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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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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命题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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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逻辑学将命题分析为主词、谓词两部分的“两分法”抹煞了系词和其他动词的地位与作用,模糊了命题内部的结构和关系。分析命题的正确方法是“三分法”,无论简单命题还是复合命题都应当分析为三个部分。“三分法”不仅突出了命题每个部分的地位与作用,理清了命题内部的结构和关系,而且还可以为命题的三个部分作进一步的限制和区分,从而大大提高了逻辑的表达功能。

关键词:命题结构 “两分法” “三分法”

语句的语法结构根源于命题的逻辑结构,要弄清语句的结构,必先弄清命题的结构。吉奇的《主词和谓词》是不可多见的讨论命题结构的论文。文中提出:“一个命题应该被分析为主词和谓词,还是应该被分析为主词、谓词和系词?”[1]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一个命题应该分析为两部分,还是应该分析为三部分;或者说对命题的分析应该持“两分法”,还是应该持“三分法”。吉奇主张“两分法”,笔者倡导“三分法”。

一、“两分法”的弊端 命题的“两分法”虽然已被普遍接受,却存在严重问题。“两分法”的弊端在于没有理清命题的内在结构和关系。这种方法明显地抹煞了系词与其他动词的地位和作用。系词在汉语中称为判断动词。它联系语句的主词和宾词,一般断定主词和宾词的类属关系[3],表明主词所反映的概念类属于宾词所反映的概念。这实际上是将一个低级概念归属到一个高级概念,建构概念结构系统或知识结构系统的现象。系词是类属关系及其命题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它,正如吉奇所说的,“一对名称不是一个命题,而只是一个表列的开头,而且,如果这两个名称的确命名相同的东西,那么,这就是一个冗赘的名单”[1];没有它,就无法将两个名称构成特定的类属关系,也无法将类属关系与其他关系区分开来。

其他命题中的动词也是不可缺少的。亚里士多德曾经强调:“所有命题都含一个动词或一种动词的时态。”[4]动词在语句中一端联系着主词,一端联系着宾词,表明主词和宾词所反映的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大于”“小于”等动词表达的是比较关系[3]。深入研究动词,就能根据命题中的不同动词区分出不同类型的关系及其命题。笔者在《想象的逻辑作用》[3]和《论运动的逻辑形式》[5]等文章中初步区分出了类属关系、比较关系、支配关系与陈述关系等四种关系及其命题形式,并将这四种命题统一于关系命题。在这些命题中,系词和其他动词是横挑两端的主要结构部件,是区分不同关系、不同命题形式的标志性因素。抹煞系词与其他动词在命题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就抹煞了命题的结构特征和形式特征。但是,坚持“两分法”成见的吉奇对于“彼得打过马尔楚斯”这样的命题,认为“如果我们将‘彼得’看作是主词,谓词便是‘打过马尔楚斯’;而如果我们将‘马尔楚斯’看作是主词,则‘彼得打过’就成了谓词。”[1]这种理解显然过于牵强。“打”是一个及物动词,表示主词与宾词所代表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将它强行与主词结合或者与宾词结合成为所谓“谓词”的一部分,既掩盖了该动词表示关系的作用,又割裂了主词与宾词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而且无法与其他命题做出明确的区分。这种横刀割肉式的命题分析,是“两分法”荒唐性的典型表现。"

“两分法”所得到的“谓词”概念也是一个非常含混的概念。吉奇认为“它是当主词被删去以后一个命题中余下的部分”。照此看法,一个语句中的谓词至少包括谓语、状语、宾语、补语等不同层次、不同结构和关系的成分,这就把谓词煮成了一锅八宝粥。要在这样的谓词中理清各种复杂的逻辑关系是根本不可能的。谓词逻辑中的谓词概念因袭了“两分法”的含混性。性质命题的谓词是用“P”表示的名词性类概念,关系命题的谓词则是用“R”表示的动词性关系概念。这样截然不同的两种成分、截然不同的两类概念,究竟根据什么属性或标准将它们概括成为一个概念,并统一叫做“谓词”的?谓词逻辑显然找不出这样统一的根据。谓词逻辑这样表示的结果,性质命题成了没有动词或动词的时式的命题,命题中的一对名称成了吉奇所说的“一个表列的开头”“冗赘的名单”;所有命题都表示关系的这种内在一致性被破坏了。不仅如此,命题的逻辑式又都重新成为不可深入分析的整体。系词和其他动词所代表的多种不同类型的关系无法区分和表示;每一种关系内部存在多种差异也无法区分和表示。“两分法”破坏了命题的本来结构和关系,不宜用来分析任何命题。

二、倡导“三分法”

正确分析命题的方法应当是“三分法”。在逻辑史上,“阿伯拉尔事实上是把判断根据‘主词——联词——谓词’划分为三个部分的创始人”。[6]罗素也倾向于这一观点,他曾问道:“一个逻辑命题的成分是什么?”他回答说:“在‘苏格拉底先于亚里士多德’这个命题而论,此处显然有一个两项之间的关系,并且命题(以及对应的事实)的成分就是两个项和一个关系,即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先于。这样命题的一般形式我们可以用‘XRY’来表示,‘XRY’可以读为‘X对Y有R关系’。”[7]罗素在这里显然把一般命题都理解为三个组成部分:两个关系者项和一个关系项。罗素在谈莱布尼茨的关系理论时,曾提到:“我发现,他的形而上学分明是以这样一种学说为基础,即,每一命题是把一个宾词加于一个主词上,并且(在他看来,这几乎是一回事)每个事实是由具有一种属性的一个本体而成。我发现,斯宾诺莎、黑格尔和布莱德雷也以这同一学说为基础。”[8]其实“鲍尔查诺也继承莱布尼茨的传统,他认为每一个命题都有主项、谓项和系词,并企图把所有命题都强行安排于这种固定的形式之中。”[9]显然,不少逻辑学家是主张将命题分为三个部分的。这种理解既符合命题的逻辑结构,也符合自然语句的语法结构。

一般简单语句都由主谓宾三个主干部分构成。“三分法”就是把一个命题分成相应的主词、谓词、宾词三个部分。谓词由动词构成,在命题中充当关系项,主词和宾词由名词性概念构成,在命题中充当关系者项。谓词联结主词和宾词,构成主、宾关系。这种方法的优点就在于恢复了关系动词在命题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它与主词、宾词一起成为命题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组成部分。这样的分析不存在任何捏合、掩盖和含混之处,使命题内部的结构和关系显得清晰可辨,从而便于理解和表达。例如。“人是动物”“5大于3”“彼得打马尔楚斯”等表示类属关系、比较关系、支配关系的命题都由主谓宾三部分构成,都适用于罗素的“XRY”公式。

“三分法”碰到的最大困难在于罗素所说的“主谓命题”,即语言中由自动词构成的、反映一个事物自我运动的命题。罗素说,“有没有由单一的和一个动词组成的复合体呢?”“‘A存在’或许会被当作一个可能是这类复合体的例子。或许存在这种复合体的可能性,正是这种可能性使我们不可能立即决定动词和关系等同。或许有这样的动词,它们在语法上和在哲学上都不是及物动词。这类动词,倘若存在的话,就可以将它们称作谓词。而将它们归属的那些命题可以称为主谓命题。”[8]其实一般认为,“A存在”是形而上学命题,并不是主谓命题的典型例子。日常语言中,如“花开了”“鸟飞了”“鲁迅老了”等大量例子则是这类由不及物动词构成的表达一个事物自我运动的命题。将这类命题归入关系命题的确是个难题。将一个对象和它自己的运动说成所谓“一元关系”,难以成立;关系至少是二元的。将这类命题按“三分法”分为三个部分更是个难题。这类难题,只有将个体概念分析到感性概念[10]的层次,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陈述关系仍然适用于罗素的关系公式,只不过关系者项不是两个对象,而是一个对象的两个变体,可以表示为:X1RX2[5].这个公式可读作:X由一种时空状态X1“变化为”另一种时空状态X2。当感性概念X

1、X2概括为个体概念X的时候,X的自我运动就体现为从X

1、X2中抽象出来的时空状态的变化。这样,公式与自然语言中主谓句就保持了一致。主谓句中的谓语所反映的正是事物时间、空间和状态的变化。例如,“鲁迅老了”的“老”表示从一种时间过渡到另一种时间;“鸟飞了”的“飞”表示从一个空间过渡到另一个空间;“花开了”的“开”表示从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所以,事物的自我运动归根结底是该事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逻辑上反映事物自我运动的陈述关系也可以称为时空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系动词也表示关系。这就排除了使罗素“不可能立即决定动词和关系等同”的因素,因而可以决定,所有的动词都代表着关系。这样,罗素所说的“主谓命题”仍然是关系命题,只不过是由语言所掩盖的关系命题的概括形式,所以仍然适用于“三分法”,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三分法”不仅适用于所有简单命题的分析,而且可以贯彻于复合命题的分析。一般复合命题都由三个部分构成:联结词和它所联结的两个分命题。联结词起到联结分命题的结构作用,是区分不同复合命题形式的特征性要素,既不能归入到前一个分命题,也不能归入到后一个分命题,它与它所联结的分命题一起是复合命题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一个复合命题只能适用于“三分法”,只能分析为三个部分。

综上所述,分析命题的正确方法是“三分法”,无论简单命题还是复合命题都应当分析为三个部分。“三分法”揭示了命题的内在统一性,即所有命题都有一个关系项,都无一例外地是关系命题;“三分法”突出了命题每个部分的地位与作用,理清了命题内部的结构和关系;深入地探索,还可以对命题的三个部分作进一步的限制和区分,从而为实现以逻辑形式精确地刻画各种复杂的自然语言现象提供可能。因此,在命题结构分析中,“三分法”取代“两分法”将是可以预料的。

参考文献:

[1]吉 奇.主词和谓词[A].[美]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

[C].牟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王春华.想象的逻辑作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4,

(6).

[4]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上篇)[M].余纪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王春华.论运动的逻辑形式[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6,

(6).

[6]江天骥:西方逻辑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8][英]罗 素:我的哲学的发展[M].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9]马玉柯.西方逻辑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11]列宁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2]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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