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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

" 本文是《二十世纪

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一文的姊妹篇。文内使用的数据,仍主要是1958年第二次无锡、保定调查后由负责保定调查的河北省统计局保定农村经济调查办公室汇总编辑的《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的东顾庄、何桥、固上和李罗侯4村部分(1958年7月油印本),以及保存下来的当年调查的4村分户卡片。同时,写作中还参考了历次调查的村概况报告及张培刚的《清苑的农家经济》、河北省统计局的《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等公开、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一、租佃关系

1、土地租佃的一般情况

表1 1930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地主|2|4.17|31.0|7.32|7|35.00|570.3|77.86

富农|4|8.33|89.5|21.13|1|5.00|30.0|4.10贫农|28|58.33|171.6|40.51|2|10.00|8.0|1.09其他|-|-|-|-|2|10.00|28.0|3.82

表2 1936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合计|29|100|341.9|100|15|100|634.85|100富农|1|3.45|53.0|15.50|2|13.33|33.75|5.32贫农|17|58.62|164.6|48.14|2|13.33|15.0|2.36

雇农|-|-|-|-|2|13.33|3.3|0.52

表3 1946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合计|35|100|177.8|100|16|100|333.75|100富农|-|-|-|-|8|50.00|57.0|17.08贫农|24|68.57|109.0|61.30|-|-|-|-

清苑县多数地主不将土地出租,而是雇工经营,除了这里素来缺乏租佃传统外,主要经济原因是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天灾频繁,出租土地对地主来说地租难有保证,对一般贫穷农户来说也租种不起;而雇工经营,由于这里人工费用较低,比出租更为有利。清苑县地势低平,又处在半干旱季风气候区,降雨集中且雨量不稳,故水旱灾害较多。在这种条件下出租土地,地主为避免遇灾收不到地租的风险,多采用“上打租”即预先收租的办法,这对于一般贫穷农户难于承受,因此租地种的不多[2] 。贫农租地种的少,自然也就限制了租佃制的发展。

清苑的土地租佃手续比较简单,一般由租地人与承租人订立契约,规定租种亩数、租额、期限及交租办法,就可以领地耕种了。对经济条件较好、出租人比较熟悉的佃户,有时只口头约定条件,并不订立契约。订约一般在每年秋季收获之后、冬闲之前,租期多为一年,到期再续,长租的不多。

2、地租形式及地租率

(1)分成租

清苑的地租形式以定额租居多,分成租很少。分成租在当地也叫“客租”,多发生于亲邻之间,较少明订契约,一般只是口头议定条件,租期亦不限定。分成租下的不少出租人并非经济条件优裕的大地产所有者,而只是由于自家缺乏劳动力,才将土地出租。有时承租人的经济条件反比出租人要好。分成的比例,如果地主只出土地,其他什么都不供给,收获后一般得土地正产品的一半,这种情况最多;如果地主还提供农具、牲畜、种子、肥料等项生产资料,则有主6佃

4、主7佃3及主8佃2几种分成比例,视地主提供的生产资料多少而定。交租办法,最普通的是收获时地主亲到打谷场与承租人当面分割;也有不当面分割而由承租人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地主家的。[3]

(2)定额租的两种形式及地租率

定额租有实物租和货币租两种,也称“粮租”、“钱租”。清末及民国初年,华北农村仍十分流行粮租[4] ,但三十年代初调查时,钱租比例已经超过粮租。1937年以后,因通货膨胀,币值暴跌,实物租出现回潮,在一些村庄超过钱租重新成为主要的地租形式。本文研究的4个村庄的粮租和钱租相互比重消长的情况,参见表4和表5[5] 。这两个表,表4只是3个村庄租入耕地的统计,表5虽是全部租入、租出耕地的统计,但只限于一个村,因此结果不一定十分准确,但粮租比重在3个调查年份逐次上升的大趋势还是显示得很清楚的。

表4 1930-1946年东顾庄、何桥、李罗侯3村人户租入耕地的粮租和钱租比重

时间|粮 租————|钱 租————|钱租∶粮租(粮租=1)

——|户数|面积(亩)|户" 数|面积(亩)|户数|面积

1936

(2)|5|31|3|23|0.6|0.7

1946

(3)|7|29.8|2|9|0.3|0.3

(2)本年总计有13户租入耕地,其中5户无法确定粮租、钱租面积,未计入。又本年李罗侯村调查户卡片大部分已经缺失,故未对该村进行统计。

表5 1930-1946年固上村人户租入、租出耕地的粮租和钱租比重

时间|租入耕地面积(亩)——————|租出耕地面积(亩)

——|粮租|钱租|钱租∶粮租(粮租=1)|粮租|钱租|钱租∶粮租(粮租=1)

1930|35|272|7.8|38.3|595.4|15.5

1936|37.5|220.5|5.9|54|458|8.5

表6 1930-1946年清苑县4村的平均租额

时间|粮 租—————————————————|钱 租

——|总面积(亩)|总租额(市斤)|亩均(斤/亩)|总面积(亩)|总租额(元)|亩均(元/亩)

1936|132.50|6310|47.6|701.50|4350.53|6.20在上述地租水平下,地租率是多少呢?首先看粮租。清苑县耕地绝大部分都是种植粮食的,因此实物租以交粮为主,故称粮租。粮租的平均每亩租额我们已经知道,只要再知道当地粮食作物的平均每亩产量就可以计算出粮租的地租率了,即:

粮租地租率=(亩均粮租额÷粮食作物平均亩产量)×100%。

在现有的调查指标中,有包括粮食作物在内的各种作物的播种面积及其总产量,因此比较简单的作法是按播种面积计算每亩产量。但是由于播种面积包含有复种因素在内,这种计算的结果只能是近似的。更准确的计算应该用耕地面积而不是用播种面积。从现有的调查指标中虽然不能直接得到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但可以通过耕地总使用面积和总播种面积求得总复种指数,然后在假定粮食作物的复种指数与总复种指数相同的前提下,通过粮食播种面积计算出其耕地面积。清苑县的耕地绝大部分都种粮食,其他作物占的比重很小,这样计算得到的结果应该是基本符合实际的。用上述方法,我们计算得到4个调查村解放前各年份的粮租平均地租率,如表7所示。

表7 1930-1946年清苑县4村的粮租平均地租率

年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亩)|复种指数(%)|粮食作物耕地面积(亩)|粮食总产量(市斤)|平均粮食亩产(斤/亩)|粮租平均租额(斤/亩)|粮租地租率(%)

1936|22317.25|117.6|18977.25|2481571.3|130.8|47.6|36.39

注:复种指数=(总播种面积÷耕地总使用面积)×100%,根据4村汇总数据计算。

粮食作物耕地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复种指数

钱租的平均地租率可用亩均钱租额除以耕地的每亩平均产值得到,耕地的每亩平均产值则可通过植物栽培总收入和耕地总使用面积两项调查指标求得。计算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1930-1946年清苑县4村的钱租平均地租率

年份|植物栽培总收入(元)|耕地总使用面积(亩)|每亩平均(元/亩)|亩均钱租额(元/亩)|钱租地租率(%)

1936|274393.25|20264.48|13.54|6.20|45.79

以上讨论的都是正租。实际上,在正租之外,有的佃户还要受到额外剥削,特别是发生在大户地主与贫穷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更是如此。额外剥削包括劳役性质的,如白给地主家干些杂活;也有实物性质的,如给地主送些时鲜水果、蔬菜等。这些额外剥削,可以视之为附加地租。附加地租一般不出现在租约上。

(3)押租及“上打租”

清苑地区的租佃有些在订约时要收取押租,数额一般相当于一年的地租。收押租的都是较长期的租佃,如3年、5年或更长期的,一年租期的不收押租。押租在承租人退耕时返还,如有欠租则作抵。

交租时间除分成租外普遍实行“上打租”,尤其钱租差不多都是上打租。所谓“上打租”,就是先交地租,承租人于订约时就预先把一年地租交清(有的分两次),然后才领地耕种。上打租使地主既避免了佃户欠租的风险,还可以额外占有一年租金的利息。但这种制度加重了佃户的负担,不但要借债先付地租,而且还要承受遭灾歉收的全部后果。清苑地区许多缺地贫农并不租地耕种,而宁愿为人雇工或寻求其他谋生之路,上打租制度使其“租种不起”是一个重要原因。抗战时期,一些根据地村庄在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斗争,废除了这一制度。

地租并不是佃户的全部负担。按照清苑租地的习惯,出租的土地虽田赋仍归地主负担,但杂捐杂税要由租种者缴纳。抗战以后,税捐日多,土地负担加重,因此有的地主减少地租甚至不收租,但一切税捐都由租种者代为缴纳。调查资料中1946年的数据很多只有租地面积但没有租额,多数都是这种情况。

二、雇佣关系

1、一般情况

雇佣关系是清苑农村最基本的剥削关系,远比租佃关系普遍得多。在各调查村,地主可以不出租土地,但很少有不雇工的,富农当然更是依靠雇工剥削。农民各阶层中,一部分中农和贫农在农忙时也雇佣人工。出雇者绝大部分是贫、雇农,少数中农也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

清苑的雇工按照工作时间区分主要有长工和短零工两种。其中长工又分“整年工”和“十月一”工两种。“整年工”是除过年回家几天,全年都吃住在雇主家的长工。 “十月一”工每年阴历正月初六上工,秋后“十月一”下工回家,一年约在雇主家工作9个月。这两种长工,各村以后者居多,因为秋后农" 闲活少,地主是不愿意白白养活雇工的。故当地长工有言:“场光地净回家转,挨饿受冻一冬天”。无论“整年工”还是“十月一”工,都按年计算工资。短零工为农忙时的临时工,一般按所做工作种类及工作天数计算工资,也有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即所谓计件工资。其中又分“散短”和“长短”两种:前者为事先没有约定雇主,临时到“人市”上去找工作者;后者是平时借了人家的钱或得到某种好处,因而约定农忙时为其做工,属于以人工还债的性质。这种雇工的工作时间不像长工那样长,也不像一般短工那样雇主和工作时间都不固定,故称“长短”。长工及短零工之外,还有“季节工”,为农忙时工作几个月的雇工,按月计算工资。这种雇工在清苑不多。

长工通常只在地主、富农家的雇佣中才有(极少数中农也有雇长工的),短零工则既存在于地、富的雇佣中,也有一般农民之间的雇佣关系。长工在雇主家的工作除承担各种农活外,往往还要为雇主做各种家务杂活,提供零星使役,吃住也在雇主家里,与雇主的关系较为紧密。长工不完全是本村人,其中一部分是外村甚至外乡人,经人介绍而与雇主认识并为其雇佣,但外县的基本没有。短零工也绝大部分是本地人(本村人或邻近村人),因系临时雇佣,一般只做约定的某种农活,工作完毕即与雇主解除雇佣关系。就人数而言,由于地主、富农有限,各村的长工不是很多,但每年农忙临时给人打短以补贴家用的相当普遍。各调查村的绝大部分贫农(雇农不用说),以及一部分中农,解放前都有过给人打短出卖劳动力的经历。正因为短零工雇佣如此普遍,各地农忙季节都有“人市”,即雇佣短零工的劳动力市场。如位于东顾庄村中心的现村委会前面的一片地方,解放前就是一个人市,凡欲给人打短的都集中在那里,谁家要雇人就去人市上找。短零工的工价一般由主雇双方当面议定,但也有的村庄由地主操纵,天天挂牌定价,曾引起过雇工的反抗(见河北省统计局调查报告)。

下面看调查数据所反映的雇佣关系情况。根据汇总资料,3个年份4村各类人户中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及其在总户数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如表

9、表10和表11所示。

表9 1930年4村各阶级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及其所占比重

人户类别|总户数|雇 入——————————————|雇 出

———————||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

地主|19|12|63.2|10|52.6|-|-|-|-

富农|57|48|84.2|30|52.6|-|-|-|-

中农|297|18|6.1|41|13.8|14|4.7|51|17.2雇农|76|-|-|-|-|46|60.5|38|50.0

表10 1936年4村各阶级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及其所占比重

人户类别|总户数|雇 入——————————————|雇 出

———————||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

地主|18|17|94.4|15|83.3|-|-|-|-中农|392|17|4.3|38|9.7|13|3.3|74|18.9

贫农|382|-|-|4|1.05|59|15.4|137|35.9其他|17|-|-|-|-|-|-|2|11.8

表11 1946年4村各阶级有雇工(雇入或雇出)的户数及其所占比重

人户类别|总户数|雇 入——————————————|雇 出

———————||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长工户数|占总户数%|短零工户数|占总户数%

地主|22|18|81.8|14|63.6|-|-|-|-中农|571|17|3.0|31|5.4|18|3.2|67|11.7雇农|22|-|-|-|-|16|72.7|6|27.3

其他|7|-|-|-|-|-|-|-|-

从以上3表可以看出:

第二,雇工户有地主、富农、中农和贫农,但主要是地主和富农,不仅占总户数的比例大,而且雇工的绝对数量也多[7] ;中农和贫农雇工的比例很小。地主、富农雇工以长工为主,中农和贫农雇工以短零工为主,尤其贫农,所雇皆为短零工。

第四,从各表“合计”一栏看,无论雇入还是雇出,长工和短零工占总户数的比例均呈下降趋势;尤其以1946年与1936年比较,这两种雇工不仅占总户数的相对比例下降,而且绝对数量也下降了(雇入的长工和短零工绝对数1936年比1930年增加,雇出的长工和短零工绝对数1936年比1930年减少)。这种情况,应该与这一时期土地分配趋于分散化,地主富农和贫雇农在总户数中的比重下降、中农比重上升有关。就是说,从1930年-1946年的变化总趋势看,随着土地分配的分散化、平均化发展,雇佣关系如同租佃关系一样,也呈缩小趋势。

2、长工的雇佣及长工工资

以下对长、短工的雇佣情况分别作些分析。

及每名长工的平均耕作面积

人户类别|雇主户数|使用耕地面积(亩)|雇工人数|户均雇佣人数(人/户)|雇工平均耕(亩/人)

合 计|33|3302.40|46|1.4|71.79富 农|23|2206.61|27|1.2|81.73

中 农|5|154|5|1.0|30.80

及每名长工的平均耕作面积

人户类别|雇主户数|使用耕地面积(亩)|雇工人数|户均雇佣人数(人/户)|雇工平均耕(亩/人)

合 计|45|3527.75|58.88|1.3|59.91富 农|32|2187.45|35.88*|1.1|60.97

中 农|5|250.80|5|1|50.16

注:*有一户雇佣0.5人、一户雇佣0.3人。这种情况,一般是两户或三户合雇1人,但在分户卡片上只有一户有雇工数据。

及每名长工的平均耕作面积

人户类别|雇主户数|使用耕地面积(亩)|雇工人数|户均雇佣人数(人/户)|雇工平均耕(亩/人)

地 主|10|1103.38|20|2.0|55.17中 农|2|69.00|1.5*|0.8|46.00

注:有一户雇佣0.5人。

长工的工资水平可以利用村汇总资料进行统计,下面是统计结果:

表15 1930年4村雇入、雇出长工的平均工资

人户类别|雇 入—————————————————|雇 出

——|长工人数|工资总额(元)|平均工资(元/每人每年)|长工人数|工资总额(元)|平均工资(元/每人每年)

地主|29|1951.56|67.30|-|-|-

富农|58.5|3747.40|64.06|-|-|-贫农|-|-|-|82|4773.21|58.21

雇农|-|-|-|57|3503.93|61.47

表16 1936年4村雇入、雇出长工的平均工资

人户类别|雇 入—————————————————|雇 出

——|长工人数|工资总额(元)|平均工资(元/每人每年)|长工人数|工资总额(元)|平均工资(元/每人每年)地主|36|2147.22|59.65|-|-|-

富农|58.33|3850.28|66.01|-|-|-贫农|-|-|-|69.5|4182.27|60.18

雇农|-|-|-|45|3184.93|70.78

表17 1946年4村雇入、雇出长工的平均工资

人户类别|雇 入—————————————————|雇 出

——|长工人数|工资总额(元)|平均工资(元/每人每年)|长工人数|工资总额(元)|平均工资(元/每人每年)

合计|78.5|5899.83|75.16|70.5|4683.06|66.43

地主|32|2381.00|74.41|-|-|-中农|13*|801.20|61.63|18|1395.03|77.50

贫农|-|-|-|36.5|2201.19|60.31

雇农|-|-|-|16|1086.84|67.93

注:*本年何桥村雇长工的中农户中,有一户卡片上雇工数为3.5人,且无工资数据,疑有误。此户未作统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长工的工资,不是其为雇主工作所得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货币部分。长工是吃住都在雇主家的,因此这部分吃住费用也是其工作所得。不过这些很难计量:长工一般是与雇主家人一同吃饭,伙食好坏因雇主家生活条件而不同;雇主为长工提供的生活设施及用品(如被褥等)也各不相同。此外,雇主为刺激长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时会向长工提供一些额外的待遇,如送些小物品(一条毛巾、一双袜子、一双鞋等等)、节年放假并供给较好的伙食、向长工提供烟草(多为种烟的雇主)、在工资外给些类似奖金的钱等等。这些,有的属于惯例,有的则因雇主而不同,没有一定标准。

3、短工的雇佣及短工工资

表18 1930年4村各类人户雇入、雇出短零工天数及短零工的平均工资情况

人户类别|雇 入————————————————|雇 出

——|户数|天数|工资总额(元)|户均雇佣天数|日工资(元)|户数|天数|工资总额(元)|户均出雇天数|日工资(元)

地主|10|1445|857.19|144.5|0.59|-|-|-|-|-

富农|30|2027|995.13|67.6|0.49|-|-|-|-|-贫农|7|172|67.97|24.6|0.40|152|13088|6474.96|86.1|0.49其他|-|-|-|-|-|4|156|53.69|39|0.34

表19 1936年4村各类人户雇入、雇出短零工天数及短零工的平均工资情况

人户类别|雇 入————————————————|雇 出

——|户数|天数|工资总额(元)|户均雇佣天数|日工资(元)|户数|天数|工资总额(元)|户均出雇天数|日工资(元)

地主|15|2305|1115.30|153.7|0.48|-|-|-|-|-

富农|37|1839|1048.58|49.7|0.57|-|-|-|-|-贫农|4|158|87.69|39.5|0.56|137|11976|5150.78|87.4|0.43其他|-|-|-|-|-|2|35|13.93|17.5|0.40

表20 1946年4村各类人户雇入、雇出短零工天数及短零工的平均工资情况

人户类别|雇 入————————————————|雇 出

——|户数|天数|工资总额(元)|户均雇佣天数|日工资(元)|户数|天数|工资总额(元)|户均出雇天数|日工资(元)

地主|14|2715|1126.94|193.9|0.42|-|-|-|-|-中农|31|1132|404.81|36.5|0.36|67|3705|1714.49|55.3|0.46雇农|-|-|-|-|-|6|605|315.86|100.8|0.52

从雇出方面看,地主、富农户是不出雇劳动力的,出雇者都属农民各阶层,且愈是贫穷的阶层,户均出雇短零工的天数愈多,与雇入方面的户均天数高低排列顺序正好相反。其中,中农和贫农都属既有雇入,也有雇出的阶层,但雇出的天数都远多于雇入。中农的雇入、雇出不平衡,说明调查村的中农大都不是自耕有余的上中农(富裕中农),而是经济地位达不到完全自耕的下中农。不过,从变化的趋势看,中农和贫农的户均出雇天数都是减少的,雇农的户均出雇天数以1946年与1930年相比也没有增加。这与前面观察到的这一时期农业雇工趋于减少的变化是合拍的,其根源,就在于土地分配的分散化、平均化发展。

雇人打短一般也要管饭,如不管饭则所给工资要较管饭的同等工资高一些。饭食标准,割麦、拔麦较好,其他则普通。张培刚根据调查资料计算,1930年短工工资如果连饭食折价合计,不同种类工作的平均标准如下表[10] :

表21 清苑短零工连饭食合计的平均日工资

工作种类|日工资(国币元)|合人民币(元)

灌溉|0.43|0.78

播种|0.49|0.89

中耕、间苗|0.50|0.91

秋收|0.54|0.98

割麦|0.80|1.45

拔麦|0.83|1.51

注释

[1] 使用耕地面积=占有耕地面积+典入耕地面积-典出耕地面积+租入耕地面积-租出耕地面积。

[2] 在我们调查的村庄里,如何桥村,当地就有解放前“贫农不租地,中农才租地”的说法。其原因,据解释是“地主怕贫农租地种不起,把地糟蹋了;中农家里有车,能租地”(《清苑县何家桥经济概况调查实录》,1987年访谈记录稿)。这说明经济条件对于租佃能否成立是十分重要的。[4] 参见魏泽瀛《五十年前华北农业情状的一个观察》,载天津益世报农村周刊第99期。转自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第25页。

[5] 我们把东顾庄、何桥、李罗侯3村与固上村分开统计,是因为前面3村的调查表设计与固上村不同。前面3村的调查表在“租入耕地”、“租出耕地”两项内容之下,均各只有面积、粮租额、钱租额3项指标,这样当某户的租入、租出耕地中既有粮租,又有钱租时,就无法确定其中有多大面积是收粮租的,又有多大面积是收钱租的,因此只能从总数中剔除;又有的调查表在租入租出面积之下未写明租额,无法确定其为粮租或钱租,也只能剔除。固上村调查表的租入、租出面积是按粮租面积、钱租面积分别开列的,每项下再写明租额,因此每户都可以将粮租和钱租分开统计。但当某户既有粮租,又有钱租时,户数不好计算,为使两种租地面积的统计尽量完整,在表5中我们未对户数指标进行统计。还需说明的是:表4之所以只统计租入耕地,未统计租出耕地,是因为调查表中“租出耕地”项下多数只有面积,没有租额,只统计少数有租额的意义不大,也难保证结果真实。

[6] 以上均为长、短工合计。这里有部分重复计算,因为雇工户中有的户既雇长工,也雇短工;出雇户中有的户既出雇长工,也出雇短工,不过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很多。[8] 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第40页。

[9] 三十年代初清苑地区通行的货币有银元、铜元和纸币(即“国币”),1935年11月货币改革后通行法币。其时“国币”(法币)与银元每元大体等值。按照当时保定地区几种主要农产品(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小米等)的零售价格与1957年相同农产品的零售价格比,三十年代初银元或“国币”(法币)与五十年代人民币的比值约为0.55∶1。这只是为说明问题方便所做的粗略估计,并非两种货币间的精确比值。

[10] 参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6年3月出版,第41页。

[11] 张培刚调查的1935年短工平均日工资,播种、中耕与间苗、灌溉3种(张称之为“通常工资”)仅约为1930年的70%,秋收为59%,拔麦为47%,割麦为41%(上引书第43页)。我们的1936年数据没有如此大的跌幅,但下降的趋势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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