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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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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预算法制度改革

预算法制度改革 预算法制度改革 预算法制度改革

「关键词」预算法 改革

「正文」

1995年1月1日,我国预算法正式颁布实施。由于当时正是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很多规定都很难具体化,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残留。几年来,在执行《预算法》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我国遇到了很多的问题。

一、预算法概念

预算法可以分为实质上的预算法和形式上的预算法。实质上的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财政法主要的组成部分。预算法调整的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预算关系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预算管理职权划分所产生的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在国家政府的编制、审议、批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程序关系;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产生的预算分配关系,即预算实体性关系。

二、我国《预算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预算法》从制定到今天,为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使得各个预算主体从事预算活动有了法律依据,在强化预算约束、确定预算管理责任、规范预算管理秩序、严格预算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预算制度还存在些许空白,等待我们去填补,为我们国家的预算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做出努力。我国预算制度的缺陷有在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的也有《预算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

(1)《预算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各级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清,与实际情况脱节。我国《预算法》没有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权限,只是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管理权限。其一,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税收计划自上而下层层下达。而预算由本级政府决定,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必然会造成两者收入数额的差异。其二,地方预算上下级之间的收入与支出项目、体制上解、补助、税收返还等具体办法,又上一级预算制定,本级人大无权干涉,否定了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人大的审批权只能停留在举手表决上,对预算变更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由于《预算法》中没有具体条文,人大审批权只是听听汇报,发发议论,可以说只是履行法律程序,对收支总数有一个大概地了解,提不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预算获得通过之后,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预算法》规定,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平衡或举借国内外债务的规模被突破,才能做出预算调整,而收支同增或同减,只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就不算预算调整,这就是的人大对预算变更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了。

3.没有确定预算外资金的性质与管理权限。《预算法》只是对预算内资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未涉及到预算外的资金问题。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的规定,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但是中共中央1996[13]号文件明确乡镇统筹费由经管部门管理,这样一来,乡镇一级由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无形之中就分出了一部分管理,致使财政职能被肢解。

(2)预算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发与法之间协调不够。随着财政支出预算日益刚化,出现了预算法与其它发不协调的现象。《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农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教育、农业、科技、卫生等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地方当年新增财政里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计算,每年学增加用于农业、教育、科学、卫生、计生、体育、公检法等方面的支出,已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财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既要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保证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还要实现《预算法》规定的财政平衡,实在困难。

三、关于我国预算法制改革的建议

首先,要合理划分预算管理权限,为了真正贯彻执行分税制财政制改革的精神,实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原则,真正达到事权财权的统一,《预算法》应该明确化分地方各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中的预算管理权限。一级预算、以及责任,上级不能越权干涉下级。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而不是根据上级财政、税务部门下达的任务编制预算。

其次,加强人大的审批权、审查监督权。属于一般性的预算调整,比如因上级政府税收返还、追加、追减补助、预算划转或上年结转经费引起的预算变动,直接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保政府批准即可。应经济发展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增加支出、减少收入等造成的预算变更,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自己的建议,真正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再次,实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法》应该将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框架,建立新型的公共财政,确立“大收入、大支出”的财政分配格局,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束缚住预算外资金这匹野马,从根本上杜绝小金库、乱支出乱花费等违纪现象的发生,同时,对乡镇预算外资金,包括统筹费,其管理权限应规定为财政部门管理,杜绝经管等部门管理财政资金,从而使乡镇一级财政部门建立综合预算确定法律依据。

最后,强化预算执行的权威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支计划。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预算,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和强大的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人以变更。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必须做到:一是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大要树立和增强预算、决算审批的权力意识。二是废除法定支出。立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部门法律、法规与《预算法》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农业、教育、科学、卫生、计生、体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地方财政支出做出的硬性规定。“法定支出”既不符合分税制财政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以整个预算规划与管理,反而加重了行业不正之风,必须从根本上废除。

「参考资料」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张昭立主编:《财政法制论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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