦喝水》说课稿
- 《荷花》教学设计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