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5-26
农民与公民
"——广东农村政治文化转型研究
1998年,对于当代的广东的农民来说,第一次领到了选票,他们要运用手中的选票来直接选出自己的领导人,直接决定有关自己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大事,虽然说这只是选出比比“七品芝麻官”还要小得多的村官,但意义非同寻常。对于国家大事来说,农民并不太关心,他们至多只是关心与他们相关的政策,谁做国家领导人,似乎离他们太远;即便是有关他们的政策,他们也没有想到参与,因为政策的制定也同样地离他们太远,只是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领导下乡调研,并征询他们的意见时,他们才会毫不保留地贡献出自己的见解,甚至不惜犯颜直说。这种热情源自深切的直接利益关心,如同刚刚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头几年,农民担心政策变卦,他们会不失时机地表达他们对这个政策的拥护,也抓住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把政策的限度用到最大的程度,所谓“把政策用足、用活”,这句话就是广东发明出来的,它反映了人们对政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担心。所以,说“农民只关心眼前的利益”也许是不恰当的,但说“农民只关心现实的利益”确实没有错。俗话说现官不如现管,村官虽然级别不高,但村官的任何一项决策都息息关联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一次政府决定把选举村官的权利交给农民,由他们自己直接做决定,并实行完全体现村民意志的村民自治,体现最充分的民主,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与全国的农民一样,广东的农民曾经享受过分田分地的快乐,也放纵地实现过大鸣大放的“大民主”,但是,即便是在“文革”那种毫无秩序的岁月,他们也只是享受到嘴巴上的民主,没有享有过直接决策的权利,那时也还是由一些人替他们作出决定。农村社会政治制度的变化,意味着农民政治身份的变化,他们由传统的农民转变成为现代的公民。虽然他们对这样的转变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也缺乏做合格公民的起码的知识,甚至他们也将信将疑,把这种政治制度的推行与过去出台并随时可能变化的政策相提并论,但是他们身不由己地要实现这种转变,注定要以主人的身份来裁量事关于己的内外大事。
一 身份认同及其顺民与公民
1 身份认同
与全国其它地方相比,广东因为先行一步,较早地实行对外开放,经济水平比较高一些,从而农村城市化的过程进行得快,在三角洲地带,本来可耕地就少,大量地引进外资企业,加上地方和民营企业的快速膨胀,城市的大面积扩张,使得农民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农民几乎失去了土地,他们或者过着类似城市居民的生活但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有机会转变成城市居民却放弃这个机会),或者到城里面或企业做工,或者自组织办企业,或者将自己的宅基地盖成楼房出租给外来工,或者将原先用来种粮食的土地改种蔬菜,也有的人做了土地和企业的经理,总之,他们传统的那种农民身份变得比较地复杂起来,单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难以判断他们的实际身份。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城市,在城市居住的居民往往不代表他们的实际身份,只有从事个体商贩的居民认同“居民”这个身份,绝大多数人都是以所从事的职业来认同自己的身份,或工人,或教师,或干部等等。在农村,尽管人们从事的职业早已各色各样,但他们在身份上还是倾向于认同农民身份,外出打工的人或干其它活的人们只是“游子”,他们早晚都要回到自己的家;在家乡已经当上了企业主或经理的人们,也有两重的身份,在生意场上,他们是老板或经理,在村里他们是农民。与其说他们愿意认同农民身份,不如说他们愿意认同自己的主人身份,农民在这里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他们是这一方土地的主人。即便失去可耕种土地的人,也会始终守护住自己的那块宅基地,三分宅基地就能确保一家人的身份。
在历史上农民怕失去土地,是因为怕失去生产资料,从而成为漂泊四海的游民,而游民乃是社会不安定的危险因素。在今天,农民同样不愿失去自己的土地,倒不是怕失去土地而成为无业游民,他们大多是有事可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自己的巨大物质利益,在寸土寸金的广东三角洲地带,土地是最大的财富来源;第二,乡土观念影响农民的终生,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自己的根。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有大量的例证说明,这里略举一二。 广州增城市荔城镇西山村,在1998年的海选过程中,该村的选民把77.3%的选票投给了经济能人蔡伯高。然而,原村干部和其它反对他的人却拿出有力的证据表明他没有合法的选民资格,因为他在深圳买了房,并将户口迁进了深圳。而合法的选民资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年满18岁,本村户口及有政治权利。而蔡伯高觉得,他是本村土生土长,常年在本村居住,承担村里的责任田义务,每年交粮纳税,自己兴办的企业注册和经营范围都在本村,而且也参与本村的公益事业,在平时也没有人怀疑他的村民身份,现在选举却突然被人视为外地人,怎幺也想不通。该村支持他的选民不得已集体联名上访市人大和市民政部门,要求落实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补充条例:“生产资料在本村,并履行村的义务的村民,应具有选民资格”;反对他的人也采取上访行动,要求严格执行“户口不在本村就不是本村选民”的规定。民政部门采取了折中的方案,即村民公决。最后,以蔡伯高合格当选为该村的村委会主任。2
博罗县委的同志在与我们座谈的过程中,向我们透露这样一个情形,山下村外出做工的人当中有的人比较成功,已经在外混得有头有面,有的甚至做了老板。其中有个姓邓的人,40多岁,有些本事,也有些傲气,平时瞧不起人,尤其瞧不起原村干部。村里的老乡想请他回来做干部,而他的家里人反对,他的妻子认为在外面赚钱多,回村里收入大为减少,而且还要受气。经多次的说服工作,他本人也再三权衡,最后选择了回乡当村干部,带领本村的人致富。我们问招致他回乡的最终动力是什幺?县里同志说,两个因素,一是可以出人头地,光宗耀祖;二是乡土观念重,在外面发展了,就还是想到家乡。这两个因素其实还是一个问题,本土的观念,
以上三个例证表明,在农村或者在保留农民身份的村镇,土地的观念远远大于城市里的人,无论在哪个意义上讲,农民对土地始终存在着依赖关系,即使没有了经济依赖关系,也仍然存在着文化和情感上的依赖关系,身份认同既有经济上的考虑,更有文化上的考虑,他们踩在属于自己所支配的那块土地上,就有不可言状的踏实感,而失去这种感觉,就漂泊无定,就没有了根。所以,如果要他们在外面和家乡之间作出一个选择,他们会不犹豫地选择家乡,哪怕这种选择可能有更大的风险,在他们看来,外出做事是不得已,是为了生计,说到底是一种发展的手段,回归家乡才是目的。
当我们说农民身份认同时,无意于说农民认同了某个独立的身份,农民是一个群体,如同认同自己属于“人民”一样,农民认同自己是农民这个群体当中一个分子,愿意承担这个群体的义务和责任,也分享这个群体的利益和名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着独立的自由人的身份,他们怀里揣着的身份证,只是在外出做工时才有作用,而农民对于自己的身份的认同也只是表明自己是某某镇某某村的人,并不有明确的独立身份的感觉,更不会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尽管现在他们已经是具有如此独立身份的公民,但这一切都来的太快,似乎天上掉下的馅饼,他们毫无准备,便仓促走上前台,行使属于自己身份的选举权利。要知道,中国的农民从来都是集体身份认同的,鲜有独立身份的概念,是“集体的无意识”。在中国近代史上,曾经有相当一些思想家将中国古代与希腊、罗马的民主制度做比较,上个世纪之交,主张变法维新和君主立宪的人,力图从传统中国找出能够与西方民主制度相一致的地方,认为孔子有“民”的观念,老子有民主政治的思想,孟子有民本思想等等,当然,他们遭到另一些思想家的反对,如严复曾认为传统的“三公议事”就是贵族民主制度,章太炎就曾经批评严复是牵强的比附。实际情形是,我们从来就没有公民的意识。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对农业人口的统计都是以户为单位,个人难以取得独立的地位,而“民”的概念只具有国家拿取税赋的意义,也就是说只有义务,并没有权利的概念。甚至在一些特殊时期,农民甚至连户的身份都没有,如东晋时期的豪族地主“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3对于国家和地方及其乡里的事务,农民没有任何参与的机会,各级官吏的任用都是从上到下地任命,所以官吏都称“父母官”。如果我们认真地省察一下父母官的含义,就能明白“民”的含义。因为父母官对民的所有事物都要管,不仅要为国家征税征役,也要管理百姓之间发生的包括诉讼之类的各种事务,还要管人管思想,就像父母管理小孩一样,小孩永远也长不大,做父母官的也不希望小孩长大,这就是孔子讲的那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官吏之尊,如同父母之尊,农民只有服从,没有任何权利的要求。如果官吏从平民选举出来,就只能向下负责,而不会称父母官,民与官之间就有平等的互动关系。既然农民没有独立的个人身份,就不可能存在社会公共事务的议事制度,只存在不正式的民间谈论,如“乡校”之类,《春秋左传》就记载了开明政治家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开出一个不正式的民间议事渠道,以发泄民众的不满情绪。
2 自治行为 民国乡村自治所受到的挫折主要是因为自治要筹集经费而征收附加费,以至“苛细夹杂,名目繁多”,乡民没有享受到自治的好处,却已经尝到自治之害,从而失去民意支持;其次,自治威胁到地方豪绅的权威,遭到强烈反对。但是,引进传统的保甲制度则改变了乡村自治的方向。 村民自治,意味着由过去政府委派、任命基层干部管理农民的事务,变成农民自己管理自己,干部不再是向上级政府“借”,10而是自生自长。过去说农民翻身做了主人,毕竟是间接的,而且这种间接有时候环节很多,农民感觉上够不到那个主人的位置,而名义上的东西,并不是农民喜欢的,他们喜欢现实的利益。的确,在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三十年里,农民甚至没有自己该种什幺庄稼的决定权,从县一级到公社一级、大队一级,层层下达指令,教农民该种什幺,不该种什幺,有时候还生怕农民不听话,在生产队一级的最基层,上级派出干部督促农民执行指示。所有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77年全国还曾经为农民该不该有自己的架子车而引发全国的争议。11“公有的”实际上是谁也不可能拥有。在这样的一种权利结构中,农民如何可能感觉到他们自己就是主人呢?这一次不同了,农民要眼睁睁地看到自己选出管理公共事务的人,这些被选出的人们,如果不能忠实地他们的承诺,农民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利罢免他们。12如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1988年所说过的:“农民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逐步向上延伸,逐步扩大民主范围。”现在的自治所体现的民主虽然范围及其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乃是村民小组的自治,13对真正的地方政府的事务,农民没有多少发言权,他们所拥有的只是反映意见的权利,更谈不上对政府人事有决定权了。但是,它的意义非凡。它开始了一个历史性的改变,“不仅为村民群众提供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渠道,而且为村民群众提供了表达和诉求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机会”。14广州市民政局课题组最近的调查显示,86.2%的被访问者认为村委会选举重要;68.4%的人表示对上届村委会选举程序满意;70%的人表示对上一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满意;79%的人认为本村的村民很配合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工作;51.9%的人表示村民直接选举确实有助于改善干群关系;41.6%的人十分肯定村民直选有助于反腐败;67.5%的人反对“村委会选举对村民没有好处”的观点。15
在农村,年满十八周岁、户口在本村、有政治权利,这三项条件在选举登记日里,每个准备参加选举的人都必须填写清楚,被确认为具有合法选举和被选举权,就意味着他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他具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参与决定的权利,他不再被人所忽视,他的姓名就意味着正当的权利。虽然他可能仍然是他的家庭或族姓当中的一个成员,在农民群体当中他只是一个分子,他也可以作为这当中的一分子服从家庭、族群或农民群体的共同意志,但是,如果他不乐意地话,他完全可以脱离他的家庭或族群关系,按照他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行使法定的权利,没有人能够阻止他,因为这是法律给予他的权利。事实上,这种权利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给他的,可是只是到现在他才意识到自己有这样的权利,这就是村民自治和村民直选的民主带来的觉醒和变化。如同说,在50和60年代的农村,法律规定了婚姻的自由,可是很多青年人只有在婚姻遭遇别人干预的困难时,公社的干部或队干部告诉他们其实婚姻是自由的,才意识到自己本来有这个权利。现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活动激活了身份独立的意识。无论是在登记表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后选人提名名单中赫然有自己的名字(每个人都可以建议自己作为后选人),或者唱票人把自己所投给的被选举人的那一票加上去的那一刻,都是一个令人心跳的,那是一种前所未有分量感。虽然这一切似乎全然不费工夫,在政府的安排下,这一切来得太快,可是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又是来得太慢。很多人看过鲁迅先生的小说《阿Q正传》,不理解为什幺要用阿Q,而不用名字,一般的解释会是因为不知道他的名字,所以用阿Q代替。其实,那个人是没有名字,或者说他的名字太不重要了,到了可以忽略的地步。在中国的农村,过去有些人就只有阿猫、阿狗之类的诨名或小名,没有重视其大名或正名。表面上看来是人们忽视了某个人的名字,实际是不重视这个人的身份。我们知道,在世界范围内一个共识是,地方自治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每个人具有独立的自由人的身份,能够自由地表达意志,或者说,每个人的意志不受外在的或他人影响、左右,他能够充分地行使选择权利,等等。就是说,每个人生活在社区的共同体当中,每个人又都是独立的。长期以来,在政治上人们习惯于把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看,说道农民就意味着群众,谁也没有把他们单独地分开来看待过,在“绝大多数人”的掩盖下,个人的存在和意见被忽略了。所以,现在的身份独立,乃是中国农民长期以来所期盼的。
3 顺民、刁民与公民
在80年代有一部话剧(同时也被拍成电影)《高山下的花环》,反映的是山东沂蒙革命老区的农民将三个儿子献给革命的故事,大儿子、二儿子都捐躯革命了,最后的小儿子也因参加中越反击战争而牺牲了,作为烈士的遗属,部队请来了他的母亲和妻子,询问她们对部队有什幺要求,而她们卖掉了自己养的猪,偿还儿子生前所欠的债务(儿子遗嘱:人死了,债不能不还),对部队没有提出任何要求,然后婆媳俩悄然地离开了部队。军队首长望着她们远去的身影,大声地叹到:“这就是我们的人民!”这个故事在那个时候很轰动,至今回想起来仍然感人至深。这是极其典型的只知贡献、不知索取的精神。这中间包含了普通的农民对共产党和政府的感情,同时也包含了素朴的农民逆来顺受的传统品德。中国农民的基本类型就是顺从型的,照章纳税,交公粮,不滋事,一切听从政府安排,如果在他们极其困难时政府给了一点关照,他们会感恩戴德。他们从来都是接受安排,从不会提出权利要求。正是这种传统的品德,使得中国社会自身总能保持相当长的稳定。人们常说:中国农民只要还有一口饭吃,就不会闹事。即便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农民宁愿选择饿死,也没有选择动乱。只要社会还是基本公平的,只要贫富悬殊不要太大,只要不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那种反差,农民都会安分守己,所谓“不患寡,只患不均”。换个角度来说,只要农民没有失去土地,他们对土地还存在着依赖关系,社会就会稳定。根据这个经验,历代的统治者都力图把农民固定在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在这种基本类型之外,也有另一种类型,即刁民,也就是不那幺听话的农民,或者说他们是一种反抗型的。这种人在农民中是真正的极少数,不是主流,但他们的作用并不可低估。在和平时期,他们至多在乡里挑起点事端,不听政府的安排,起不了大的风浪。可是,在一种社会革命的前夜,他们往往成了农民起义的导线,因为他们通常代表了某种正当性,一夫揭杆,万夫响应。在中国农民运动史上,许多农民领袖都属于那种被成为“痞子”的人,像刘邦就是这样的人,只有这样的“刁民”才拥有了某种程度的身份独立。可是,中国的历史在过去的教科书中就是一部农民运动战争史,虽然这种历史的写法有些过分,但事实是每次都是农民的运动实现了改朝换代。这是因为社会已经到了极度的不公平程度,顺民也要跟着造反。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要防止这种情形,而防止的最好办法不是如何去平息农民造反,而是要尽力避免社会的不公正,罗尔斯(JOHN ROWS)说得好,“人的本性不是要造反,除非社会极其不公正。”16
二" 选票的意义
1 三次选举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看看清远县太平镇的选举实施方案。《太平镇第二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方案》规定:
(1)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由(原)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无记名投票,或者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由村民委员会总计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必须有本村、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 规定选民登记日,在登记选民过后,公布选民名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布公告;选民名单公布后,即可制定选民证,在本村的选民先发,外出的选民回村后再发,选举时凭选民证发选票。
(3) 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的产生: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原)村民小组长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村民小组长、副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副组长、村民代表由本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也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得参加投票的户的代表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4) 投票选举:投票选举要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采取以下两种投票形式:一是人口规模较小,选民比较集中的村,只设一个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全部选民集中大会场进行投票选举;另一种是人口多、规模大、居住分散的村设中心会场和分设若干个投票站,投票会场(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在各投票站投票结束后,立即将票箱投票口当众贴上封条,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将票箱护送到选举大会中心会场。在村民监督下,由唱票、计票、监票工作人员公开进行计票。计票结束后,后选人或其它选民得票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名单。17
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但这个镇的选举方案能够基本反映全省的一般情形,而且省里也下达了相关的要求,所以各地的差异不会影响到选举的公正程度。以上所用材料表明,具有合法选举资格的村民,有三次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一次是选出村的选举委员会,第二次选出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第三次选出村委会干部。三次的意义不同。村的选举委员会只是临时的机构,它的职责是负责依法组织村里大小干部的选举,它要对上一任村委会的财务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开支合理;它要验证选举人的身份是否合法,要保证每个选民意志表达的顺畅性,不会遗漏每个人,包括身在外地的本村选民;保护个人对选择态度的隐私,比如说,设立一个专门的秘室供选民独自填写选票,不会被他人看到;它要保证选举程序的合法化,如举行专门的选举仪式,设立主会场和投票站,必要时设立流动投票箱;确定所投的票是否有效,公开而准确无误地统计票数,最后,宣布结果。虽然,经常有选举委员会委员本身也是新的村委会干部候选人,但是他们都必须置身事外,如果出现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全部都是村委会干部后选人的情形,就要从落选的选举委员会后选人当中推出主持人。选举委员会的公正性是通过程序的严密性、过程的公开化、上一级政府的指导及其群众的监督来实现的。所以,村民的投票意味着他们把一种公信票给了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次投票选举村民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这个位置在过去人民公社时期只是一个领头干活的,统一安排队里的农活,带头下田,劳动天数一点也不比别人少,甚至还要带头干别人都不愿干的活,而在生产队里没有任何补贴,更不拿工资,所拥有的只是分派农活的权利,在那个时候,队干部也被称做“干部”,其实严格地讲他们仅仅是领班。现在的村民小组长与过去有了不同,他们实际上拿补贴,村小组有集体财政,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实行村管财务,但支配权在村小组,在很多地方,村民自治实际就落实在村小组自治,如果村里没有集体企业,村干部就是一个空架子,实权在村民小组。这种情况与过去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长差不多,大队只是一个管理机构,没有实体,所谓“三级核算,队为基础。”所以,才会出现下列情形:村民更关心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不关心村干部的选举。南海市的狮中村,这个村委会改选刚刚结束,贴在墙上的选举公告及其选举结果都还历历在目,我们到其中的一个村小组访谈,访问对象是一位中年男人和几位妇女,问他们是否认为选出了自己理想的村干部,他们却回答选谁都一样。问对村干部的底细是否了解,他们同样表示了很淡然的态度,但他们对村小组组长倒是有很大的热情,说了大堆的话,主要都涉及村民小组内部的那些是是非非。在对面的墙上,我们看到了一张醒目的大字报,题目是“村王大披露”,数落村小组长如何把周围的树砍光了,破坏了环境;又如何滥花大家的钱翻盖祠堂,拿了工资不为村集体干事,个人武断,像村霸一样横行乡里,等等。狮中村在南海市算是经济发达地区的落后村,集体经济不够强大,所以集体的凝聚力和村民对村里关注的程度就比较低,可以说是一种经济落后型的基层政治。在这类地区,选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意义大于村级干部选举。 在以上意义上,村民在得到他们的选票,并在选票上填写上后选人时,对这样的做法的后果是有着清醒的认知的,至少在一个家庭里会有一个当家的人清楚他们在做什幺,这并不需要很高的文化水平就能够做到,如果他们当中有人不识字,那有没关系,选举程序准许他们请人代为填写,在博罗县公庄镇白沙村选举委员会就请了当地的教师来做流动票箱的监护人,这样可以减少因立场的不同而带来的干扰。
2 选票的分量 拒绝投票的行动完全说明了农民对选票意义的理解,他们不听从他人的安排,决不把票投给他们不信任的人,同样他们不能接受任何对选举程序的改变,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在这封没有发出的题为“维护国家选举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投诉信里,我们看到了他们对选举的理解,摘录如下:
当前全县农村村委会选举工作,正按照党同政府的指示全面展开,从而充分体现了党与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生活的关心,从国家宪法里也说明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完全说明党与政府给予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必须按照宪法与法律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行换届选举。……
我村按照选举法的程序与规定,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无记名投票,选出最多的四个(人)为正式候选人,会场由始至终秩序很好,进行得很顺利,村民个个心情舒畅。
而四月三十日这天,举行应选三个名额选举里,会场出人意料,从一开始就混乱不堪,争论不休,后来群众各散东西,无法进行选举,……原来选票里面的四个后(侯)选人里多出一个,为五个后(候)选人。……
当前学习贯彻江主席的“三个代表”里,镇政府竟然在换届选举无视国家法律“选举法”,如此对待、愚弄村民,硬要把这个村民意见纷纷落选的徐**塞进选票里,道理何说? 用意何在呢?对于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又放到哪位置呢?我们全体村民认为完全是个不正之风。……我们全体村民实是难理解,盼望上级给个公正、公道的答复,并希望镇政府回顾江主席在中顾委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让我们全体村民早日完善完成换届选举,选出新的领导班子。
从村民采取的一致行动来看,这封信的内容是真实的。当然,这封投诉信未必是一个只识少许字的农民写出来的,但可以肯定在这个村的农民中间能够找出完成这封信的人,因为这不需要太高的文化水平。农民很清楚法律尤其是选举法所给予他们的权利,会把这种权利当作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武器。很清楚,这里的农民不只是在行使其经济权利,而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其政治权利。权利的意义在于不可侵夺,在能够掌握的范围内,他们决不肯让度给别人。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你给农民应有的权利,他们就能运用它,除非你根本不给他们机会。
3 角度与立场的差异
选票的意义在于选民自由地选择,即不受他人的支配,选民自己的意志就是选票投向的最终决定。但是,这是从理论上讲的。从实际上来说,选民" 不可能不受一点外在的影响。有两个因素是影响选择的最主要的方面。首先是选民对候选人综合评价与判断,因为选民在做选择时并不是孤立的行为,家庭、朋友、长辈、价值观念以及选举圈里面所形成的气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选民作出判断。关于这个方面,我们专门放在下一个问题来谈。第二,领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地方政府。从各级党和政府下达的文件可以看到,有的人是不能进入候选人名单的,如男的超过55岁(女的超过50岁),计划生育超生,违法乱纪,黑恶势力,封建宗派,等等。作为一种政策底线规则应该不存在问题,但是上级政府会在此底线上附加许多条件,如要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领导能力,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等等。这些要求就具有了相当的弹性,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这些要求来公开评价候选人,从而影响选举。可是评价一开始就难免带有个人的主观性质,对一个不喜欢的人,完全能够从不利于他的方面来评价。不能够说领导村委会选举的政府领导人一定不公道地介入村委会选举,但能够说没有哪个上级领导者愿意选出他根本不了解或不喜欢的人来做村干部。这里存在着一个角度和立场的差异。镇政府不是自治的,它的主要职能是执行上级的政策和指示,并设法把上级和本级政府的决定落实到最基层去,所以,他们本能地希望选出的村干部是能够与他们配合的、甚至是听话的人,加上传统的执政方式是把村看作管理区,村的职责就是服从镇政府的安排,所以,他们习惯地把村委会看成是镇的延伸。而村的自治,却是要向下负责,自主地管理本村的事务,而不是听命于上级。由此,镇与村在选举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至少存在认识的差距。如此,就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如果某个镇里希望选上的后选人的票没能过半数,镇里的领导就要下到村里,反复地做工作,直到再投票使得其通过,南海市华涌村的补选就完全是这种情况。在华涌村的邻居狮中村,镇里建议的后选人则完全顺利通过,这个村的当选主任说道:“我们完全听镇里的话,一切按镇里的安排去做。”还有一种情况促使镇政府希望原来的村干部连续当选,因为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上一届村委会和镇政府与外面的合作方签了一定许多年的经济合同,那幺他们不希望因村委会领导人改变而改变合同,从而引发经济纠纷,清新县太平镇扬星村就是这种情况。如何做到既不干预村民自治,又能保证村民的选择合理性,这是各级政府始终要考虑改进的事情。
三 传统资源的重新组合
1 包袱与资源
传统的东西总是一种负担,但同时也是一种资源。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多变故,革命给农村带来了脱离传统轨迹的巨大变化,农村社会不是实现它自身的迈向现代社会的脱变,而是类似动外科手术似的裂变,这样就使得传统的文化资源大规模地流失,特别是文化的载体失其所居。在狮中村,我们看到这样的情景:坐落在村背后的小山丘上的一个海神的庙破落不堪,杂草、棘刺和灌木挡住了去路,但大理石的阶梯和平台、雕花的屋粱、整木镶成的大门,尚且能够看的出当年的辉煌,庙里面的神像被文革时期的红卫兵抬到外面,打翻在地,彻底粉碎。在这个村里,还能看到潦倒的“东星书舍”和“应科公祠”,以及“跤腾凤起”的字样,完全能够想象,这个村曾经极其富有文化氛围。尽管这些建筑物只是旧时代遗留下来的,如今也没人把它们的存在当回事,但它们毕竟代表着农村曾经拥有的文化和传统,而现在这一代人创造了什幺呢?在旧的文化载体中,惟独还有家族不散的祠堂,后世的子孙不愿意数典忘祖,欲保留他们的根,这才重修了他们的宗祠,这种情况在广东比较普遍。在反反复复的运动浪潮洗刷下,农村能够留下的有型可见的传统与文化已经不多了,能够留下的文化和传统,主要是观念形态的,也就是存留在人们的思想观念里和生活的方式中间,通过家族、家庭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体现出来。而这同样是一种包袱。因为现代与传统总是处于一种冲突状态,社会每往前走一步,都要与传统紧张一次,所以,社会的进步总会表现出某种对传统的离异。可是,社会的进步不可能离开传统,任何进步都是社会本身的进步,而社会是有自身历史的,是有历史的进步,不是变成连自己都不知道是什幺,也就是说社会的变化不能失去它的方向感。基于上述意义,每个变化中社会主体都会在变化中清理自己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丢掉一些,保留一些。人们在清理历史和传统的时候也会发现,不会一无所获,而是会在历史和传统中找到继续向前走的动力,也会找到传统中能够与现代精神很好结合的东西。
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一种观念:一张白纸最好画图,一穷二白更好搞建设。这是有道理的,但不可以绝对。一张白纸可以画出很好的图,也可以画出很糟糕的图;一穷二白可以搞出好的建设,也可以搞得一团糟。画图需要训练,搞建设需要资源,可是如果没有了任何传统和历史,就等于没有了任何训练和资源,如何画图和搞建设?在农村搞民主化的制度建设是同一个道理。所以说,本土资源是一种社会资本,借助于这种资本,可以提高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减少组织动员的成本。18从各地主管村民选举的负责人的讲话和访谈中,可以看到,政府对传统的乡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是有担心的,前面谈到这些社会关系肯定会影响选举。因为只要存在着家庭、宗族等关系,那末这些关系就是一种除政权组织之外的社会势力。在许多地方领导的讲话中,都有类似这样的要求:“要防止黑恶势力、封建宗教势力操纵和控制选举,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打击。”在潮州市庵埠镇露霞村村委会一份反映村民选举的材料中提出了以下的问题:
(1) 村民出现极端民主化思潮。有陈姓的几个人因选举结果未达到他们的选举对象,为了达到他们的选举对象能担任村委会领导职务的目的,他们便以村务有问题为借口,煽动群众越级上访,并以所谓上访的问题为得到解决为由,串联觉悟较差及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企图赶走上级党政机关监督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要领导。
(2) 封建传统势力有所抬头。旧社会曾出现过的“村霸” 、“流氓地痞”等恶习势力卷土重来;宗族观念、村界、房界等封建意识重新复活,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采取秘密与公开相结合的方式,挨家串户,拉族界、房界、聚群结派,并印发传单,张贴或散发,广布谣言,聚众闹事;出现了大宗族吃小宗族,“大鱼吃小鱼”的现象。19
由于这份材料的提供者乃是本村村委会,他们本身处在利害关系当中,所以他们的见解不能算是有效,而且由于立场原因,他们把有些村民的正当行为也作为邪恶势力看待,但他们反映的问题在各地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位县领导干部说道:“最担心的是邪恶势力上来,在全局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就会暴露出来,每次换届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20
2 家族与家庭的政治影响
上述情况是一个客观事实。只要村民中间存在着自组织关系,就一定会发挥作用,不管它们的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在一个“早不见晚见”的自然村里,人们吃饭的工夫都会交谈,不用有意串通,都能相互沟通。客观事实是不能够逃避的,而以什幺样态度或以什幺方式对待它,则是另一回事。实际上,当我们把它看作极其消极的现象时,是从极端的观点来看待的,在某种现象可能产生几种结果的情形下,我们不应该总是从最坏的结果来设想,也就是说,这种现象的积极结果是不可忽视的。下面我们对几个主要问题作以具体分析。
首先,家族问题。家族问题也称房姓问题,或者族姓问题。在选举问题上,族姓之间为争取选票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不仅争夺村主任的位置,也在点票计票等监督临时位置上激烈竞争,在两个能力和条件相当的情形下,小姓候选人落选的可能性大,如果两个候选人的各种情况相差比较大情形下,族姓的因素就不是决定性的。村民在选取候选人的标准上,一是要信得过,二是要有能力。而“信得过”却不会是单个人行为,而是一个集体信得过。集体又是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由小到大的,从而,信任关系也是由小到大的,先要家庭信得过,然后要家族信得过,再到族姓或同姓信得过,最后才是全村人都信得过。在同一个族姓里,通常先由该族的领头人、父老形成一致意见,再去做同族其它人的工作,形成大体一致的意见;其它族姓的人也会根据对方的行动采取相应的行动。但这只是一个基本面的情况。事实上,在竞选过程中情况不会都是如此,有的时候同族内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他们会有完全不一致的行动。在博罗县的三径村,主要有邓姓、杨姓和奂姓,原先的村主任姓邓,但同姓的人对他的工作不满意,而选择了作为小姓的杨姓人当村主任。在所谓“自己的人的确不行,而别的小姓的的确很行”的情形下,选票极可能投给别的族姓的人。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清远县太和镇黄坑村的原任和续任的村主任兼村支书在该村就属于小姓。有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愿望作为动力,后选人的能力因素通常会大于族姓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许多地方专门聘请外地的人,诸如硕士、博士之类的人来做村长的情况。
从农村自组织的角度来看,族姓的作用并不都是消极的。农民本来散漫,如果没有任何自组织,他们不可能形成一致的意见,从而也不会有一致的行动。毫无疑问,政府在农村仍然具有号召力,但政府不能协调诸如共同兴趣、价值观念等深层次关系,在政府之下有一个巨大的空间需要填充,族姓关系自然而然地填充了这个空间,村委会就是在各个族姓、政府和村民们都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共机构。我们知道,族姓会有一定的规约和价值认同,从而多少对本族的人形成某种归依感和约束,只要这些价值观和规约是人道的和健康的,就应该获得理解,并允许其存在。而且,这些族姓关系是公开的和持续的,才不会对社会构成潜在的威胁,它与黑恶势力决然有别。所以,博罗县杨村镇的党委书记说:“宗族的影响是积极的,它有助于政令的推行。”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全村都属同一个种姓,外族的人根本不构成挑战,那幺在这个村里实行的自治,族姓的因素就不起任何作用,清远县扬星村就是这种情况,全村除了一户姓黄的和嫁进来的媳妇保留着外姓,其它都姓徐,几百年前其祖先迁徙到这个地方,生根发芽。在这次的选举中,村民们反对的候选人恰好就是自己的同姓,共同推举的新的人选同样也是自己的同姓。在这个意义上,说宗族影响村民选举就不恰当,此时,候选人的能力、见识、品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在任何情形下,都是选民评价的重要标准。
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族姓的人们是否有权利在村民选举中进行活动。有选举就有竞争,而竞争只要合法,就要予以承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尊重历史习惯,就包含了对原来人们的族姓关系的尊重,这种自然关系是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如果人为地破坏这种关系,不可能带来村民之间的和谐与稳定。族姓在选举他们的村干部问题上,有权利开展交流意见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存在贿赂关系。在农村,因为没有条件在公共场合开展候选人之间的竞选活动,宣传手段有限,村民亲自聆听和比较候选人的机会少,因而,村议、巷议、族议成为了主要的评价手段。应该说,同姓村民(甚至不能说“族姓成员”,因为在现代农村,这本来只是松散的血缘和价值认同关系)彼此达成共识,符合村民自治原则。人为地拆散族姓关系,只会产生“散沙”的效果。至于候选人为了拉票,而作出某种承诺,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选举规则里并没有禁止合理的拉票行为。只要候选人的承诺不过分,就应该允许,是否过分,村民自有见识,经过两届的村民选举实践,农民对此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一位负责换届选举的县委领导人讲道:“这一次换届比上一届难,村民对选举法的了解就不同上一届。”村民不仅有鉴别候选人的能力,也能把握选举法所规定的权限。
其次,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乃是农村最自然的关系,夫妻的组合及其生养子女形成了稳定的血缘关系。在过去的自然经济时代,家门往往被看成每个家庭成员的人格,家长就是这个家门的集体人格的象征。到了今天,“四世同堂”、几辈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的情况比较少见了。虽然,随着农村医疗保健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寿命延长,但是,家庭关系却在不断地解体,“树大分叉,人大分家”,这在五、六十年代就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即便在当今的农村还存在“四世同堂”,那也只是名义上的,最高的长辈或者跟着其中的一个儿孙,或者由几个儿孙轮流供养,其权威也是名义上的。不过,家庭关系也不是无界际的解体,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始终是比较稳定的,在孙子辈未成年时,家庭关系也算相对稳定。这种稳定或相对稳定的家庭关系对村委会选举,无疑会发挥作用。博罗县杨村镇的曾书记的一番话表明了这种作用:“选举时,家庭会统一意见的,哪有儿子不听父亲的!统一是主要现象,不统一是个别现象。从大到小都是家长制,家长有责任统一意见。”21村民自治当中,就有个户代表会议的制度,村里的重大事项,要召开以户为单位的会议商讨,而户代表的意见就是家庭意见统一的结果。在投票过程中,尤其是流动票箱的投票中,能比较清楚地看到这种关系的作用。当工作人员把流动票箱送达到每个分散的住户时,经常会由家庭当中的一个成员代替其它成员来填写已经选择好的候选人。这表明,之前家庭已经统一了意见。当然,在理解“家庭”作用时,应该有个合理的界限。 第一,家庭成员所形成的一致意见,不是不可动摇的,父亲并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绝对强加给子女,选民的权利意义教会了每个成员的身份独立意识,如果长辈一定要强加意志,就会引发家庭纠纷,这是每个家长所不愿意看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意见的纠纷,因为这完全是个一致对外的共同利益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会出现由家庭成员代写选票的情形,也就是权利的让度。至于说,一些人不会写字,必须由他人代写,那是另一个问题,不识字影响了他们对权利的行使,但是,如果他执意要坚持自己的意志,那也没有人能够阻挡他们,他们完全可以请外人来代写。村民选举实施办法则是在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了这一点。第二,在已经分家的兄弟之间,由于父母尚在,且年老,这时的大家庭名义上还存在,但难以维持一致的意见。由于妯娌之间的矛盾,导致兄弟之间的矛盾,往往彼此之间形成了相反的意见。这个时候,各自利益关系就超越了家庭关系。可是,无论怎样,家庭的稳定关系总是社会稳定的十分必要的条件。
除了家族和家庭关系之外,还有一些别的因素会影响到选举,如民间权威,如知书达理的人士、退休的原村干部、辈份高的长老、宗教信仰等等。这些人士和社会关系,维持着一些比较确定的价值观念,是乡村社会难得的资源,如果人们没有任何信仰和价值观念,那是很危险的。合理地利用而不是贱视这些资源,也是农村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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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丽的小兴安岭》教学反思
- 小兴安岭石林
- 逗号也可用于并列词语之间
- 《美丽的小兴安岭》教学反思
- 《美丽的小兴安岭》听课记录
- 《美丽的小兴安岭》形近字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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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丽的小兴安岭》教学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