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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改、政府管制和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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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农村税改、政府管制和财税体制改革

" 一 财税体制的缺陷及其制度根源

在关于农村税费问题的讨论中,理论界存在多种看法,其中很多学者认为,目前的财税体系是造成农民税费负担的关键。中央利用分税制一方面将多数规模较大、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集中到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所控制的都是小税种,且难以征收。各省、地、市、县、乡之间的财政安排倾向也基本如此。更为重要的是,乡镇一级政府的日常开支无法从上级政府获取,但正是这些财政收入得不到确保的基层政府,却承担着绝大多数中央政策的实施任务。各级政府在责、权、利方面的不对称,必然使得基层政府想方设法地扩大收入来源,最终导致农民税费负担加重。

该论点指出了中国目前财税体系上的一个致命弱点,但财税体系设计上的缺陷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或者说不是最根本的问题。因为如果任何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政策的实施成本都是可以观测的,那么财税体系上的矛盾将很容易通过制度化、透明化的财政分权和转移支付体系去克服。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果管制执行的成本不可观测、或难以观测,那么,就无法建立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财政分权和转移支付体系。正是由于上述信息不对称,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实施的诸如粮食收购、计划生育、各种升级达标活动等管制政策在政府内部的传导过程,必然会引起政府规模的自然扩张。当然,目前我国财税体制的显著缺陷,客观上进一步为基层政府大肆收取税费直接提供了条件和借口。

更为关键的是,目前对于财政体制改革与农村税费负担的研究,始终将财税体制的缺陷当作一种既成事实,而没有分析其形成的深层根源。各级政府在责、权、利上的不对称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自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就已经存在),为什么中央政府至今都没有、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呢?

在目前情况下,中国的五级政府行政设置在财政职能分配上有一个明显异于发达国家的特性,即越低级的政府所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就越沉重。根据世界银行在2002年提供的一份报告指出,"县乡两级政府承担的70%的预算内教育支出和55%-60%的医疗支出,地级市和县级市负责所有的失业、养老保险和救济,而通常社会保障和救济通常由中央政府提供,教育和医疗则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分税制改革以来,从中央财政支出的结构上看,不难发现中央虽然集中了一半的税收收入,却没有完全负担起弥补国有企业亏损和社会保障的任务(类似东欧国家那样)。中央的开支中,只有两项是占据了大头,一是资本建设性支出;二是清偿国债。这种只改财政收入划分,却不改财政支出责任的做法,在农村税改中再次重演。中央为什么在94年要强化财政收入的控制呢?中央最大限度地集中财政收入,而却始终没有承担各种社会服务性的支出,同时极力维持其在资本建设性支出的地位,其原因何在?

实际上,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财政收入分成和政府各种管制政策的实施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财税体制的设计一定程度上内生于中央政府的潜在政策动机。我们在这里不妨提出一个假说:中央政府为了维系管制政策,从而有意识地设计了目前这种扭曲的财政体制,以强化其在资源配置上的权力,从而可以有效地贯彻管制目标。这既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的财政投入(到一些特殊的投资项目中去),又包括中央利用财政收入再分配的权力(税收返还),控制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中央在财政制度的安排上是一种维系政府干预能力(从支出角度)和激励地方积极性(从收入角度)上的权衡。事实上,无论是在分税制改革之前还是之后,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收入的分配规则上,都始终遵循着一个基本的激励原则,即对于那些财政收入和收入上缴均处于较高水平、或者增长较快的省份,其一直均具有更大的收入留成、或者税收返还。这从直觉上,无疑可能源于中央为了刺激地方政府提升财政收入。

从实施上级政府各种管制政策的角度来理解财税体制的内生性,一个可能的推论是,分税制作为一种划分收入,而不界定支出的改革,仅仅意味着中央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则利用执行管制政策之机,人为提高政策实施成本,扩大预算外收入(税费摊派)。

与此同时,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一个重要特征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对于各省收入水平的严重累退性,其中"收入返还"一项尤为明显。但是在地方的财政收入中,中央所能够控制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也同样具有收入的累退性。即,尽管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是及其不平衡的,而且完全向发达地区倾斜,但是越是落后的地区就越依赖中央的转移支付。换言之,各省的管制政策强度与其财政对中央的依赖度正向相关。因此,我们不妨推测,财政收入上越是制肘于中央的省份,在具体行为举措上也就要越听命于中央。一个例子是甘肃,随着其管制强度的上升,其经济发展日益落后,而到1999年,其省级财政收入中已经有80%来自中央的拨付。从宏观数据上讲,90年代落后省份的财政收支始终处于赤字状态,储蓄-投资缺口没有缩减,即落后省份是资本输入地区,发达省份反之。那么,是什么资本流入了落后地区呢?从直觉上讲,这显然不是私人资本直接投资的结果。原因要么是地方政府的借债行为;要么是中央的资金投入。

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情况也能够佐证上述观点:虽然每次财政体制改革都通过契约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但中央政府并不真正受这些契约和协议的约束,而是根据财政形势的需要对中央-地方间财政关系进行变更。因此,一旦中央政府决定改变税制和中央-地方财政安排,后者必须接受,最多只能在边际上进行讨价还价:即中央政府始终不愿意放弃对地方经济的干预权及其所需要的财政能力。

因此,如果中央不放弃既有管制措施,只是扩大对落后地区和农村转移支付,可能最终会进一步加大落后省份对中央的财政依赖度,结果是地方经济自主性下降,管制在基层被不断强化(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所一起到来的是更多的政策性负担),最终反而促使农民负担和收入差距恶化。有学者建议从根本上调整税收征收和转移支付的地区结构。比如在增值税分成比例上,向贫困地区倾斜。但按照我们的分析,这种做法依旧只是治标不治本,且在很大程度上会负向激励地方政府。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地方财政收入中中央所控制的比例越高,经济干预就越严重。1978-84年间,中央在总体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持续提高,但是政府干预的程度却在下降。因为,在80年代中央可以通过其它方式(信贷配给、价格控制、指令计划等)干预经济,从而未见得一定要加强控制财政收入。另外,在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中,中央可以直接投资到地方,或者先返还给地方,并以此来影响、控制地方政府的决策。中央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取决于所准备贯彻的政策的特性(政策的实施本身是否便于直接控制)。随着中央直属企业影响的下降,地方财政上对中央的依赖程度和其实际经济干预程度才逐渐联系在一起。

二 财税体制改革的出路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政府管制是造成农民负担及其累退性的主要原因,而财税体制的诸多是伴生的。寻求税费体制改革的根本出路,将无疑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为此,需要我们关注一下许多发达国家为什么不存在中国的农民负担之类的问题。以美国为例,我们大致上可以归纳如下几点:

1.如何划清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以通过政府间契约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为标志,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备合约问题。按照美国的宪法规定,除了宪法规定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以外,其它所有的权力均归州政府。即剩余权力(Residual Claim)均归地方。这样就比较明确地划定了中央/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从而抑制了其干预地方经济的可能。

相比之下,在1994年财政"分税制"改革之前,虽然每次的财政体制改革都通过契约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但中央政府并不真正受到这些契约和协议的约束,而是根据财政形势的需要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进行变更。例如在1980年和1985年中央政府两次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力图增加所谓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但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90年代早期中央政府又开始酝酿对税制进行新的改革以实现"两个比重"的提高,并最终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94年的财政改革为例,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地方政府可以在某些条款或具体的转移支付项目上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但由于中国中央集权的体制特征,在是否接受新税制以及在整个财政体制的安排方面,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少谈判能力。因此,一旦中央政府决定要改变税制和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安排,地方政府必须接受,后者最多只能在边际上进行讨价还价。即,中央政府始终不愿意放弃对地方经济的干预权及其所需要的财政能力。

2.地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用手投票)。

基层税费征管权必须下放,这是由中国复杂的国情所决定的。这一方面意味着,在中央和地方分税法制化的前提下,必须给予地方自行设立部分税收体制和税收内容的权利,实现税收征管权和收入权的统一。地方财税体系的建立和设计协调方面必须进行较大程度的改革。另一方面,每个地区究竟应当收多少税,怎样收,均应由当地居民通过民主的形式来决定,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在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颁布的条件下,对"村提留"资金的改革,既不应该将其"并税",也不应该由中央政府决定其是否应该保留或取消,更不应该硬性规定其收取的比例。我们要充分相信,只要允许实行彻底的村民自治,广大村民有能力、至少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逐步积累管理村社区事务的能力,村社区的自治组织建设、村公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由村民民主解决。

3.地区竞争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用脚投票)

财政联邦化并不足以阻止政府干预,因为地方政府同样可以走上中央政府的老路。而即使有了地方选举的民主体制,也未见得就一定能够产生有效的公共品供给。所以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地区竞争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结论

总之,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放松以至彻底解除各种不合理的管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财政体制改革只是放松政府管制的一个配套措施和附带结果。但"放松管制"也绝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上级政府多数的管制措施没有解除、甚至有所强化的情况下,由国家层层下达的一系列政策、任务或指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而言都是硬性政治任务,是必须完成的,地方政府必须面临减轻农民负担和完成上级政府管制的两难处境,或者说上级政府的管制实施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之间本身就存在不相容。在目前行政体制所提供的激励下,地方政府往往选择首先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管制,毕竟,减轻农民负担还必须配合以官僚机构的改革和人员的裁减,势必触及地方官员的利益,并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

由于政府管制本身包括了很多内容,且其贯彻实施涉及政府组织结构、财政收支体制、地方公共品供给机制以及行业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甚至和意识形态问题挂钩。每一个环节配合不当均可能使改革前功尽弃。农民的税收负担如何减低、税收的累退特性如何扭转等问题必须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的整体形势和结构性特点来分析,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将改革的目光单纯地局限在税收体制之内。

进一步讲,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生产要素的流转,改善产业结构,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消费状况,提高就业水平和工业化、城镇化速度。税费改革必须结合这个背景展开,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的改革措施应当以取消"不合理管制政策"为核心,以提高农民收入、扭转税率累退性为目标,并充分考虑到目前乡村财政的困境和民主制度建设的长期性。由于任何单独的制度变革都不会克竞全功,都需要其他制度安排进行配合,因此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不能一味依靠行政机制的干预。中央政府既要放弃"出政策,不出钱"的行为模式,又不能在农村问题上一言不发。税费改革既要满足宏观经济调整的需要,又要结合对基层政府的组织结构改革,既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责关系,又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脱离地方政府利益的改革措施是不可行的,因为改革措施的推行将无从谈起,同时也必然将面对基层政府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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