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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民间纠纷解决与秩序格局——一个法社会学的视野

" 「内容提要」由一个发生在乡土社会的故事入手,从不同人物角色的角度展开,发掘故事中所可能蕴涵的法社会学意义,力图凸显转型期乡土社会传统秩序格局的演变及其重建的可能。

「关键词」乡土社会/传统/现代/秩序格局

本文中,笔者从一个发生在乡土社会的具体故事入手,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叙述,以此展示此故事中所可能蕴涵的法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并力图粗略地勾勒出转型期乡土社会的秩序格局。

一、故事的缘起

这类故事在笔者生长的乡村其实一直都不曾间断地陆陆续续地上演着,只是由于没被纳入考察的视野范围,因此这些故事也就没有机会凸显其蕴涵着的深层次的法社会学意义。“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历史的车轮依然滚滚向前,这里所截取的,不过是漫长历史画卷中的一小个片断。

故事至此告一段落。至于以后发展的结果如何,非在本文关注的视野范围之内。梳理一下故事中的各种角色,主要有以下几种:当事人刘某和张某,中间人,张某之弟,这是故事中的显性角色。故事中还有几类隐性角色:村民,调解员,法庭法官。笔者自己差点也成为了张某之弟所处的角色,至于为何没成为,一是因为父母反对我介入此事,再者我自己也想置身事外,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以一个局外人的角度来观察可能会看得更清楚。摆出了这几类角色之后,笔者将分别从不同角度入手,以展示此故事中所蕴涵的法社会学意义。

二、中间人:没落的乡土社会权威

这里的中间人的地位,跟苏力教授在《为什么“送法上门”》中所述的村干部的角色既有交叉的地方,又有不同的方面。[2]相同的地方在于,他们都是生于乡土长于乡土的较有资历的人,因此对乡土社会的人情世故都非常捻熟。对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他们都可谓是见多识广,已经积累了处理相关纠纷的大量经验-——换句话说,他们都拥有处理这类纠纷的大量地方性知识。因此,从这个意义出发,他们都是“地方性知识的载体”。[3]

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则是这个中间人所完全没有预料到的。在调查过程中这位老人对我说,“早知道会落到这个下场,当初用八抬大轿抬我我也不会去(解决纠纷)”。交谈中可以看出老人很伤心,也很困惑,不知自己什么地方做错了,会落到“猪八戒照镜子的”下场。因为在他看来,即使换了另外一个人来,也肯定会像他这样处理。整个过程中老人不停叨念“世道真是变了”。老人是我很尊重的一位前辈,然而我却无法用只言片语去解除他的困惑——虽然我很清楚,作为前一个时代的乡土权威,在社会转型时期,他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在面对迈向现代化的语境时不可避免要碰壁。

转型期的乡土社会,正处于两种生活方式,两种思维方式的交替时期。他们既继承了许多乡土社会的传统的“规矩”,又开始受到现代观念的冲击。前者的表现在于他们遇到纠纷时下意识地想到要在自己家族内部解决,不轻易让“外人”知晓,更不喜欢让“当官的”介入,所以在此纠纷中选择了自己家族内的人来解决。然而由于城乡交流机会的不断增多,外出打工的人和念书的人[6]不断把现代思想带了回" 来,对传统思想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于是纠纷的双方已不再满足于那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而是力求把纠纷处理清楚。然而他们毕竟无法完全脱离尚处于转型期的乡土社会的新旧交替的语境,于是在要不要把纠纷拿到法庭去解决的态度上,又不是很坚决。加之大部分村民在这件事中所持的立场,让他们陷入了犹豫。中间人的纠纷处理方式在与现代观念的碰撞中已经无可挽回地滑入了失败的境地,这种古老的曾经颇受中国乡土社会所青睐的和稀泥和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法,在转型期的乡土社会已经丧失了其立足的市场。作为曾经活跃于前一个时代的乡土社会的权威的代表,故事中的中间人的地位不可避免地走向没落。

三、张某之弟-——乡土社会中走出的现代人

在这个故事的发展中,张某之弟没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在本文的视野之内,他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与生于城市长于城市的现代青年相比,他的经历又要丰富得多。作为从乡土社会中走出来的佼佼者,这类人既有乡土社会的独特经历,又经过了现代都市生活的洗礼。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生活经历让他们对社会有着多视角的把握。在整个人类社会迈向现代化的宏大语境中,他们虽然对乡土社会还有着某种程度的眷念,但是经过对比和权衡,他们到底把天平的砝码投向了现代法治社会的纠纷处理方式一边,在处理纠纷等方面的理念已经彻底摆脱了乡土中国那一套“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暧昧立场,力主把纠纷引入现代法治话语的框架内来解决。

具体到这个故事中,张某之弟不但反对中间人——其大舅的纠纷处理立场,而且对现代法治会对此事作出何种评价有着清楚的认识,于是坚决主张那100元的假币与其哥无关,即使要到法院解决,那也是刘某的事。[7]与中间人——其大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乡土社会的权威,其大舅对乡土社会的纠纷处理有着捻熟的经验,而作为从乡土社会中走出来的,已接受了大量现代知识的青年的代表,其对现代社会的权力运作模式及国家权力会对此事件做出怎样的规制有着准确的把握。笔者自己也是这个角色中的一个。纠纷发生时,纠纷双方也曾找过我,让我这个学法律的人给他们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不等我表态,我父母就回绝了他们,说我年轻,还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处理不了。当时我对父母的这种态度颇有微词。直到自己亲眼看到事情发展到后来的局面,才对父母当初的态度有所理解。作为在这个地方生活了近五十年的人,他们对乡土社会的风土人情自然也是了如指掌。虽然我也不时给他们灌输过一些现代法治知识,但是他们比我更清楚我的那一套书本上的处理方法在现实中会遭遇到什么样的境况。张某之弟提出的和我当初的想法大致相同的建议最后终于在村民的一片反对声中归于沉寂,使得现代法治的正当化设计在转型期的乡土社会的语境中“兵败滑铁卢”。

张某之弟在跟我的一次交谈中表示了对于此事的无奈。作为从乡土社会中走出去的现代人,都会有一种乡土情结。许多时候,他们想用自己的所学为乡土社会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以改变家乡贫穷落后的面貌。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他们又会有“老虎吃天”的感觉,不知从何入手。于是乎对于乡土社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就成了他们所特有的乡土情结。

四、死亡与再生-——转型期乡土社会秩序格局的重建

故事的结果,无论是乡土社会没落权威代表的中间人,还是从乡土社会走出去的已溶入现代社会的代表的张某之弟,他们所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在转型期乡土社会这个大的语境中都走入了破产的死胡同。当然这两种人也不是全无“用武之地”,前者在某种程度上还在优良传统道德的阵地上高举着坚守的大旗,而后者则至少在小范围内宣传了现代思想。[8]相对于现代社会而言,转型期的乡土社会,正处于“旧力将竭,新力未生”之际,对于纯传统的和纯现代的观念,都还未曾确立一个鲜明的态度和立场。用一个不是很准确的词来概括,转型期的乡土社会还是一个“关系社会”[9].故事中,在中间人对纠纷的处理破产之后,刘某提出让村民委员会的调解员来处理,而张某认为调解员是刘某的小舅子,对他不公平。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中,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而刘某却提出要让调解员-——其妻弟来处理,分明有借重这一层关系的因素。在应不应该把纠纷提交法院处理的争执中,由于包括中间人在内的村民的普遍反对,也使得张某不得不考虑若坚持到法院解决,今后与村民及其大舅的关系会朝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在这本质上还处于“鸡犬之声相闻”,“低头不见抬头的”阶段的乡土社会中,当事人不得不把这些原本与案情无关的情节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是现代都市的人所想象不到的乡土社会所特有的现象。甚至在对待这件事的原始态度上,也包括了“关系”的因素在内。在现代法治话语的框架之内,张某完全可以按照其弟所言,到不到法院起诉是刘某的事,与自己无关。而故事中偏偏是张某提出是否到法庭去解决,这其中就反应了乡土社会对待纠纷的另外一种立场——力图把纠纷解决清楚,免伤和气。因为一方面张某固然明白,自己不提出去法庭刘某也拿他没办法,因为自己在理由上比刘某“站得住脚”,然而另一方面张某却也不愿意跟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闹得太僵,更何况还是表兄弟。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作为在乡土社会中生活了多年的人,张某深谙其道,于是在犹豫中提出要不要到乡法庭解决。说到底,这还是出于妥善处理乡土社会各种“关系”和人情世故的需要。

而纠纷双方之外的村民的态度和立场则成了当事人决定自己行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参考因素。因为他们都明白,不论如何,他们都已经深深地嵌在了乡土社会这块土地上,他们的行为方式和处理结果都要考虑许多相关和不相关的因素。[10]反之,对于村民来说,这表兄弟俩的事情本来也与他们没有什么瓜葛,但是因为涉及到刘某的小店是否会因此而被政府查封从而也使得他们关注起此事的进展。这起假币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已使他们与当事人“坐到了一条船上”,使他们已经无法或不甘置身事外。乡土社会的这么一件小事已经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这些烟酒糖茶的和七大姑八大姨的“关系”(又是关系)已让他们成为了“被串在一条线上的蚂蚱”,不得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行文至此,好象已经到了笔者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的时候。如果非得要笔者坚持在现代或传统之间作一个抉择的话,那么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令人失望甚至是令人吃惊的,那就是没有结论。虽然作为一个从乡土社会中走出来的已经接受了大量现代观念的人,或许应该在“推进乡土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上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然而笔者坚持认为无论是谁,如果他想强加某种生活方式或某种思想观念到乡土社会中,结局必然会如同此故事中的张某之弟一样,事实上遭遇破产。在此故事中,传统与现代一争高下的结果,虽然传统稍稍占了上风,而现代观念毕竟也开始有了某种程度的萌芽[11].转型期的乡土社会,肯定会有一个秩序重建的过程。不过这个重建过程应该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一个在“不变”与“变”的交相辉映中完成的过程,而不是任何人力所能强为之的。

注释:

[1]参见拙文《从守法到用法-——公民与法治进程》,未公开发表,此文为笔者的学士学位论文。文中对此故事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取舍和使用。

[2]参见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报9月版。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p44.

[4]乡土社会有这么一句俗语:“嘴上无毛,办事不" 牢”,大意即指必须有较深的社会阅历,才能胜任乡土社会的某些特殊的工作,诸如这里的中间人的角色。

[5]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的中间人在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也是一种权力-——如果我们了解权力有如下一种解释的话:“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能力。”(《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权力,转引自苏力注[3],p425.)当然,这与国家权力或公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7]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某认为张某给他的是假币,自然应该由刘某起诉和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这个原则出发,若真起诉到法院,刘某必败无疑。

[8]张某在不认可中间人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后,想过是否到法庭去解决,这其中就少不了其弟的现代观念的宣传和鼓动作用,虽然对于具体的现代制度设计他还未能完全掌握。

[9]这里的“关系社会”跟庸俗关系学话语中的“关系社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

[10]其实从特定的角度说,村民的立场和态度也已不再是一个不相关的因素。

[11]传统意识还占了上风的结论从村民的态度和立场可以确信,而思考要不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则是乡土社会现代观念在某种程度上的萌芽。因为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观念是“无讼”、“厌讼”,这方面可参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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