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1-17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6)刑法论文(1)
由犯罪客体类型化的刑法保护客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既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一种秩序和状态。但是,一旦行为构成犯罪,则刑法保护客体也便受到了现实的侵害或威胁。
所以,犯罪事实中必定包括着现实化了的犯罪客体。可以说刑法保护客体处于一端,而犯罪事实中的犯罪客体则处于另一端,中间是一种类型化的,作为犯罪构成事件的犯罪客体。
这也正是犯罪客体理论的体系构成(当然,是以一定的角度出发,而若从其他的角度出发,也可得出其他的体系构成)。作为犯罪事实一部分的犯罪客体,是一种已然发生的行为事实,而且必然存在于客观世界中。
如果行为并没有使一定的犯罪客体现实化,也就没有使刑法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那么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作为犯罪事实的犯罪客体,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呢?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于犯罪事实(也可称为犯罪构成事实,两者有细微的区别)的研究是不够的,虽然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前面也提出犯罪客体要件对定罪及量刑有重大的作用,是因为定罪是量刑的先导,定什么样的罪,必然决定量什么样的刑,在这种意义上,犯罪客体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判断标准之一部分,对量刑也有极大的影响。而犯罪客体事实则直接表现了社会的危害性,是社会危害性的物质载体。
社会危害性的基本意义在于危害了社会性的利益[16]。故犯罪客体事实的首要特征是现实性。
犯罪客体事实和犯罪结果有密切的联系。犯罪结果是犯罪客体事实的表现形式。
如故意杀人罪,个人的生命权利(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被行为人所侵害,其表现出来的就是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生命权利受侵害这一客体现实通过犯罪结果体现出来。有时犯罪结果并不以实害的形式出现,而是以一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时,客体事实则表现为危险的存在,这必须由立法者和司法者进行判断。
客体事实是刑法保护客体受到威胁,而不是现实的受到侵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客体事实的确认,对于定罪和量刑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首先,防止单单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方面来定罪量刑。同样是倾向于刑法客观主义的。
我国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认为,当行为不具有形式违法性时,应以形式违法性为根据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当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时,应以实质的违法性为根据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于是,任何犯罪都是同时具有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行为,对犯罪的处罚便同时具有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合理性[19](P1
2
7)。这种主张是有力的,正确的。
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犯罪结果的认论和区别,即把对犯罪客体事实查明放在重要的地位上,必须以之为根据定罪量刑。陈兴良教授指出,司法裁量是要解决法律规范对具体案件的问题;因此,案件事实的识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与法律案件有关的客观现实的一切事实都是真相判断的对象(P5
6
5)。因此,作为犯罪事实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事实,正是对犯罪客体要件的实现,也便具有重大的意义。
五、结语犯罪客体,首先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作为社会生存的必要条件以及统治阶级意志支配下的利益,是刑法建立的基础,现代刑法的目的也正在于保护社会,不同的仅仅是对各种具体利益的取舍。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一切犯罪之构成要件系针对一个或数个法益,构架而成。
因此,在所有之构成要件中,应可以找出其与某种法益的关系[12](P
6)。我国刑法将主客观统一于犯罪构成中,也把形式与实质统一在其中,但刑法保护的客体仍然是犯罪构成的构架的基础。
其次,刑法保护的客体,体现在犯罪构成中,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具有实质的意义。
尽管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很多的缺陷,但是,把犯罪客体要件纳于犯罪构成之中,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我们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五在误区,其中之一就是认为必须推翻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而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很有道理,当然,也不是说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有所变革。再次,在另一端,是现实的犯罪事实中受侵害或威胁的刑法保护的客体──犯罪客体事实。
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所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参考文献: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13-116页。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8-9页。 [日]野村稔:刑法总论[M],全理其、何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00页。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160页。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434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53页。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135页。
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172页。 李晓明:论对犯罪客体的质疑[J],法学杂志,第22卷2001年第5期,22页。
[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M],有斐阁,1972,5页。转引自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页。
[南斯拉夫]卜思天.M.儒攀基奇:刑法-刑罚理念批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页。[12] 林山田:刑法特论[M],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2页。
[13]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96页。[14]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49页以下。
[15] 徐振华:犯罪客体新探[J],武汉: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16] 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页。
[17] 宋振武:犯罪客体论[J],烟台: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45页。[18] 杨兴培:再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弊端[J],上海:法学,1999年第9期,37页。
[19]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08页。[20] [日]刑法理论研究会:现代刑法学原论[C],东京:三省堂,1996年,3版,124页,转引自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87页。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雪中乐趣
- 感恩小诗一束
- 我和爸爸下五子棋
- 劳动的体验
- 我流泪了
- 小狐狸送被子
- 梦里花落知多少
- 想看冬天的熊
- 二十年后的我
- 猫大姐赶时髦
- 鸟妈妈对毒蛇
- 我爱春天
- 放风筝
- 爱你在心口难开
- 小闹钟
- 2011—2012学年度上学期教育科研工作计划
- 古代诗歌散文欣赏课教学计划
- 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八年级历史教学计划
- 地理学科教学工作计划
- 2011—2012学年度上学期二年级音乐教学计划
- 2011—2012上学期中学语文教学工作计划
- 自然教学实验计划
- 2009年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总结
- 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小学五六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计划
- 县工商局2009年宣传工作总结
- 八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
-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计划
- 2011—2012学年度上学期科研工作计划
- 2011年9月——2011年12月课题研究实施计划
-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计划
-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法律锲入:政治冲突的秩序和地方自治的缺失
-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再审视
-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茶的力量——浅谈中国茶叶对世界文化的影响
- 章学诚“六经皆史”说诠释
-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 法律锲入:政治冲突的秩序和地方自治的缺失
- 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的教育——修身
- 官员腐败的文化传统溯源
- 《给予是快乐的》说课
- 《搭石》说课
- 《去年的树》的点评
- 《给予是快乐的》说课稿
- 《跨越海峡的生命桥》评课稿
- 《呼风唤雨的世纪》第一课时说课稿
- 《给予是快乐的》说课稿1
- 《乌塔》说课稿
- 《乌塔》说课稿之一
- 《呼风唤雨的世纪》说课
- 《搭石》说课稿
- 《幸福是什么》
- 《去年的树》
- 《巨人的花园》教学点评
- 《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说课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