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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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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7-09

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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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概述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讨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研究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意义及其发展和影响。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I_allshawAustin,19l1—19

60)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一种理论。奥斯汀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概述

奥斯汀首先提出语言使用问题并对之进行认真研究。他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不应该是词和句子,而是应该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他在《HowtoDoThingswithds》一书中不仅首先探讨了语言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研究了其中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话本身为何就是一种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在以言行事,说出某句话便是做出某件事,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3种行为:以言表意行为(theloeuf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theiUoeutionaryact)、以言取效行为(thepelfocutionaryact)。奥斯汀认为,以言表意行为表达的是字面意思;以言施事行为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图,也称言外之力;以言取效行为指行为意图一旦被受话人所领会而对其产生的影响或效果。关于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奥斯汀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言语行为是以言表意行为的有意义的单位,完成行为方式的话语是言语行为的主要形式。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并且言外之力通常也是约定俗成的。对于以言施事行为,说话者必须在遵守一定的惯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言后行为依赖于语境,不一定通过话语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确定的。因为语言是一个关系性的功能结构,“它的各个要素只能在此统一的框架内才能理解”。由于话语发生在一定数量与交往双方相关的个人、社会以及文化等因素在内的一定情景中,因此我们必须涉及社会语言学、民族交际学、语用学、跨文化交际学等研究领域,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话语含义。由于任何言说、思想和文本都将是一定语言结构功能作用的结果,所以传统意义上的主体都被消解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一定文本上下文结构——语境(context)或对话者之间共同建构的语义场。因此他提出了他的以言施事行为:以言施事行为是通过一定的话语形式,通过协定的步骤与协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以言施事行为是协定的(conventiona

1)。从这点看,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方面,从而突出了用语言做事或言语的社会功能。

我们来看看他的理论在实际中的用法。奥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称陈述语句,和有所为之言(performaifves),或称实施行为语句。陈述语句的功能是陈述事实,描述过程或状态,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质。如:

例1 a)Thecatisonthemat.

b)仙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1.

与此相反,施为语句的功能则是实施某种行为,如:

例2 a)InalTl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这里,“命名”、“打赌”、“劝告”、“道歉”和“宣判”等行为在适当的情境里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就算完成。上述例2里的语句无所谓真或假。奥斯汀强调指出,许多类似例2的陈述句在一定的语境里都不是陈述事件或描述状态,而是说话者正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组成部分。奥斯汀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他称之为言语行为。我们可以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括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另一方面,像“许诺”(promies)这类施为动词的现在时态在其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时也可以用于陈述句中。在一定条件下,

例3 Iproimes toeb there.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陈述(statement)。

施为语句虽然不像陈述语句有真假之分,但却有适当或者不适当之差别。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给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时还没有其他参加命名典礼的人在场,也没有船台、香槟酒等,那么即使他说出:"

例4 IchristenthissihpLiebrte.

也不能完成给船命名这一行为。要成功地给一艘船命名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否则,所说出的有关命名的施为语句是无效的。奥斯汀认为施为语句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成功地实施某种行为。他把这种条件称作“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凡是不能满足适合条件的施为语句都是不适当的。奥斯汀认为不适当的施为语句有3种类型。

第一,如果说话人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说话人想要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一个施为语句来实施他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无效”施为语句。例如在许多文化里,丈夫仅仅对妻子说一声“Idivorceyou”并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在这些文化里离婚必须通过一定的规约或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说3遍这样的话确能构成离婚。

第二,如果说话人不是诚心诚意地说出施为语句,则这种施为语句也是无效的。假如某人说出“Iproimes…”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实施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所许诺的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无效的。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滥用”施为语句。

第三,说话人说出施为语句并已产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某人说出“1welcomeyou”,但他并没有以礼相待对方。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是“违背承诺”。

奥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把施为语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语句:说出这类语句就是作某种事情,而不仅仅是陈述某种状态。施为语句能完成相应的行为是因为存在特定的规约把言语同惯例性的行为联系起来。同陈述语句从真与假角度来判断不一样,施为语句只能根据其是否满足了合适条件来区分适当或不适当。正是在这一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奥斯汀才试图从语言形式上来概括施为语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动词可以用在施为语句里,且只有用在施为语句里的动词可以跟副词hereby(就此)同现。

例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 we b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ln ten miles on Sundays.

这里dcelare表明是施为动词,而ebat和Flitr则不是。将前述句法标准和这里的词汇标准合在一起,可以把施为语句定义为:主语为单数第一人称的主动语态,陈述语气句,其主要动词为一个现在时态的施为动词,并与副词heerby同现。

2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3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些什么时,我们可能以3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这3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以言表意行为”(1o—cut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

第一,以言表意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sayingsomething)的行为称为“以言表意行为”的实施。他在谈到以言表意行为的几个地方说法基本一致,都主张以言表意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语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

奥斯汀还进一步对以言表意行为进行剖析。他认为,即使在这种最为通常的“说些什么”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做些什么”。首先是“发音”(phonetic)行为;其次是“发语”(phatic)行为;再次是“发言”(rhetic)行为,即说话者发出某些声音,说出了一个语句,“说到”某件特殊的事情。例如,说话者发出作为语句“猫在草席上”的一串声音——“猫在草席上”——以便说猫在草席上这件事。

奥斯汀承认,尽管对以言表意行为的考察很有趣,但仍无法解释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对照问题。为了弄清话语所言之外的“所为”,还需进一步考察“以言施事行为”。

第二,以言施事行为。所谓“以言施事行为”,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在说话当中所实施的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了言外之事。奥斯汀用公式“InSaiyng X,1wasdoign Y”表示这种行为。如nI sayign“1willcometomorrow”,1wsa makignpromies.在这里,Sayign(something)是以言表意行为,而Proimes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即在说“1willcometomorrow”中行许诺之事。英文的“illocutionary”是由in+locutionary构成的,其中的“就是以言施事行为公式“Inasyign”中的“in”,表示尽管Y(许诺)与aSiyngX(“1willcometomorrow”)不同,但是,是在Saiygn X中完成的,因而仍然是一种言语行为。"

第三,以言取效行为。所谓“以言取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以言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但它毕竟与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施事行为有关,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种言语行为,实际上是收言后之果。

如果做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言表意的行为是说话人说出某个具有一定涵义(—)和所指(refer—ence)的语句,如:

例6 TheknifeisOnthetable.

以言表意行为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说话行为,即说出有意义的语句。而以言施事的行为是说话人在说出语句时所想要表达的意图或想要达到的目的。例6中,说话人可能是想告诉听话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听话人把刀递给他,或者是要警告对方要当心刀。这就是言之所为或以言施事。这种以言施事的行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为同时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为是3种言语行为里最重要的一种,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言语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要使用言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里,为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而使用的语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议还是命令,是许诺还是宣告,是值得考究的。语言哲学家常常用“力量”(force)这个术语来讨论某个词或某个表意语句是具有“建议”力量还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奥斯汀把在这个意义上实施的言语行为称作以言施事的行为,即说出一个语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奥斯汀把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ocufionaryfocres)理论。

然而以言取效的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说出语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说话人说出:

例7 rnledoorisopen.

听话人听到这个语句后就去把门关上。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不仅同时是实施某种以言实施行为,而且往往对听话人,说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奥斯汀把实施的这种行为称作以言取效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与以言施事行为的区别是个重要问题。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力量与以言所取效果(eprlocuifonaryefect)虽有联系,但却是说话这一复杂行为的独立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语句具有的如“许诺”、“威胁”、“请求”、“陈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则是指语句对听话人的信念,态度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适当的语调和副语言手段对乙说出具有“请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语句:

例8 Openthedor!

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门打开。这样一种效果正是甲说出这个语句的意图。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把预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请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例9 YouCal’tdohtat.这个语句可能具有“抗议”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则可能是制止了听话人的行为,或者使他醒悟过来,或者使他烦恼。

以言施事行为是直接通过与说出某个语句相联系的规约力量实现的,因而至少在原则上是确定的。相反,以言取效行为则是说出某个语句的情境所特有的,因而不是通过说出某个特定话语而规约地实现的。以言取效行为即包括预期的效果,也包括非预期的效果,通常是不确定的。一切言语行为都同时既是表意行为也是施事行为,但不一定是取效行为。"

3言语行为理论的当代哲学意义

叔本华曾经说过,最难做的事就是把最常见的事物和最切近的事物当成问题来对待,因为它们都是显然的,所以逃脱了我们的注意。对于这种说法恐怕不可能有比言语行为这种现象更好的证明了。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当代哲学意义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言语行为理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他使传统哲学家眼里“描画”世界、传递信息、判别真假的语言具有了一种新的功能,即行为功能,从而人们开始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中来理解语言。第二,对语言本质看法的改变会直接导致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变化。尽管传统哲学家由于语言在理解实在,解决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已经给予语言一种不同寻常的关注,但是当语言是一种行为时,它就不仅能够表征思想、描述世界、评判事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行为的语言能够参与到建构世界的实践之中。第三,奥斯汀在意义的真、假之外寻找到意义的另一因素——语用力量,从而使人们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发生了改变,对话语意义的理解是语义学中的“意义”与语用力量二者的整合。第四,“语用力量”概念的引入,既为语用学与语义学划出了界线,又说明了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紧密联系。“语用力量”概念在语用学中的重要性可以与语义学中的“意义”概念相称。从这一点来说,奥斯汀对语用学研究的推进,甚至比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推进还要大。第五,奥斯汀在传统评价话语的真、假标准之外引入了新的评价维度——是否合理、是否合适、是否精确、是否得体,这就使得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中“不可言说”的伦理、价值等领域变得可以言说,奥斯汀对语用行为的分类,为这一领域如何言说提供了参考依据。

4结束语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对语义学和语用学进行了合理的整合。奥斯汀的学生塞尔(JohnR.Searle)又对这一理论加以进一步的阐释,指出言语行为是一种派生的意向性。这样言语行为理论就在人脑、语言与世界三者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从语言与世界这一外在的关系来说,语言作为一种行为直接参与到改造世界的实践之中,从而使人类思维凝固、镶嵌于世界的图景之中。从人脑与语言这一内在的关系来说,它可以通过大脑的意向状态激发出丰富的、与语境相伴的意义,从而创造出超越客观世界的思想内容。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语言具有了三重功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语言它是表征世界的一种途径,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行为它是创造世界的一种工具,作为一种派生的意向性它又是心智加工的一种产品。因此,在言语行为视野下,语言就成为协调内、外两个世界的有效方式,成为可以跨越任何边界的一种特殊资源。

言语行为理论是奥斯汀“语言现象学”这一哲学范畴的精髓,它的主旨是把言语看作行为,就是说,人们强调说话时的语境与说话者的意向,而语言的主要作用是完成各种言语行为。因此,如何使用语言,怎样认识语意和语用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人们打开通往言语行为理论要旨的大门,而重新认识语言规则是开门的一把钥匙。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对当代语言哲学,尤其是语用学的发展和研究起到了开拓性的作用,现代语用学就源于英国的言语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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