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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遭遇“险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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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16

MBO遭遇“险恶”

记得鲁迅先生笔下的祥林嫂曾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我想不到春天里也有狼……”对于当前正春光灿烂的国企MBO改革来说,也同样适用这句话。我们既要看到MBO的灿烂春光,也要看到春天里隐藏的狼,更重要的是知道狼有几只、长什么样、藏在何处;然后,我们还要练一套“降狼十八掌”的功夫,去驱狼、打狼。否则,就会象祥林嫂一样,“结果,我的儿子被狼吃掉了……”

国企改革:两权分离已成秋风落叶,MBO正春光灿烂 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失灵?

我国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国企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是廓清了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理顺主管官员及经营者与政府及国企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政府与国企,二者都是组织机构而非自然人,只不过一个是“大”组织机构、一个是“小”组织机构。社会学表明,组织机构本身是没有生命、没有意志的,它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去进行思考决策,所以,政府与国企都不能“直接”维护自身的利益。归根结底,还必须由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代理(代表)”政府及国企来进行决策。在“代理”的过程中,主管官员和经营者就会在外部性因素(即政府及国企利益)和内部化因素(即他们自己的利益)之中,关心后者而牺牲前者。

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国企的真正症结在于它没有解决好“自然人”(即主管官员和经营者)与“组织机构”(即政府和国企)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没有在“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搭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没有使二者的外部性与内部化相趋同。两权分离之改革,仅仅在这个大的组织机构(即政府)与那个小的组织机构(即国企)之间进行,而没有深入到自然人与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之深层。

因此,两权分离在中国已经基本上走到了尽头,不可避免地成了秋风中的落叶。于是,MBO就取代了两权分离的地位,成为新一轮春光灿烂的主角。

MBO,英文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经理层收购”或“管理者收购”,是指管理者(层)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的股份或分支机构,从而达到控股或参股本企业之目的,使管理者由雇员变为所有者。在西方,它是一种资本运作方法,曾在西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用用。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私有化改造”,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第一是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MBO之后,经营者拥有了企业股份,企业的利益对他们而言,不再是纯粹的外部性因素,已经成了内部化因素。这就会促使他们以“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心态来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经营权代理风险”。

第二是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这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无法执行,因而收效甚微。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不可不妨:MBO的春天里也有狼

MBO虽能治疗国企之病,但另一方面,它也能葬送国企之命。我们在鼓吹MBO春光灿烂的同时,必须看到春天里也有狼——

狼之一:“不当的MBO”可能动摇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稳定之基础,反而不利于实现“后发优势”。 这还直接导致了严重的“资本原罪现象”。那些当初靠“非正常MBO”获取巨额财富的人及其后代,出于对政局动荡以及资本“原罪”的忧虑,想方设法进行资本外逃。俄罗斯每年外流的资本为150亿到200亿美元,还伴随有大量的人才流失海外,俄已成为人才流失和资本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这种局面令俄罗斯政府头痛不已,陷入两难困境:如果严格追究资本“原罪”,势必造成更不稳定的形势,导致资本进一步外逃;然而如果置之不顾,国家的公信力和民主形象又何以维护?这种“不成功的转轨”使俄罗斯陷于长期衰退之中,使它从一个超级强国沦落到目前的状况。

目前,我国在法治环境、社会监督、人文观念等条件上比俄罗斯强一些,但不可否认,离撒切尔夫人当政时的英国仍有一段差距。所以,在现阶段如果操作不当,我国国企MBO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健康达成美好初衷。象今天的俄罗斯那样,连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稳定之基础都动摇了,还何谈通过MBO来实现“后发优势”?

狼之二:发达国家的MBO是“易筋经”,中国的MBO可能变成了“葵花宝典”,助长内部人的不当控制和套利。

MBO在西方只是一种资本运作的工具和杠杆,除了国企MBO之外,大多数MBO并不负有政治意义和功能。由于MBO必须使用被收购企业的现金(通过资产抵押或发行债券融来的现金等)来支付部分收购资金,所以收购方除管理层外其余的股东必须是关联交易人,否则其他股东将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当企业进行MBO时,其他股东必然要求获得同等待遇或卖出股票,其最终结果就往往是:当MBO彻底完成后,企业就变成了由管理层持大股,这样,如果企业原来是上市企业,就会由于股权的内部集中而变成“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封闭式企业”,从而必须下市;如果企业原来是股权比较分散的非上市企业,就会变成一个“两权合一的封闭式企业”。可见,典型的西方MBO是“易筋经”,使企业改头换面。它强调的是MBO所带来的利益与风险同步向管理层转移。

而中国国企MBO却不是一个简单的资本运作工具,它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承载载体。管理层在通过MBO获得控股权、并享受所得利益的同时,却将债务与风险向上市企业转移,实际上,也就是直接或间接地侵占其他股东的应得利益。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管理层得到巨额好处却不承担同步的相应风险。管理层在MBO中利用了中国股市目前的一个结构性缺陷,即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时并存。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巨大价差,MBO就可以通过收购非流通股达到一定比例(一般来说,不超过30%),从而获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又由于我国《上市企业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目标企业30%的股份之后,如果继续增持才必须采取要约方式,这样一来,管理层就可以通过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而不是全面要约收购)来实现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正因为以上“猫腻”,我国国企的MBO案例中,还没有一家是通过收购在外的流通股来进行的,还没有一家上市企业因为实施了MBO而下市,因为他们本来就不想通过MBO下市。如此,中国国企的MBO就在一定的程度上丧失了西方MBO的功能,套用一句形象的话说,就是“葵花宝典”,把MBO的本来面目给“宫”掉了。

狼之三:财务操作令人触目惊心,ST、PT的“死亡游戏”时有发生,实质上无异于“洗钱”。

在实施MBO的过程中,为了获得较低的收购价格,管理层常常所谓的“财务操作”来进行隐藏或转移利润,先恶意扩大上市企业的帐面亏损,甚至玩起了“死亡游戏”,使上市企业被ST、PT。这样,管理层就能堂而皇之地以极低的价格进行MBO。之后,再通过一番“财务操作”来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从而获得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能“证明”MBO的确有效,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大幅度提高企业业绩和盈利能力,以示管理层的“杰出经营才能”;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层已经是黄袍加身的“合法地持有股权的老板”,同时又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当然能最充分地享受企业盈利所带来的巨大利益。

这样,MBO就变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国企内部人的“大洗钱运动”,其妙处不言自明:在没有MBO的情况下,国企内部人从企业里捞取的大量灰色收入怎么都逃脱不了贪污腐败的嫌疑,刑法上的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足以使这些人站在被告席上。但现在有了MBO,他们就能“理直气壮”地说自己的巨额财富来源于MBO的合法途径。

狼之四:在相关法规没有完善之前,MBO无异于 “监守自盗”,是一场“没有管理的管理层收购”。

我国大多数国有控股上市企业还有另外一个结构性缺陷:将原国有企业的核心部分包装上市,称为“上市企业”,同时把非核心资产留下来,叫“存续企业”;这个“存续企业”代表国家控股上市企业,它的负责人同时担任上市企业的董事长。由于“存续企业”与上市企业这种特殊的关系,不仅会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也会使MBO的过程变得“不可向外人道也”。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之前,很多情况下,上市企业MBO不仅是自卖自买,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己批准自己收购,是一场经济学上所说的“监守自盗,看守者交易”。

许多理想化西式的经济学家质疑中国国企进行“民有化改造”时,为什么不选择向“社会上的外部民间资本所有者”进行公开竞标?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在研究了中国国情后,指出:目前庞大的国企从整体上来看,是个养满了“休克鱼”的大鱼塘,大家都知道不能再维持这个休克状态,必须把这个鱼塘向外界开放,引入新的水源、空气和养料,才能把休克鱼救活。各种利益阶层和集团所争夺的焦点在于:谁来染指这个肥差?谁来捕鱼?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看,当然是按照“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上的外部民间资本所有者”进行公开竞标为好,它能使国家所有权卖出一个好价钱,解决目前我国日益扩大的公共财政所急需的资金缺口。但问题在于,现实中的经济现象并不能达到经济学上的理想状态,这受到若干现实因素的制约。在这些制约因素中,除了目前的中国民间资本尚不够强大外,其问题还在于中国目前的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管理层的来源,他们并不象西方那样由“经理人市场”选拔而来,主要还是由行政任命,甚至本身就是政府官员。这不可避免地使国企MBO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力资本的盛宴,是一场“没有管理的管理者收购”。

狼之五:MBO为未来的股份全流通铺设了新的障碍,进一步演变成圈钱的工具。

我国上市企业大部分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控股股东(几乎百分百是非流通股股东)以土地、设备、存货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在估价过程中往往做了手脚,以便占据更多的股份。而实际上的货币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中小股东的投资,这样,控股股东就会不惜造假来“圈中小股东的钱”。即便最后东窗事发,控股股东的损失也不大,因为它本来就没投入太多真金进去。据不完全测算,控股股东花3千万元包装出一个上市企业,最后能“圈到”1-5亿甚至更多的货币资金!

对流通股股东的另一层“榨油”还在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这一结构性缺陷,使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演变成圈钱的工具。中国股市要想健康发展下去,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这个缺陷。但是,练了“葵花宝典”之后的、变了味的国企MBO却使这种结构性缺陷又不得不延续下去。这会为未来的上市企业股份全流通铺设新的障碍,内部人除了掌握着原来已经在握的“经营控制权”外,还进一步掌握了新的权利——“股份控制权”。这样,由于经过MBO改革之后的上市企业并没有象西方那样完成“下市”,仍然留在股市上,就会助长内部人通过不正当的股权操作之技巧而向流通股股东圈钱。

狼之六:管理层不再把企业当作“生产部门”而是“资本运作单元”,这使MBO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丧失了其逻辑理性。

在论证MBO的合理性时,大都是从管理层角度来看待MBO的激励作用以及代理人成本降低问题。但这有个理论上的和实践上的“假设”,即:管理层把企业视为传统意义上的生产部门来进行产业经营,而不是把企业视为现代意义上的资本单元进行资本运作,也就是说,管理层必须没有任何资本投机的动机与意识。此外,它还要求管理层不会产生道德风险,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当然,还需要有关的外部配套措施,主要是良好的法律环境、有效的监管体系。

很不幸的是,以上这些前提不再充分满足。从国际大环境上看,由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的美元与黄金脱钩,大大推动了新的金融工具的产生与发展,从而使企业的“资本运作属性”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相应地,“生产经营属性”不再如以前强烈。在所谓的资本市场上,很多情况下,企业不再是“企业家和工人的天下”,甚至也不是“投资人的天下”,而成了“资本空手道者的天下”。尤其是MBO、垃圾债券、杠杆并购等金融工具的产生,更进一步使“空手套白狼”式的所谓资本运作成为可能和经常,为业界津津乐道的许多“资本运作成功者”都是靠此暴发的。在这种情形中,企业的潜在价值在投机欲望的推动下,很容易被泡沫化并无限膨胀,股价与真实业绩之间失去了必然的联系。

管理层通过MBO得到企业的股权之后,实际上并不一定把企业作为自己的“长期事业”来尽心尽力经营,而往往把它当成“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通过“企业包装”和“财务操作”,以更高的价格把股权转手卖出去。为了在转手的过程中得到更高的价格,就会诱发管理层更严重的短期行为,为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埋下更多的“地雷”。据《财富》调查结果披露:近3年由于“资本投机”的膨胀,在“外部投资人”损失了大量投资的同时,美国1035家企业的“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却通过提前抛售套现他们的股票获得了660亿美元的巨额收入。

我国目前虽尚未达到西方的程度,但也已经走过了萌芽状态,正“茁壮成长”。对此,我们不能不在进行国企的MBO改革之前三思而后行。

MBO“降狼十八掌”

通过考察国外的经验,我们发现:包括MBO在内的杠杆收购曾客观上为西方社会的高速发展作出过杰出贡献,曾将激励体制与金融技术较好地结合在一起。然而MBO的这种激励作用以及代理成本的降低,却只是一种“可能的”而非必然的效应。因而,MBO只能是作为一种工具,众所周知,工具本身只有使用上的优劣之别,而无属性上的好坏之分,关键是使用它的人与社会赋予其什么样的角色与内涵。为了既得到MBO所带来的“灿烂春光”,同时又尽量避免“春天有狼”,我们进行国企MBO改革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练就一套“降狼十八掌”的功夫。

1、严格规定MBO的融资10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尤其不得用于经营者私人享受或其它投资。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借MBO之名、借贷用于私人用途之事件,这是严重悖离MBO初衷的。

2、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非MBO资金,才能收购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因为,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是用本企业资金作抵押借贷来的,经营者实际上没出资金,他们感受不到明显的、直接的“血肉相连之感”,当然就难以产生强烈的“与企业休戚与共之心”,这同样达不到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内部化”,无法真正调动其“关心自己财产”的积极性。至于自有资金的比例为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3、现阶段的MBO处于改革试点期,为了免蹈俄罗斯的覆辙,不宜一下子彻底通过MBO来达到国企“完全私有化”,而应限制MBO的规模及进度,以部分的、适度的“虚拟私有化”为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激进式的MBO改革只会致命而不能治病,其后果看一看今天的俄罗斯便知。

4、在偿还MBO的借贷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先后顺序:经营者是第一债务人,企业是第二债务人,只在第一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才由企业承担责任。我国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注: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只有在经营者个人宣告破产之后,仍不足以偿还时,才由企业承担偿债义务。这样才能“逼着”经营者不敢利用MBO之机来侵吞国有资产,不敢恶意把企业作为自己逃债的挡箭牌。

5、在MBO的同时,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虽然不可能普遍征得每个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但至少必须把有关信息向他们真实地、及时地披露,严禁内幕操作。而且,经营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本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6、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机制不得向经营者过于倾斜。效率虽然第一,公平也必须兼顾。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以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惨重代价。

7、加强MBO过程中的官员廉政建设,推进“阳光下的政府”之法治进程。官员不仅是MBO的监督者,也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是MBO的一方主体。所以,禁止权利寻租、设租之任务尤其迫切。反思俄罗斯国企MBO的教训和英国国企MBO的经验,会发现:在国企MBO的过程中,官员是否廉政决定着改革的兴衰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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